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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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2、上班前必须检查放炮器是否完好,放炮母线是否破损,并带齐放炮用具(脚线、母线、炮棍、药箱等)去炸药库领取炸药和雷管。

3、领取的炸药和雷管必须清点后用容器分装,分运。

其数量不得超过30公斤/人。

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取和押运,中途不得停留,不得转借和丢失。

4、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严禁做在药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装配好的引药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5、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潮湿或有人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或防水胶袋。

6、炮眼封泥长度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执行。

7、按作业规程敷设脚线和母线。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8、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9、凡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都不得装药和放炮。

10、放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11、严禁在井下放明炮、糊炮、连珠炮。

12、放炮后,待炮灰吹散,放炮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处理瞎炮(包括残炮)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4、严格执行《重庆市爆炸物品管理条理》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出班后如数退还炸药库。

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当班炸药、雷管消耗日报。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一、入井前的准备工作1、应携带放炮器、把手、口哨、炮棍、绝缘胶布、引药纤、注水针、母线、夹钳、缝补风筒破口的针和线等仪器工具,并带好操作证。

2、领取放炮器,并检查是否符合规定。

(1)放炮器外壳、固定螺丝、接线柱、防尘小盖等部件齐全,连接可靠。

(2)毫秒开关灵活,将把手插入毫秒开关内,按逆时针方向转至充电位置,氖气灯泡在放炮器充电时间少于规定时间闪亮,说明放炮器正常。

(3)试验放电灯泡接到放炮器接线柱上,待氖气灯泡亮后,立即按顺时针方向转至放电位置,试验放电灯泡闪亮,说明放炮器合格。

3、领取便携式,并检查是否符合要求(1)仪器外观完好,零部件齐全,开关灵活。

(2)送电预热5分钟后,数字显示清晰、完整,且数值在0.05%以下,说明仪器合格。

二、领取、运送爆破材料1、携带操作证和班组长签字的爆破材料计划单到炸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申请计划。

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与计划相符。

雷管、炸药必须分别存放在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

2、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爆破材料箱应放置在不受电气设备、运输影响,巷道帮顶无垮塌危险的安全地点。

三、装备引药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引药。

2、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引药时,先将药卷揉松,用引药纤在非聚能穴的顶部扎一圆孔,将电雷管全部装入药卷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将药卷缠住,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并且必须对引药使用不同缠绕方法,使各段电雷管之间有明显区别,以免装药时拿错。

4、引药装配以后,应清点数目,入箱锁好,不得乱扔、乱放。

四、装药1、在装药前,用炮棍插入炮眼里,检验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和炮眼内的情况。

2、待装药的炮眼必须吹净眼内的煤、岩粉。

放炮员操作规程岗位

放炮员操作规程岗位

放炮员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1、放炮员要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人员担任。

二、放炮工具每个放炮员必须有固定的放炮器、放炮母线等工具,入井前领取工具时,要详细检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禁止使用。

放炮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的放炮器,采用电力放炮时,必须经矿务局批准,严禁使用明刀闸、电铃线、矿灯、电器开关等进行放炮。

2、放炮器由放炮员妥善保管,不用时要悬挂在干燥地点,不得与火药放在一起。

3、放炮器的手把或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其它任何人不准动用放炮。

4、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放炮钥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器钥匙扭至充电位置,当灯亮后必须将钥匙扭至放电位置进行放炮,防止主电容器电压继续上升,损坏元件。

5、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蕊绝缘线,放炮母线不得与电缆线、信号线等挂在巷道同一侧,如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要挂在电缆线的下方,间距不得小于30cm。

6、炮棍要用木质的,而且要直,直径要与药卷相当。

三、领取、携带和保管火药:7、火药包括炸药和雷管,在一、二级瓦斯矿井中要用二号硝铵炸药,在三级瓦斯矿井中要用三号硝铵炸药。

瞬发雷管只准使用在无瓦斯的全岩掘进工作面,毫秒延期雷管可以用在有瓦斯的岩巷工作面,在煤层中使用毫秒雷管时,要制定措施报公司批准。

8、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数量,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退和携带,火药必须由放炮员和审查批准的固定背炮人员领退、携带,其它人员不准领退和携带火药。

不许领取和使用含水份超过0.5%的硝铵炸药,受潮到用手握紧后不能松散到原来粉末状态的炸药或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铵炸药禁止使用,并且必须交回到火药库。

雷管必须经过导电性能测定,按电阻大小分组使用,并要编号固定专人使用。

雷管脚线不得有生锈现象。

9、由井下火药库到工作面携带火药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到不同的容器内,领取火药后,炸药箱立即上锁。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第1篇放炮工操作规程(一)、放炮前的准备与检查1、检查周围气体情况,对有害气体大的地点经安瓦员检查正常后,才可放炮;2、检查炮孔及炮线情况,炮孔中的炸药是否落下来,以免炸坏支架,检查炮线是否被击断;3、连接炮线时必须有人陪同,以免放顶面气体伤人。

(二)、放炮时的检查1、检查工作面是否还有工作人员;2、做好各出口的警戒工作;3、将连好的炮线拉至150米以后,方可放炮;4、放炮时要连声大喊三次“放炮了”,确保人员已完全退出后方可放炮;5、对没有放响的大炮必须有人陪同一起检查故障原因。

(三)、放炮后的检查1、放炮后15分钟后,经检查气体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放炮后收拾好放炮母线,将放炮器钥匙拔掉,并随身携带。

3、将剩余的雷管放入雷管箱并上锁。

将剩余的炸药先放入炸药箱并上锁,下班后将雷箱与多余的炸药清还。

4、认真填写记录本。

(四)、注意事项1、放炮工必须持证作业。

2、放炮工必须经过定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3、放炮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

4、掌握有关瞎炮,短路,断路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5、了解炸药的爆发,爆发速度,殉炸和殉爆的距离,炸药的安全度,炸药的爆力和程度等基本知识。

(五)、收尾工作1、收好剩余火工品,下班时及时清退。

2、带好放炮专用工具如钥匙、放炮器等,严禁丢失。

3、现场向下一个班的放炮员交待清楚当班放炮过程中和放炮后遗留的问题。

第2篇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放炮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一、放炮员必须懂得爆破器的构造、原理、性能、使用方法,能进行必要的维修及保养,保证爆破性能良好。

二、放炮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放炮前,放炮员须检查邻巷工作面是否有人工作,并须在巷道口设置警戒,发出警号后,至少再等五分钟后,方可放炮。

②、放炮前,须认真检查放炮地点的顶板、煤壁的完好情况,只有确认无危险时,方可放炮。

③、放炮前须检测放炮地点和放炮附近20m的内流中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如发出超规程规定,严禁放炮。

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后瓦斯在1%以下,二氧化碳在1.5%以下时,才允许放炮。

④、放炮线和动力电线必须严格分开架设,不准两线混架。

⑤、爆破器通电后,火药没有爆破的,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的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接线柱上摘下,两线扭接,再等一段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十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二十五分钟),再沿线路检查不炸原因,检查线路时,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⑥、爆破器的钥匙,须由放炮员本人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钥匙不准挂在爆破器上和将爆破器甩在有水、泥或其它潮湿的地方。

⑦、井下只允许用爆破器爆破,严禁使用其它电源爆破。

⑧、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当对穿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有一个工作面作业,只有当两个工作面的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时,方可放炮。

⑨、放炮人员须专门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方可上岗,
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放炮。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第1篇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1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局、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第5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在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及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煤、岩层10米以外。

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

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则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第一段用瞬发电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7条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8条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条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放炮员规程。

炸药袋,雷管箱放炮员必须配齐,雷管箱必须上锁,炸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分运,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

2.运送爆破弹丸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放炮员助手进行,雷管和炸药由两人运送3.放炮员的其他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涂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撤警戒)——收尾工作4.放炮作业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即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

4.1装配引药:4.1.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4.1.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加装装配引药。

4.1.3.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寄居前部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梗拽管体不得和管体脚线。

4.1.4.装好的引药要立即整齐容器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检查处理:4.1.4.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已经超过规定。

4.1.4.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4.1.4.3.在爆破地点20m四至煤尘堆积飞扬4.1.4.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大幅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1.4.5.工作面风量不足。

4.1.4.6.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

4.1.4.7.基本上支护和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4.1.4.8.发现瞎炮未处理。

4.2装药:4.2.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重油清理煤粉干净。

4.2.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4.2.3.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轻捣实。

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在眼口。

4.2.4.古书材料使用黄土。

4.2.5.炮眼封泥应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余的虚花蛇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一、准备及检查处理1、放炮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撤警戒) →收尾工作。

2、领取爆破材料。

1)放炮员向仓管员领取当班使用量的秒延期电雷管和炸药。

仓管员应在记录本上填写数量和电雷管编号。

放炮员应进行核对签名。

2)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脚线未端并扭结。

3、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用木质带盖加锁的箱子亲自携带运送。

2)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在运送过程中应避开人群。

4、爆破材料的存放:电雷管和炸药在工作面存放时,必须分别用木质带盖加锁的箱子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5、装配引药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3)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顶部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

各段的雷管应做好记号,以免装药时弄错段别影响爆破效果。

6、检查处理: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工作面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2)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时;3)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4)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5)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6)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7)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8)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二、放炮作业1、装药1)放炮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每个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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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放炮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技术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放炮员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的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料单。

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三、领取并检查放炮器
1、用放炮钥匙扭到充电位置,看氖灯是否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电力充足。

四、领取炸药
1、持有班组长签字盖章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库领取当班用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炸药含水超过0.5 %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五、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延期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索。

六、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助手携带的炸药量不得超过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并加锁,严禁将电雷管、炸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在上下班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5、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七、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备、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或电雷管。

严禁存放其它物件;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火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应放在干燥的地点。

八、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去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人电雷管;
5、装配引药,应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钎或竹钎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
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丢失,不准随地乱放。

九、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准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煤尘堆积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
5、有伞檐、炮眼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湿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理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殊支护不齐全,支架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十、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干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推,但要药卷紧密接触;
3、正向爆破的
引药最后装,装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雷管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步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炮眼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 0.04米的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得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十一、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 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十二、要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十三、设置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能道上设置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作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它采掘作业面贯通,在相距15米时,必须在贯通处设置警戒,直到贯通。

贯通处两头都要检查瓦斯深度;
5、警戒的安全线距离爆破点直巷不小于100米,转弯巷道不得小于75米。

十四、检查和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2、上一班的装药炮眼未完毕,未进行处理的;
3、没有按规定设置好警戒的;
4、放炮母线不足100米的;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维护的;
6、没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够的;
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十五、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放炮员联线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和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

放炮员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十六、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静等5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引爆电雷管;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十七、炮后检查
1、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瓦斯、顶板、通风、支护等安全情况;
2、通电后若没有起爆,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种,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种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确属因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确属瞎炮,应按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处理瞎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以外的地方另打一平行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捣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它与处理瞎炮无关的作业。

十九、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待清楚
二十、在本班放炮、发出放完炮了,方可撤警戒各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

二十一、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

二十二、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雷管和炸药。

二十三、向下一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出现的情况。

二十四、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民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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