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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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与合伙关系的认定

合作与合伙关系的认定

合作与合伙关系的认定在商业世界中,合作与合伙关系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但其认定却常常引发争议。

对于合作与合伙关系的认定,在法律和商业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本文将对合作与合伙关系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合作关系的特征合作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实体或个人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协作的关系。

合作关系的特征包括共同目标、相互依赖、责任平等、风险共担等。

在合作关系中,各方虽然共同合作,但并不构成同一实体或共同承担风险的关系。

二、合伙关系的特征合伙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实体或个人通过合伙协议形成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益的关系。

合伙关系的特征包括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利润分配等。

在合伙关系中,各方以共同实体的形式存在,并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

三、合作与合伙关系的区分在认定合作与合伙关系时,需重点考虑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润分配方式、责任承担方式等因素。

一般来说,合作关系的特征更多体现在合作目的的实现和共同努力,而合伙关系的特征则更多表现为共同风险、共同经营等方面。

四、如何认定合作与合伙关系1.合作关系认定标准–目的一致性:合作关系的各方需就实现特定目标而共同协作。

–权责分明:各方在合作关系中应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划分。

–风险共担:在合作关系中,各方应共同承担部分风险。

2.合伙关系认定标准–合伙协议:合伙关系通常由书面协议确认共同合作的关系。

–利润分配:合伙关系中的利润通常根据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责任共同承担:各方在合伙关系中应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五、案例分析以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为例,若双方仅为实现某一项目目标而协作,且各方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和利益分配方式,且不共同承担风险,此种关系可被认定为合作关系;而如果双方通过书面合伙协议确认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协议进行利润分配和共同承担风险,此种关系则可被认定为合伙关系。

结语在商业实践中,合作与合伙关系的认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免发生纠纷。

良好的合作或合伙关系有助于双方实现更大的利益和共同目标,而误认关系可能导致纠纷和损失。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If you don't work hard, your future wife's wedding dress will be rente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双方是否有书面的协议;是否还有该合伙的组织登记;双方是否还存在有口头的协议,但这个口头协议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才可以认定,这些都是可以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的条件。

一、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二、个人合伙的成立和登记个人合伙的成立,是通过订立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尽管一般认为合伙的成立需要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囿于中国独特的乡土社会特色,《民通意见》第50条也规定了对符合合伙其他条件的无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的认定方式。

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合伙不必苛求合伙协议的形式,尽量要求有书面合伙协议,不具有书面协议但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也应当认定为合伙。

成立个人合伙,仍应鼓励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除载明合伙协议的内容,即出资份额、经营权重、成立目的等外,还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签字、盖章。

就出资而言,各合伙人应当实际缴付。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个人合伙的经营管理就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经营收益分配等,在个人合伙中这些都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虽然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共同投资、经营的,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关系阅读提示合伙作为重要的组织形式,随着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实践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纠纷类型更是多种多样,为此,我们推出近百篇关于合伙纠纷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以期为实践中的争议解决提供参考。

合伙主要包括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人合伙可订立口头合伙协议,而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民法典》施行后,个人合伙主要适用《民法典》中合伙合同章的有关规定,而合伙企业主要适用《合伙企业法》中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设置专章规范合伙合同,这是对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个人合伙关系的立法回应,对个人合伙纠纷的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均不要求合伙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因未签订书面协议而产生的合伙关系确认纠纷,在《民法典》颁布后依然会大量存在。

本节分析的案例系针对个人合伙引发的纠纷。

正因为个人合伙不强制要求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导致实践中时常出现在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或签订的书面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形下,该如何判定合伙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怎么判?从本书作者梳理的案例来看,各法院在裁判时均认为,虽然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但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的,即可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

但何为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各法院的裁判观点却不尽相同。

裁判要旨虽然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伙协议无效,但双方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行为,具备合伙的实质性特征,应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

案情简介1. 刘某厚与陆某伟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矿山。

2001年2月,刘某厚于汲某能、张某昌处购买矿山;2002年12月,陆某伟于熊某光处购买采矿权。

陆某法代理陆某伟对矿山进行投资、管理,刘某厚则一直参与经营、管理矿山。

2. 陆某法以刘某厚购买矿山系受其委托为由提起上讼,请求法院认定刘某厚与陆某伟之间并非共同投资,未形成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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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一规定所体现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度是()。

A.信息公开制度B.说明理由制度C.行政调查制度D.听证制度【答案】 B2、下列有关行政补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补偿不适用调解B.行政补偿可以采取直接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间接补偿的方式C.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目前尚不是很完善,许多法律并没有规定补偿的标准和程序等D.我国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谁得益,谁补偿”原则指导之下的公共负担平等说【答案】 A3、代理的概念有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之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采用()。

A.广义的代理概念B.狭义的代理概念C.仅仅包括狭义代理D.仅仅包括直接代理【答案】 A4、第三人在诉讼中无权()。

A.委托他人代理诉讼B.撤诉C.申请回避D.提出上诉【答案】 B5、下列选项中,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拘束力是最终保障性效力B.拘束力只针对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C.确定力意味着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绝对不可以变更D.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答案】 D6、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B.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上确实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C.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D.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答案】 B7、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承与放弃受遗赠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是()。

A.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B.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亦如此C.放弃继承只能采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D.放弃继承既可采明示方式,也可采默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只能采明示方式【答案】 C8、质权人须经出质人同意即可行使的权利是()。

口头合伙协议认定合伙关系的案例

口头合伙协议认定合伙关系的案例

口头合伙协议认定合伙关系的案例
嘿,今天来给你讲一个超有意思的关于口头合伙协议认定合伙关系的案例!
比如说啊,小明和小李这俩好哥们儿,打算一起开个小吃店。

小明呢,
有做小吃的绝活儿,小李呢,有人脉能拉来不少客人。

他们也没弄啥正儿八经的书面协议,就口头这么一说,咱哥俩一起干,赚钱一起分!
这之后啊,小明就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小吃店的筹备和经营中,每天起早
贪黑地做美食。

小李呢,也确实利用自己的人脉拉来了好多顾客。

刚开始,俩人合作得那叫一个愉快!
可是,时间一长,问题就来了。

小李觉得自己拉来的客人多,应该多分
点钱。

小明可不乐意了,心想我每天累得半死做小吃,凭啥你要多分!这不,矛盾就出现了。

有一天,小明就忍不住了,对着小李嚷嚷:“咱当初不是说好一起干,一起分的嘛!”小李也不甘示弱:“是说好一起干,可我拉客也很辛苦呀!”就这么争来争去,谁也不服谁。

这时候,有人就说了,他们这口头协议能算数吗?当然能啊!虽然没有书面的东西,但他们的行为、他们一起为小吃店付出的努力,那就是证据呀!这不就跟两个人谈恋爱一样嘛,没说一定要有个婚约才能证明感情啊!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通过他们日常的行为和交流,就可以认定他们存在合伙关系。

所以啊,大家可别小瞧了口头协议,有时候它也是很有力量的呢!这也提醒我们,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协议,在合作之前一定要把方方面面都考虑清楚,免得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你说是不是?。

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如何认定合伙协议无效

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如何认定合伙协议无效

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如何认定合伙协议无效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核心内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伙是合伙纠纷的基本问题之一。

有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是否为合伙关系,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对合伙关系没有争议,但实际双方并非为合伙关系。

对合伙关系的正确认定是审理合伙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合伙关系认定的要件,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也不同于法人,有其独有特点。

法官判断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合伙,应从合伙的特定入手,即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成员,是否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

具体而言: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一般应反映出合伙的实质内容,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经营方式等。

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法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

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有口头协议。

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

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

一、普通合伙人的认定方法1、合伙人使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财产的形式并没有限制。

3、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5、合伙关系中,参与主体称为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中,参与主体称为股东。

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如何认定是否为合伙关系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一般应反映出合伙的实质内容,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经营方式等。

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法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断: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对合伙人的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规定,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合伙即告成立,不以合伙人是否已出资为成立条件。

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伙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

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合伙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有口头协议。

俩人合伙买车,没有签合伙协议

俩人合伙买车,没有签合伙协议

俩人合伙买车,没有签合伙协议在商业合作中,签署合伙协议是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步骤。

然而,偶尔也会发生没有签署合伙协议的情况。

本文将讨论俩人合伙买车但没有签署合伙协议可能引发的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以避免或解决潜在的纠纷。

1. 合伙关系的性质和权益分配俩人购买一辆车并共同支付费用,这种形式可以被视为一种合伙关系,涉及各方共同投入资金以获取利益。

然而,没有签署合伙协议会导致合伙关系的性质不明确,也没有明确规定每个合伙人的权益分配。

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建议在购车前与合伙人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制定书面协议。

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合伙关系的性质,各方的投资额度以及利润和费用的分配方式。

2. 资金的支付和账务处理没有签署合伙协议还可能导致支付资金和处理账务的混乱。

合伙中的一个人可能支付了车款,但另一个人可能支付了保险费和维修费用。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同费用的分摊可能会引发纠纷。

为了避免此类问题,建议在支付款项和处理账务时保持透明度。

可以考虑设立一个共同账户,用于支付车款、保险费和维修费用等。

同时,记录每一笔款项和费用,确保账务清晰可查。

3. 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没有签署合伙协议还可能导致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例如,一个合伙人可能希望每天使用车辆,而另一个人可能只需要使用特定的时间段。

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在购车前就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方面达成一致。

可以制定时间表,按照轮流的方式使用车辆。

同时,明确每个合伙人对车辆的责任和义务,如保养、加油和保险等。

4. 法律和争议解决在没有签署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法律上可能存在一些风险和争议。

例如,在纠纷发生时,合伙人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在购车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风险。

如果合伙关系发生纠纷,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总结:在俩人合伙购车的情况下,没有签署合伙协议可能引发各种问题,包括合伙关系的性质不明确、权益分配不公、资金支付和账务处理混乱、车辆使用和管理的纠纷以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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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伙书面协议能否认定为合伙关系?2010-11-01来源:作者:内容提要:两年以前吴某与蔡某合伙承包了一个汽车维修站。

双方协商吴某出工具和配件,找车源,蔡某出承租费。

当时吴某就提出二人之间是否订个协议,可蔡某一直拖延。

前不久,蔡某突然提出承租这个维修站是他一人出的钱,承包合同上也只有蔡某的签名。

蔡某让吴收拾自己的东西走两年以前吴某与蔡某合伙承包了一个汽车维修站。

双方协商吴某出工具和配件,找车源,蔡某出承租费。

当时吴某就提出二人之间是否订个协议,可蔡某一直拖延。

前不久,蔡某突然提出承租这个维修站是他一人出的钱,承包合同上也只有蔡某的签名。

蔡某让吴收拾自己的东西走人。

看得出蔡某是想独占此地,可他们之间又没有书面协议。

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吴荣与蔡某合伙包了这个维修站,他们之间虽然没订书面合伙协议,但仍然可以是合伙关系。

所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指出:"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报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人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因此吴某只要找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他们当初有口头协议,蔡某就不能将他赶走。

蔡某若提出退伙、则要赔偿吴的损失。

有关法规又规定:合伙人退伙,因其退伙为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任何一方提出退伙,所分割的合伙财产,都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入伙时的原物在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

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

退还原物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当合伙关系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有书面协议的,按书面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同时合伙人出资数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

但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事实上合伙关系无书面协议的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作者:赵辉发布时间:2012-03-09 07:42:13【要点提示】有多名证人能够证实共同参加了盗窃行为,但双方没有口头及书面协议,亦不承认参与了合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案情】2007年1月3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桂芹合伙在迎春林业局尖山林场36林班承包削片生产。

为盗窃木材,张某某雇佣孙龙等人将削片木材加工成2米长木材,并把木材装在张某某的北京加长吉普车上,由张某某和闫志勇(已决犯)将木材运至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工程营何增祥木材加工厂院内。

经鉴定:被盗窃木材45.39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 327元。

运输工具加长吉普车被另案依法扣押后没收,被盗窃木材依法上缴国库。

2009年6月16日张某某在山东省五莲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3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桂芹合伙在迎春林业局尖山林场36林班承包削片生产。

为盗窃木材,张某某雇佣孙龙等人将削片木材加工成2米长木材,并把木材装在张某某的北京加长吉普车上,由张某某和闫志勇(已决犯)将木材运至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工程营何增祥木材加工厂院内。

经鉴定:被盗窃木材45.39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 327元。

运输工具吉普车被依法扣押,被盗窃木材依法上缴国库。

2009年6月16日张某某在山东省五莲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1、我和张桂芹不是合伙关系;2、加长吉普车不是我的;3、张培福我不认识,孙龙等人也不是我雇佣的;4、我只介绍闫志勇到尖山林场削片。

【审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盗窃的行为,盗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辩护的4点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评析】虽然双方没有合伙证明材料,但用被告人的车拉木材,并由被告人联系木材存放的地点,已经事实上形成了共同合伙盗窃木材的关系。

多名证人证实,是被告人指使盗窃木材,一起到山场承包削片生产,参加了生活和经营,并指使被告人参与过盗窃木材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其他的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由此可见法律对个人合伙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约定合伙事项,一是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合伙事项;二是没有书面协议,亦要有口头协议,并且要符合合伙的条件,又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才可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本案被告人无书面协议,但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则合伙关系成立。

此种合伙关系能否认定?来源:作者:日期:2011-03-22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合伙企业案例合伙合同合伙加盟常识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咨询此种合伙关系能否认定?马某系个体饲料经营户,魏某系某村村民。

一日,魏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上面注明马某诉其欠款纠纷一案。

原来,宿迁人徐某在魏某家里养鸡,其间赊欠了马某一部分饲料。

徐某以自己名义给马某出具了一份欠据。

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养鸡场垮了,徐某也不知跑哪儿去了。

马某于是以魏某与徐某系合伙关系为由,要求魏某承担合伙期间所欠债务。

而魏某以自己只是借场地给徐某使用、替徐某打工为由拒绝付款。

庭审中,原告方提供两份证据:一份是徐某向其出具欠据;二是调解笔录一份(上面有一句,问:“你与徐某是合伙关系吗?”回答:“是的。

”)。

被告魏某对欠据无异议,对调解笔录内容,表示自己文化水平低,当时不懂什么叫合伙,当庭对存在合伙关系进行否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庭辨论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以下两个观点:一、既然在双方调解时被告已承认与徐某存在合伙关系,那么就不需要原告方再行举证了。

二、如被告认为自己与徐某只是雇佣关系,那么被告应提供关于雇佣方面的证据。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很显然,原告委托代理人忽略一个很明显的界限,认为只要是被告方认可的事实,不论这种认可是在何种时候,原告方都可以免于举证。

原告方提供的双方调解时的笔录,只是未经诉论程序的私下行为,与诉讼程序中承认与否认的效力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何况被告当庭已推翻了自己在调解中的承认。

在双方私下调解阶段,无论在程序方面还是实体问题上,双方对于问题的理解、注意程度的不一样,为了达成调解的需要,双方对事实的承认、责任的分担都有可能做出一些让步。

如果仅以调解笔录的记载就认定足以改变对整个案件的判断的话,对被告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中间也存在很大漏洞,有可能造成当事人在诉讼前收集证据的误区,即在作出一定让步的情况下,诱使对方承认并不存在或无法证实的事实从而有利于已方以后的诉讼。

这显然会造成取证环节的混乱。

因此,对于非诉讼阶段,任何一方的承认决不能等同于诉讼过程中的承认。

民诉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本案中,原告既然主张被告与徐某存在合伙关系,那么他就应该提供足以证实其该主张的证据。

原告让被告证实其与徐某是一种雇佣关系,也就是让其证明与徐某不是合伙关系。

那么,原告代理人让被告证实一个被告认为不存在的事实,显然,原告代理人将本不应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踢给了被告。

即“我说你偷我的钱了,你拿出你没偷的证据”。

原告代理人的这一主张是一种狡辩,其在自己举证未完成的情况下,却率先让被告承担了本不应由其承担的沉重举证义务。

当然,如果被告愿意而且能够提供与徐某存在雇佣关系的话,可以向法院提供。

即使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我们也不能象原告代理人主张的那样“如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就应支持原告的观点”。

因此,举证责任的顺序是有先后的,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前,却要求被告拿出相反的证据推翻自己的观点。

法院在审查时应掌握重要的一点,即如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即使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他,我们也不能想当然地认定原告的观点主张。

综上,如果原告方没有其他证据与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话。

本案中的合伙关系是不能被认定的。

无论是由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导致其这一举证的行为失败,都不能使原告免于败诉的结果。

已形成事实上合伙关系的个人合伙合法有效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原告李森,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葛渠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兰海、李仲、白金明均系葛渠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李亚利,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号楼521室。

一、案情1998年5月1日,兰海、白金明、李仲三人与北京市通州区徐辛庄镇葛渠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葛渠村)经协商签订汽车转让协议,约定:兰海、白金明、李仲三人出资共同购买葛渠村下属北京市通州区葛渠砖厂的斯太尔牌旧的货运汽车6辆,价值71万元。

2000年3月1日双方在车队投资情况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书上载明各方实际购车出资情况是:李森投资22.8万元,李亚利投资8万元,白金明投资15万元,兰海投资13万元,李仲投资13.2万元,五人为购汽车共投资72万元,从事经营挖运土石方及其他运输工作。

1999年3月24日,李亚利自愿退伙并领走退伙金15.75万元。

1998年经李森联系,为北京市公路局挖运土方三万方,合计工程款18万元,该款北京市公路局至今未给付。

1998年11月9日至1999年11月5日期间,李森因故被有关部门限制人身自由,此间,兰海、李仲、白金明、李亚利未征得李森同意,擅自退伙并分割合伙财产。

兰海、李仲、白金明各分得2辆汽车,自2000年1月1日起,三人各自单独经营汽车运输工作。

2000年3月,兰海委托通州区徐辛庄镇经管站干部张国全和葛渠村干部杨勤,清理核算合伙经营期间的帐目,其结果为:1998年至1999年合伙经营期间,实现纯利润785 97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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