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有关公司类纠纷法官会议纪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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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一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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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一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内容大纲TableofContents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二部分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第三部分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四部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第五部分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表决权能否受限其他问题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公司法》第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天下苦秦久矣!我们民商事审判也是苦《公司法》第条久矣!(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观点一:盖章说《公司法》第条是针对公司内部的法律规范不涉及其他人。

债权人不应当承担审查公司决议的义务哪怕是形式审查义务也不应当承担。

公司完全承担责任。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观点二:效力不归属于公司说理论依据是参照无权代理。

公司完全不承担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观点三:代表公司说根据《合同法》第条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机关的理论决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其理论基础是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机关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

因此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个巴掌拍不响不能把板子打在一个人的屁股上不能把板子打在债权人一个人屁股上因为公司也有过错。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完全无视《公司法》第条的规定似不可取。

《公司法》第条规范公司内部不假但是它也是法律债权人当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第53条 职业放贷人
2 职业放贷行为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 效后,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 第58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 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 额利息。
第60条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1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 动的区分原则,明确区分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效力(物权变动 结果)。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 力。 2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贷款通则》第二章规定:贷款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可见,信用贷款与信贷资金不是一个概念,信用贷款只是贷款的一种形式,是 信贷资金的子概念。
实务中,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 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这一认定标准简单明了。
2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中的“高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 动。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 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一项规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清算案件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清算案件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已作出规定,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9月15日至1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

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登记行政案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201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东莞与部分地方法院和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中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如何处理形成共识。

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登记机关进一步核实申请材料的问题登记机关无法确认申请材料中签字或者盖章的真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充证据或者相关人员未到场确认,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登记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请求判决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目录
引言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一、与目标公司对赌效力问题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7-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7-8

最⾼⼈民法院⾏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7-8导读:2019年11⽉29⽇,最⾼⼈民法院发布《最⾼⼈民法院⾏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该会议纪要对于研究解决法律适⽤中的疑难问题及统⼀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我们应当及时的了解和学习。

最⾼⼈民法院⾏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伤认定⽣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伤职⼯与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伤职⼯具有《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伤认定申请符合《⼯伤保险条例》有关⼯伤认定条件的,⼈民法院应予⽀持。

2.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伤的认定职⼯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作岗位48⼩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伤认定申请⼈请求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项规定认定视同⼯伤,社会保险⾏政部门予以认定的,⼈民法院应予⽀持。

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经前述程序仍⽆法判断,⼯伤认定申请⼈请求社会保险⾏政部门结合《⼯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伤的,⼈民法院应予⽀持。

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伤认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政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先⾏认定职⼯的职业病为⼯伤的,⼈民法院应予⽀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全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全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全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

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最高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

最高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

最高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33个问题全集(会议纪要1-8)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提请讨论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会议纪要(二)(复议诉讼领域)【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

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并作出裁判?会议纪要(三)(复议诉讼领域)【提请讨论议题】当事人因原行为机关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就相关实体事项提起行政诉讼,而未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会议纪要(四)(土地征收领域)1.当事人请求确认一系列征地行为违法是否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2.一审法院在未释明的情况下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会议纪要(五)(集体土地补偿领域)1.诉讼请求的释明引导与诉讼类型选择2.起诉期限确定与统一告知3.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确定4.强制拆除行为适格被告的确定5.当事人多列、错列被告的处理6.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判断依据7.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原则和方式8.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总编号14.)9.诉请补偿安置案件的裁判方式10.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内容与赔偿标准11.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案件的裁判方式会议纪要(六)(投诉领域)1.投诉与举报的区分标准2.不履行查处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3.处理投诉与提起诉讼的期限4.起诉明显无查处职责行政机关案件的处理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会议纪要(八)(复议诉讼衔接领域)1.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的处理2.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监督行为的处理3.未告知复议申请期限的处理4.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案件的裁判5.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可诉性6.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裁判方式7.诉讼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1-8全文会议纪要(一)(行政赔偿领域)【提请讨论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结论】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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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
认定一个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称,而
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方式为主合同提
供担保,则此种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而非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

让与担保合同是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在已经完成
股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相近的担保物权的规定,认定其具有物权效力。

在主债
务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股权受让人对变价后的股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则上无权对股权进行使用收益,不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
理者、分取红利的权利。


明股实债的性质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
名股实债并无统一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
合认定其性质。

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的,应
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抽逃出金和资。

反之,
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

不论在哪种
情形中,投资人取得的固定回报都来自于其先前的投入,故其退出公司亦非无偿退出,一般
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


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诉请求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
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

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己使得该债权人
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的,法院可以判
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清偿责任。


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和效果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1.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程序为他人提供担保且不具有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等行为人未按《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符合《合同法》第50条、第49条的规定或者公司事后予以追认的,应认定该担保行为有效;依法不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或者公司不予追认的,应认定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 关于有权决议机构的认定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议,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决议的,应认定公司同意或追认担保。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决议机构的,相对人以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同意或者追认为由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应予支持,但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

3. 关于表见代表(理)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公司章程、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进行了审查,且有关决议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104条、第121条等法律规定的,应认担保行为符合《合同法》第50条、第49条规定,对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相对人的形式审查范围包括同意担保的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以及参与决议表决人员是否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或者董事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的,应当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

4. 关于对表见代表(理)情形下善意相对人的特别保护
公司以相关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可撤销、无效或者不成立事由,以及担保金额超出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限制等相对人形式审查担保文件所不能发现的情形为由,主张
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公司能够举证证明相对人在订立担保
合同时对前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担保金额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单笔担保限额的,未超出限额部分对公司发生效力。

5. 关于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机构同意的对外担保责任承担
公司以担保行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不生效力为由提出抗辩后,相对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请求追加行为人为被告的,应予准许。

公司拒绝追认担保且该担保不构
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主张由行为人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决议的,行
为人与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相对人不能举证证明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董事辞职何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8次法官会议纪要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强迫任何人担任董事,故公司与董
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答应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


据《合同法》第410条关于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董事辞职是单
方民事法律行为,依据董事对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无须公司批准,但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公司与辞任董事一致同意由董事撤回辞职书的除外。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该董事仍须依法履行董事职责至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选举补充新的董事之日;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董事与公司订
立的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其在公司兼任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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