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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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 经营范围:
⑥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 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 新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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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
⑦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 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 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⑧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 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 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 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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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受理
核 书 20日之内
发面 许说 可明 证理 书由
不予许可
审核
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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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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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⑤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 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 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 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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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运管理
1、车辆管理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 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 术状况良好。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 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 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 标准的规定执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汽车、摩托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2. 运输许可的核发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3. 运输许可的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运输车辆1.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且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超员。
2. 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工具、灭火器等。
同时,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进行运营,不得私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四、驾驶人员1. 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书。
驾驶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
2. 驾驶人员应当服从运输组织和调度,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
同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运输线路。
五、客运站1.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客运站应当设立安检和票务检票等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 客运站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和信息咨询的窗口,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六、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2.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当获得安全、文明的服务,不得存在超售和超载的情况。
3. 旅客在车辆发生事故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获得赔偿和投诉渠道。
七、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货物装卸、旅客进出、停靠、停车、休息、加油等基本服务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开展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安全、舒适和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损害旅客利益。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运力,确保安全运输。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旅客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旅客进出口,保障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旅客查询和购票。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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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行为,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加强客运站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旅客运输行为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供优质的旅客服务。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旅客的停靠、换乘、候车等需求。
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客运站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秩序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章旅客运输行为规定第十一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不得采取任何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票务制度,确保票务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票务进行管理,定期清理无效票。
第十四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提供饮用水、卫生间等。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运力,确保旅客的出行需求。
第十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路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道路状况。
第十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
第十九条旅客运输企业严禁超员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量。
第二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确保客运站的安全秩序。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提高防火能力。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旅客的咨询和指导。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三篇)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客运站、火车客运站、航空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各类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集客运售票、行李托运、旅游咨询、安全宣传、服务指导等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并加强对运输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旅客需求,促进客运业发展。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旅客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禁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将旅客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公示运输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不得限制旅客自由选择运输公司。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运输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动态信息,包括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
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应当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客车座位,不得超载,确保旅客的乘车安全和舒适度。
第十六条运输公司应当严禁运载违禁品、危险物品等,加强对行李托运的检查。
第十七条运输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站区管理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站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安检通道,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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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f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乍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増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门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II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冋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II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仃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木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虽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II: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匸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攵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丄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R度分为以下四种类犁•: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X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冋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北毗邻11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其之冋的客运班线或者其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以,包括!!、涙、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即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I I JI I J I X相连或者重洛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北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北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I条中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肯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K: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卜.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那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卜.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卜.、客位900个以匕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卜.、客位1200个以匕(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匕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卜.、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菅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I:;(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昔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匕(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卜•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弼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卜.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遥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小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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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羊草世归湖容叫朔血停床細興’晶物靠暗宓芯制東H「W制山(闭)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貝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I-六条巾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客运站竣工验收iiF.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I-七条其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丿J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中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経营、道路客运班线経■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I•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中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巾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8》(见附件4),明偷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冃、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代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貝《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小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代期限;并任1()冃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経•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吃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代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卜•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