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本质是异化的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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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知识点:国企性质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

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主要具体体现形式。

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体现的。

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使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

因而,这时我国国企作为由国家投资组建的从事产品(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实质是以劳动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联合体。

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我国全体人民中的劳动者一面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生产资料的共有者;另一面是由社会分工所决定的不同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

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这种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媒介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关系环节。

广大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就是通过这个经济组织结合起来而具体实现的。

所以,我国国企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它是通过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结合,具体实现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

结语:借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

事实表明,习惯左右了成败,习惯改变人的一生。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人,对学习很难做到学而不厌,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坚持。

希望大家坚持到底,现在需要沉淀下来,相信将来会有更多更大的发展前景。

消灭异化,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学习马克思关于异化的论述

消灭异化,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学习马克思关于异化的论述

消灭异化,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异化的论述在德语中,异化一词意为分离、疏远、陌生化。

它是由马丁·路德于1522年从希腊文《新约全书》中移植到德语中,用来指疏远上帝、不信神和无知。

在德语非宗教的、世俗的使用中,异化还融汇了剥夺、脱离、权利和财产的转让之意。

在德国,费尔巴哈第一次赋予异化引申的哲学含义,即“主体所产生的对象物、客体,不仅同主体本身相脱离,成为主体的异在,而且,反客为主,翻转过来束缚、支配乃至压抑主体。

”1在马克思、恩格斯两位革命导师看来,异化是人的活动的异化,亦即人的本质的异化。

“我们本身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我们、不受我们控制、使我们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我们的打算落空的物质力量”,“这种力量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2。

1、 异化是如何产生的?异化是从来就有的吗?不是的。

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用自己的劳动,用相互之间联合起来的劳动,取得生存的条件,没有私有制,没有异化。

根据革命导师的论述,是生产力发展导致的社会分工的发展产生了异化,异化只是社会分工发展的一个结果。

分工最初只是性别方面的分工,后来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才自发地或“自然形成”分工。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使得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相分离,出现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对立,独立的精神生产成为可能。

“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

这时,“分工不仅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

”分工使得任何人都有自己一定的特殊的活动范围,他不能超出这个给定的(“强加于他的”)范围。

由于分工而导致的人的社会活动的固定化,产生了一种统治人们、不受人们控制、使人们的愿望无法实现的物质力量(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之为“迄今为止历史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这些力量并非如人们所愿是人们自身的联合力量,相反地,却“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

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国企的公司治理研究

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国企的公司治理研究

现代国企研究 2019. 1(下)108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也是关乎国企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

但是受历史遗留、市场环境以及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彻底,尤其是在公司治理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不利于国企又快又好发展。

因此,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国企的公司治理研究,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国企公司治理问题(一)利益冲突加剧一是不同企业的文化冲突。

国有企业遵循的是“政府利益-社会责任-企业利润”的价值逻辑,经济效益被排在了最后一位,在经营管理上较多地受到政府方面的掣肘;而私营企业遵循的是“企业利润-社会责任”的价值逻辑,认为企业利益高于一切,而社会责任则是次要考虑的问题。

这种文化价值观上的冲突,使得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在国企混改中出现了一些难以调解的矛盾。

二是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般来说,在混改后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处于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状态,掌握着企业的绝大多数话语权,而民营资本占股较少,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难以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应有作用。

三是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

国企通过引进非国有资本的形式推动体制改革,必然会对员工原有的职工身份造成影响,尤其是对身居要职的国企“干部”来说,股权结构的变更会在不同程度上撼动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这就使得国企员工对混改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

(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应该是彼此分离的,但是由于国企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一些国企管理者可能通过牺牲股东利益的方式谋取个人私利,包括不合理的职务消费、追求短期行为等,使得企业的经营方向偏离预先设定的目标。

造成内部人控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国有股权高度集中,企业经营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二是董事会功能异化,目前多数国企董事会中执行董事与外部董事的比例在2:1左右,这意味着经营者掌握着公司的大多数权力,无形中增加了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风险。

自考03325劳动关系学 考点汇总复习

自考03325劳动关系学 考点汇总复习

第1章重点第2章重点第3章难点第4章雇主重点第5章工会重点第6章政府第7章难点第8章集体谈判第9章集体协议重点第10章第11章难点第12章1考点1:劳动关系的内涵1.劳动关系2.劳动力的提供者3.(详情见下页)考点1:劳动关系的内涵劳资关系是资本与劳动对立劳工关系集体谈判劳雇关系雇佣关系劳使关系源自日本产业关系又称工业关系美国考点2:我国劳动关系的概念1.概念经济社会关系。

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要素结合2.含义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最基本条件。

自然性质社会性质考点3:我国劳动关系的特定内涵第1章劳动关系导论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专指劳动者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义务的、有组织的、岗位相对固定的集体劳动。

(1)从主体上看它是以职工(雇员)身份所从事的劳动。

凡不在职工之列的人员所从事的劳动,或者虽在职工之列却以职工以外身份所从事的劳动,例如现役军人的军工劳动,罪犯、劳教人员和战俘的劳役劳动,家庭成员的家务劳动,个体劳动者和合伙人的劳动,职工以公民身份所从事的社会义务劳动,都不属于我国目前法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指的劳动。

(2)从目的上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

即为获取报酬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而相对固定在一定劳动岗位上所从事的劳动。

(3)从性质上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也就是说,它是为了向用人单位(雇主)履行以法定形式确定的义务的劳动。

(4)从形式上看它是用人单位内部有组织的集体劳动。

即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起来并在其指挥或指派下,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共同从事的劳动。

考点4:劳动关系的本质本质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1.合作2.冲突劳动者资方考点4:劳动关系的本质3.力量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

力量类型劳动力市场力量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退出“罢工“岗位4.权力决策权力考点5:劳动关系主体拥有劳动力的雇员(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雇主(用人单位)。

雇员劳动者雇员团体雇员组织雇主“管理方”或资方低层管理者属于雇员雇主组织雇主协会政府制定者维护者公共部门的雇主服务。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

国有化企业是国家对一些重要行业或关键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这样可以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

首先,国有化企业可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在市场经济中,私营企业可能会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国家的长远利益,而国有化企业则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的经济安全服务,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

其次,国有化企业可以提高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在国际市场上,国有化企业能够更好地发挥国家的整体实力,提高国家在全球市场上的话语权和竞争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

再次,国有化企业可以促进社会公平。

私营企业可能会出现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不公平,而国有化企业则能够更好地调节市场,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

最后,国有化企业可以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

在一些关键行业或领域,国有化企业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保障国家的长期利益。

因此,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以更好地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

国有化企业会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从而影响经济的效率和竞争力。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

首先,国有化企业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

在国有化企业中,政府可能会对企业进行过度干预和管理,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率,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其次,国有化企业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

在国有化企业中,政府可能会出现腐败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导致市场失灵,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再次,国有化企业可能会限制企业的创新能力。

在国有化企业中,政府可能会对企业进行过度管理和控制,限制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最后,国有化企业可能会导致政府负担过重。

在国有化企业中,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负担,从而影响政府的正常运作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不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以更好地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效率。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

国有化企业可以有效解决市场垄断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私营企业往往会形成垄断地位,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

而国有化企业可以通过政府的监管和管理,有效地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正如经济学家凯恩斯所说,“市场经济中的垄断是一种经济浪费,必须通过政府的干预来加以限制。

”因此,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可以有效遏制市场垄断的现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国有化企业可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在某些关键行业,如能源、通信、交通等领域,私营企业往往无法承担起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责任。

而国有化企业可以通过政府的直接管理,确保这些关键行业的稳定运行,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说,“在关键行业中,国有化企业是确保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此,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可以有效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

反方观点,不应该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

国有化企业容易产生腐败和低效率问题。

由于国有化企业受政府管理,往往容易受到官员腐败和政治干预的影响,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效率低下。

而私营企业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更容易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

正如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说,“市场竞争是提高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因此,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可能会导致腐败和低效率问题的产生。

国有化企业容易产生政治化问题。

由于国有化企业受政府管理,往往容易受到政治干预,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而私营企业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更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灵活经营。

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说,“政治化是企业发展的大忌。

”因此,强制实行国有化企业可能会导致企业产生政治化问题,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国有化企业的强制实行既有利也有弊。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权衡各种利弊,寻求最合适的管理方式。

从制度异化到制度替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

从制度异化到制度替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

从制度异化到制度替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沿着制度需求、制度异化和制度替代这样一条主线,深入分析了中国改革开放取得成功的原因。

认为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不是对立的,是存在相容的,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共存。

允许和承认这种共存,是中国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

中国改革开放取得胜利的最大优势是渐进性,允许对现有制度有新的需求并允许其异化,甚至政府有意地对其创新和改造,充分尊重民众意愿。

关键词:制度异化制度需求制度替代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成就令世界瞩目,尤其是经济能够持续30年以平均9%以上的较快的速度递增。

即使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全世界仍然看好中国,认为中国将依旧保持高速增长势头。

于是,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成功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中国是否已经找到了一条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规律呢?这种差距有必要从更深层次的社会经济体制来分析。

改革开放前(从建国到1979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经济部门占90%以上,除公私合营企业的资本家拿定息、居民储蓄存款有很少利息外,工矿企业一律按八级工资制拿工资,农村则根据出工情况拿工分,收入差距不大,“铁饭碗”、“大锅饭”现象普遍存在。

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受到严重的约束,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连农民在集市交换的菜籽都可能被没收,生活资料的商品范围甚至比苏联还要少。

“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更提出商品生产、货币交换都必须放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胡培兆,2007)。

改革开放后,打破了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一统天下的局面,实行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国外独资等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各种所有制平等竞争,并把公司制、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改革开放后,先实行了一段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从党的十四大起,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朱佳木,2008)。

MBO(管理层收购)的出路_从内部交易到外部交易

MBO(管理层收购)的出路_从内部交易到外部交易

万方数据
产委托者的政府也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 存在国有资产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这正是长期困扰 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不佳、效益低下的原因所在)。 在我国MBO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而又严格规范的 实施MBO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管理层基于长期与公司主 管部门建立起来的密切关系,其理性选择必然就是通过 与政府的“串谋”,以较低的价格实现对本公司国有资产 的收购。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实现“寻租”,而管理层则一 夜暴富,双方可谓是各得其所,共同享用了“瓜分国有 资产的盛宴”。 (2)国有企业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是形成MBO内部 交易的重要原因。内部人控制是以两权分离、存在委托 一代理关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 种现象。它导致了公司内部人控制了企业事实上的除产 权以外的包括几乎全部的决策权和运营权,从而导致了 委托代理成本过大、企业经营效率下降的弊端。在成熟 的市场经济中,通常采用对代理人(即管理层)的期权 和期股来对管理层实施激励,达到激励兼容以降低交易 成本的目的。然而,多国的实践有力的证明了,这一方 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也正因为如此, 西方国家才有了向两权合一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
引言
香港学者郎咸平炮轰格林柯尔、TCL集团、海尔集 团等企业,引爆了一场关于国企产权改革政策之合理性、 改革过程之公正性、改革结果之可行性的激烈而广泛的 讨论。这一讨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引起了 学界深入的争论,正反双方各执一词,“郎张之争”即为 其代表。然而,余音未了,随着当事人之一的顾雏军涉 嫌经济犯罪,这一争论似乎已经超出了原来的意义。本 文从源头上对MBO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郎咸平认为,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有企业的 内部人和外部人,以压低国有资产价格的方式,在内幕 交易中侵吞国有资产。内部人(企业经理层)在将一个 不起眼的企业做强、做大之后,产生了索取报酬的冲动。 其方式即为MBO。而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国有资 产流失,经理层少数人侵吞国有资产而使得众多的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受到损失,是很不公平的;国有企业与民 营企业相比,效率并不低,甚至更高,所以应该停止这 种国有企业改革。 这些观点得到了众多业界人士的赞同和支持,也直 接导致了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MBO的叫停。 张维迎为代表的学者则持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 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实施MBO的过程(即将国有资产贱 卖甚至送给管理层)是对企业实际经营者过低报酬的补 偿,并没有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反,MBO会使得这些企 业在改制后提高效率,会导致全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 其结论必然是MBO不应该停止。 从双方的争论中,我们不难看出,双方对MBO本身 并无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国有企业MBO改革中是否存 在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是否导致了社会总福利的增加。笔 者认为,争论的实质是国企改革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问题。 而要站在历史的高度,客观科学地评价这一实质性 问题,需要我们深人地认识MBO,搞清MBO的涵义、实 施条件、实施过程以及可能的结果。这其中包括一些非 常重要的问题,如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界定与MBO的成 本界定、如何客观评价国有企业(含集体所有制企业) 的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历史贡献、MBO实施的市场条件与 制度条件以及法律条件、国有资产的定价问题、改革成 果本身的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构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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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本质是异化的集体所有制
结合实践,探讨了国有企业的本质。

标签:国有企业本质研究
当新一轮“国进民退”的再国有化浪潮不断蔓延的时候,国有企业的政治地位被重新神圣化,“全民所有”,“中坚力量”,“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走向世界”等等政治标签和豪言壮语不绝于耳。

但是,当我们认真研究一下国有企业的企业形态和所有制结构,刨析它的利益归属,就不难发现,目前所谓“全民所有”不过是一个缺乏实质内容的标签而已,国有企业的实质,大部分已经变成了严重扭曲的集体所有制,是比集体所有制还要混乱和落后的一个所有制怪胎。

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理论上是属于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经营的企业,企业由国家出资,核算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有专门的《国有企业法》依法管理,收入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立法部门实行监督的企业。

对于由国家直接出资控股的公众企业,国家股权部分的收益纳入财政预算,而企业本身则委托民间机构或职业经理人管理,受各种民法的制约。

总之,国有企业就是由国家直接出资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立法机构监管,企业经营成果由国家享有的企业。

只有这样的企业,才可以称之为“全民所有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有企业。

计划经济时代有“国营”和“地方国营”之分,这实际上是比较准确和科学的划分。

地方国营是指省市级以下政府所属企业。

由于当时实行大财政全国一盘棋统收统支,加之国营企业经营成果纳入各级财政核算,盈利为财政收入,亏损由财政补贴,所以那时的国营企业,不论形态还是体制都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国营企业。

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的实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异化。

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所属国有企业,其经营成果都不再纳入政府预算,财政“分灶吃饭”,使得地方财政不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全民”性质,除了中金公司等少数“特例”央企和为数不多的财政局直属的地方政府投资公司,国营企业的资本金不再由财政直接出资,中央企业大都属于部门或行业所有,其子公司、孙公司、孙孙公司分布在各地,出资结构复杂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背景下,国营企业经营原则上不再由国家或者政府决策,而是由政府派出的管理层决策,所以形成了很多“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从而掌握了巨大的企业资源支配权;由于这些“内部人”由政府任命,所以部门和地方长官对这些国有企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省长做主”“市长做主”和“区长、县长做主”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一些“国家控股”(实为地方和部门控股)的上市公众公司,其董事长的选派仍然由省市党的组织部门考察决定,主管书记、省长、市长的意见起决定作用。

看一个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主要是看由谁出资和由谁享有经营成果。

由于财政体制、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企业的经营及其成果的归属发生了巨大变化,所以现在的“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已经没有任何“全民”的属性,而属于部门和各级地方所有了。

就是说,它已经从“全民所有”异化为部门和地方一部分人所有了,
这些企业已经和“全民”概念不再有任何实质联系。

道理很简单,上海的国企和甘肃的国企有关系吗?金山县和横山县的国企有关系吗?中石化和宝钢有关系吗?南航和国航有关系吗?国家和国民能够占有和享受这些企业的利润吗?不能。

再从同一地方政府和部门内部来看。

即便属于同一级政府的企业,企业经营成果的归属也是不同的。

电力系统、交通系统和纺织系统等等的企业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关系,有的可以高工资高福利,有的可以濒临破产连工资也发不出来。

即便属于一个行业的企业,也由于所处行业位置、企业资源和经营等等差异,使得各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利益”,而且出现巨大的落差。

由于企业经营利润几乎不上缴财政和政府,而一些影响面较大的企业却能够享受到财政特殊补贴(这里指的是非政策性额外的补贴)、亏损补助和税费减免,用纳税人的钱来维持运转。

这一企业出资和利益形态格局的错位,连地方政府及其所属行业的所有制也谈不上,实际上就是独立企业的“企业所有制”,这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

由于国有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体制的推行,企业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利益攸关方成了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

由于利润几乎不上缴,他们实际上成了这个企业的所有者和最大获益者。

甲企业的经营成果与乙企业无关,只与本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有关。

垄断行业和企业资源特别好的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花巨资为职工廉价团购商品房,可以一个职工拥有几套住房,而其他企业的职工只能望洋兴叹。

至于“内部人控制”所形成的管理层利益主体和利益輸送机制所导致的巨大利益转移,更是形成所谓“特殊利益群体”的根源。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更具有“集体所有制”或者“管理层所有制”的性质。

说国有企业具有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是说它已经完全失去了“全民”或者“国家”所有的意义,变成了部门所有,地方所有和“企业所有”,或者说“经理人和职工所有”,这种实质所有的性质,就变成了上述不同利益主体的“集体所有”。

说它是“集体所有”,但却仍然打着“全民所有”的旗号,产权仍然在名义上归政府所有,实际的归属混沌不清。

所以,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没有产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相对于目前城乡产权清晰的集体所有制,国有企业只能说是一种实际归属和权益都不确定的集体所有制,所以说它是名实相异、形态残缺、没有法律规范的集体所有制,是扭曲和异化的集体所有制,是比集体所有制还落后和不完整的所有制形式。

由于我国目前所谓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和核心,所以重构国有企业产权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国有企业产权的清晰划分,对“有名无实”的国有企业赋予其名实相符的身份,无疑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这种产权重构的意义绝不亚于三十年来的任何一场改革,并将对今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如何重构和规范国有企业的产权体系?特提出几个基本的原则和设想。

首先,对国有企业的规范需要一部专门的《国有企业法》。

这部《国有企业法》起码应当明确国有企业的定义和划分,企业的管理和委托管理,经营成果的
处置原则,以及企业经营的监督,企业处置和清算的原则等等。

其次,应当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甄别和分类,即哪些企业适合于继续以国有企业的方式存在,哪些企业需要改变名存实亡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回归地方国有或者明晰产权,国有资本退出。

最后就是对这些企业进行体制变革,凡适合实行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实行全民所有制,适合地方所有制的企业实行地方所有制,国家和地方全资企业,其出资和经营成果纳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国家参股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权益也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任何人不得截留和分享。

参控股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而是属于股份企业或者有限责任企业,其经营原则和方式遵照《企业法》和未来的《国有企业法》执行。

对于那些无法和不适合按照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企业(主要是处在充分竞争性领域的企业),一律进行不同方式的所有制改造,经公允价值评估,其股份由原权属范围内的民众共享,或者将其变成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面向社会拍卖,价高者得,企业改造或出售收入上缴国库。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众公司和有限公司不得再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不得对其进行财政补贴和优惠,一律按照市场原则经营管理,废除这些企业管理层由党内组织机构或者政府人事部门任用的办法,改由具有法律规范的、符合企业经营原则的方式任用;国有企业直接由同级立法机构监管,其负责人、经理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不得由官员任职,而是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面向社会遴选,交立法机构审查核准和任命。

政府不得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其经理人或委托管理人对企业经营负有全部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保留下来的国有企业就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除此之外的名不副实的所谓“国有企业”,也还其实质所有的本来面目,不再占有国家资源和伤害民众利益,也不会再有“特殊利益集团”,从而走上“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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