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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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及相关流程。

本文档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经营活动中涉及财务管理的部门及人员。

二、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与管理企业应按照年度经营计划制定预算,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

预算部门应按照企业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政策,制定企业的全年经济预算。

预算编制应分层次、分部门、分科目和分时期进行。

2. 费用采购与支付所有费用采购均应提前报备,并进行相关凭证审核,保证凭证真实有效。

所有费用支付均应有明确的凭证,并有相应的经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以确保权责分明,便于核查。

3. 账户管理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账户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政策,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账户资金支出。

所有账户操作应有明确的流程和审核机制。

4. 财务报表编制与审核企业应按照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审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有效。

5. 税务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并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彻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工作。

6. 财务管理文件管理企业应建立财务管理文件的管理制度,统一编制财务管理文件,并由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印发和执行。

文件应分类管理,归档留存,并确保文件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三、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财务管理检查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领导层、内部审计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财务管理检查和内部审计,以维护企业的财务安全。

四、附则1.本文档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编写和修改,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2.本文档适用于本企业财务管理讨论会议,如有与本文档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以本文档为准。

3.本文档的解释权归企业领导层所有,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精益求精:不断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3.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公司财务安全。

4. 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管理组织架构1. 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

2. 各部门、各子公司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职责1. 财务部职责:(1)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负责税务筹划,降低公司税负。

(5)负责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

2. 各部门、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4)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税务筹划。

三、财务管理流程1. 会计核算:(1)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严格执行会计凭证审核制度,确保会计凭证合法、合规。

(3)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2. 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合理分配资金。

(3)加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规。

3. 税务筹划:(1)依法合规进行税务筹划,降低公司税负。

(2)及时办理税务申报、纳税申报等事项。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2、本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暂行办法适合于在国内依法注册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条资金来源1、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注册资本、投资收益、借款、捐赠等。

2、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依靠非法手段获取资金,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资金监管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费用收取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培训费用,并向学员及其家长公示。

2、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强制学员购买教材、辅导资料等,不得强制收取与培训内容无关的费用。

第三章财务报表第六条财务报表内容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进行审计。

第七条财务报表披露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示其年度财务报表。

2、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税务管理第八条税务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第九条税务申报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时完成税务申报工作,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优惠符合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享受税务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税务部门制定并公示。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证书2、校外培训机构年度财务报表3、校外培训机构税务登记证4、校外培训机构审计报告附件一: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证书附件二:校外培训机构年度财务报表附件三:校外培训机构税务登记证附件四:校外培训机构审计报告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校外培训机构:指在学校以外的机构进行的培训活动。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28•【文号】财行[2001]27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28日财行〔2001〕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理财、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程序,堵塞支出管理漏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合肥市清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实施方案》(合政办[2006]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 2007年元月1日起,市直所有收支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取消现金结算。

个别单位确需采取现金结算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执行。

第三条公务卡由单位卡和个人卡组成。

单位卡由市直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经办银行申请办理,一个单位只能办理一张单位卡。

单位卡不允许透支和提现。

个人卡由各单位与选择的公务卡发卡银行联系办理个人卡,可以是借记卡或贷记卡,若个人已持有单位卡发卡银行的个人卡,可以不再重新办理个人卡。

第四条所属非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为每个报账制的单位办理一张单位卡,用于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为单位日常公务支出报销及小额采购支出。

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油费、保养修理费及小额物品采购等支出。

第六条单位卡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持有、妥善保管和使用。

单位卡密码由财务主管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掌握,严格保密。

出纳人员或财务主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涉及到持卡人变更的,应持单位证明到发卡行办理持卡人变更手续。

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发卡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如未及时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个人卡由职工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如发生透支产生的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一律由个人承担。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颁布时间:2001-11-28发文单位: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依法、厉行节约;(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四)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管理。

主要包括:(一)合理编制人民法院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人民法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拟定装备、物资配备标准;(五)加强人民法院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六)对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及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七)依法管理诉讼费和罚没收入。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人民法院预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人民法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人民法院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根据人民法院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第七条预算管理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二)编制人数、定员定额标准和经费开支范围;(三)预算项目、工作任务及业务发展计划;(四)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动因素;(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特殊需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

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06.1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7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

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毕。

第三季度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按新项目内容填报。

请转所属,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水平,促进本行企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项目的划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行要加强财务工作,促进企业化管理。

行长要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各项工作管理,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降低成本,努力完成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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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
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
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
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
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
拒绝支付。

3、集团公司下拨资金明确作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财务部应
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视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分单位均匀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部门所实现
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

任何部门、任何人不
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
或挪用。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
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
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
对此给予考核。

以前年度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
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

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
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


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
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1、限额备用金管理
(1)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
标准分别为销售员3000元/人、小车司机10000元/人。

(2)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
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

日常发生费用时
据实报销,年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
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2)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
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给予办理。

(3)财务部办理一般借款时须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个整
月仍不办理的,财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费用管理
加强费用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心之一,为严格控制各种
管理性费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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