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信用社农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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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农户或非关联个私工商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业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业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共担,按期还款”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周转资金有缺口,需要贷款扶持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联保小组成员住址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3--5户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自愿组成。
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
联保小组责任包括:(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归还。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的前提下,成员可自愿退出小组。
经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可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业、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
(四)其它为“三农”服务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联保协议)。
第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农村信用社财政供养人员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xx县农村信用社财政供养人员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支持“三农”和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拓宽资金融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供养人员担保贷款,是指信用社在发放保证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经信用社认可的财政供养人员担保。
在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由保证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贷款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供养人员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负担工资、保险、福利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以下称财政供养人员)。
第三条发放财政供养人员担保贷款应当遵循xx县信用联社相关信贷制度,必须坚持“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财政供养人员担保贷款,要按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规定要求来审查担保人资格和能力。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或居住在我县辖区之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具备按时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已在信用社(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七条财政供养人员信用担保贷款的用途包括:(一)围绕种植业、养殖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生产经营贷款;(二)加工、手工、商业流转等个体经营贷款;(三)小型农机具、消费性贷款;(四)信用社同意的其他用途贷款。
第三章财政供养人员保证担保资格第八条财政供养人员的担保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第九条财政供养人员必须是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工资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财政供养人员作为贷款的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自愿作为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
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点

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点一、存款业务类【风险一】职能部门对网点的管理不到位、检查指导不力、使营业网点对规章制度不能严格落实。
【风险二】网点的各级操作员工的密码变明码,操作员未定期更换密码。
防范措施:1、操作员要定期修改口令,严守秘密。
2、操作员输入密码时应要求其他人回避,操作员口令应输满足够位数。
3、操作员离开终端时,应退出业务菜单到初始状态。
【风险三】网点员工柜台操作业务未严格执行双人复核制度。
防范措施:日间办理业务必须按业务流程准确办理,操作员不可单独完成一个业务流程;实行内部互相制约制度,钱帐分管,电脑录入、复核实行双人临柜,做到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风险四】网点日间业务操作不按基本规定进行,操作随意性大,容易造成业务差错。
防范措施:1、实行内部互相制约制度,钱帐分管,做到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2、正确使用储蓄凭证种类,做到受理凭证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真实、清楚、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3、当时记帐,适时复核,当日结帐,双线核对,轧对平衡。
做到帐实、帐款、帐帐、帐表相符,严禁办理无折取款业务。
4、严格执行钱、帐、证、表、簿的复核(盖章)制度,凭证传递准确及时,手续严密。
5、储蓄存款的查询、挂失、冻结、止付、没收等业务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其手续合法性,由有关人员签章确认后方可进行相应操作。
6、复核员适时逐笔复核,不得无故拖延。
【风险五】岗位人员调整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防范措施:1、加强对调离人员的管理,对一经决定调离人员必须立即调离岗位,严格办理手续,随之系统必须更换口令。
2、被调离人员应做到电脑会计资料完整无缺和电脑会计帐务的准确、真实,并造册移交,有关分户帐、总帐都应列表移交,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稽核。
3、及时取消调离岗位人员在本网点电脑操作资格,同时对调整到本网点的电脑岗位人员进行授权,【风险六】新开户不执行储蓄实名制。
【风险七】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不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存在冒领存款的隐患。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信用社(银行)职工干部工资卡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职工干部工资卡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面,增加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代发职工干部工资的农村信用社,以工资卡帐户作为担保形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工资卡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
担保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收回全部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干部职工工资卡担保贷款采取本人工资卡或他人工资卡两种担保形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担保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必须是农村信用社辖内长住的基本农户或个体经营户、职工干部、教师。
(三)主要从事政策允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
(四)具有诚实守信优良品质,在金融界无长期失信违约记录。
(五)是农村信用社社员,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入股金额最低100元;贷款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内(不含10000元),入股金额最低在150元;贷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入股金额在200元以上。
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条件(一)在我县农村信用社开立代发工资帐户的教师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付工资的职工干部。
(二)担保人、借款人所在单位愿意出具担保承诺和签订协助扣收所担保贷款的协议书。
(三)工资收入来源稳定可靠。
(四)担保人必须是辖内长住的自然人。
第七条工资卡担保贷款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方面的贷款。
(三)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小额消费性贷款。
(四)个体经营户临时性周转资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及审批权限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贷款人或担保人工资收入情况确定,结合我县实际,借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或担保人年工资收入的80%。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质量,防止资金沉淀,真正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我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农村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信贷员、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或负责人)、信用社网点负责人、会计人员和联社管理人员。
第三条贷款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基层信用社主任应当对本社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并对所发放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区联社主任(可授权分管副主任)还应对所辖范围内发放的贷款负检查监督的责任;对所咨询的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及职责。
基层信用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查本社权限内和上报咨询的超权限贷款,最后由主任决策审批,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贷款的情况。
区联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上报的贷款进行咨询,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登记簿,分别记录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情况。
第五条贷款的审贷分离制度。
信用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岗和贷后检查岗,信用社信贷员或副主任或主办会计为贷款审查岗,信用社主任为决策审批岗。
联社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应对基层信用社上报咨询的贷款严格审核把关。
第六条贷款的审批管理。
按照贷款分级审批权限规定,信用社应按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和职责以及审贷分离制度,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对超权限贷款逐级上报咨询后,根据咨询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制度。
贷款发放实行经济赔偿责任制,其责任份额分担:按4:5:1 的标准执行,即:贷款第一责任人40% ,贷款第二责任人50% ,贷款第三责任人10% 。
责任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贷款调查和检查事实的责任;信用社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决策和审批的责任;主办(信贷)会计或临柜经办会计为第三责任人,负贷款发放手续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合规性严格把关的审查责任。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省联社制定的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各级农村信用社,是指省联社、市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县(市、区)联社、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员工。
本规定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规定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六条凡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员工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九条对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追缴违规所得、扣发薪酬、赔偿损失;(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开除留用察看期为一年。
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间再次犯有故意违规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和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记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受到离岗清收处理的员工,自决定做出的次月,按本单位最低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可根据清收效果、工作表现适当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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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内
部员工贷款”)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在职员工及其配偶在信用社所借贷款。
第三条内部员工贷款的管理实行“条件等同,限额控制,
工资担保,集中审批,归口管理”的原则。
“条件等同”即内部员工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限额控制”即内部员工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员工上年工资收
入的两倍与入股信用社股金之和。
“工资担保”即内部员工贷款的本息由员工工资收入担保。
“集中审批”即所有内部员工贷款,按程序审查审核后由联社主任审批。
联社主任借款由理事长审批。
“归口管理”即内部员工贷款的发放集中在营业部或县级联
社指定一个网点办理,其他网点不得发放内部员工贷款。
第四条内部员工贷款发放程序。
员工填写贷款申请表,如
实反映贷款用途,确定还款计划,并按规定提交和填报相应资料。
借款员工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资收入证明;
(三)股金证复印件。
业务部门根据员工提供的资料,在确认贷款用途合法,还款计划可行,申请金额未超过核定额度的基础上,签述意见报县级联社主任审批。
第五条内部员工借款不得用于从事第二职业、炒股、参股
等明文禁止的用途。
第六条内部员工贷款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经营目标、贷款
风险度等合理确定,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七条内部员工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八条内部员工贷款实行严格的期限管理,内部员工必须
按月(季)清偿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对未按规定还本清息的,
均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且从逾期的次月起只发生活费,剩余工资收入用于扣收贷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毕。
第九条对内部员工贷款没有转入指定网点进行管理的,信
用社应将借款员工名册及借据复印件提交县联社风险管理部门,
按规定协助催收贷款本息并限期归口管理。
第十条内部员工贷款不在指定网点发放的,视同违规贷款
处理。
第十一条内部员工家庭中一方不在信用社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将员工家庭作为农户、商户或其他自然人家庭进行评级授
信,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内部员工因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信
用社的,须先清偿贷款本息。
否则,可从延期支付的工资、法定
经济补偿金等应付款项中抵扣贷款本息或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信用社不接受本系统员工为他人贷款提供的担
保。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