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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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中国是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活态文化形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优秀的民族精神。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等,其特点是活态流变,突出的是其非物质的属性,强调不依赖于物质形态而存在的品质。

但是,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文化的标准化和环境的变化,一些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绝迹,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保护困境。

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发挥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值得我们不断探讨。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被称为口头遗产或者无形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活态性,传承性和实践性的特征,是一种活的文化。

2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之必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之魂,是民族精神所在,其保护和传承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民族凝聚力来源于民族文化,是推动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

西方国家蓄意掠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事件屡有发生,国内也出现不少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发的纷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十分必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文精神的载体,具有重要的人文价值和精神价值。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标法保护,不仅可以保障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还能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其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互联网等传播媒介蓬勃发展所带来的文化多元化和文化冲击的今天,无疑能给人们带来民族文化上的精神归属。

3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之可行性3.1 我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我国于2022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第一批成员国。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益受到重视,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具体来说,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商标注册,还包括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商标侵权纠纷等环节。

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商标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商标注册和保护应当在遵守法律基础上,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历史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符号,具有文化影响力和经济价值,其品牌化成为重要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化既有挖掘文化内涵、传承历史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的意义,更具有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扩大民族软实力的功效。

商标法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的商标注册、商标维权和商标管理等方面的保护,既保护了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化既有传承文化、交流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的意义,更是促进区域和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商标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在国际市场也能产生积极的文化效应。

商标法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和推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的国际化、国际认可以及对外传播都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地域标志和民间工艺品商标,均承载着文化品质和历史变迁,具有独特的地域性和文化性。

商标法对地域标志和民间工艺品商标的注册、保护和管理,不仅有助于保护地域文化和民间工艺品文化,还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

总之,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一项文化责任,更是一项法律义务。

在商标管理和商标保护方面,应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综合考虑文化部门、专业机构和商标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商标管理事业的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首先介绍了商标法对传统工艺、民间文化以及地方特色的商标进行保护。

商标法不仅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符号和标识,还促进了其传承与发展。

结论部分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标法中的重要性,商标法为其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呼吁加强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

通过加强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与发展,同时对创新和社会经济的促进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商标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更好地被传承和发扬,进而为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和繁荣做出贡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传统工艺、民间文化、地方特色、传承、发展、法律保障、社会需求1. 引言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在现代社会,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来自商业化、文化碎片化等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的保护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商标是一种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它不仅仅是商品属性的象征,也是企业文化和社会文化的体现。

商标法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商标法保护传统工艺、民间文化、地方特色的商标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讨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以及对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2. 正文2.1 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的法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知识与实践,以及相关的器物、手工艺和文化场所等。

这些遗产是一个民族文化传统和智慧的集合,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和价值。

商标法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识符号。

许多传统工艺、民间文化和地方特色都有独特的标识符号,通过商标注册可以确保这些符号的独立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他人侵权使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BUSINESS CULTURELARGE FIELD OF VISION.大视野2020.0344NO.461BUSINESS CULTURE大视野・LARGE FIELD OF VISION文/刘宇辉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我国优良的民族精神.是我国历经五千多年发展所留存的非物质瑰宝.而要想更为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借助《商标法》来参与构建完善的保护模式,以期形成立体化的保护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利纳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鉴于此,本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进行分析研究.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种类还是内容都很丰富.而这些非物质、活态文化也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时代文化环境不断变迁.部分优良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未受到良好保护而销声匿迹.对此笔者感同身受,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潜心研究.特别从《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拙见.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的民族之魂,是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关键所在.它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遗存.还有助于民族凝聚力的提升,更承载着重要的精神和人文价值.借助《商标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提升其利用价值的同时.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人文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此外.在互联网多元文化全面渗透的今天.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可以进一步提升人们对民族文化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在先保护原则.TRIPS协议中明确提出.商标的获2020.03a cNO.461址。

BUSINESS CULTURELARGE FIELD OF VISION.大视野取不能对成员的利益产生影响.并且不能对已有的在先权利产生影响.《商标法》中也明确规定.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显著.以便于更好地对商标进行识别.不能岀现违规的商标抢注行为也不能因商标的注册而对其他人的在先权益产生影响和侵害.虽然现阶段针对商标保护中的在先权益尚未进行明确的范围界定与划分.但是相关学者普遍认为.在先权益涉及在先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因其性质属于公共物品.所以利用商标法进行保护难以在第一时间取得在先权.需要将文化遗产中部分要素借助合理.可行的方式转变为知识产权后.方可通过取得在先权来避免他人出现商标抢注现象.2.知情权原则.所谓知情权.是指在进行文化遗产开发期间.需要事先联系.通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传承人.并且必须征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继承者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文化遗产的开发.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用商标法保护.其中所遵循的知情权原则需包括:①必须在开发文化遗产前,告知继承人.并征得继承人的同意.②在告知继承者文化遗产开发事项时.继承者有权利知晓文化遗产的开发方式.开发程度等信息.③必须在征得继承人的同意.认同后.才能进一步开展文化遗产开发的事项.3.利益分享原则.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利益分享原则是指利用文化所取得利益的使用人.需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者之间进行利益均衡分享.2002年,《波恩准则》的出台对利益分享原则进行明确规定,针对利益分享原则的应用.需要做到在合作期间针对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科学援救需要充分合作.而利益的共享囊括产品所产生的利益.涉及到信托基金.条件优惠的适用许可等.4.歧视性使用禁止原则.我国《商标法》中明确提出.若标志带有欺骗性.民族歧视性.危害社会道德风气.其它不良影响.则无法进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通过对歧视性适用禁止原则的遵循.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和发扬过程中不受到歧视.歪曲利用的影响。

对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的建议-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的建议-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对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的建议-知识产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广袤的土地以及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种种因素决定了我国有着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们对这些民族的瑰宝没有及时用法律加以有效的保护。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

如2005年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我国的四大名著中,除《红楼梦》以外的三部均被日本巨摩公司申请注册为游戏商标,竟有韩国学者认为,《西游记》起源于韩国所有这些无不在提醒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势严峻且刻不容缓。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6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

具体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法律加以保护,从遗产法来看,我国采用的是以行政法公法保护为主,只有在44条和45条提及了知识产权保护,但以私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模式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国内学术界就保护模式亦有公法模式、私法模式以及公私结合的争论,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有公又涉及私的成分,无论公法还是私法保护,都有其优势和不足。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庞杂形式多样且具有不确定性特点,以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不能全面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我国目前立法框架下,笔者认为,符合知识产权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加以保护,确实有一定的困难,可以采用其他的保护手段,如可由政府承担起保护责任,亦可以待条件成熟之时,制定特别法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特别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传承并维护的各类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会议、庆典、节日等。

这些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瑰宝。

但由于这些文化遗产一般不属于可固定、可触摸的实物,因此保护非常困难,商标法可以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手段。

商标是指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图形、文字、颜色组合或者其它方法。

商标法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其范围不仅仅包括商标这一种类的标识,还包括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如专利、著作权、版权等)。

商标法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商品或服务商标被盗用或模仿。

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是商标信誉、商标品质以及商标独一性。

商标信誉是指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中的信誉度,商标品质是指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商标独一性是指商标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与其它商标区分度高。

商标法的保护手段包括禁止侵犯商标权、禁止侵犯商标名称、禁止侵犯商标的主体资格、禁止侵犯商标的专用等方面。

利用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商标的保护联系起来。

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盗用或模仿,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需要考虑一下几方面,首先是足够具有辨识度和识别度的商标。

这种商标应当是具有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

其次,商标应当是属于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接续传承体系中的,而非单纯的文化符号。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进一步加强商标的独特性和属于感。

最后,商标保护应当结合具体奖项、权利人以及所属区域的特点进行,保证商标的有效性。

在商标保护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用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用价值是其传承的重要动力之一,也是商标保护的基础。

因此,商标保护的过程要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意义和意义表达,将其融入商标设计中。

另一方面,在商标保护过程中还需考虑商标信誉、商标品质以及商标独一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国传统文化中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歌唱、戏剧、器乐、手工艺、传统医学等。

这些文化遗产是国家、地区甚至全球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社会价值。

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国文化功在当代和未来的一项重要使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模式,指的是在商标权法律框架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方式和方法。

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步骤阐述这一模式。

一、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商标权是商标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商标所有人基于其合法使用商标的事实,享有排他性的使用、转让等权利。

商标法律框架的建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商标申请流程商标申请流程包括商标申请、商标评审、商标注册。

商标所有人可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保护。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应该尽早在商标局申请商标保护,防止商标遭到抢注和恶意注册。

三、商标具体保护方式1. 商标查重:商标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会对商标进行查重审核。

防止同类商标和近似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避免商标混淆,损害消费者及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2. 商标维权:商标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通过邮件、电话、短信、律师函等方式对侵权行为发出警告,同时在商标局和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和投诉。

四、商标保护的保障措施1. 立法保障:各国都已经建立了商标法律框架,并加强了对商标权利的保护。

商标所有人可据此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宣传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需要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相关机构需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让公众了解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3. 国际合作:各国应开展国际合作,分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和方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的跨境维权。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珍贵的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是非常重要的。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首先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性和独特性。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了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独特文化特色,是这个地区的文化符号。

比如中国的昆曲、京剧、传统手工艺等都是中国文化的独特符号,代表了中国数千年的文化传承。

商标法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来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保它们不受到盗用、篡改或变形。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原始性,使其得到长久的传承。

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商标是商品的标识,是商品与服务的质量和特色的象征。

商标法通过对商标的保护,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产品和服务的传承和发展。

比如向某些传统的手工艺品或表演艺术注册商标,可以有效地促进这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使其得到更好的市场认可和推广。

这样可以刺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从业者更加积极地传承和发展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至于被淘汰和遗忘。

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各国也在积极研究和探索如何在商标法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始探索非遗商标的保护途径,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2014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对商标的保护。

在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商标法的规定相适应性的问题。

商标法是为了保护商品和服务的商标而设立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如何使商标法更好地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求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难度较大的问题。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包括传承者的多元性、传承方式的多样性等,这些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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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法学2007年第9期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构建●徐辉鸿 郭富青3Ξ【内容摘要】 采用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将其纳入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模式选择,它具有诸多优势: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商标法中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可以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人文因素商标化,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及利用融为一体,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承。

实践中已经存在将其纳入商标法保护的做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化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完全可行的,其中存在商标法适用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在商标法中增设专门条款的方式加以克服。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商标法 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近年来国际和国内都热烈讨论的话题,表明了人们对文化传统的重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式定义来自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第三十二届会议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具体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内容: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各异,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应采用何种保护模式,以及如何进行制度构建,这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笔者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多元化的法律制度予以保护,既包括私法制度又包括公法制度。

本文仅从知识产权的范畴,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模式。

49Ξ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及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我国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一批成员国,从政府层面上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

然而,要将保护落实到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则是法学界如今面临的全新课题。

首先,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是属于公共权利或私人权利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对此问题的理解直接决定了在保护方式上是采用公权保护还是私权保护。

在传统的观念看来,民间传说、歌谣、舞蹈、节庆等作为祖先世代相传下来的文化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羽化在人们的意识中,是人人皆可享有的公共物品。

通常认为,公共物品是指那些既不具有消费上的对抗性,也不具有使用上的排他性的事物;它能够同时为许多人享用,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使用它的效果并不随着使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

公共物品的特点有二:消费上的非对抗性和使用上的非排他性。

①公共物品并不必然等于公权利,将公共物品界定为公权利或是界定为私权利,是一个法律政策选择问题。

笔者认为,就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来讲其属于公共物品,国家可以从公权保护的角度加大对它的保护力度,将其视为政府的职责,但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

应当看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调动原住民的积极性对于有效实现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意义重大。

而现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在经济浪潮和所谓现代文明的冲击下,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的族群、社区逐渐抛弃了自己固有的文化,使之濒临消亡。

为了激发孕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住民保护、传承和发展自己文化的积极性,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因素私权化,为权利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回报将会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

虽然作为一种公共物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部分因素也适宜于用私权来保护,因为它具有鲜明的族群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民俗、传统常常为该民族或地区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

对于采用私权保护的方式,学者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适用知识产权制度,TRIPS 协议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法是私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私权属性,就具备了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前提。

其次要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是否与知识产权法类同。

顾名思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无形性,因此在私权保护手段上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契合。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部分要素转化成知识产权,实质上就是将公共物品的某些要素变成私人物品,是公共资源的私有化,但是这并不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物品的完整性。

②但也应当看到,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工业社会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制度,倾向于保护创造性的知识而将传统知识视为公共领域,人人得而用之。

对此有学者提出了批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生物技术等高技术成果的专利、商业秘密等的保护,促进了发明创造;对计算机软件、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促进了工业与文化领域的智力创作。

但它在保护各种智力创作与创造之‘流’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忽视了对‘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而传统知识,正是这个‘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完全照搬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会遇到很多问题,因此学界的通识是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创设出新的制度来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因为对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针锋相对的看法,即便是认可用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的学者,对具体措施的采用也是观点不一。

可以预见,这59①②③郑成思:《关于传统知识与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载《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参见郭富青、孙昊亮:《地名资源的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

参见[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下册,高鸿业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2页。

些争论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下去,因此,新制度的创建还有待时日。

目前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寻找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以满足现实之需。

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来看,能够直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著作权法保护。

有些省市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规章,也多采用著作权的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内容,如民间传说等,与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共通性,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其缺陷性,主要表现在:其一,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无法用著作权法保护,如传统手工艺、社会风俗、节庆、仪式等;其二,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限制无法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限性的要求;其三,著作权侧重于权利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而对其经济利益的保护无直接体现。

如“乌苏里船歌案”权利人只获得了被标明出处的精神权利,对其经济赔偿的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④因此,笔者认为,除民间文学艺术等内容适合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还可以用于设计商标,从而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模式的优势及国内外立法与实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其优势如下:(1)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无法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而无人传承,进而逐渐消失。

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使权利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调动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被人们所认同,显示出与特定族群或地区相联系的符号功能,其中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得以实现。

(2)能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特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历史悠久,而且将会继续传承、发展下去。

采用著作权或专利权保护无法解决保护期限的问题,而在商标权保护模式下,不会因其年代久远而无法申请注册;并且注册商标续展制度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长期的有效保护。

(3)商标法中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可以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点是群体性,通常难以将权利具体落实到个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为群体共享权利提供了解决之道。

(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人文因素商标化,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及利用融为一体,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承。

一枚饱含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境、意趣或意蕴的商标会赋予某一商品或服务丰富的文化底蕴,进而获得商业经营的巨大成功。

消费者在消费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同时,也能感受传统文化的浓浓幽香,获得精神境界的升华。

另一方面,蕴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子的驰名商标无形中固化和保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内容和形式,作为一种媒介、载体,能够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千古流芳。

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但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存在将其纳入商标法保护的做法,只是以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尚未明确,人们也未给予过多的关注。

1998年,少林寺正式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类别是武术表演。

1999年,景德镇陶瓷协会向国家申请注册了“景德镇”陶瓷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有景德镇特色的日用瓷、陈设艺术瓷新产品。

商标注册之后,权利人在多次商标侵权诉讼中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国家商标总局曾于2004年6月4日核准铜梁县高楼镇火龙文化服务中心注册“铜梁火龙”④参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

69为商品商标的申请。

该商标注册的核定服务项目为:文娱活动、组织表演、演出、节目制作、录像等。

⑤2006年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少林武术”、“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铜梁龙舞”均被列入其中。

以上事例说明,我国实践中已经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商标法保护的做法。

从国外的情况看,一些国家也开始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的立法和实践。

新西兰最近注册了一个证明商标“toi iho ”,以确保当地土著居民毛利人艺术和手工艺品的真实性和品质。

在美国新墨西哥州的印第安部落,当地的印第安手工艺人在其制造的陶器或珠宝上标示象征当地部落的特别图案等标记,每年就可以在这些手工艺品的商业销售中获取8亿多美元的收入。

1990年,美国通过了《印第安人艺术和手工艺保护法》,设立了印第安艺术和手工艺委员会,以确保印第安艺术和手工艺品的真实性,防止那些不是印第安人制造的产品使用“印第安制造”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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