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合集下载

是否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

人体器官买卖的合法化可以解决器官短缺问题。

目前全球范围内都存在着器官短缺的问题,许多患者因等待器官移植而不幸去世。

如果允许人体器官买卖,可以增加器官捐赠的数量,从而拯救更多的生命。

此外,人体器官买卖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器官捐赠者的权益。

在当前情况下,一些贫困地区的人们可能会因为贫困而被迫出售自己的器官,但由于这种交易是非法的,他们往往会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

如果合法化人体器官买卖,可以建立规范的机制和法律保护,保障器官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人体器官买卖的合法化可以有效打击非法器官交易。

目前非法器官交易屡禁不止,如果合法化人体器官买卖,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满足需求,从而减少非法交易的发生。

反方观点,不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

首先,人体器官买卖的合法化会导致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加剧。

在允许人体器官买卖的情况下,富人可以通过支付高额的价格获取所需的器官,而贫困人口则可能会被迫出售自己的器官来换取生活所需,这将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其次,人体器官买卖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器官交易的滥用。

一旦合法化,就会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机会进行非法的器官交易,甚至可能导致人体器官的非法贩卖和非法移植等严重犯罪行为。

最后,人体器官买卖的合法化违背了人类的尊严和道德原则。

人体器官是神圣和不可再生的,将其纳入商品交易范畴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伤害。

同时,这也会导致人们对器官的滥用和不尊重,违背了人类的道德底线。

总的来说,尽管人体器官买卖的合法化可以解决器官短缺问题,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伦理道德上的考量更加重要。

因此,不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

名人名句:“人的生命和尊严是无价的,不应该将其纳入商品交易范畴。

”。

——爱因斯坦。

经典案例:2014年,中国一名17岁少年因为贫困而出售自己的肾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一案例凸显了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人体器官犯罪获取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与法律规制

人体器官犯罪获取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与法律规制

人体器官犯罪获取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与法律规制摘要器官移植是治疗疾病的重要手段。

在人体器官移植中,器官严重短缺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

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犯罪分子甚至不惜用盗窃、欺骗、谋杀的犯罪行为方式获取人体器官,严重危及到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全。

人体器官犯罪获取行为有着深厚的人性弱点和社会心理基础,深入分析这些弱点和社会心理基础,有利于创制更符合人性需要的法律规范,从而更为有效地从法律层面上制约人性的弱点发展和膨胀,从根源上杜绝其外化为犯罪行为。

关键词器官犯罪获取行为社会心理基金项目: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体器官短缺问题法理研究》(项目编号:12sfb500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2012年度《广东省人体器官短缺问题法律研究》(项目编号:gd12xfx17)。

作者简介:龚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广州医学院卫生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与卫生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4-03一、问题的提出人体器官移植这门新兴医学技术已成为治疗疾病的重要手段。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供体的有限性和需求的速增性,器官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器官移植健康顺利发展的关键。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这种短缺状况,不仅仅只是造成了病人的痛苦,而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器官买卖、器官犯罪等。

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犯罪分子甚至不惜用盗窃、欺骗、谋杀的犯罪行为方式获取人体器官。

因此,为了控制器官犯罪获取行为的发展蔓延,有必要对犯罪获取行为进行社会心理分析。

二、人体器官犯罪获取行为方式分类人体器官来源方式主要分为:(1)自愿无偿捐献活体或遗体器官;(2)非法器官地下买卖交易;(3)以犯罪方式获取器官。

通过犯罪方式获取人体器官是人体器官移植中器官来源最极端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该方式有如下表现形式:(一)盗窃活体器官盗窃活体器官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获取被害人身上的活体器官以供移植之用。

医院里的邪恶实验:人体器官交易黑市内幕

医院里的邪恶实验:人体器官交易黑市内幕

在一个安静而充满阴暗氛围的城市角落,隐藏着医院里的邪恶实验,其中涉及人体器官交易黑市的内幕。

这个残酷而残忍的黑市活动将我们的社会推向了深渊,毫不留情地剥夺着无辜人们的生命和尊严。

医院,作为治疗和救助的象征,却成为了邪恶之地。

在这些黑市交易背后,掌握着权力和金钱的人利用了他们的职位优势和资源,冷血无情地开展着非法的人体器官买卖。

他们对待人们的生命如同处理商品一般,心甘情愿地违法乃至违背伦理和道德底线。

令人震惊的是,这些黑市交易往往与贫穷和无助的人息息相关。

那些被迫陷入困境的人们,因为贫穷无法获得正规医疗服务,只得求助于这个邪恶的黑市。

他们成为了剥削者手中的牺牲品,生活的绝望与痛苦让他们不得不接受人体器官交易的命运。

在黑市内,买卖双方如同赌徒一般进行着赌博,赌注却是生命。

那些寻求生存的人们常常被迫签署暗箱操作的合同,放弃自己的身体和灵魂。

他们的器官在没有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摘取,他们的身体变成了魔鬼的工具,血淋漓地展示着人性的黑暗面。

当然,这个黑市的存在离不开黑暗势力的支持。

贪婪的犯罪集团利用这个利益链条,通过人体器官交易获取巨额利润。

他们操纵着权力,收买医生、护士、甚至是执法机关,将那些揭开黑幕的人胁迫得沉默不语,使得整个黑市运作得天衣无缝。

然而,尽管这个黑市隐藏在幕后,但它的邪恶行径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

它侵蚀着社会的底线和道德观念,令我们的社会道德沦丧。

那些参与其中的人,无论是从事器官交易的还是默默纵容的,都与这个邪恶的商业活动密不可分。

要摆脱人体器官交易黑市的阴影,我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必须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并且提供更多的医疗资源和保障,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服务。

同时,教育系统也要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升社会公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只有当我们齐心协力,抵制邪恶实验和人体器官交易黑市的存在,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恢复到光明与正义的轨道上。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那些无辜者争取生存的权利,呼唤着真正的医疗伦理和人性的光辉回归。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或者特殊地位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或者特殊地位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或者特殊地位。

真正身份犯要求定罪身份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定罪身份只针对实行犯而言。

报复陷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罪身份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量刑身份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人员-量刑身份真正不作为犯只能有刑法明文规定。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作为犯与故意、过失犯罪没有对应关系。

有时犯罪工具与行为对象合二为一--使用假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并非每个犯罪都有行为对象--脱逃罪并非每个犯罪只有一个行为对象-抢劫罪--人身,财物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将收拾人自杀作为结果加重犯。

抢夺罪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抢夺罪&过失致人死亡择一重正当防卫: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正当防卫。

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故意侵害行为,对紧急避险属于紧急避险不法侵害包括故意,过失,意外事故假想防卫&假想避险--不能是故意,否则为故意犯罪。

只能是过失or意外事件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no携带凶器抢劫--没有暴力)强奸(no昏睡强奸)绑架等等暴力(not非暴力和轻微暴力)行为犯罪的故意--行为人的定罪身份、行为、行为对象(不要求具体准确--毒品的种类)、危害结果(有些不要求)有认识。

不要求对违法性有认识。

应当从减:14~18岁,75岁过失犯罪可以从减:75岁故意犯罪,半精神病人,未遂,教唆犯未遂,自首&立功应当从减免:从犯可以从减免:预备犯,盲聋哑,轻罪自首应当减免: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可以减免:重大立功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该免除。

免除是指免除刑罚处罚,不意味着免除非刑罚处罚(训诫赔偿)14~16八类罪:抢劫不包括时候转化的抢劫不能犯(行为无危险):客观角度--行为时--联系(not偶然无实害结果)--行为有无危险对象不能犯--沙漠中误将稻草人当做仇人;手段不能犯--拿生锈的坏枪杀人;迷信犯--诅咒对向犯(共同犯罪):双方罪名法定刑都相同--重婚罪;都不同--行贿罪&受贿罪,只处罚一方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造成轻伤的,轻伤未遂不做犯罪处理,做无罪处理)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指重叠因果关系下)共同过失,无法查明,都无罪承继的共同正犯--犯罪既遂前加入(继续犯例外)。

是否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

首先,人体器官买卖可以解决器官短缺问题。

据统计,全球每年有数十万人因器官短缺而死亡,而且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数量远远超过可用器官的数量。

允许人体器官买卖可以增加器官的供应,挽救更多的生命。

其次,人体器官买卖可以提高器官的质量。

在目前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获得器官移植,不惜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器官,这样的器官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对患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如果允许合法的器官买卖,就可以规范市场,保证器官的质量和安全。

再者,人体器官买卖符合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只要在合法的框架下进行器官买卖,就不应该受到干涉。

针对反方可能提出的道德和伦理方面的质疑,我们可以引用约瑟夫•斯特格利茨的名言,“人们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身体,包括出售自己的器官。

”这表明了个体自主权的重要性。

而且,历史上也有一些成功的器官买卖案例,比如美国的肾脏交换项目,通过合法的方式实现了器官的交易,挽救了许多生命。

综上所述,人体器官买卖是一种解决器官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可以提高器官的质量,同时符合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

因此,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

反方,不应该允许人体器官买卖。

首先,人体器官买卖存在道德和伦理上的问题。

将人体器官视为商品进行买卖,容易导致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伤害。

器官买卖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剥削和不公平交易,违背了人类的基本道德原则。

其次,人体器官买卖可能加剧贫富差距。

在现实社会中,贫困的人往往会因为经济压力而被迫出售器官,而富裕的人则可以通过支付高价获取器官,这样就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再者,人体器官买卖容易导致滥用和犯罪。

在没有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器官买卖可能会引发非法交易和器官贩卖等问题,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针对正方可能提出的解决器官短缺问题的观点,我们可以引用伊丽莎白•布莱克本的名言,“人体器官买卖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侵犯。

”这表明了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重视。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困局求解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困局求解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困局求解作者:王金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随着社会发展日渐呈现网络化、智能化、科技化,人体器官犯罪越来越呈现高获益性和大危害性特点。

防治人体器官类犯罪,现行立法仍显不足,亟待采取的对策有三:有限确立人体器官的有偿捐赠制度、严防社会流浪人群遭受人体器官犯罪侵害、强化人体器官移植机构的审核责任。

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作者简介:王金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92-03人体器官犯罪是一种既传统又不失新颖性的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一种犯罪手段较为隐蔽、温和的新型犯罪行为,具有较高的犯罪获益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设立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当前我国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严重不足,人体器官移植的供需矛盾异常尖锐。

据南方日报数据: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脏移植,而这其中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

由于现行立法对活体器官移植范围有所限制,迫使一些亟需移植的患者不惜高价购买人体器官。

在巨额利润的刺激下,人体器官的偷取、欺诈、贩卖等犯罪活动甚嚣尘上,侵害对象广泛,一些医疗机构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提供技术支持获取巨额利润。

人体器官犯罪日益呈现出网络化、智能化、科技化特点,基于器官犯罪的“双赢”激励,使得此类犯罪隐蔽性极大,进而导致畸高的犯罪黑数。

可以说,为社会知悉和媒体报道的人体器官犯罪仅仅是冰山一角。

“人体器官犯罪既严重扰乱了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又对公民个人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侵害,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现行立法如《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均坚决禁止人体器官的非法移植。

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

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

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制刘雪洋;徐晓宇【摘要】人体器官的二元属性阻却了人体器官买卖的合法性.虽然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明文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然而面对人体器官供求失衡之严重,出售价格之高昂,交易形式之多样,犯罪成本之低廉,立法层面之缺位,司法实践中以身试法的情形依然存在.因此,需要完善和充分发挥行政法、刑法以及民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规制功能,同时辅以伦理及行政调控等多种手段,共同遏制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年(卷),期】2015(025)003【总页数】5页(P60-64)【关键词】人体器官买卖;法律属性;法律规制【作者】刘雪洋;徐晓宇【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53;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030102;铁道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53;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0301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1人体器官买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人体器官作为交易对象而进行的买卖行为。

当前,人体器官买卖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禁止,然而受高额利润的诱惑和驱使,仍有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进行人体器官买卖。

我国也不例外。

近年来,我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的人体器官移植第二大国。

我国由于人体器官来源较多,等待周期又相对较短,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器官功能性障碍患者前来就诊,因而人体器官买卖也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眼中的“肥肉”。

从2006年河北行唐的杀害乞丐盗卖器官案到2009年全国首例贩卖人体器官案,再到2012 年5月杭州爆出卖肾车间,这些日益猖獗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既是对我国公民健康和生命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国家法律、社会公序良俗的肆意践踏。

(一)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对人体器官的法律性质以及权利归属进行分析,是探讨人体器官买卖的前提。

按照生命状态及存在形式的差异,我们将人体器官分为四类:存在于活体内的器官、已从活体摘除的器官、尸体器官以及胎儿器官(本文仅指受孕和流产的过程均符合伦理规范而且出生时即为死体的胎儿器官)。

器官移植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器官移植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浙江省杭州市人。

2019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器官移植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组织、实施器官移植活动,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经过2018年,张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了多名有器官移植需求的病患及其家属。

张某某了解到,我国对器官移植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非法移植器官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张某某为了谋取暴利,仍决定铤而走险,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活动。

张某某首先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病患的个人信息,然后与病患家属取得联系,承诺以较低的价格为其提供合法的器官移植手术。

病患家属为了救子女,不顾法律风险,与张某某达成协议。

在实施器官移植过程中,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虚假身份,冒充病患家属进行器官捐献。

他们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肾脏、肝脏等器官,并联系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进行手术。

2019年5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涉嫌非法器官移植,立即展开调查。

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组织、实施器官移植活动,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他人器官移植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犯非法组织他人器官移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四、案例分析1. 非法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器官移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组织、实施器官移植活动,严重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2. 非法器官移植的危害非法器官移植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

首先,非法器官移植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器官捐献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非法器官移植活动可能导致病患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 济 利 益 或 其 他 非 法 利 益 为 目的 , 但 犯 罪 目的 的 成 就 与 否 斤
不影响本罪的成屯。
器官移植技术 突 猛 进 的 发 展 给 人 们 带 来 了 巨 大 的 利
和福 祉 , 解 决 r医 学 领 域 多 种 类 型 的 疑 难 杂 症 , 人 类 对 同 类器 官 的渴 求 也 达 到 r空 前 阶段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 我 周 每 年 大约钉 j 百 万 病 人需 要 器 肓 移 植 , 仪有 1 的患 者 才 能 成 功得 到供 体 。可 供 移 植 的人 体 器 官 的 稀 缺 性 , 在 现 实 中催 生
Aug . ,2O1 3
简 论组织出 卖人体器 官罪
李 璞
( 许 昌 陶 瓷 职业 学 院 基 础 教 学 部 , 河南 许昌 4 6 1 6 7 0 )
摘 要: 随着 人体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的 不 断 发 展 , 人 体器 官 的“ 地 ” 交 易 活 动 也 愈 加 猖 獗 。通 过 强 迫 、 欺骗 、 诱 导 等方 式 摘 取 他
填补 _ r 我 国存 对 人体 器 官艾 卖 刑 事 处 罚方 面 的 空 白 , 有 效 保 护 r我 吲 人 民 的 牛 命 健 康 权 和 正 常 的 器 官 移 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促 进 r国 内器 官 移 植 技 术 等 医疗 技 术 的 正常 稳 定 发 展 。
二、 组 织 出卖 人 体 器 官罪 的犯 罪 构 成 与 罪 数 形 态
康权 , 同 时也 扰 乱 了 正常 的 国家 器 官 移 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 丽 者是主要客体 , 后 酱 是 次要 客体 ”。
( 四) 本 罪 的 客 观 方 面 为 非 法 组 织 他 人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的
行 、 内
这 罩 的“ 组织 ” , 是指 以招募 、 雇佣、 领导 、 强迫 、 引 济、 容
关键词 : 组 织 出卖 人体 器 官 罪 ; 构成要件 ; 犯 罪认 定 中图 分 类 号 : I ) 9 2 4 . 3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1 ~8 1 2 7 ( 2 o l 3 ) 0 4 0 0 2 出 卖 人体 器 官罪 的 目的和 必要 性探 讨
2 3 4 条之一 , 但本罪 履犯 的 主要法 益 为“ 闰 家 器 官 移 植 管 理 秩 序 和 公 共 乍 秩 序 ” , 与 非 法 卖 血 罪 所 保 护 的 法 益 片 非 属 同 类 法 益 。复 合 客 体 说 认 为 本 罪 既 侵 犯 J , 公 民 的 牛 命 健
r庞 大 的 利 益 链 条 , 高 额 的 利 润 空 问 诱 使 不 法 分 子 铤 而 走 险, 以强迫 、 欺骗 、 诱 导 等 手段 , 不 惜 摧 残 他 人 人 身 健 康 为 代
因为犯罪的首要特点是严重危害社会按照刑法的通常理解3人以下的活动并不能称其为组织而仅认定为危害社会行为的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且两高在1992年公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中明确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必须是多人第9条对多人的解释为3人或3人以上
( 三) 本罪的犯罪客 体为公 民 的生命健 康权 和 正常的 国
家器 官 移植 医疗 管 理 秩 序 关于本罪的客体 , 学 界 有 单一 客 体 说 和 复 合 客 体 说 两 种 学说。 一 客体 说 内 部 亦 存 在 分歧 ,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本 罪 客 体 应 为 公 民 的 生 命 健 康 权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尽 管 刑 法 修 正案将本罪定位任“ 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利 罪 ” 部分 , 作 为《 刑法》
2 0 1 3年 第 4期 第l 2 卷( 总第 6 7 期)
商 丘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O URN AI O F S HANG QI U VO C AT I ON AI AN D T E C HNI C AL C O1 I E GE
Vo 1 .1 2, NO. 4
价, 摘 取 他 人 人 体 器 官 进 入 黑 市 交 易 。我 国 在 《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颁布实施之前 , 对 此 规 范 的仪 有 一 部 行 政 法 规 《 人体 器
官移植条例 》 , 较其行为对社会造成 的{ 十 会 危害件 , 仪 仅 靠 行
政 处 , 惩治力度明显不够 。 f f I = 界 } 许 多 罔 家 如 日本 、 英 国、 法 国 等 都 对 买 卖 人 体 器 官 的行 为 严 格 予 以 禁 止 , 并 作 为 犯 罪 行 为 给 予 处 罚 。我 尉 《 刑法 》 通 过 修 案 的形 式 在 其 2 3 4条 中 增 加 一 条 , 明确 将 组 织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的 行 为 作 为 犯 罪认 定 并 予 以刑 事 处 罚 , 此 举
人 器 官 进 行 买 卖或 者组 织 他 人 出 卖 人 体 器 官 的 活 动 , 严 重危 及 到广 大 人 民群 众 的 人 身 健 康 。有 鉴 于此 , 《 刑法修 i F案 ( 八) 》 第 3 7 条 将 组 织 出 卖 人体 器 官 的行 为列 入 刑 罚 的 规 制 范 围 。本 文 通过 分析 组 织 出卖 人 体 器 官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 明确 罪 与非 罪 、 此 罪 与 彼 罪、 犯 罪 既 遂 和 未 遂 的 相 关 问题 , 为 司法 实 践 中 的 定 罪 与 量 刑提 供 理论 上 的依 据 。
( 一) 本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为 一 般 主 体 《 刑法 》 规 定 的 股 犯 罪 主体 指 年 满 1 6周 岁 , 具 有 刑 事
留等手段 。 纠集 、 控制多人出卖人体器 官的彳 f 为 。在 实 践 中 , 组 织 者 往 给 被 组 织 者 提 供 一 定 的住 宿 条 什 、 一 定 数 量 的 药 品和 营 养 晶 , 对被组织者( 供体) } ¨ 卖器官后 的收入提取 一 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