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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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道路、铁路、航空和水路等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货物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快捷和高效。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在进行货物运输前,运输人与托运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运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运输开始、结束的时间和地点;2.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信息;3.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和包装情况;4.运输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运输方式和路线;6.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7.责任险的承保情况;8.货物运输期间的货物保护和安全措施;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条运输合同一经签订即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货物装卸与包装第七条进行货物装卸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第八条货物装卸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装卸技能,并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备。

第九条进行货物包装时,应当选择适合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四章车辆与船舶管理第十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车辆和船舶的拥有人或经营者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和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车辆和船舶必须具备必要的运输许可证明文件,不得擅自进行货物运输活动。

第五章运输安全措施第十三条进行货物运输时,应当加强对货物的保护措施,防止货物受到盗窃、破损或丢失。

第十四条进行危险品运输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律和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运输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事件,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进行跨境货物运输时,应当遵循国际贸易和运输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申报和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一、前言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是现代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了《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
1. 客户至上: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高质量、高效率、便捷的运输服务。

2. 公平竞争: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安全可靠: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运输安全规定,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靠,保障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4. 绿色环保: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环保要求,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排放车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经营许可和准入条件
1. 经营许可: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运输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和报告义务。

2. 条件要求: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a. 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的企业注册或个体工商户登记,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b. 车辆标准: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备稳定的运营能力。

c. 保险和责任:购买相应的交通运输责任险,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d. 从业人员:具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运输合同和运输服务质量
1. 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经营者应与客户签订明确的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

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提高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设立货物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监督和管理全市货物道路运输工作。

2. 设立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委员会,由各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管理范围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2. 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3. 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

四、管理措施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1)新企业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车辆和设备。

(2)已存在企业每年进行定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淘汰。

2.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1)从业人员需持有合法从业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2)从业人员需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具,确保安全操作。

3.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设备管理(1)车辆需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设备需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保证安全运输。

4.运输合同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凡涉及特殊货物或特殊情况的运输,需签订专门协议。

5.运输安全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6.运输效率管理(1)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客户要求,提供高效的运输服务。

(2)优化运输线路和方式,降低运输成本。

7.运输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制度,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2)对违规行为和事故进行严格处罚,确保规则的执行。

五、责任和义务1. 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负责。

2. 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和效率。

3.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篇: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25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1个月为准。

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150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3个月为准。

货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货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道路运输管理规范》规定,车辆在转籍或过户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货运代理、中转、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发生货运质量事故,应当先行赔偿 ,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三十一条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分类存放。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货运车辆租赁经营者出租货运车辆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8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5月 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运输管理机关的审批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涉外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其开业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性或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非营业性货运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必须经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和其他紧急物资运输,由运输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度, 货运经营者必须服从调度,保证完成。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9号文发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ﻫ(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ﻫ第五条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ﻫ第二章审批ﻫ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ﻫ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ﻫ(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ﻫ(三) 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ﻫ(四) 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 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 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ﻫ(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ﻫ(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ﻫ(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和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运输和物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满意度和企业的竞争力。

为了提升运输服务质量,规范行业运作,特制定本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一、服务质量目标明确运输服务的质量目标是确保服务质量的首要任务。

我们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1、货物按时、安全送达目的地,准点率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率控制在具体百分比以内。

3、客户投诉率不超过具体百分比,且对投诉的处理满意度达到具体百分比以上。

二、服务质量标准(一)运输设备1、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等相关证件。

2、对于特殊货物的运输,如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应配备专门的运输设备,并确保设备符合相应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二)人员素质1、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如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安全知识、服务意识、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货物装卸1、货物装卸应遵循安全、规范的操作流程,避免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受损。

2、对于易碎、易损货物,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四)运输过程1、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计划,确保货物按时送达。

2、在运输过程中,应实时监控货物的运输状态,及时向客户反馈运输信息。

3、遇到特殊情况,如天气变化、交通拥堵等,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按时送达。

三、服务质量监控(一)货物跟踪建立货物跟踪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跟踪货物的运输状态,让客户能够随时了解货物的位置和运输进度。

(二)客户反馈定期收集客户的反馈意见,包括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等。

对客户的反馈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及时发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内部检查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查小组,定期对运输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包括运输设备、人员操作、货物装卸等。

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新平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主要包括:(一)货运代办、代理、联运、配载、信息等业务;(二)货物仓储、中转、包装、搬运装卸等货运辅助业务;(三)搬家运输、货运停车场经营及其他运输服务业务。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服务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管执法、电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经贸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现代物流、整体提升运输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服务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示后实施。

第五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物流园区、货运服务信息网络和其他货运服务业务;鼓励货运服务经营者应用现代物流新技术、新标准,实行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工商、税务、规划、国土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本地促进货运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扶持物流园区建设,引导货运服务经营者进入物流园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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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
开业。

第十条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

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为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的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审批,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的《许可证》,核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异地经营审批
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歇业、停业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

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

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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