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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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

学习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

学习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是指一些具有一定毒性、副作用或者具有滥用风险的药品,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这些药品通常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减少药品滥用和误用的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

一、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和分类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那些具有较强药理作用、毒性较大、用药前需要特别审查、特殊监管的药品。

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特殊管理药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麻醉药品:主要用于麻醉手术或者缓解剧痛,包括吗啡、哌替啶等。

2.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情绪障碍,包括氯胺酮、氯硝西泮等。

3. 毒性药品:具有较大毒性,容易导致中毒,包括阿托品、氟哌沙星等。

4. 危险药品:易引起意外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药品,包括硝酸甘油、氯雷他定等。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减少滥用和误用的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对特殊管理药品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类别药品的管理要求。

2. 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和配送: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采购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特殊管理药品的配送需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特殊管理药品的保存和储存:特殊管理药品需存放在指定的药房或者专用的药柜中,具有防盗、防潮、防火等功能,同时需定期巡查和维护。

4. 特殊管理药品的领用和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领用需经过审批和核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医护人员操作,严格按照药品的说明书进行使用。

5. 特殊管理药品的监测和检测: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的监测和检测制度,定期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测和药效监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6. 特殊管理药品的信息管理:建立特殊管理药品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归档药品的进出库信息、领用信息、使用信息等,做到信息化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一、特殊药品这指麻醉药品、毒药和限制性药品。

保管人员应熟悉药品性能和有关规定,业务熟练和工作认真负责;二、特殊药品的入库验收应坚持二人验收复核,填单要双人核对签字、专帐记录。

三、特殊药品应专柜存放,分别堆码,禁止与一般药品混放,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四、特殊药品要有明显标志,标签按有关要求,麻醉药品的标志蓝边白底书写兰色的“麻”字,毒药标志为圆形的黑底写白色的“毒”字,以此警示和区别。

五、特殊药品必须二人发货复核,码单和发货单二人核对签字。

六、特殊药品必须每月定期盘点核对,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监督和抽查,做到帐货相符,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作出相应处理;
七、保管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监交后方可变动。

特殊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与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与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与管理规定1. 引言特殊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是指具有特殊风险和专门的管理措施的药品和器械。

这类药品和器械的使用和管理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为了加强特殊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与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2. 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和分类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具有特殊风险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烈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

特殊管理药品根据药物的特性和危险等级分为不同的类别,每类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3. 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3.1 安全使用原则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必须符合药品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3.2 监测和报告原则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过程需要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报告。

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反馈和报告药物的使用情况和不良反应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汇总。

3.3 追溯和溯源原则特殊管理药品的流通和使用需要实施追溯和溯源管理。

生产、流通和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药品追溯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控制。

3.4 教育和宣传原则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对特殊管理药品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对特殊管理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的意识。

4. 特殊管理医疗器械的定义和分类特殊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具有特殊风险和专门的管理措施的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高风险诊断试剂等。

特殊管理医疗器械根据器械的特性和危险等级分为不同的类别,每类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5. 特殊管理医疗器械的使用与管理5.1 安全使用原则特殊管理医疗器械的使用必须符合医疗器械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指导和操作。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3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3篇)

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使用,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储存、管理、使用特殊药品的环节,包括选购、验收、储存、调拨、销售、使用和报废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指有毒、剧毒、放射性、易制爆、腐蚀性等特殊性质的药品,以及对人体危害较大、使用量控制复杂或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特殊药品储存、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合理、准确、便捷。

第五条特殊药品管理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由医院董事会或行政领导负责人指定的药事管理员负责。

第二章储存第六条特殊药品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专用储藏室、独立储物间、防潮、防漏、防火。

第七条根据特殊药品的不同性质,储藏室内应设有专门的货架,分类存放特殊药品,不同类别的特殊药品应分区存放,禁止混存。

第八条储藏室应设置门禁系统,并设有合格的警报装置,确保安全。

第九条特殊药品储存室应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并保留有关资料。

第十条药品储存室应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保持室内环境的卫生。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特殊药品应根据其性质和使用量进行登记,建立特殊药品档案。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档案应包括特殊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批准文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有效期限、储存要求、使用范围、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选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来源可靠、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验收应有专人进行,对药品的包装、标签、有效期限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特殊药品的调拨应记录产生的原因、日期、药品名称、数量、接收人员等信息,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特殊药品的销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销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使用第十七条使用特殊药品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明,确保正确使用特殊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二)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对国家监管的特定药品,其管理制度与普通药品管理制度有所不同。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5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5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使用行为,确保合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村卫生室(所)、个体医疗机构严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3、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指定的有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凭印签卡购进。

4、应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5、特殊管理药品应由双人验收至最小包装,验收合格后,做好验收记录。

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验收时必须检查其特定标识。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用保险柜或专库储存,专库应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保险柜和专库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于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7、特殊管理药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做到帐、货、票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8、特殊管理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给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

9、对特殊管理药品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审核,签署姓名,并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处方至少保存____年。

10、对过期、破损的特殊管理药品要登记造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做好记录。

11、发生特殊管理药品被盗、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药监及卫生主管部门。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2)特殊药品是指那些在临床应用中用于治疗重大疾病,药物效果好、安全性欠佳、副作用较大、应用要求特殊的药品。

由于其特殊性质,需要加强管理以确保其合理应用和安全使用。

因此,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毁。

3、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殊药品的购进管理(1)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1)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殊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殊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1)特殊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殊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

(2)特殊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殊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并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特殊管理药品购买与销售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购买与销售管理规定

特殊管理药品购买与销售管理规定一、引言特殊管理药品是指有较高毒性、危害性或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

为了保障特殊管理药品的合理使用和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制定本《特殊管理药品购买与销售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与销售管理,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储存、使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殊药品的特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剧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四、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1.购买人员资质要求购买特殊管理药品的个人及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药品销售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且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购买记录和审批购买特殊管理药品的个人及单位应建立购买记录,并保留购买人员联系明、购买数量、购买理由、销售单位等信息,对每一次购买都需要经过合法审批程序。

3.购买渠道监管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应通过正规药品销售渠道进行,购买过程应有监管人员的全程监督,确保药品的来源安全可靠。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1.销售凭证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单位应出具销售凭证,标明销售单位名称、销售日期、购买人员信息及购买数量等,以保障销售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2.销售人员资质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须持有药品销售员工健康证明,确保其身体健康,不会对特殊管理药品的购买者造成潜在危害。

3.销售检查员监管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单位应设立销售检查员,负责对销售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与使用1.储存条件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储存温度、湿度、光照等。

要求储存地点安全、干燥通风,防止药品质量受损和外界污染。

2.使用资质要求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医疗执业证明、特殊管理药品使用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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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2.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江苏省苏州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加盖医院印章的“药品申购单”按规定至市卫生局批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3. 购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验收,查验药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购入价格、购入日期、验收人等内容专册登记并录入电脑备查。

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实行“五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由经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院执业医师使用。

6. 处方医生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7. 医药人员不得给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8.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9.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 处方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限量:11.1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

11.2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如为缓释剂则为30 日用量。

11.3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1.4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

11.5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 日常用量。

11.6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2.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用医院统一印制的标有“麻”或“精一”字样的专用淡红色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标有“精二”字样的专用白色处方。

处方中项目必须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具处方医师的全名,并盖上处方医师印章。

1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审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全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调配发药。

对再次配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回收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

1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 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 年。

15. 各药房和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部门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残液处理、安瓿回收、发药人、复核人等。

专用账册的至少保存3 年。

16.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17. 严禁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或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偷盗失窃案件的,应及时向保卫部门、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8. 对于过期、失效或破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登记造册,经药剂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每年一次统一报损后,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销毁。

19. 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者,按相应罚则处罚。

20. 名词解释20.1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0.2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其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附表0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0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钥匙及密码保管人员登记表 03 各部门(药房/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登记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号管理制度为加强麻精药品使用管理,对使用的麻精药品具有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

1.药库登记的批号管理定点批发企业应根据采购计划由双人配送2 精药品,到货后由药品保管员对实物进行双人验收、核对。

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2.药房请领登记的批号管理药房请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建立帐册或帐卡,每天结算,帐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各药房每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以便追溯。

3.处方使用登记的批号管理病区、麻醉科使用备用的麻精药品由专人负责,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取药,并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等。

各药房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

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 年,可追溯到患者。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制度1.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由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药剂科采购员专人负责。

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3. 采购员应根据医院临床的实际需要,做好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按规定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采购。

4. 采购员应切实保管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如有情况变更,及时向卫生局申请备案。

5. 采购员必须按计划品种和数量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品种和数量。

6.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付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我院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转帐付款,不得现金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制度1. 药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由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库管员专人负责。

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进行。

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用专簿做好验收记录并双人签字。

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由采购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 专簿记录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人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和发放,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

- 2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制度1. 药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由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库管员专人负责。

2.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和发放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进行。

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验收,做到货到即验,双人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用专簿做好验收记录并双人签字。

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由采购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 专簿记录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人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年。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和发放,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

6.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以及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7.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区域应设有防盗门、窗等防盗装置和监控报警装置,定期自查并有检查记录。

8. 药品进出逐笔记录,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9. 各药房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由专人到场,当面交接并签字确认,否则不得发放。

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保险柜由双人保管,分别掌管密码和钥匙,双人同时到位方可开启。

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11.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时登记,分析说明原因,按规定的程序申报,按规定程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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