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财产分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财产分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在进行财产分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时,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政策、文化差异等因素。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财产分配制度、继承法、婚姻法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我国财产分配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财产分配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1. 美国财产分配制度美国采用按劳分配原则,强调个人努力与贡献的价值。
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中,通常会将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并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地位、财产来源和财产增值等因素。
2. 欧洲国家财产分配制度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离婚时的平等分割原则,即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割。
此外,一些欧洲国家还设立了特殊的财产共同所有制制度,婚姻期间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3. 亚洲国家财产分配制度亚洲国家在财产分配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例如,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多采用男性继承制度,即财产主要由男性子孙继承。
而中国的财产分配制度则比较注重保护妇女和弱势群体的权益,采用了平等分割原则。
二、继承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1. 美国继承法美国的继承法主要以遗嘱为依据,遗嘱是确定财产继承人和财产分配比例的重要文件。
美国注重个人意愿的自由选择,允许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制定遗嘱,自由安排财产的继承。
2. 法国继承法法国的继承法较为复杂,采用了“法定继承制”和“强制继承制”的结合方式。
根据法国的继承法规定,财产的继承权会优先归属于直系亲属,如子女、父母等。
此外,法国的继承法还规定了一定比例的财产必须分配给子女,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北欧国家继承法北欧国家通常采用无差别继承制度,即财产平均分配给所有继承人。
尽管如此,北欧国家的继承税较高,以防止财富在代际之间的不平等积累。
三、婚姻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1. 同性婚姻法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方面,美国是较早实施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同性婚姻法保障了同性伴侣在财产分配、继承权利等方面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益。
2. 德国婚姻法德国的婚姻法较为注重财产的独立性,通常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根据婚姻关系的维持时间和各自经济状况进行公平分割。
外国遗嘱继承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遗嘱继承是现代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允许个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
不同国家的遗嘱继承法律规定存在差异,本文将对外国遗嘱继承法律规定进行概述,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1. 美国美国各州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形式: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通常无效。
(2)签名: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由遗嘱人亲自签名后由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3)见证人:遗嘱必须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签署遗嘱,见证人必须是无利害关系人。
2. 英国英国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形式要件:(1)书面形式: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无效。
(2)签名: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由遗嘱人亲自签名后由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3)见证人:遗嘱必须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签署遗嘱,见证人必须是无利害关系人。
3. 德国德国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形式要件:(1)书面形式: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无效。
(2)签名:遗嘱人必须亲自签名,或由遗嘱人亲自签名后由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3)见证人:遗嘱必须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签署遗嘱,见证人必须是无利害关系人。
三、遗嘱的内容要件美国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内容必须合法、明确、具体。
以下内容通常无效:(1)违法条款:遗嘱中包含违法条款,如禁止离婚、限制他人结婚等。
(2)道德问题:遗嘱中包含道德问题,如剥夺某人的继承权。
(3)争议性条款:遗嘱中包含可能导致争议的条款。
2. 英国英国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内容必须合法、明确、具体。
以下内容通常无效:(1)违法条款:遗嘱中包含违法条款,如禁止离婚、限制他人结婚等。
(2)道德问题:遗嘱中包含道德问题,如剥夺某人的继承权。
(3)争议性条款:遗嘱中包含可能导致争议的条款。
3. 德国德国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内容必须合法、明确、具体。
涉外遗产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遗产继承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遗产继承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如何妥善解决涉外遗产继承问题,成为我国法律界关注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分析涉外遗产继承法律规定,探讨解决涉外遗产继承问题的途径。
二、涉外遗产继承法律概述1. 涉外遗产继承的定义涉外遗产继承是指遗产继承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遗产继承主体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居所;(2)遗产继承客体跨越不同国家领土;(3)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2. 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继承法》(UNIDROIT)、《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等;(2)国内立法:如我国《继承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3)国际惯例:如关于遗产继承的国际惯例等。
三、涉外遗产继承法律规定1. 法律适用原则涉外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某国法律;(2)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3)冲突规则原则:当不同国家的法律存在冲突时,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2. 遗产继承主体(1)法定继承人: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2)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遗嘱指定的人。
3. 遗产继承客体(1)动产: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动产等。
(2)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4. 遗产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继承遗产。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5. 遗产继承程序(1)遗产申报:遗产继承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报遗产。
(2)遗产分配:遗产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3)遗产管理:遗产管理人负责管理遗产,确保遗产得到妥善保管。
财产继承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异同

财产继承在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异同引言:财产继承是财产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涉及到个人财产在其死后的分配问题。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对于财产继承的规定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源于各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
本文将以几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为例,分析财产继承在这些国家中的异同。
一、英美法系中的财产继承英美法系主要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其财产继承制度较为相似。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强调个人意愿的尊重和自由,因此在财产继承方面,一般采用遗嘱继承的方式。
即个人可以通过遗嘱明确规定财产的继承人和份额。
这种方式下,个人的自主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但也容易导致亲属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案例:在英美法系中,如果一位富有的商人在遗嘱中将其全部财产都留给了他的独生子女,而完全忽略了其他亲属,比如兄弟姐妹或是父母。
这种情况下,其他亲属可能会对遗嘱进行质疑,认为其未能公平地分配财产。
法院将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衡个人意愿和公平原则,决定是否对遗嘱进行修改或废除。
二、大陆法系中的财产继承大陆法系主要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其财产继承制度与英美法系存在明显差异。
大陆法系注重家族利益和社会公平,因此采用了强制继承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无法完全由个人的意愿来决定。
案例:在大陆法系中,如果一位富有的商人在遗嘱中将其全部财产都留给了非亲属或是慈善机构,而没有给予自己的直系亲属任何继承份额。
这种情况下,直系亲属可以依法主张其继承权,法院将会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来确定继承人的权益。
三、混合法系中的财产继承混合法系主要以日本法和韩国法为代表,其财产继承制度综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既注重个人意愿的尊重,又考虑到家族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因素。
因此,在财产继承方面,既允许遗嘱继承,也设置了一定的强制继承规定。
案例:在混合法系中,如果一位富有的商人在遗嘱中将其全部财产都留给了非亲属或是慈善机构,而没有给予自己的直系亲属任何继承份额。
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体现的法理学原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体现的法理学原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帕尔默遗产继承案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法律案件,它展现了法理学原理在继承法领域的运用和影响。
这个案件涉及到帕尔默夫人的遗嘱有效性及继承人的权益保护等重要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在这篇长文中,我们将详细分析帕尔默遗产继承案并对其中涉及的法理学原理进行探究。
通过对案件背景的介绍,我们将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争议点。
接着,我们将探讨遗嘱的有效性这一法理学原理,观察帕尔默夫人的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她遗愿的真实意图。
随后,我们将深入研究继承人的权益保护这一法理学原理,在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中考察各方继承权益的平衡与保护。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法理学原理的应用,我们将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和结论。
我们在结论中将对帕尔默遗产继承案进行全面评价,并总结法理学原理在继承法中的应用价值。
这篇长文旨在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法理学原理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第二章将对帕尔默遗产继承案的背景进行介绍,以便读者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通过探讨案件的发生背景、相关法律规定和存在的争议,可以更好地理解该案的重要性和法理学原理的适用性。
第二章还将分为两个部分,分别阐述了与帕尔默遗产继承案相关的两个法理学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遗嘱的有效性,即探讨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要求以及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通过对该原则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遗嘱的法律效力和其对继承案的影响。
第二个原则是继承人的权益保护。
本节将探讨继承人的权益在帕尔默遗产继承案中的重要性,并讨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如何平衡遗嘱人的意愿和继承人的权益。
通过研究该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章将对帕尔默遗产继承案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对案件相关事实的整理和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法理学问题和相关原则的适用情况。
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研究论文

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研究论文摘要:法定继承制度是一种保护和维护家族财产传承的方式,对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外不同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和效果,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述研究,本论文得出了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同时提出了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引言法定继承制度是指通过立法对继承权进行规定,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族财产的正常传承。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定继承制度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但目标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利益,防止财产不正当流失。
本论文将分别对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和效果进行探讨,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二、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1.中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中国实行的是法定继承制度,即财产由法律根据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来确定继承人,保障了家族成员的继承权益。
其中,继承顺序为“子、孙、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继承份额根据法定继承人的数量和与被继承财产的关系来决定。
2.欧美法定继承制度的特点欧美国家的法定继承制度较为灵活,通常采用近亲属优先的原则,比如子女优先、配偶优先等。
这种制度注重合理分配,注重维持亲情关系,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贫困人口的制度措施。
三、中外法定继承制度的效果1.中法定继承制度的效果中法定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家族财产流失。
同时,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不考虑个案情况、容易引发家庭纠纷等。
2.欧美法定继承制度的效果欧美法定继承制度注重继承人之间的平等和公平,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在分配方面存在固定比例限制、忽视个案情况等。
四、中外法定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定继承制度对个案情况不够灵活无论是中法定继承制度还是欧美法定继承制度,都存在对个案情况不够灵活的问题。
在实践中,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有一定的局限性。
2.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在家族财产继承过程中,由于权益分配不均等等原因,容易引发家庭纠纷,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外国人继承遗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人员交流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取得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遗产继承问题,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外国人继承遗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国人继承遗产的基本原则1. 依法保护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取得、继承关系的设立和变更,以及继承权的实现,都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2. 公平原则:在继承过程中,应公平合理地处理继承人的权益,确保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优先保护原则:对于与被继承人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外国人,在继承过程中应优先保护其合法权益。
4. 国际惯例原则:在处理外国人继承遗产的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国际惯例,尊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三、外国人继承遗产的范围1. 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在我国境内的,其遗产应在我国境内继承。
2. 被继承人具有我国国籍的遗产:对于具有我国国籍的外国人,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应在我国境内继承。
3. 被继承人具有双重国籍的遗产:对于具有双重国籍的外国人,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应在我国境内继承。
4. 被继承人未在我国境内定居,但与我国有密切联系的遗产:对于未在我国境内定居,但与我国有密切联系的外国人,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也应在我国境内继承。
四、外国人继承遗产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是我国处理外国人继承遗产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外国人继承遗产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为处理外国人继承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该法规定了我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对于具有双重国籍的外国人继承遗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对于处理涉及外交人员遗产继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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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现阶段中国继承法制度的漏洞探析 【引言 第一章】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第四章】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继承法体制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遗产继承制度考察 (一)英国遗产继承制度相关规定 现代英国的继承法是在破除传统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英国遗产继承法最为显着的特点之一是其继承法由多部单行法律法规所组成,并没有如我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具备专门法。现代英国遗产继承法主要包括 1937 年遗嘱条例、1925 年财产条例、1938 年的家庭供养条例等等。[4] 这些法律制度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现代英国遗产继承法律制度的主体。英国遗产继承法主要包含了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1.无遗嘱继承关于无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英国沿袭了欧美法系中的普通法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中明确规定继承顺序等方式具有显着的区别。英国的无遗嘱财产继承采取了对不同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进行分别规定的方式。 (1)配偶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现代遗产继承法废除了对丧偶的丈夫和妻子的财产继承分别进行规定的做法,而采取统一规定,在无遗嘱继承人没有父母、子女和兄妹等情况下,其配偶将获得其全部遗产;在其存有子女的情况下,其配偶依法获得被继承人的“人生动产”,即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衣服、家具、汽车等等私人物品;而在被继承人没有子女,但是存有父母、兄弟等情况下,其配偶可以获得“人生动产”、55000英镑的“法定遗赠物”以及“法定遗赠物”的部分利息和部分遗产。[5] (2)子女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继承法将子女继承划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等情况。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如果留有配偶,那么其子女有权获取配偶不能取得的遗产的另一半。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配偶及其他亲属,那么其子女将有权继承所有财产,继承后的财产在 18 岁以上子女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3)父母继承权有关规定 英国遗产继承法对于无遗嘱继承过程中被继承人父母遗产继承权规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配偶,其父母可以享有配偶不能获取的遗产的另一半;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并无子女的情况下,其父母有权继承全部遗产,继承的数额在父母之间平均分配,如果一方死亡,那么另一方将获得全部财产权。 在英国法律上,不动产主要是指私有土地。长期以来,英国一直奉行着长子继承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嫡长子有优先继承权。在英国王室,这种继承方式受到普遍推崇,而在英国平民阶层,则更加倾向于继承权的平均分配[6]. 在嫡长子象征性地获得了不动产优先继承权后,父母会在动产分配的过程中向其他子女进行相应倾斜,以达到总体平衡的目标。 总结起来,英国遗产继承法中对于无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具有以下两方面特点,一是充分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利,配偶不但能够获得一半以上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拥有多项的财产优先继承权利。这项规定彻底改变了英国传统社会中女性的弱势地位,保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是现代英国女权运动的产物。[7] 相比之下,英国现代遗产继承法中对于子女继承权的保护力度相对不足,在配偶存活的情况下,子女只能继承少部分财产,这也与现代英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中漠视子女关系的观念有着必然联系。二是英国遗产继承法对于血缘的规定十分严苛,除了配偶继承外,所有具有财产继承权的对象都要与被继承人有着密切的血缘联系,而同血缘之间的各个继承对象还要按照血缘关系的亲密程度划分继承的不同等级。 许多学者认为,这是英国传统封建思想中以血缘划分家庭成员观念的残留,半血缘关系的亲属很难真正获得继承权利,而全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理应获得全部或大部分的继承权。由于其符合英国现代资产阶级对于继承行为的认识和有助于维护其自身利益,这项规定被沿用至今。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英国现代继承法中与无遗嘱继承并列的重要制度,也是现代英国继承法特色的主要体现。在英国继承法发展历程中,遗嘱继承经历了家庭固有权利、无限制权利和有限权利三个阶段,[8]这三个阶段对于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具有密切的联系。13 世纪初期,英国的遗嘱继承实行的家庭固有权利制度,即遗嘱的财产继承要以家庭为单位,个人的遗嘱财产只能在家庭成员和家庭范围内流动。当时英国受到封建统治的影响,家庭是一个固有存在的实体,个人的财产处分权只能在家庭范围内得以体现。 到了近代英国工业革命时期,思想解放运动蓬勃发展,个人的权利特别是财产处分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护,遗嘱继承开始采取无限制权利的做法,即充分尊重个人对于私有财产的处分权利,个人的遗产也开始走出家庭,进入社会,这项规定体现了英国近代法律对于人权的充分尊重。 到了 20 世纪初,英国的现代工业发展到了垄断阶段,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为了有效缓和社会矛盾,英国提出了对遗嘱继承采取“有限权利”的做法,在保证被继承人遗嘱中财产处分自由权的基础上,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情况适当更改遗嘱,对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等赋予“适当的财政津贴”,[9] 而申请财政津贴需要相应具备三个主要条件。其一是必须要证明被继承人是死于英格兰或威尔士,只有这两个地区才严格执行英国的遗嘱继承法;其二是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申请人的资格,即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供养人等等。其三是申请人必须要证明被继承人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律所涉及的法律没有提供“财政津贴”. 可以说,英国现代的遗嘱继承法律规定将婚姻法与继承法有机地统一起来,在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处分权的基础上强调道德义务。从本质上说,现代英国继承法是资产阶级缓和社会矛盾的产物,通过赋予无产阶级一定遗产继承权来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其自身的阶级统治权。但是英国现代继承法的许多立法原则和操作方式具有高度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可以为我国《继承法》修订提供借鉴意义。 (二)美国遗产继承制度相关规定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都有立法权力,是典型的司法“双轨制”国家。正因为如此,各州与联邦政府对于某些问题的法律规定经常会出现极大的差别,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原则。为了为各州遗产继承立法提供统一的借鉴和参考,美国律师协会于 1968 年颁布了《美国统一继承法典》,其中许多关于财产继承的原则和规定已经被许多州政府所采用,成为处理遗产继承纠纷的法律依据。《美国统一继承法典》共分为 304 条,包含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和遗产管理四个主要内容。[10] 下面就这四个主要内容及其特点进行分别阐述。 1.遗嘱继承 (1)相对遗嘱继承自由原则 在充分保护被继承人遗产处分自由权利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制度性规定,适当约束遗产处分权。例如配偶选择权,就是遗嘱继承相对自由原则的体现,被继承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配偶的选择权,如果被继承人的遗嘱中剥夺了其配偶的这项权利,那么他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此外,宅园特留份,家庭特留份和豁免财产都是法律对被继承人遗嘱自由所作的限制,被继承人剥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尚未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特留份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12] (2)遗嘱订立人和见证人的资格 遗嘱订立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全的成年人,并且在遗嘱订立的过程中必须有见证人在旁。见证人应当在遗嘱上签名,作为遗嘱有效性的证明。 (3)遗嘱的种类 即自书遗嘱和自证遗嘱,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上亲自签名或指令两个以上的证人代其签名的遗嘱;自证遗嘱即被继承人在制作遗嘱时或制作遗嘱之后,在暂证的公务员面前通过对遗嘱的承认和对证人的誓证以及通过该公务员的证书对遗嘱予以自证。自证遗嘱的法律效力要大于自书遗嘱。[13] (4)遗嘱的撤销和恢复 撤销遗嘱分五种方式:一,重新制作,撤销前一遗嘱或其中一部分;二,制作与前一遗嘱矛盾的遗嘱;三,故意撕毁,烧毁,涂抹或清除遗嘱;四,遗嘱制作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离婚;五,遗嘱制作后 ,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恢复遗嘱:如果想恢复被撤销的遗嘱的效力,可以声明此意图,并通过撕毁,烧毁,涂抹或清除第二个或第三个遗嘱方法予以恢复,因离婚或被宣告婚姻无效而撤销遗嘱的,可以通过立遗嘱人和配偶复婚或是重新缔结有效婚姻关系予以恢复。[14] 2.无遗嘱继承 (1)继承人顺序 《美国统一继承法典》中规定的无遗嘱继承继承人顺序为:被继承人子女、父亲或母亲、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亲属等等都可以作为无遗嘱继承的顺序继承人。但是《法典》同时对于配偶和子女等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详细说明,凡是与被继承人法律上或事实上解除婚姻关系者,都不可以作为配偶享有财产继承权。而对于子女身份的规定中提出,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等等不作为无遗嘱继承的法定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利。相比于其他州立法律,《法典》中规定的无遗嘱继承人范围要缩小很多。 (2)遗产继承份额 《法典》中对于无遗嘱继承的继承遗产份额的规定采取的是法定份额与遗产份额均分相结合的制度。所谓法定份额就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定数量的遗产份额,可以享受法定继承份额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配偶、被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等等。在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