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发 2011 18号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人社厅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也有部分地区反映,在相关政策理解和把握上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8号文件精神,统一把握相关政策,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厂办大集体职工再就业工作各地要深入企业宣传各项就业政策,着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与培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纳入就业扶持范围,简化工作流程,畅通政策落实渠道。
对自主创业的,及时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优惠政策。
对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及时落实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多种渠道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二、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各地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办发1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帮助厂办大集体企业制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范围、民主程序、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支付办法等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主讲人:****** 单位:***********
企业吸纳新疆籍员工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企业吸纳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 贴政策 公益性开发、安置、人员管理、岗位补贴 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 企业吸纳鄯善籍员工厨具补贴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管理相关政策
• 四、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企业按季到企业所在 地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符 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其所招用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 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 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报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审核后报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 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企业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 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县(市)人 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 享受时间。 •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 1.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3.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 证复印件; • 4.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 • 5.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 复印件;
三、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由企业按季度到所在地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事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疆籍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将其所招用的符合条 件的新疆籍员工情况单独列出,由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 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写《企业吸纳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报县(市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 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企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后,由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其《就业失 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企业招用新疆籍人员申请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新招用的新疆籍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户口簿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复印件、社保缴费票据各一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补贴人员明 细表; 4.企业与符合条件的新疆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 ;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乌人社[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人社〔2012〕19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 [2012]45号)、《关于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6号)、《关于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7号)、《关于做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8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乌党办发〔2010〕22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职业培训政策,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在市财政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23号文件)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市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劳动力;(三)未就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即将毕业在校生;(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五)复转军人、随军家属;(六)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七)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及公岗人员;(八)外来流动人口;(九)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特困人员;(十)职业培训重点工种(紧缺职业工种);(十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加强体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措施

加强体育教学工作的政策措施篇一: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的措施提高体育教学质量的措施在教学中教师要认真了解和研究全体学生,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平等的教育,根据学生的身体素质、接受能力、个性差异、隐性适度地分层教学,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生理的需求,激发学生体育学习的兴趣。
在教学中要让不同层次的学生始终处于通过努力能摘到果子的发展区。
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提出不同的标准要求,对优秀学生应扩充内容、增加练习难度、提高要求,并对他们进行超前教学;对后进生进行个别辅导,在练习方法、难度上进行简化,但在练习次数上和时间上进行强化,给他们以信任和勉励,加倍关心他们的学习进步,哪怕微小的进步也要及时给予表扬和肯定,使他们获得不断进步的信心,激发他们的自尊和上进心。
教师要确立转化一个后进生与培养一个尖子运动员同等光荣的思想,使后进生也能达到体育大纲的要求,让所有的学生都爱上体育课,爱参加体育锻炼。
体育教学的全面性。
我们在以往的体育教学中,学生更多地获得的是体力和技能,而明显缺少的是对原理的理解和情感上获得的成功感和愉悦体验,也就是说在“懂、会、乐”这三个体育效应中,“懂”和“乐”是薄弱环节。
因此我们在体育教学中,必须在“懂”和“乐”上下功夫。
教师要根据教材情况,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选择“发现式”、“问题式”等新颖多变的教学方法和形式,让学生动起脑筋,边想边练;练好了,也明白了。
“懂”了原理,学生就可以在以后的体育实践中举一反三。
教材有相对枯燥和相对趣味之分,相对枯燥教材教学时,教师运用教法要力求新颖,使学生的情绪不断变化。
在学习中保持强烈的好奇心和旺盛的求知欲,使学生对枯燥的教材教学不是苦学,而是“乐”学。
我教学时,前几次课采用与球类活动相结合的教法,让学生在跑动中左右手运篮球,或走跑交替12分钟和8分钟跑。
最后采用目标教学法让学生自己制订努力目标,分成几个组进行相互竞争,相互鼓励。
这样的学习兴趣高,学习效果好。
中组发[2011]18号
![中组发[201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31a741b307e87101f69611.png)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
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哈行办发(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5)8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0日哈密地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0〕4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哈密地区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责任分解方案》(哈地党办发〔2015〕41号)精神,促进地区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哈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家庭服务业产业化水平为导向,以改善各族群众生活质量、提高幸福指数为重点,以促进和扩大就业为目标,加快全地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2篇

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2篇序言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
近年来,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民生建设,中央、自治区、地区相继出台一系列改善民生、惠民利民的好政策,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
随着各项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我区各族群众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热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但是,由于惠民政策种类较多、标准不一,加之我区地处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居住分散等原因,不少农民群众对惠民政策的知晓率不高。
为了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加全面详细了解和掌握党的各项惠民利民富民政策,保障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将党的惠民政策整理印发,希望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广大农民群众可以直接了解和掌握党的惠民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从喀什地区的区情出发,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执行好党的惠民政策。
第一节教育方面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500元/人、中学700元/人、特教4000元/人;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1250元/人/学年、中学1500元/人/学年、特教1750元/人/学年。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3、学生饮用奶计划从____年6月1日开始,自治区财政按每袋1元标准向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中小学学生每人每天发放1袋饮用奶。
4、内高班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承但送入内地高中就读学生的探亲交通费以及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保险费,为每名学生每年投入2300元。
5、内初班政策从____年秋季开始,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昌吉、哈密、库尔勒、阿克苏、喀什、伊宁和库车11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主要招收对口地区的农牧区乡(镇)、村小学或贫困、边境县城市小学的应届毕业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新党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在认真落实现行就业政策基础上,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努力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一定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新疆的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得力、更具实效的举措,基本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逐步建立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工作要求。
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大学生就业;突破难点,转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多措并举、分类施策,注重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市场就业方针,实行双向选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农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强化政策推动、岗位开拓、培训效能、就业服务,逐步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稳定性。
(三)明确目标任务。
到2014年底,通过多措并举,力争使2009年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2010年至2012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基本实现就业,总计28万人(2009年底以前毕业的7.5万人,2010年毕业的6.5万人,2011年毕业的7万人,2012年毕业的7.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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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新党发[2010]1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新党发[2010]18号文件编制成就业政策问答,供学习宣传。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三款规定,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
二、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可享受什么样的贷款贴息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
三、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可享受什么补贴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四、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一款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了如下政策规定:
1、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可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
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
4、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
五、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吗?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五款规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乡(镇)、村和城镇社
区就业,享受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到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3年。
七、什么是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答: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是指从2011年起,主要组织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对口支援省市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见习和培养锻炼。
八、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
1、参加就业观念和就业政策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和伙食补贴。
2、对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3、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和交通补贴,对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再给予师资和设备损耗补贴。
4、赴对口支援省市接受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
5、对开展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言培训,给予补贴。
6、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九、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励。
高校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在校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自治区保障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基本生活措施有哪些?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对赴内地省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政策有哪些?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
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