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是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规定。
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2020年7月2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全文: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促进旅客运输的有序进行,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一节许可的类别和条件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分为包车运输许可和定线运输许可。
2. 包车运输许可的条件包括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持有有效证件等。
3. 定线运输许可的条件包括车辆保险、驾驶员持有有效证件、路线设置合理等。
第二节许可的申请和审批1.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2. 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许可的有效期和变更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2. 许可持有人需要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期,否则许可将失效。
3. 许可持有人需要在变更车辆、驾驶员等情况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一节客运站的设置和规划1. 客运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包括位置选择、场地面积等。
2. 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候车室、售票处、卫生间等。
第二节客运站的安全管理1. 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的安全。
2. 客运站应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消防设备等。
第三节客运站的服务质量1. 客运站应提供便捷的售票服务,确保旅客的出行需求。
2. 客运站应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如舒适的候车室、清洁的卫生间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客运站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相关部门可以吊销许可证或关闭客运站等严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于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以上为《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汽车、摩托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2. 运输许可的核发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3. 运输许可的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运输车辆1.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且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超员。
2. 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工具、灭火器等。
同时,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进行运营,不得私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四、驾驶人员1. 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书。
驾驶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
2. 驾驶人员应当服从运输组织和调度,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
同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运输线路。
五、客运站1.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客运站应当设立安检和票务检票等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 客运站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和信息咨询的窗口,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六、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2.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当获得安全、文明的服务,不得存在超售和超载的情况。
3. 旅客在车辆发生事故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获得赔偿和投诉渠道。
七、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货物装卸、旅客进出、停靠、停车、休息、加油等基本服务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开展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安全、舒适和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损害旅客利益。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运力,确保安全运输。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旅客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旅客进出口,保障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旅客查询和购票。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客运输行为,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加强客运站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旅客运输行为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供优质的旅客服务。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旅客的停靠、换乘、候车等需求。
第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客运站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秩序和安全管理。
第九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章旅客运输行为规定第十一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不得采取任何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票务制度,确保票务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票务进行管理,定期清理无效票。
第十四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如提供饮用水、卫生间等。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合理安排运力,确保旅客的出行需求。
第十七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路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道路状况。
第十八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
第十九条旅客运输企业严禁超员运输,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量。
第二十条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确保客运站的安全秩序。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提高防火能力。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旅客的咨询和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10/14
5/36
2、受理申请机构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 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 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⑥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 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 新许可办理。
2020/10/14
13/36
4、被许可人
⑦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 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 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 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⑧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 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 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 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2020/10/14
4/36
二、经营许可
1、申请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有符合从事客运经营条件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证的驾驶人员;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 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 路和站点方案。
第三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 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交通部依据《道路运 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2005年8月1日实施。(并经过 两次修改)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 标志牌。
③ 取得许可,需要增加班线的,按规定进行 申请。
2020/10/14
12/36
4、被许可人
④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 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 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报备。
⑤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 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 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10/14
2/36
2、经营、管理原则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 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 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 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020/10/14
10/36
3、经营许可
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 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 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 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 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 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
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 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 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020/10/14
6/36
3、经营许可
①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 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 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 和流量等情况。
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 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 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2020/10/14
1/36
一、总则
1、调整范围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 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 站)经营的,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管理规定》 。
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 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 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 车客运、旅游客运。
2020/10/1营期限届满后申 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 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
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
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
2020/10/14
8/36
许可程序
受理
核 书 20日之内
发面 许说 可明 证理 书由
不予许可
审核
许可决定
2020/10/14
许可10日内
9/36
3、经营许可
⑤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 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 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 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 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 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 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 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2020/10/14
3/36
3、管理主体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 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 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020/10/14
11/36
4、被许可人
①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 辆承诺书。
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为投入运 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2020/10/14
7/36
3、经营许可
③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 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 及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 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