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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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与效果评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法律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救济方式的选择及其效果评估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行政诉讼中常见的救济方式,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一、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方式1.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受害者经济补偿的救济方式。

行政赔偿的目的是恢复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予制度的惩罚。

2. 行政撤销行政撤销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撤销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撤销的目的是终止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状态,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奖励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的救济方式。

行政奖励的目的是鼓励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行政效能,并增强公共利益的实现。

4. 行政推诿行政推诿是行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责任的救济方式。

行政推诿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及时解决公民诉求,并满足公众利益的需要。

二、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1. 效果评估的目标救济方式的效果评估应该着眼于解决争议、保障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促进行政法治。

评估的标准应包括受益人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惩处、行政机关是否改正错误、司法裁决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等。

2. 评估方法(1)定性评估通过对案件的实际结果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受益人的权益、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司法裁决的合法性,评估救济方式的效果。

这种方法适用于绝大多数的行政诉讼案件,能够客观反映救济方式对受益人的保护程度。

(2)定量评估根据相关数据进行计量和统计分析,对救济方式的效果进行评估。

例如,可以通过数据统计判断行政机关遭受行政撤销次数的增减情况,以及行政赔偿金额的变化趋势,从而评估行政撤销和行政赔偿的效果。

3. 效果评估的局限性效果评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评估指标的选取困难:救济方式的效果不仅仅包括经济赔偿,还涉及到行政的合法性、公众利益的实现等多个方面,选取合适的指标进行评估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正当救济途径

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正当救济途径

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正当救济途径传播实用维权案例,凝聚微弱法治力量,助力大国法治梦想,我们在努力再努力!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虽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但在行政行为存续期间,对于行政机关同样具有约束力,不允许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废止其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但为了给可能因行政行为违法而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予以救济,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应遵循上述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琼行申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森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再审申请人伍森林因其诉被申请人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文昌市自规局)与原审第三人伍书民、伍书乐不履行纠正土地行政登记错误职责及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行终1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1年9月20日,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文集用(2011)第0219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021970号集体土地证),将位于文昌市××镇的房屋所用112.07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涉案土地)登记至冯凤连(现已去世,系伍书民、伍书乐的母亲)名下。

伍森林知悉上述颁证事实后,于2014年11月12日向文昌市自规局申请更正该《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为其与伍书凤及冯凤连共有。

文昌市自规局工作人员多次以口头方式给其答复。

因文昌市自规局未予变更,伍森林遂于2019年1月9日诉至文昌市人民法院,请求:一、确认文昌市自规局对伍森林要求变更第021970号集体土地证登记的申请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二、请求撤销第021970号集体土地证。

我国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

我国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

作者简介:包红光 (9 1 ,男,湖北荆州人 ,湖 南 1 8 一) 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 硕士, 研究方向为行政 法学和劳 动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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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 依法行政”的要求 , 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不能和法律精神原则相冲突 ;另外 ,
相对人不能认识到行政指导行为的不合理 , 则可以请求行政 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 行政 目的, 通过 引导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而达到某
我 国行政 指导 司法救 济 制度 的构 建
包红光
( 湖南科技学院 法律系,湖南 永州 4 5 0 ) 2 10
摘 要:对于行政指导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理论界 已多有论述,但对行政指导司法救 济制度 的构建,还缺 乏系统全面的研
究。文章从行政指导 司法救济的受案范 围、行政指导诉讼的类型分析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修 改与完善三个方面做 了阐述。
由于行政主体拥有行政相对人所不能比拟的技术、经济 、资
源优势, 且行政主体以实现行政 目标和增进公共福祉 为其 当 然职责, 行政相对人会对政府的权威性、 公益性和专业性产
力的行政指导不属于人 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从而从
立法上断绝了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之路。 但这一规定明显和
“ 有损害必有救济”以及 “ 司法终局”的法治原则相背,不 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 , 因此行政法学界大部分学 者均主 张应该将行政指导纳入 司法审查的范围并对其必要 性做了比较 深入的探讨 , 但对于如何构建行政指导 司法救济 制度却缺乏系统的分析 , 笔者认为应该从受案范围、诉讼类
会加重法院的负担 ,增加法院的成本。因此 , 主张将所有行 政指导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的激情, 一

试论行政指导的实践形态及其法律救济

试论行政指导的实践形态及其法律救济

不应含有不 正 当 目的 ; 4) ( 该行 为采用 的不 是 “ 命令式 ”, 而
是采用 比较柔和 的指导 、 劝告 、 建议 、 督促等方式 , 这显然不 同 于 一般行政行为 ; 5) ( 该行 为可能没有直接 的行为法依据 , 但
符 合法律精神 、 原则 、 规则或政 策 ; 6) ( 该行 为作用 的对 象是
关键词 : 行政指 导 ; 赔偿 ; 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 : 2 . D9 5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3 8 7 ( 0 2)7 0 2 — 2 10 — 4 7 2 0 0 — 0 9 0
在 当前纷繁复杂 的行政 管理 活动中 ,出现 了一种行 之有 效 的行政管 理方式—— 指导行政。 如同行政契约 、 行政计 划一 样, 这种新型行政行为引起 了行政法学 家们的关注 。
效, 便转变方 式 , 逐步 向强制 型靠 拢。 它有两个 明显变化 : 首先
是指导方式 的变化 。 开始时 , 导机关采取柔和的 、 活的 、 指 灵 隐
相 对 人 , 可能 影 响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有
不知种洋葱 到底合不合算 。 种植推广工 作一度陷入 中断状态 。 针对这种情 况 , 里研 究决定加 大工作力度 , 镇 给村干部下 “ 死 命令 ”. 让他们 回去做村 民工作 , 同时张榜公 布各村 的工作进 展并 以此作 为该 年度考 核村干部的主要依据 。 对村 民, 里则 镇 许诺 : 明年镇政府将 以保底价02 .元忻 收购洋葱 。 采取这些措施后 , 推广工作进行很顺 利 , 但第二年洋 葱上 市时 , 由于 国际市场突变 , 大量洋葱卖 不出去 , 民便找镇里 村 让其兑现承诺 ,但镇领 导则认 为他们是根据市里有关精神进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是指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被不当限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是一种让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或者组织因对他们造成的惨重损失或者侵害得到平衡,得到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或处理有异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对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地方进行改正。

而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不作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或者不当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是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职能,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得到检验和保障,同时也可以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行政救济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需品,也是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强化行政救济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深地了解和掌握相关制度,同时也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监管力度,确保行政救济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保障。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

司法救济的含义和种类一、司法救济的含义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多使用于下述情形:当因为某些政府机构的妨碍和不作为使公民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救济时,或者在公民的任何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致损害后,公民都有权利通过司法机关进行救济,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当然,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无权利得到法律救济,还要取决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救济是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案件的开始和必经程序(除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外)。

在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获得救济之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

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既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提出申诉,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原裁判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 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指通过承认、保护民事权利和利益以协调当事人之间利害冲突的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民事诉讼权利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实现民事救济的主要问题。

2. 刑事救济刑事救济是指通过刑法对刑事犯罪行为予以否认(不告不理)、剥夺或减免其法律后果来为被害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的一种诉讼活动。

我国宪法和刑法都规定了有关刑事法律救济的问题。

3.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依法定的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第一,行政救济仅限于法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行政救济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行政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促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

第四,行政救济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相结合的特点。

由于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因而其行政救济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撤销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二是变更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三是责令行政赔偿;四是确认违法或无效。

行政救济的是哪些

行政救济的是哪些

行政救济:1、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

因实施救济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故称。

是监督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

此种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

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2、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二、行政救济途径1、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司法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行政纠纷也随之而增多。

中国是发展中国国家,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同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国家社会纠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错误决定或违法行为提起申诉或请求重新评估的权利和程序。

它是一种行政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公民、组织在与行政机关的互动中享受合法权益和获得公平待遇。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点和概念:
1. 申诉权:行政救济是公民和组织享有的法律权利,用于解决他们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不当行为。

2. 监督功能:行政救济体系的存在能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并防止滥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纠正错误: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或不当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4. 程序性保障:行政救济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法定程序等保障,以保证公正、透明和合法的处理。

5. 独立性和中立性:行政救济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以便能够独立地评估和裁决行政争议。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行政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机构可能各有差异,但其核心的理念是为了保障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和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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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一)
摘要:行政指导在我国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与宪政理念和价值是相冲突的,也与“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公理相悖。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对行政指导提供司法救济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关键是要确立切实可
行的行政指导行为司法审查规则。

法院对行政指导进行司法审查,除了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应适用一些特殊的规则,即审查范围、原告资格、审查标准、调解的适用和判决形式等方面的规则。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司法救济
在我国,由于行政指导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行政指导制度面临着同样的困境:行政指导因制度上的缺陷导致其侵权事实大量发生,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而且,由于救济机制的缺乏,相对人的救济权无法得以实现,这一现状是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责任行政的要求是相左的。

针对这一现状,笔者试图从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就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早日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行政指导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
1.1关于行政指导性质的探讨——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
在我国建立行政指导司法救济制度最大的阻碍来自于对行政指导性质的界定,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行政行为才能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由于中国的指导制度受日本行政指导理论的影响较深,而日本早期的行政法学理论把行政指导界定为事实行为而非权力性行为而把行政指导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因为行政指导以相对人的自愿接受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为原则而不具有强制力,且该行为不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同时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关于“行政行为”的要素为:(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应为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3)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4)外部要素,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实施的,不包括其对内部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而行政指导只符合其中的3个要素,即主体要素、职权要素以及外部要素但不具备法律要素而把其归为事实行为。

但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有瑕疵的。

行政指导作出后,若相对人不接受行政指导,该行政指导对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没有约束力;但若相对人接受了该行政指导,该行政指导则就对行政主体产生了约束力,即基于信赖利益原则,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消或变更该行政指导,而该相对人也对行政指导享有了相应的合法的信赖利益。

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作出该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与接受该行政指导的相对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法律关系,即该行政指导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

因此,笔者认为,行政指导应被纳入到“行政行为”的范畴中。

1.2宪政的要求──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权力
权力的运行必须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为最终目标和最高价值的。

同时,限制政府权力(主要是指行政权)即建立有限政府需以实现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为基本条件。

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所解决的是权力的分工和相互制约,权力的相互制约是其核心。

二战后,行政权的运行出现了膨胀的现象。

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的“警察权”,随着行政国的产生和发展,出现了以给付、提供服务为内容的积极行政,行政权作用方式的改变和作用范围的扩大,必然引起对其监督和制约力度的加强,除在立法上对其运行进行严格的程序约束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它的法律监督,即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牵制和制约。

在法治社会里,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也表明,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最为有力的。

若行政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就应对其进行司
法审查,为受其侵犯的权利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因此,行政指导权的运行也应受到司法权的制约和监督,当行政指导权的运行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对其行使提出异议时,应允许相对人向法院请求救济,使得行政指导权接受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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