工程停工、复工程序
工程停工措施方案

工程停工措施方案一、停工原因当前,工程停工的原因各不相同,主要包括政府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资源约束、安全生产以及资金等原因。
停工是一种因情况而异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工程的安全、环境的保护以及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停工措施方案的制定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确保停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停工的程序与程序停工程序需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停工决策:由项目负责人、业主、监理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参与决策,明确停工原因、时间和范围。
2. 停工通知:向工程相关人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发送停工通知,明确停工的时间、范围以及各方责任。
3. 停工安排:对于需要进行临时封闭的区域或设施,进行停工安排,并且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4. 资料备份:停工前需要对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备份,确保工程相关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5. 安全检查:对停工前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现场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6. 意见征求:停工前需对工程参与方进行必要的意见征求,增加共识,避免因停工产生的误解。
三、资金保障停工对工程造成了额外的成本,需要及时妥善的解决工程与相关方的资金问题。
此外,对于在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以及相关单位的费用也需要妥善保障。
1. 工程资金保障:主要是负责解决工程项目的相关资金问题,确保停工过程中对工程的合理维护。
2. 员工工资保障:停工后需要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
3. 相关单位费用保障:停工时涉及到的相关单位的费用问题,需要给予妥善的保障,以维系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关系。
四、设备保护由于停工原因的不同,可能涉及到工程设备的临时封存和移除。
对于暂时无法使用的设备,需要对其进行妥善保护,以确保设备在停工期间的安全和完好。
1. 设备封存:对于需要暂时停用的设备,需要进行封存处理,以保证设备安全。
2. 设备移除:对于停工期间无需使用的设备,需要进行及时移除,以便释放工程现场。
工程施工复工规定

工程施工复工规定一、概述为确保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各方面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施工复工规定。
二、复工条件1. 工程停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需要复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复工登记手续。
2.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因故不能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书面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3.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超过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复工程序1. 参建单位认真自查。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针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的自查自纠,按照《建设工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检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表》)进行自查,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报属地审核批准,同时向监督机构提交复工复产检查表。
2. 监督机构动态检查。
收到复工复产检查表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复工项目的疫情防控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跟踪整改问题隐患,对存在未开展自查自纠、四、复工后的管理1. 复工后的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进行,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各方面的工作顺利进行。
2. 各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秩序等工作得到有效保障。
3. 施工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违规处理1. 未按照规定办理复工登记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超过次数、时限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进度保障等工作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建设工程层出不穷。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有序推进,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这一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工程开工管理制度1.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1)准备完善的规划和设计文件,明确工程范围、进度、质量要求等;(2)办理土地、用地手续,确保项目能够合法进行;(3)开展项目前的环境评估和风险评估,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4)确定工程开工的具体日期,并提前通知相关方。
2. 工程开工的程序(1)召开开工仪式,邀请相关领导和项目参与人员参加;(2)由工程负责人向全体参与人员介绍项目背景、目标和计划,并强调安全第一的原则;(3)组织人员进行法定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个人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4)制定项目开工的安全计划和组织方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5)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场地符合要求。
3. 工程开工后的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3)加强质量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4)加强工期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5)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工程暂停管理制度1. 工程暂停的原因和形式(1)工程暂停的原因有很多,如资金问题、环境问题、法律问题等;(2)工程暂停的形式可以是部分暂停或整体暂停,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工程暂停的程序(1)发现工程需要暂停时,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具体的暂停原因;(2)负责人审核并决策是否暂停工程,如决定暂停,则发布暂停通知;(3)暂停通知中应包含暂停的原因、暂停的时间和暂停后的工作计划。
3. 工程暂停的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的暂停管理机制,明确暂停的流程和责任分工;(2)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暂停后的资源调整和项目调整;(3)做好工程暂停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施工场地的安全;(4)建立沟通渠道,保持与相关单位的及时沟通,解决问题。
建筑工程停复工制度

建筑工程停复工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制定本制度旨在明确建筑工程停复工的条件、程序和责任,确保工程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有序地暂停或恢复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
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在停复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的管理部门。
三、停工条件1. 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立即停止施工的。
2.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的。
3. 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的。
4. 其他需要暂停施工的特殊情况。
四、复工条件1. 不可抗力因素消失,施工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 安全隐患已经排除,并通过相关部门复查合格的。
3. 完成整改任务,经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
4. 其他符合复工条件的特殊情况。
五、停工程序1.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告停工原因,并提出停工申请。
2. 监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停工的决定。
3. 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并做好停工记录。
六、复工程序1. 施工单位在满足复工条件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复工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监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组织复查,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
3. 经复查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出具复工通知,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复工。
七、责任与义务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停复工管理制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3. 建设单位应协调各方面资源,为停复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由监理单位负责修订并通知各相关单位。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范本一、前言本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开工、暂停和复工流程,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二、开工流程1. 前期准备1.1 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前,项目经理和相关负责人必须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施工队伍、采购材料和设备、制定施工计划等工作。
1.2 项目经理必须组织项目启动会议,向施工队伍介绍工程项目的背景、目标和具体要求,明确施工队伍的责任和义务。
2. 安全检查2.1 在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必须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现场环境的安全评估、职工培训和安全演练等。
2.2 安全检查合格后,项目经理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安全检查报告,取得相关审批文件。
3. 物资准备3.1 在开工前,项目经理必须确保所需物资储备充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材料、设备租赁和人员配置等。
3.2 项目经理必须与供应商签订物资供应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及时采购和储备所需物资。
4. 工期计划4.1 项目经理必须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期计划,并与施工队伍进行沟通和确认。
4.2 工期计划必须包括施工工序、工程进度和关键节点等内容,确保工程项目按时进行。
5. 开工仪式5.1 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开工仪式,宣布工程项目的正式启动,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5.2 开工仪式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项目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暂停流程1. 暂停原因1.1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项目经理有权暂停工程项目的施工:a) 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问题;b) 设备故障且无法继续施工;c) 政府部门要求暂停施工;d)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施工。
1.2 项目经理必须对暂停工程项目的原因进行合理的解释,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2. 暂停程序2.1 项目经理必须立即启动暂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施工队伍、停止设备运行和采取安全措施等。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一、停工管理规定1. 停工原因:停工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恶劣天气,如强降雨、台风等;(2) 安全事故,如工地发生严重事故或死亡事故等;(3) 政府部门要求停工,如城市改造、交通规划等;(4)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如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购置足够材料等。
2. 停工程序:(1) 施工单位应尽快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业主等;(2) 施工单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停工原因,并获取相关文件;(3) 施工单位应妥善处理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安全;(4) 施工单位应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制定停工期间的管理措施。
3. 停工期间的管理措施:(1) 施工单位应将工地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避免他人进入;(2) 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巡查,确保设备和材料的安全;(3)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并维护现场设施,确保正常使用;(4)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二、复工管理规定1. 复工前的准备工作:(1) 施工单位应根据停工原因,制定复工计划,并报备相关政府部门;(2) 施工单位应确保工地设施的完好,并对需要修复或更换的设备进行维护;(3) 施工单位应购置足够的材料,并做好储存和保管工作;(4) 施工单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复工手续,并获取相关文件。
2. 复工程序:(1) 施工单位应按照复工计划,通知相关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和业主等;(2) 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的安全,包括设立安全标识、检查电气设备等;(3) 施工单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复工计划,并按要求履行手续;(4) 施工单位应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确保复工后的工作正常进行。
3. 复工后的管理措施:(1)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地的巡查,及时处理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3)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4)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并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5、工程停工复工管理基本控制程序

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2、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3、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报监理单位核准。
整改措施提出后
1、要求监理部审核的整改措施合理、可行。
检查后、复工前
1、监理部留存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完整书面记录(监理工程师回复单)
2、下发了《工程复工令》的,监理部留存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三、安全事故引起的工程停工
1.发生了安全伤亡事故,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驻地监理项目部向监理项目部的上一级(监理处)上报。
接到信息的第一时间签发
1、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或部分施工,保好现场,做好安全警戒,并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接到信息的第一时间
1、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重大质量事故应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停工中
监理部在监理日志中记录过程控制、检查记录
3.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复工令》。
复工前
1、复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复工前的现场进行安全大检查,监理部留存检查记录
2、监理部留存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齐全的书面审核记录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检查签认。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维护工程安全和施工进度,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停工管理第一节停工原因第一条工程停工的原因主要包括:(一)建设单位要求停工的;(二)施工单位自行决策停工的;(三)发现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停工的。
第二节停工程序第二条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施工单位并书面说明停工原因,并同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施工单位接到停工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做好现场的封闭、封存等安全措施。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送建设单位。
第三节复工要求第五条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应当书面申请复工,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及复工申请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的整改报告和复工申请报告,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工批复或者不予批复的决定。
第八条如经审核评估后,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同时通知监管部门。
第九条施工单位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并制定详细的复工方案,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四节工程停工期间的管理要求第十条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现场的监管,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现场的封闭、封存等安全措施,严禁他人擅自进入工程现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有权随时对工程停工现场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章复工管理第一节复工程序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按照复工方案,组织施工人员复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报送与复工有关的材料及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复工方案、复工申请表、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