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案
2016司考之法律职业道德

单项选择1、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正确答案:C2、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正确答案:B3、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主体说法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A.法官、检察官B.律师、警察C.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D.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正确答案:D4、下列哪种人员不能担任法官、检察官A、李某毕业于某政法大学,现年25岁,已从事法律工作三年B、陈某为法学博士,但曾因嫖娼被判处拘役六个月C、赵某系某高校讲师,讲授民法学,但个子只有一米六D、张某系转业军人,自学法律,达到本科水平,在检察院工作了两年正确答案:B5、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正确答案:B多项选择题1、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是哪些?A.法律职业道德可以取代法律B.法律可以取代法律职业道德C.法律无法取代职业道德D.一个人行为如果符合法律,也就一定不违背法律职业道德正确答案:A,B,D2、下列哪些情形违反了有关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规定?A.律师陈某在接案时称该案主办法官是其大学同学B.法官王某让被告去找律师田某咨询C.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法官杨某参加该所庆典D.某律师事务所邀请某法院审判庭全体人员外出旅游正确答案:A,B,D3、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A、示范作用B、规范作用C、提升作用D、辐射作用正确答案:A,B,C,D4、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建议的必要性的正确说法有哪些A、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B、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议C、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D、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正确答案:A,B,C,D5、关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责任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实习律师考核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0小题,每小题1分,共50分)1.有权制作、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是( )A.司法部B.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C.地(市)司法局D. 县(区)司法局2.律师与法官、检察官都是法律职业者,其任务的共同点是A.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B.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法律正确实施C.维护社会公平正义D.维护国家利益3.目前我国律师的管理模式主要是A.司法行政机关管理B.律师协会行业管理C.比照国家工作人员管理D.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4.下列关于律师执业前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B.律师必须按照律师事务所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C.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受人民法院的管理和监督D.律师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岗前培训5.根据我国目前律师的管理体制,律师管理主要实行A.律师协会进行的行政管理B.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的行业管理C.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D.律师协会的行政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通常情况下,律师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B.有正当理由,不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也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C.无正当理由,当事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委托D.无正当理由,律师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7.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当事人有其他犯罪罪行时,可以( )A.帮助当事人隐匿、销毁证据B.为当事人保守秘密C.主动揭发罪行D.保持消极沉默8.下列案件中,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是( )A.办理请求给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B.办理请求给付救济金的案件C.办理法律援助案件D.办理请求给付工伤赔偿的案件9.律师承办业务,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委托人,另一方是( )A.律师B.律师协会C.律师事务所D.司法行政机关10.依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普通合伙的形式设立B.律师事务所不可以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C.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个人设立D.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国家设立11.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核某申请人提交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时,发现该申请人两年前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答案】 C2、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贸易政策评审的效力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政策评审的结果对成员具有约束力,成员必须依此作出改进,否则会受到处罚B.政策评审的结果对成员具有约束力,成员不改进将会受到指控C.评审中发现成员有与WTO协议不符的贸易政策,该成员将直接被WTO处罚D.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的成员没有约束力,但被评审的成员如果不作出改进,则很可能被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答案】 D3、孙某在某县公安局接受治安调查、询问时死后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
孙某的哥哥要求某县公安局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的哥哥可以在向某县公安局递交赔偿申请后1个月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B.孙某的哥哥应以孙某的名义起诉C.孙某的哥哥应向法院提供与孙某之间关系的证明D.法院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答案】 C4、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
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
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答案】 D5、甲国某公民由于某种罪行被甲国刑事检察部门提起公诉,该公民现在向乙国提出庇护的请求,下列有关该事件的选项不正确的是、()A.乙国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决定是否对该外国人进行庇护是乙国的权利B.该公民在犯有政治罪的情况下最有可能获得乙国庇护C.该公民在犯有劫机罪行的时候不会获得庇护D.乙国驻甲国使馆可以根据一般国际法对该甲国公民进行庇护【答案】 D6、根据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性质是:A.国家机关B.统一战线组织C.群众组织D.人民团体【答案】 B7、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A.《查士丁尼法典》原稿B.《査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C.《査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D.《査士丁尼新律》原稿【答案】 C8、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
殷悦、河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殷悦、河北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冀01行终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进富李文华林友生【审理法官】徐进富李文华林友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悦;河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殷悦河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当事人-个人】殷悦【当事人-公司】河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殷悦【被告】河北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本院观点】行政处罚会对被处罚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得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后施行的法规,除非该规定处罚更轻或者不予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信赖保护举证责任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殷悦于2018年6月22日交费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41号)于2018年9月13日公布施行。
其余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处罚会对被处罚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得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后施行的法规,除非该规定处罚更轻或者不予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殷悦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是2018年6月22日,而被上诉人省司法厅作出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所依据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41号)是2018年9月13日公布施行的。
被上诉人省司法厅作出处罚依据的法规是在上诉人殷悦违法行为发生之后施行的,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省司法厅作出的处罚决定。
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6.04.06
•【文号】司复[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关于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
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的批复
(2006年4月6日司复[2006]3号)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是否应当给予司宁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的请示》(苏司办〔2006〕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改判,你厅对司宁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决定的依据已经改变,因此同意你厅意见,可以撤回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
但对再审认定的司宁为被告人家属传递信息、妨害作证的行为,可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此复。
广东省学法用法考试训练题答案——判断题(DOC)

第一部分: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1【判断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判断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3【判断题】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交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办理,并向行政许可平台集中。
√4【判断题】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X5【判断题】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商确定负责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经协商无法确定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确定。
√6【判断题】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7【判断题】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可以适当收取一定费用。
X8【判断题】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严格控制,减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影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9【判断题】一切未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X10【判断题】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
√11【判断题】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目录,包括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等情况。
X12【判断题】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13【判断题】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不定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使用本法。
A. 外国企业 B. 外国人 C. 外国组织 D. 某外国人甲 ABCD()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我国行政复议法。
A. 我国公民 B. 无国籍人 C. 外国人 D. 外国组织 ABCD()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A. 法人B. 个人 C. 组织 D. 机关 BC()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A. 法律 B. 法规 C. 规章 D. 单行条例 ABC()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A. 国务院 B. 经国务院授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 C. 经国务院授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D. 宁波市人民政府 ABC()可以授权一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规章 ABC()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A. 国家机关 B. 国家工作人员 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 工作人员 AC()有权制定规章。
A. 江苏省人民政府 B. 公安部 C. 温州市人民政府 D. 南京市人民政府 ABD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财产的,返还财产 B. 查封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造成财产灭失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C. 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D.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直接经济损失 ABC《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 A. 医疗费 B. 丧葬费 C. 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 D. 死亡赔偿金 BCD《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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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案
问题提示:司法行政部门能否依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进行行为性质认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要点提示】
司法行政部门依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发现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违法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权对律师违法行为的性质予以认定。
【案例索引】
一审:某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07)庐行初字第38号(2007年9月26日)
二审:某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行终字第80号(2008年2月29日)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某省司法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6年1月和4月,某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颖东区法院)在对董某、陈某、巩某受贿案分别作出的刑事判决中,认定了原告李某对上述三人的行贿行为。
2006年11月13日,被告某省司法厅以李某向法官行贿为由,对李某立案查处。
同年11月14日对李某进行调查,12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12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
2007年1月22日,某省司法厅作出皖司罚决(2007) 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2年8、9月间,李某为了和时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经济二庭庭长的董某搞好关系,方便其代理案件的协调,以董某女儿上大学送贺礼为名送给董现金2000元。
2004年初,李某代理的安徽华源药业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同纠纷案在阜阳中院经济二庭审理,董某任审判长。
审理期间,李某多次找董某要求尽快审理,并请董某对华源公司予以关照,董某表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帮忙。
后李某到董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元。
2004年初,因代理外地的一个案件较为复杂,李某找时任阜阳中院经济一庭庭长的陈某商讨并请其帮忙查找资料。
此时正逢阜阳中院调整经济一庭、经济二庭对上诉案件的分片管辖,某省太和县转由经济一庭分管。
李某在陈某办公室以咨询费的名义送给陈现金5000元,请陈某对其今后代理的案件给予帮助,陈某收下后表示答
应。
2001年至2005年间,为了得到时任太和县法院院长巩某对其业务的关照和支持,李某分多次共送给巩某现金8300元。
上述事实已被颖东区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99号、(2005)东刑初字第104号及(2006)东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
某省司法厅认为,李某先后多次向担任法官职务的董某、陈某、巩某送钱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构成了律师向法官行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李某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于2007年3月19日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
同年6月7日,司法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省司法厅作出的皖司罚决(2007) 3号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仍不服,于同年7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1)原告与涉案三位法官的交往中所送钱款,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没有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行贿问题。
(2)涉案的刑事判决中相关证据,因为原告未参加庭审质证,有些数额、原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处罚原告的依据。
(3)《律师法》规定的“向法官行贿”,是指经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为。
原告与上述三人交往的行为,无相关判决认定为行贿,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无权确认。
(4)被告在2006年5月年检时就将原告的执业证书扣押,未作任何说明,直到2007年1月才作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皖司罚决(2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1)颖东区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在担任诉讼代理人期间,向时任法官的陈
某、董某、巩某送钱。
被告依据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证据确凿。
原告称其向巩某送钱是礼尚往来,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且没有提供足以否定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的证据。
(2)原告在担任律师职务期间给办案法官送钱送物,明确要求对方“予以关照”、“给予支持”,客观上有向法官送钱的行为,主观上有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符合《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向法官行贿。
(3)被告于2006年11月13日对原告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年12月29日依法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在此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4)行使包括吊销律师职业证书在内的行政处罚权,是律师法赋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和职责,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属于正常的履行职责。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适当的,请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审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省司法厅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原告李某向法官送钱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认定李某向董某、陈某、巩某送钱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李某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_上诉人提供相关证人证言,一审法院以不具有关联性、没有证明效力等为由不予认定错误;一审判决称颖东区法院的刑事判决“认定了李某的行贿行为”与事实不符。
(2)一审判决称被上诉人有权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行贿”缺乏法律依据。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某省司法厅辩称:(1)上诉人李某向时任法官董某、陈某、巩某行贿的事实,有颖东区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99号、第104号、(2006)东刑初字第31号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依据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作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2)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律师的行贿行为进行认定。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3)虽然上诉人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上提出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优先适用《律师法》正确;且法律对律师向法官行贿的处罚未做情节区分,不能以律师行贿的数额、情节来衡量处罚轻重,本案没有从轻处罚的依据。
(4)被上诉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但一审判决认定颖东区法院在对董某、陈某、巩某受贿案分别作出的刑事判决中,认定了李某对以上三人行贿行为的表述不够准确,应当是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了李某向时任法官的董某、陈某、巩某送钱的事实,在此予以纠正。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被上诉人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有对律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职权。
被上诉人经过立案、调查、听证,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认定上诉人在担任执业律师期间,以各种名义向时任法官的董某、陈某、巩某送钱,为其代理的案件予以关照、帮助,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构成了律师向法官行贿,依法作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称其送给董某现金10000元及送给陈某现金5000元的事实不存在、给巩某送钱属朋友间的正常交往,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上诉理由,缺乏足以否定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涉及律师向法官行贿这一敏感问题,从司法行政部门查处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