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良好秩序,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监督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小区、园区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和修缮工作,保障业主使用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组织。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建立由业主大会或相关管理主体决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合理的管理结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管控与维护、保洁与环境卫生、绿化与景观、安全与保卫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并与业主签订,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业主的基本需求和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应付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等。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合理,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监督,并积极回应业主的合理需求和诉求。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
::::::附件:1: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物业管理费用收据样本3:业主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组织,包括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8月1日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市场化管理相结合,促进物业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自愿组建业主委员会,并依法推举产权人代表参与物业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经营,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责任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1. 维修保养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3. 提供日常维修服务,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的问题;4.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5. 公开公示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业主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2. 遵守物业规章制度,不违法乱纪;3.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共同保护公共设施设备;4. 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收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应当依法合规,合理公正,并明示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定额收费、按比例收费等形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应当合理,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保险费、清洁费等。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1. 违反履约义务,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 超范围收费、乱收费;3. 擅自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4. 不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内蒙古自治区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增长,物业管理行业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为了规范和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房屋维修、清洁、保安、绿化、垃圾处理等基本服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3.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造,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更新换代。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各类活动,提高小区居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三、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随意调整或中断服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详尽的收费明细,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4. 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防止泄露和盗窃事件。
四、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事先公示,并得到业主大会的通过。
2.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随意涨价或滥收费。
3. 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应进行公开,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五、物业治安维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入口、车辆出入口等重点部位的监控。
2.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违规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案,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六、物业管理责任追究1. 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承担对业主和居民造成的损失,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管理服务评价1. 业主和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度应得到广泛调查,形成定期评价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商业物业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商业物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商业物业的安全管理,保护商业物业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商业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商业物业:指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土地和设施。
物业管理人员:指受商业物业业主委托,负责商业物业日常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
商业物业业主:指商业物业的合法所有人或合租人。
租户:指经商业物业业主同意,在商业物业内租赁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目标商业物业安全管理应确保商业物业的基本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为商业物业业主和租户提供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第五条商业物业安全管理职责商业物业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共同承担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职责。
物业管理人员应组织并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商业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商业物业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商业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七条商业物业安全设施商业物业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商业物业消防安全商业物业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如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安全疏散通道规划等,确保商业物业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商业物业食品卫生安全商业物业的租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遵守相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并及时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和整改,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章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条商业物业安全巡查商业物业物业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商业物业安全培训商业物业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商业物业安全责任追究对于商业物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创新物业管理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管理和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服务居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效益、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市场化运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居民自治、政府监管、企业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法选聘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市场竞争和合同约束,提供公众需求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促进学习型组织的建设,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运作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资金、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为居民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绿化养护,安全防范等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履行事先告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等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与业主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并保证费用使用透明、公开。
第四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居民有依法获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服务要求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居民有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参与物业管理规则制定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五条居民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居民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妨碍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和员工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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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A.区级B.旗县级C.县级D.地市级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业主同意。
A.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以上B.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以上C.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上D.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3、(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A.五十日B.四十日C.二十日D.三十日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经()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一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的单数确定。
A.三人至九人B.三人至十一人C.五人至九人D.五人至七人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A.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B.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C.苏木乡镇人民政府D.人民法院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7、(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并自约定之日起()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A.三十日内B.七日内C.二十日内D.十五日内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8、(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A.千分之四B.千分之三C.千分之四D.千分之五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9、(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
A.两年B.一年C.五年D.三年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0、(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A.六十日B.四十日C.五十日D.三十日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1、(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的活动。
A.公共秩序B.日常生活C.社会治安D.环境卫生正确答案:A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2、(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的规定履行职责。
A.法规B.部门规章C.法律D.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正确答案:A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3、(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哪些资料?()A.住宅使用说明书B.住宅质量保证书C.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4、(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什么时候筹备成立业主大会?()A.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四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B.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C.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D.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正确答案:B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5、(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有()?A.议标B.公开招标C.邀请招标D.协议正确答案: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6、(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将()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住宅质量保证书C.临时管理规约D.住宅使用说明书正确答案:A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7、(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发生下列哪些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A.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B.消防设施故障C.电梯故障D.屋面、外墙渗漏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8、(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哪些下列情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A.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B.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累计三次以上的C.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D.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正确答案:A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19、(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住宅物业B.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C.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D.开发商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0、(多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下列哪些人员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A.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B.因买卖实际占有小区房屋的人C.已经继承小区房屋的人D.被赠与小区房屋的人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1、(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
A.对B.错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2、(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A.对B.错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3、(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A.对B.错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4、(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属于业主委员会共有。
A.对B.错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5、(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开发商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A.对B.错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6、(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A.对B.错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7、(判断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即使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也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A.对B.错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8、(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用房可以转让给小区业主。
A.对B.错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29、(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A.对B.错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导入到我的错题解析:展开解析↓30、(判断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父母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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