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刑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刑事案件法律分析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分析方法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的方法。
正确的法律分析方法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合法、高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案件法律分析方法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分析1. 收集案件材料: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首先要收集案件材料,包括案件报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
收集材料要全面、客观、真实。
2. 分析案件事实:对收集到的案件材料进行梳理、归纳,找出案件的基本事实。
分析案件事实时,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时间、地点、人物: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是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要准确把握。
(2)行为过程:分析案件行为过程,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
(3)因果关系:分析案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找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3. 确定案件性质:根据案件事实,判断案件性质,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等。
三、证据分析1. 证据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八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 证据认定:在分析证据时,要遵循以下原则:(1)证据必须真实: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得伪造、变造。
(2)证据必须合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必须充分: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
3. 证据链分析:在分析证据时,要注意证据之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链要具备以下特点:(1)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同证据之间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2)证据链条完整:从案件发生到犯罪结果,证据链条完整无缺。
(3)证据链条具有证明力: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四、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依据: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依据,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等。
刑事案例法律逻辑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告人张某发生争执,张某在争执中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邻居。
某日,张某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法律逻辑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主体:张某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持刀刺伤李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
2. 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男,32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所迫,于2019年6月15日,在深夜时分,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并迅速破案。
随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在深夜时分,潜入公司仓库,窃取财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却仍然故意为之,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情节:(1)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2)盗窃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具有以下情节: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但盗窃罪的犯罪性质严重,且盗窃数额较大,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法律案件详细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35岁,系某公司员工。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2岁,与王某系同事关系。
案发当天,张某因与王某在工作中发生争执,持刀将王某杀害。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在案发前存在同事关系,但两人之间因工作矛盾而产生矛盾。
2. 案发当天,张某因与王某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心生怨恨,持刀将王某杀害。
3.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持刀杀害被害人王某,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张某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证据1. 证人证言:案发时,附近有多名目击者,他们证实了张某持刀杀害王某的事实。
2. 物证:作案工具——刀,以及被害人王某的尸体。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五、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因与王某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心生怨恨,这是其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动机。
2. 犯罪手段:张某持刀杀害王某,手段残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犯罪后果:被害人王某被杀害,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4. 犯罪嫌疑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本案中,张某持刀杀害王某,手段残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具有自首情节,故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七、案件启示1. 在工作中,同事之间应相互尊重,避免因小事而产生矛盾。
2. 遇到矛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切不可采取暴力手段。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犯罪嫌疑人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因同事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
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甲某因与犯罪嫌疑人乙某产生纠纷,乙某持刀将甲某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乙某抓获归案。
现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定性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乙某持刀将甲某杀害,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虽然导致甲某死亡,但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三、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乙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乙某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本案的犯罪客体是甲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乙某故意杀人,侵犯了甲某的生命权。
3.犯罪主观方面乙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案中,乙某持刀杀害甲某,明显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乙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乙某持刀将甲某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
四、刑事责任分析1.乙某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乙某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乙某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事法律案件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因涉嫌盗窃罪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无业。
受害人王某,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10月,李某因急需用钱,产生了盗窃王某家中财物的念头。
经过精心策划,李某于2019年11月某日凌晨潜入王某家中,盗走了王某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于2019年11月20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2019年11月某日凌晨,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王某家中。
2. 李某在王某家中盗走了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物,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等。
3.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未对王某造成人身伤害。
4. 李某在作案后,逃离现场,但被警方迅速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件分析1.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未对王某造成人身伤害,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3. 李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本案中,李某的犯罪动机为急需用钱,反映出其道德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
刑事案件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本案侵犯的客体是李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持刀将李某刺伤的行为,并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的后果。
2. 刑法适用(1)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刑罚裁量(1)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轻伤二级,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自首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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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案例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
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定性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
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
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
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
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
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
它们是: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6、属于意外事件的。
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
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
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
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
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
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
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
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13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
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
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
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
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迄今为止,笔者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
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1、行为人的年龄。
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
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
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
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
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
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
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
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
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
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
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
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
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
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作的分析。
从这几年的考试案例看,主要是从所给的案例中在程序上找错。
一般来说,错误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不当主体不当,是指权力行使人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力,或者虽有权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行使人行使权力作出限制的。
如: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