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的历史》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本人通过《中国法制史》的认真学习,对其有了一个新的系统的全面认识。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
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后人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下面是本人对《中国法制史》学习后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1.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
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
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
”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
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
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2.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
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
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
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3.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
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
中国法制史相关书单

中国法制史相关书单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历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记录了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变革。
以下是一些关于中国法制史的相关书单,通过阅读这些书籍,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史》这本书详细介绍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变革。
从夏、商、周等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到秦汉、唐宋等封建王朝的法律变革,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发展,全面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演变过程。
二、《中国近现代法律史》本书主要介绍了中国近代以来法律制度的变革。
包括晚清时期的洋务运动对法律的影响,民国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律建设等内容。
通过对近代法律史的研究,可以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三、《中国法律文化史》这本书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探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它分析了中国法律制度与文化、哲学、宗教等因素的关系,揭示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影响。
通过对法律文化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制史的本质和特点。
四、《中国法制史大纲》这本书是中国法制史的经典教材,概述了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和演变过程。
它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变革。
该书结构清晰,条理分明,适合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参考书。
五、《中国法制史纲要》本书是对中国法制史的概括性介绍,以时间为线索,梳理了中国法制史的主要事件和发展脉络。
它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节点、重要人物和重要制度进行了阐述,帮助读者把握中国法制史的大致轮廓。
六、《中国法制史论丛》这是一本由多位学者合著的论文集,涵盖了中国法制史的各个方面。
该书包括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思想等的研究,以及对中国近代以来法律变革的分析。
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可以获取多个学者的研究成果,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多个维度。
七、《中国法律制度史》这本书重点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和演变。
它以法律制度为主线,探讨了中国古代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该书详细介绍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内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中国法制史》,全称为中国法律制度史,是法学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它既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门必考科目,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它的研究对象包括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制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2.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它是法学与史学的交叉。
作为史学,它的基本功能是呈现历史的真相;作为法学,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性的学科,有助于我们通过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现象来认识法律的一般规律。
因此,要学好中国法制史,必须要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指定教材《中国法制史》,该书由王立民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
三、章节体系全书按照朝代顺序分为17章,起止范围是从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代一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
分别是: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晚清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总结:(1)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第二章(西周)和第七章(隋唐)占分值比例最大,是考试的重点章节。
这几章也比较容易出大题。
(2)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第十章(明朝)、第十五章(北洋政府)近年出题较少。
但其中明朝的法律制度不可轻视。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一)单选题(30题×1分=30分)总结:(1)最近四次考试中,出单选题最多的是第十三章(晚清)、第七章(隋唐)和第二章(西周)。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中国法制史2008年版⼀、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是⼀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研究对象包括:各个时期⽐较重要的法律思想、⽴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中国法制史是⼀门交叉学科。
法学与史学交叉在⼀起。
1999年出版的多卷本《中国法制通史》是对这⼀研究的阶段性总结,它标志着这⼀学科在中国已有了相当⼤的发展。
今天,把中国法制史作为学习对象有其重要的意义:⾸先:可了解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其次:可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最后:还可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发挥作⽤;⼆、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法唯物辩证法是基本的、主要的⽅法。
其次还有⼀些具体⽅法主要是:归纳、联系和⽐较等⽅法。
这些⽅法可以单独使⽤,也可以结合起来使⽤。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线索⼤体可分为古代和近现代两⼤部分中国法制史的古代部分,是中国传统法制部分,由奴⾪制法制和封建制法制两个部分组成。
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可分为五个阶段:第⼀阶段:初创阶段,从夏⾄西周。
第⼆阶段:确⽴阶段,从春秋⾄秦。
第三阶段:发展阶段,从汉⾄魏晋南北朝。
第四阶段:成熟阶段,隋唐两朝。
第五阶段:调整阶段,五代⾄清。
综观中国古代的法制,在以下四个⽅⾯⽐较突出:⾸先:法制的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强调德主刑辅。
其次:法典的结构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再次:法律的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
最后:在司法上,则是⾏政与司法合⼀,也⽆权威。
中国近现代法制也可分为两个部分:剥削阶级法制和⼈民民主法制1在剥削阶级法制中还可分三个阶段:第⼀阶段:初创阶段,鸦⽚战争到清末。
第⼆阶段:发展阶段,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时期。
第三阶段:成熟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综观中国近现代法制,在以下四个⽅⾯表现得⽐较明显:⾸先: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西⽅的法制思想为主,主张⾃由、平等、民主,强调法律⾯前⼈⼈平等、维护⼈权、树⽴法制的权威等。
其次:法典的结构不再诸法合体,⽽是各法独⽴,都以宪法或部门法法典(除⾏政法以外)的形式出现。
中国法制史课件完整版

法典与案 例结合阶 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 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 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 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 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 (清末、 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 中华民国) 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一、立法概况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
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 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刑罚体 系
《禹刑》
“大辟二百,膑辟三 百,宫辟五百,劓、 墨各千”
《汤刑》 墨、劓、刖、宫、大辟
二、夏商法律制度
刑罚适 用制度
夏
商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 “殷罚有伦”、“义
经”
刑义杀”
主要罪 名
司法制 度 监狱制 度
不孝、不用命及昏、墨、不孝、不用命、“乱
贼等
政”、“疑众”、
“官刑”
行政、军事、司法不分 内服与外服、“神判”
2.主要刑罚种类
五刑、赎刑、劳役刑、拘役刑
3.主要罪名
违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
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礼法文化。
在古代,各个
朝代都有制定、修改、实施法律的历史,重要的有周代的《周礼》、战国
时期的《吕氏春秋》、秦汉的法家思想、隋唐的律历体系等等。
但是,这
些法律都由政府官员制定和实施,并不涉及法学研究的概念。
自明清时期开始,中国出现了一批独立自主的法学家,如明代著名法
学家洪应明,他提出了“天下为公”的政治理念,主张尊重民众的利益,
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具有很大的开创性和指导意义。
清代的法学家则以王
兆祯为代表,他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我国法律发展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初期,我国的法学发展逐渐开始走向现代化。
1904年创办了
中国法律季刊,1928年开始出版中国法学,这些杂志成为了我国法学最
重要的刊物。
此外,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等高等院校相继开设了法学专业,为普及法律知识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解放后,我国法学迅速发展。
1949年成立了中国人民法院,1954年
中国法学会成立,这两个机构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
此外,1952年开始,我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入大学,法学专业开始普及。
现
代立法机制和司法机制的完善也为我国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法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学派和理论
体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法学也在逐步融入国际法律大家庭。
《中国法律史》讲义教案

《中国法律史》讲义教案
简介
本教案是为讲授中国法律史课程的教师设计的。
中国法律史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内容涵盖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进、明清时期的法律变革以及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等方面。
教学目标
通过本门课程的研究,学生们应当了解中国法律史的基本脉络及其演化过程,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与特点,以及掌握现代法律体系在中国形成的历史进程及其相关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
- 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
- 第二章: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
- 第三章:明清法律变革
- 第四章: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教学方法
本门课程采用讲授、讨论和课堂演示等多种教学方法,其中:- 讲授:由教师介绍和解释相关知识点;
- 讨论:由教师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并针对性地探讨相关问题;
- 课堂演示:通过案例分析和实例展示等形式,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研究内容。
教学评估
本门课程的学生成绩评估主要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三个方面。
具体分配如下:
- 平时成绩:30%
- 期中考试:30%
- 期末考试:40%
参考教材
- 《中国法律史》,陶德华、肖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 《中国法制史纲要》,吕悦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中国法律史》本科生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教学大纲一、课程目的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全面地了解中国法的文化历史背景、特质、发展规律,为深化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的研究提供法史基础,并尽可能地思考中国法的现状与其历史传统之间的承传扬弃关系,探寻中国法走向近代化过程的得与失。
要求同学们在学习中,注意比较各朝法律的发展变化(异同),归纳出其中典型性、共通性、规律性的原理和知识,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参考书(可在将来有需要时再查看):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
2、戴炎辉/仁井田陞/郭建(浙大版)/范忠信/邓建鹏/杨一凡/张晋藩/曾宪义等的《中国法制史》。
4、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5、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
6、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
8、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法律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9、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1、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2、黄源盛《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9年版。
13、滋贺秀三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林剑鸣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4、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王亚新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5、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沈家本《历代刑罚考》,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17、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8、《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巴蜀书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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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 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 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 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 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 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 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 母乎?”
法理学导论
熊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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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法学的历史
•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学思想 • 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 四、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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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1、王权神授、法由天定。
•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jí,杀死)之。 ” “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
• 道家强调顺应自然、顺应客观现实,这一观念在法律思想 上的表现便在于倡导“无为”,倡导法律虚无主义,对调 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在这一点上与儒家和法家 的立场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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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它从根本上说是反理性的,“道”的不可言性决定了政治 的不可规定性,政治不可能通过语言和逻辑建构起一套理
• 为了诱导人们实行兼爱,提出“天志”,“明鬼”。也即 天帝和鬼神的奖赏与惩罚。(冯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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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同天下之义】
• 为了实行兼爱,除了宗教的制裁,还需要政治的制裁。为 此还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观点:设立国家的目的,就 是结束混乱,混乱的存在则是由于“天下之人异义”。因 此国家的根本职能是“一同国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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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先秦儒家在外在方面要求恢复礼治秩序,克己复礼, 建立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 在内在方面强调道德力量,将国家秩序奠定于个体的道德 自觉上,重视圣君、贤相、君子对臣民的教化。以仁义和 忠恕为美德。力图在人的第二天性上奠定政治的基础。
• [《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 哉?” ]
• [庶:人口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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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代表人物是墨翟(约公元前468—376),代表了中下层民 众的大同理想。墨家曾一度成为先秦时期的显学。墨家出 于任侠,墨者组成一个能够进行军事行动的团体,纪律极 为严格,这个团体的首领称为“钜子”。 [墨子之徒尚武,游侠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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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家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倡导“兼相爱,交相利”[有 福同享,有难同当],“兼爱”,“非攻”,以利天下。 与儒家的“爱有差等”不同 ,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 减缓等级差别。
•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 法律从根本上说乃是君主驾驭臣民的“刑赏二柄”,与后 世的法治思想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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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思想在战国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法家学说被较为广泛 地运用到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中,并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最 早的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而商鞅在秦国的 变法是法家法治理论成功运用的另一个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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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先秦儒家讲求外在和内在两个层面结合, 重视礼乐刑政的综合为治。
•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 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 焉?”曰:“教之。”][汪洋在广东:富之教之!]
• 2、“天命观”、“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 “明德慎罚”。
• 《左传》:“以德配天”。 • 《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
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 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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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 学思想
• 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 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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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
•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孟轲 (约公元前372—前289)和荀况(约公元前31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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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
• 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
• 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 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
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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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
•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公元前645)、子产 (?—公元前522)、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商鞅 (约公元前390—338)和韩非子(约公元前313—前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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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 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严苛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 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
• 法家思想是一种行动的哲学,革命的法哲学,简单明了, 适应变革和转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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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 (一)概况
• 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端于商鞅变法,兴起 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 而终结。
• 商鞅改法为律,自商鞅以后,凡属国家常法,基本上都以 律命名。自秦至清,律始终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 义,墨子认为就是“交相兼”,不义就是“交相别”。 这也就是唯一的是非标准。通过诉诸这种政治制裁,结合 他的宗教制裁,墨子希望,能够使天下一切人都实行他的 兼爱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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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
• 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生卒年不详)和庄周(约公元前 36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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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老子所论,“道”“为天下式”,是万物的端绪,是一 切统一于其中的最高形式。“天道”至公,为帝王统治之 术昭示了方向。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 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 为”的。因此,政治之术应是“无为而无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