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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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的讲解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的讲解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的讲解2021.8.7主 要 内 容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政策文件和意义丽水市高企研发中心目前状况和未来前景高企研发中心认定程序四二一三一、政策文件和意义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浙科发条〔2016〕164号)321、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培育创新人才;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3、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高企研发中心申报的意义1、转变国内经济增长方式;2、推动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3、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二、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1、认定条件(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3)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4)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5)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b.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c.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二、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1、认定条件(6)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7)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8)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9)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10)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不管是在哪个省份,高新技术企业都是得到重点支持的对象,就比如在浙江省,企业成功申请认定后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及好处。

但是,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申请之后,认定的条件也在逐渐加大。

那么,我们面对这样的情况,想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话,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八大领域);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要求。

综上所述,就是有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详细阐述,那些想要申请的企业,可以多参考下以上内容,确认企业是否满足条件。

还有,就是这些内容只针对浙江省,其他省份会有所不同,大家要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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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9.06•【文号】国科发火〔2015〕29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9号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的要求,2014年3至5月,在各地区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你地区开展了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如下:一、重点检查基本情况此次重点检查围绕认定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等4个方面,采用约谈、案头材料检查、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检查。

检查组工作得到了你地区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

8个检查组共核查企业1723家、中介机构60家、约谈专家40人,形成了大量的工作底稿,对每个问题做到多次核实和说明。

二、重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几年来,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总体良好。

但是,检查中也发现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认定机构存在问题:追求认定数量,认定把关不严;认定后疏于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企业存在问题: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不达标;个别企业申报材料造假。

中介机构存在问题: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出具虚假及不规范的审计报告。

评审专家存在问题:存在超限打分的情况。

委托评估合同范本3篇

委托评估合同范本3篇

委托评估合同委托评估合同范本3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

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委托评估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评估合同范本1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委托方(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住所地:杭州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是否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20号)中所规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评估,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评估工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浙政办发[20xx]20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参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xx)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xx),组织专业技术专家和注册会计师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认定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

二、自签定本合同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书)。

三、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申报材料、数据,一式三份:(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申报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入网许可证)、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列入各类科技计划文件及获奖证书。

四、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财务数据核实时,甲方需提供经相关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发票。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区建设,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3)16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评价办法》(浙科发成(2023)68号)等文件要求,现启动省级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创建高新区”)认定工作,制定认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园区自评省级创建高新区原则上经过3-5年创建期,对照《浙江省高新区认定(创建)评价体系》开展认定自评,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园区可申请认定为省级高新区。

二、认定申报省级创建高新区申请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请示。

2.对照创建方案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总结取得的成效情况。

3.认定自评结果及有关数据证明材料。

申报认定有关材料由省级创建高新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函报省科技厅。

三、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包括材料初审、认定联审、实地评估三个阶段。

1材料初审。

省科技厅对照申请认定有关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可进入认定联审环节的园区名单。

其中自评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注: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为“一”的表示以省科技厅掌握数据为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中亩均增加值从省亩均办获取,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率从省统计局获取。

2.认定联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联审,确定入围认定园区名单。

认定联审围绕高新区创建期建设总体情况进行,包括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创新能力等内容,总结建设成效和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发展举措等。

3.实地评估。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对入围园区开展实地评估。

考察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空间布局、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等有关情况,抽取有关项目、企业等进行核查。

根据园区管理体制机制、主导产业培育、产城融合发展、特色亮点打造等方面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形成认定评估意见。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组织做好度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组织做好度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近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不断增长,为推动我省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的影响力,现组织实施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认定标准及范围认定标准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认定范围包括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兴文化创意、现代服务等领域。

二、申报流程及要求1.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天内。

2.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最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3.评审流程:评审采取专家审核与公示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由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将进入公示环节。

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对公示企业提供反馈和建议。

公示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认定名单。

4.认定周期: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后,评审流程大约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时间将以通知书为准。

三、认定效益1.政策支持力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级优惠政策,包括财税优惠、科技创新中心股权投资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服务基地等。

2.滚动评价:认定期限为3年,3年后将进行滚动评价。

通过评价的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续认或退出认定。

四、其他事项1.本次认定和申报工作完全公开、公正、公平,欢迎广大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

2.认定具有一定的门槛,鼓励各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多做准备,注重企业的自身实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3.如有任何疑问,请与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联系。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审核要点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审核要点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审核要点(供参考)一、关于认定(复审)范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和认定(复审)前三年任意一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1. 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企业申请前已实际拥有,申请认定时已受理但尚未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得计算在内。

2. 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独占许可除外)。

三、关于研究开发费1. 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就“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界定,认真审核企业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2.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与近三年《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若金额相差较大,企业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3. 研发费用中,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应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

对已形成规模化销售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改进提升的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企业应给出详细说明。

6. 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与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日期应有对应关系。

对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研发活动及其发生的费用,申报企业应给予说明。

7. 对于申请认定企业须说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方法及标准。

对于申请复审企业,申报企业须建立较为完善的单独核算研发制度,审核可根据账册凭证进行确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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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2001年3月1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三)申报企业应首先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科技评估机构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

(四)通过评估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并独立初审。

(五)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

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进行复核。

(六)在审核、抽查或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市科技行政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

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季报制度。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之意,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三)已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须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至取消评估资格。

五、优惠政策
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省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浙政〔1999〕1号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其他
(一)从事省高新技术企业评估工作的科技评估机构,按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科技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评估,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往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年04月02日
实施日期:2001年04月02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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