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及安置方式分析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

土地征用中的缺陷分析及改进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土地征用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来支持城市建设和发展。
然而,在土地征用实践中,常常伴随着许多缺陷和问题,比如土地征用程序不严谨、政府部门权力过大、政府补偿不公等。
本文将对土地征用中的这些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以提高土地征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土地征用中缺陷分析1.程序不严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往往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导致土地征用的权力被滥用。
特别是在人民群众的土地权益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人民群众的维权渠道并不畅通,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征用不公的问题。
2.政府权力过大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部门强制推动土地征用事宜,使得被征地的村庄无法拒绝土地征用的程序,使得政府的权利过大,不能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此外,导致政府过分集中控制征地的过程,民众的意见无法有效整合到政策实施中,从而人民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政府补偿不公在土地征用实践中,政府往往通过对被征地村庄的优惠政策和补偿来减轻民众由于土地征用造成的损失。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很少公平地给出补偿的原则,往往各村庄之间的补偿差异非常大。
而在土地征用中,政府使得部分地区得到夹带利益,而且会在征地后取得更大的收益。
二、改进方案1.严格规定程序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过程中程序不严谨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规定程序,对于土地征用的标准、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确保土地征用的公正性,最终使得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居民能够得到充分的权利保障和保护。
2.确保民众参与为了解决土地征用过程中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政府应该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利益,并且加强与地方协商和沟通。
需要加强民主监制机制,提高民众对土地征用政策和兴建项目的参与度,确保土地征用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与民众的合理意见顾虑相衔接,实现民主征用,降低征收成本。
3.建立公平的补偿机制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合理地给予被征地居民补偿。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土地被征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是国家开展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所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
然而,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农民的生计和利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 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通过征地补偿来收回合理的利益。
现实中,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
因此,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2. 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征地程序一般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缺乏透明度。
由此,一些政府机构通过不公正的方式,占用了农民的土地,给农民带来了不公正的待遇。
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3. 征地后农民的就业难题征地后的农民通常会失去其土地,失去了其主要的生计来源。
但是,许多农民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缺乏技能等原因,往往无法找到一份新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其生计问题,这给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改革建议为了解决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政府应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力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提高,让农民更有获得感。
2. 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和监管制度,把所有的征地文件和决策公开,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征地程序,确保程序透明。
3. 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需求,指导和扶持农民在新兴行业领域创业或者就业,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让农民更早地获得丰收。
三、结论可以看出,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改革来得以解决的。
应加强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同时还应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为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支持,这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方向。
XX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

XX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 **区建区以来的征地工作,对保证交通、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推进我区工业化、城市步伐作出了重要奉献。
但随着土地市场化建设的推进,土地资产价值日益凸显,我区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显而易见,由征地引发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文试就征地制度问题提出如下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我区征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我区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表现在征地工作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要紧表达在下列几个方面:(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人均土地明显减少由于建区前我区属原XX县区的农业区域,建区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我区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耕地迅速减少,人均土地明显下降。
1997年,全区建设用地2971.7公顷,农用地32538.35公顷,其中耕地4836.7公顷;2003年,全区建设用地增加至4050公顷,农用地减少至31362.35公顷,耕地减少至4318.7公顷。
六年间,建设用地增加1078.3公顷,农用地减少1176公顷,其中耕地减少518公顷,人均耕地从1997年的0.45亩下降到2003年的0.38亩。
(二)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现有的补偿是以货币的形式兑现,同时是以“买断式”一次性给付,由于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数不多,农民拿到手的通常在2~2.5万元/亩之间,只能解决眼前的生活问题,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与投资能力偏弱,往往容易“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固因素。
(三)补偿费用监管不到位,截留、挪用现象确有存在我区长期以来征地工作基本上依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区政府实行补偿安置费用包干,由乡镇政府、街道负责分配支付,而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补偿安置不到位;尽管区财政以3.2万元/亩包干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但有的乡镇按2:3:5或者3:2:5的比例分成,把本应该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用挪作统筹安排全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工业小区建设,实际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总额没有足额到位,因征地补偿问题上访案件经常发生。
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解决途径

我国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解决途径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对于克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非常重要,对于进一步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用;公共利益;补偿标准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685(2009)01-0074-03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国家采取土地征用的办法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
同时,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以促进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
然而,国家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转变为国家土地所有的同时,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却未能得到保障。
众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了“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因此,征地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土地征用是指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的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逐年增加,土地的价值逐渐显现。
为慎重处理在社会经济关系调整过程中特别是在农村经济关系中由于土地征用所引起的土地关系调整,1982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又一部直接针对土地征用而颁布的法律法规。
其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
在此基础上适当地提高了补偿标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途径也做出了相应调整,主要有就地农业安置,乡村企业安置,迁队或并队安置以及农转非集体或国有企业安置等。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征地拆迁是指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和拆迁,以进行城市建设、农村改造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的行为。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住户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合理赔偿的一种补偿方式。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现象层出不穷,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农村征地拆迁的存在问题和建议来探讨这一问题。
1.制度不完善。
目前农村征地拆迁制度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多方面的政策法规缺乏配套,导致征地拆迁补偿中的许多问题难以解决。
2.补偿标准不合理。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是一个影响农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包括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等,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3.补偿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程序不规范,存在不按程序行事、违法违规行为,使得征地拆迁中很多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
4.农民权益受损。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村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包括赔偿不足、强制拆迁等问题。
5.征地拆迁后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问题。
在征地拆迁后,一些地方对于拆迁后的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建议1.完善农村征地拆迁政策法规体系。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征地拆迁制度的完善力度,健全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为征地拆迁提供法治保障。
2.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和房屋的实际价值等情况,合理确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4.加强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建立健全农村征地拆迁监督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征地拆迁的监督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扭曲政策执行,确保公平合理、合法合规的实施征地拆迁。
结论农村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影响着农村稳定和社会发展,必须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政府或者相关开发企业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土地,对因征地而需搬迁的农民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物质安置补偿。
征地安置补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将就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1. 补偿标准不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方式不多样化。
目前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补偿方式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缺乏其他形式的多样化补偿方式,不能满足搬迁农民的实际需求。
3. 安置政策不完善。
部分地方在搬迁农民的安置政策上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导致搬迁农民在安置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影响了其生活和发展。
4. 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征地安置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着征地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可能存在着违法征地的情况,影响到农民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不到位。
在征地过程中,有些地方对征地安置补偿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征地安置补偿中的不合理现象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4. 规范征地程序。
政府应加大对征地程序的监督力度,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杜绝违法征地的情况。
针对当前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解决。
只有加大对征地安置补偿的监督和规范力度,才能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征地安置补偿制度得到更好的运行和发展。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公共利益”严重泛化。
由于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因此,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往往会将公共利益的范围扩大化, 以至于打着各种公共利益旗号将征用土地变成了各种房地产、商业用地等, 这样, 就在无形之中扩大了公共利益的征地范围。
政府滥用征用权, 征地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
2、土地征地补偿方式单一。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是采取一次性补偿,很有可能因为一次性补偿款使用不当而使生活陷入窘境。
这样就难以维持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对于大多数农民除了干农活基本不会其他的什么职业技能,这对于他们以后的就业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3、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因为土地一旦被征用以后,其用途改变会使土地的价值成倍的增长。
可是政府的补偿标准只是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这根本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而政府却可以通过出让土地得到比较高的收益,他们将农民土地的财产性收入装入囊中,这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而且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生活的基本保障,可以维持基本的吃饭问题。
可是一旦土地被征用,这个保障就无从谈起。
仅靠那一点补偿款是远远不能维持完下半生的生活。
4、农民在征地中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
在征地中征地的主体永远是政府,而农村虽然表面有农村集体作为相应的主体,可是却没有实际的意义。
因为农村集体的代表是村民委员会,它的利益而积极作为,而农民个人又无权与政府谈判。
这就使农民丧失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机会,这样实际上间接剥夺了农民诉求的权利,农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也不利于农村土地价值的实现。
5、土地违法现象依然存在。
在实际工作中“以租代征”、“未批先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象比较普遍,从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穿上了合法的外衣。
因为征地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多,难免会滋生些腐败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权、抵押、租赁等多个方面,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又更加复杂,因为涉及到政府、居民以及企业的利益相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借鉴经验,制定出更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案,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
1、政府征收土地时信息不够透明。
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有时候会不够及时地发布具体的政策,导致居民和企业缺乏了解自己权益的机会。
2、征收程序不够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政府和征收人员可能会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从而影响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3、赔偿问题不够公正。
在征收中,很多时候政府会对征收对象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并没有得到合理计算,从而导致居民和企业投诉。
二、对策
1、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要更加透明。
政府应该在征收过程中及时公布自己的计划和政策,让居民和企业有机会了解到他们自己的权益,在政策制定后,政府也应该给出细节和实际操作的步骤和标准,这样有助于消除居民和企业的疑虑。
总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不仅要完善政策制定和宣布,同时需要制定更具体、更科学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以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期达到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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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费如何 分配 ?这些 问题 已成 为国 家政 府必须 面对并亟待 解
决 的 重要 课 题 。
2 征 地 补 偿标 准 偏 低 ,测 算方 式 有 失 公平 . < I 管 理 法 》 第 四十 七 条 规 定 “ 用土 地 的 ,按 照 被 征 <- -地 征
单 位 和 个 人 建 设 的 非公 共 利 益 用 地 也 可 以 通 过 征 用 方 式取 得 ,
地 , 对被 征 地 农 民依 法进 行 了补 偿 ,安 置 了 需要 安 置 的 农 业
人 口 ,原有 生活水平得 到 了保 证并有 所提 高。但 也存在 不 少 问题 ,近 年来 由征地 引发 的矛盾 在一 些地方 日益 突出,影响
障 被 征 地 农 民 长 远 生 计 , 保 持 社 会 的 长 治 久 安 具 有 积 极 作 用 。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 水 利
行 政 行 为 。而 征 地 中 的 补偿 安置 工作 直 接 关系 到 农 民 群 众 的切 身 利 益 ,随 着 经 济 的快 速发 展和 城 市 化 的 推 进 ,农 村 集体 土地 被 大 量 征 用 , 同时 也 引 发被 征 地 农 民上 访 、信 访 案 居 高 不 下 , 影 响 了社 会 长 治 久 安 ,也 暴 露 出现 行 征 地 制 度 的缺 陷
设 顺 利 进 行 ,推 进 我 国工 业 化 、城 市 化 ,加 速 现 代 化 建 设 做
出了重要 贡献。但 随着社会 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 建立 ,根据
中央 关 于 建 立 世 界 上 最 严 格 的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的 要 求 ,改 革 完 善 现 行 征 地 制 度 ,保 障 失 地 农 民 的 生 产 生 活 已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如何适应 市场经 济发展 ,从法律 层面上 解决 土地征 用 中
而且 补 偿 方面 也 实 行 公 益 性 方 面 的 政 策 。 这 样就 为征 用 权 滥 用
提 供 了方 便 之 门 。另 外 ,对 “ 共 利 益 ” 的 具体 内容 规 定 ,法 公
律上 没 有做 出严 格 的 界 定 ,从 而 使 各 种 经 营 性 用 地也 打 着 公 共 目的 的旗 号 来 征 用 农 民 的 土 地 ,导 致 了 征 地 范 围 过宽 ,使 得 为
1 征 地 范 围过 宽 , 公 共利 益 需 要征 地 的 目的性 界 定 不 清 . <I 管 理 法 》 第 二 条第 四款 规 定 : “ 家 为 公 共利 益 的 <- -地 国 需 要 ,可 以 依 法对 集体 所 有 的土 地 实 行 征 用 。 ” 第 四 十三 条 又
等基 础设施 ,现代 工业体 系的基础 项 目,城 镇发展 等各 类建
制 度 ,允 许农 村 集体 建 设 用地 直 接进 入 市场 “ 转 ” ,让 市场 来 流
决 定 所 出让 的集 体 土地 的 价格 ,为 失地 农 民 的安 置 工作 开辟 经济 空间。
土 地收 益 ,维护 自己 的长 期 生存 。 目前 ,我 国 已有 不少 地 方在 创 新 农地 制 度 中 走 出 了一条 路 子 ,要 让 农 民在 集体 土 地 “ 转” 中 流 得 到实 惠 。 促进 集 体 建设 用 地 “ 转 ” ,关 键是 在 “ 转 ” 中建 流 流 立 合法 的利 益分 配 格 局和 正 确 的利益 驱 动 机 制 ,给农 民一定 的 利 益 来换 取 经 济社 会 发展 所 需 要 的土地 空 间。 政府 应作 为一种 制 度 的 安排 ,在 产 生 的 收益 中定 向一 块作 为农 村 的社 会保 障 ,这 将 有 利 于农 民利 益 的 保 护 ,也 有利 于 维持 农 村 社会 的 稳定 。失地 农 民 的 安 置 工 作 ,事 关社 会 稳 定 的 大 局 ,是 建 立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础 之
存在的 问题 ,已成为现 实而严峻的课题。 新 《 土地 管理法 》实施 以来 ,通过 各级 国土资 源管理部
门 的 共 同努 力 , 征 地 工 作 基 本 保 证 了 国 家 各 类 建 设 必 需 用
规定 : “ 任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建 设 ,需 要 使 用 土 地 的 ,必 须 依 法 申请 使 用 国有 土 地 ; … …前 款 所 依 法 申请 使 用 的 国有 土 地 包 括 国 家 所 有 的 土 地 和 国 家 征 用 的 原 属 于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 。 这就 意 味着 ,不 仅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的 土 地 可 以征 用 ,用 于
一
政 府 要 转 变 观 念 ,实 行 农 地 制 度 创 新 , 促进 集体 建 设 用地 “ 转” 。要让 农村集体 建设 用地 使用权 直接 进入 市场 “ 流 流
转 ” ,国 有土 地和 集 体 土地 同为土 地 财 产权 ,同样 的权 利 、 同样
了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生 产 、 生 活 , 影 响 了农 村 经 济 发展 和 社 会 稳 定 , 由 此 引发 的 群 众 上 访 、信 访 已成 为 社 会 关 注 的 焦 点 ,现 行 征 地 制 度 改 革 如 何 进 行 ?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怎 么提 高 ? 征 地 补
维普资讯
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 置方 及安 式分析
★ 文 鞍山市土地征用整理事务处 赵 伟 朱大鹏
征 翌茬
耋 羹 羹 主
现 行 征 地 制 度 的 缺 陷
土 地 征 用 是 国 家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 需要 ,通 过 一 定 的 法 定程 序 ,将 农 民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征 为 国有 ,并 给 予 补 偿 安 置 的 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