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信用福州”网站内容保障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信用福州”网站内
容保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7]270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2
【实施日期】2017.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信用福州”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榕政办〔2017〕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以及8月11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信用福州”门户网站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信用福州”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福州市“信用福州”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
通知公告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信用动态
国家动态
发布国家、
省、市、县(区)
各级信用动态信息
及图片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抓取“信用中国”网站信
息 省内
动态 对接“信用福建”网站相关栏目 本市动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榕政办[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0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福州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城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3号)精神,为推进我市2006年开展“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时重要讲话和关于“八荣八耻”讲话的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正面宣传引导和整治规范相结合,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之间的关系,融发展、监管和服务于“创建城信一条街”工作中,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创建目标“创建诚信一条街”工作要紧紧围绕“经营主体准入规范,经销商品货正源清,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商务环境和谐文明”的工作目标,在2005年鼓楼区八一七北路先行试点,形成一定模式的基础上,2006年另外在全市各县(市)区城关共选择13条繁华商业街道(附件2)开展创建工作(商业街道的选择,既要考虑在本地的繁华地段,又要尽可能兼顾基础好的国家、省级或市级“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
今后逐步向面上推开,努力培育一批诚实信用、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创建一批繁荣有序、和谐文明的商业街道,取信于民,造福于民,营造和维护全市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省会城市经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社会的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建设和谐信用环境,根据《关于全面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诚信红黑榜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实行统一的信用监管。
三、红黑榜管理机构1、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公开。
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及时公布和更新诚信红黑榜。
2、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的信用记录、红黑榜评定以及信用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
四、信用记录的采集和整理1、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行为、信用评价等内容,采集来源包括企业自主申报、政府监管、第三方评估等渠道。
2、企业信用记录的整理:企业信用监管机构应对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归档,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档案。
五、诚信红黑榜的评定1、红黑榜评定标准:红黑榜评定应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企业的诚信等级和信用评价。
2、评定程序:审议委员会应根据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定期的信用评定工作,建立完善的评定程序和流程,确保评定公正、客观。
六、红黑榜的公布和更新1、公布方式:红黑榜的公布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官方网站、电视媒体、报纸等方式,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更新频次:红黑榜的更新应定期进行,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七、红黑榜的激励和惩戒1、红榜激励政策:对于诚信企业,应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包括给予税收减免、信用贷款优惠、政府采购优先等政策支持。
2、黑榜惩戒措施:对于失信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暂停或取消政府补贴、限制政府采购、限制融资渠道等处罚措施。
八、诚信红黑榜的监督和投诉1、监督机制:政府信用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整理和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诚信红黑榜的公正和客观。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违”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6日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发放制度,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两违”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及受理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接听、受理电话举报,管理举报信息档案,发放举报奖励。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0•【字号】榕政综[2014]165号•【施行日期】201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4〕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0日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行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它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或获得奖励荣誉等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估或监管的组织(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公示。
第四条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作为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推送、数据共享及信息公示的法定载体。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及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完整”和“谁主管、谁征集、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文件号 榕政〔2007〕18号 榕政综〔2007〕103号 榕政办〔2007〕41号 榕政综〔2008〕182号 榕政综〔2008〕181号 榕政综〔2008〕26号 榕政综〔2008〕19号 榕政综〔2009〕90号 榕政办〔2009〕88号 榕政综〔2009〕47号 榕政综〔2009〕127号 榕政办〔2009〕118号 榕政综〔2010〕141号 榕政办〔2010〕3号 榕政办〔2010〕19号 榕政办〔2010〕69号 榕政办〔2010〕150号 榕政办〔2010号 212 榕政综〔2013〕251号 214 榕政办〔2013〕253号
文件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 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级投融资平台企业运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通知-榕政办〔2018〕2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通知榕政办〔201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2015年我市确定60家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
近期,因个别单位机构调整撤并,政府信息公开单位需要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有58家(详见附件)。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确定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数字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备案。
附件:福州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用户名及代码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1日附件福州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用户名及代码表一、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机构代码福州市人民政府FZ00100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FZ0012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FZ00101福州市林业局FZ0012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FZ00102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FZ00125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FZ00103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FZ00351福州市教育局FZ00104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FZ00128福州市科学技术局FZ00105福州市体育局FZ00129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FZ00106福州市审计局福州市公安局FZ00107福州市统计局FZ00132福州市民政局FZ00109福州市环境保护局FZ00133福州市司法局FZ00110福州市投资促进局FZ00141福州市财政局FZ00111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FZ00135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FZ00113福州市粮食局FZ00136福州市国土资源局FZ0011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FZ00137福州市商务局FZ00124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FZ00138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FZ00139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FZ00117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FZ00301福州市城乡规划局FZ00118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FZ00503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FZ00119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FZ00142福州市水利局FZ00120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FZ00143福州市农业局FZ00121二、省直垂管单位在榕机构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机构代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FZ00253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FZ00256三、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单位及其他机构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机构代码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FZ00405福州市知识产权局FZ00415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FZ00407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FZ00416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FZ00409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FZ00417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FZ00410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FZ00420福州市地震局FZ00403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FZ00421福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FZ00412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管委会FZ00422福州市园林局FZ00413四、公共企事业单位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国网福州供电公司FZ00851福州市自来水公司FZ00853福州市公交集团FZ00852福州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FZ00854注:不再保留的原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该单位在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将被取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榕政办〔2016〕108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4日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52号)的部署要求,促进政府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打造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将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充分运用到服务和监管市场主体的全过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建立健全政府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相关的大数据资源的统筹规划、归集整合、共享开放的管理协调机制;到2018年,健全完善大数据应用基础设施,着力拓展、提升重点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到2020年,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精细性、针对性、有效性、预见性显著增强,运用大数据成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一)加快提升部门业务信息化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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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7]31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7〕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8日
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实现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资源共享,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红黑名单”,是指由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红黑名单”认定部门)认定,可用于识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守信或失信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应当遵循
“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等。
第六条福州市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完善“信用福州”网站和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发布本市相关主体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信用“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报送、奖惩、修复和退出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的标准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