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正文:----------------------------------------------------------------------------------------------------------------------------------------------------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9号颁布时间:2004-6-10《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四年六月十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第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企业登记场所,统一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有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网站,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企业登记办理情况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
第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六条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第八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京政办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政策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
但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的急剧增加和涉及领域不断拓展,登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全面贯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明指导思想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既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领导同志都要提高对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条例》为依据,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统一登记、双重负责和稳步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社会监督体系,完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专利驳回通知书

专利驳回通知书篇一:专利通知书类型专利通知书类型默认分类20XX-07-2715:22阅读219评论0字号:大大中中小小根据20XX年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表格格式和代码标准》第1部分(第20号),涉及的表格共有338种之多,21242应该属于“发出类(发明初审)阶段”的表格,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表格编码汇编》中表格代码中没有21242这一种。
常用的表格类型如下:受理通知书20XX1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20XX4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20XX6缴费通知书20XX7视为撤回通知书20XX8办理恢复权利手续通知书20XX5专利权终止通知书20XX8专利权终止通知书20XX9手续合格通知书21201手续合格通知书21202手续合格通知书21203手续合格通知书21204手续合格通知书21205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21207补正通知书21208补正通知书21209补正通知书21210补正通知书21211补正通知书21212补正通知书21213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21214驳回决定21215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21223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21224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21225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2122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21227期限届满通知书2122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21229 视为撤回通知书21230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21231视为撤回通知书21232发明专利授权公告通知书21238视为撤回通知书21101缴费通知书21102缴费通知书21103缴费通知书21104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2110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21106审查意见通知书22201补正通知书22202审查通知书22206视为撤回通知书22209驳回决定22210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22501补正通知书23202 补正通知书23203审查意见通知书23204驳回决定23206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23501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23502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130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1302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21303分案通知书21305驳回决定21307驳回决定21308检索报告31301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21501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21502篇二:专利通知书类型及代码专利通知书类型序号名称1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2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3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通知书4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5轮候保全通知书6不予执行财产保全通知书7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8审查业务专用函9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10视为撤回通知书11视为未提出通知书12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13修改更正通知书14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15退款审批通知书16手续合格通知书17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18补缴费用通知书19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20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21文件不受理通知书22缴纳申请费通知书23电子申请回执24窗口递交文件回执25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26电子申请注册事务专用函27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电子文件提交回执28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接收回执29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30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31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32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33驳回决定34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3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36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旧代码新代码20801200001208052000022080620000320820200004208242000052084 320000620000720XX520002020XX420002120XX820002220XX120002320XX220002 420XX420002520XX620002620XX72000272120XX000282121420002 920003120003220XX120XX0120XX220XX0220XX320XX0320XX0520XX0620XX07 20XX0820XX0920XX102121620XX012121720XX022122020XX032122120XX042121520XX0 520XX0620XX620XX012110520XX0237缴费通知书38专利权终止通知书39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40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41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42恢复权利请求补正通知书43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44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45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46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47复审通知书48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49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口头审理公告50复审请求审查决定51复审决定书52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53关于样品、实物、证据原件处理的通知54更正通知书55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56复审请求审查决定57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58复审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59关于回避请求的处理决定60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61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62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63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64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65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66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67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68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批通知书69关于样品、实物、证据原件处理的通知70关于样品、实物、证据原件处理的通知71转送文件通知书72转送文件通知书73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74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公告75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76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0XX720XX0120XX820XX0220XX032040120XX012040220XX022040320XX032040420XX042040520XX0 52040720XX062040820XX072041120XX082041220XX092041320XX 102041420XX112041520XX122041620XX132041720XX142041820X X152043720XX162043920XX172044020XX1820XX1920XX202060120XX012060220XX022060320XX032060420XX042060520XX0 52060720XX062060820XX072061020XX082061120XX092061420XX 102061520XX112061620XX122061720XX132061820XX142062020X X152062120XX162062320XX1777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78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79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80更正通知书81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82关于回避请求的处理决定83外文证据委托翻译通知书84外文证据翻译委托书85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86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7行政复议决定书88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89复议案件终止通知书90复议案件停止执行通知书91复议案件恢复程序通知书92复议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93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94赔偿案件决定书95赔偿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96赔偿请求受理通知书97审查意见通知书98补正通知书99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100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10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10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103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104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105不予保密通知书(保密)106专利申请保密审查报批书(保密)107专利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通知书(保密)108保密审批通知书(保密)109解密审批通知书(保密)111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保密)112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保密)113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114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115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116提交资料通知书2062420XX182062520XX192062620XX202062820XX212063120XX2 22063220XX2320XX2420XX252090120XX012090220XX022090420XX032090520XX042090620XX0 52090720XX062090820XX072090920XX082091020XX0920XX1020XX1120XX12 21207210301212082103022122221030321223210304212272103052122 82103062123121030721229210308212332103202123521032121236210 3222123721032321240210324210326210327110受理专利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审查转接书(保密)21241210325 21301210401213022104022130321040321304210404117分案通知书118会晤通知书119驳回决定120驳回决定121改正译文错误通知书122专利代理机构失误补救通知书123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书124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125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126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127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128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129第n次审查意见通知书130第n次补正通知书131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132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133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13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135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更正通知书13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
经济法作业及答案

第一次作业某百货大楼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加工10万套服装的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百货大楼应于8月5日前向服装厂预付300万元,待服装于10月底前全部交付后结清货款。
合同签订后,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此种服装在市场上已滞销;于是提出协商减少加工5万套服装,服装厂表示同意。
合同履行期届满,百货大楼与服装厂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请你用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理论分析本案例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变更和终止。
答案:主体:某百货大楼和某服装厂;客体:10万套服装内容:主体双方依照合同所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减少加工5万套服装合同终止: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二次作业:试卷一份第三次作业11月16日作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P97-102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的资格条件:除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为国家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注册资本:即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至少为3万元人民币。
如果注册资本为3万元,则必须一次出资;如果注册资本为3万元以上,可以在2年内分期出资,但第一期出资至少是3万元。
4.公司章程5.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1.股东人数:2—200人2股东资本数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11月18日作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P98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下列顺序清偿:(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分公司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

分公司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分公司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册分公司的条件1.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注册资金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
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核准只需在总公司的名称之后加上分公司的名称即可,通常可表述为:①总公司名称+地域+分公司(如:上海__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②总公司名称+第一分公司等(如:上海__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容不得超越总公司经营范围。
分公司注册地址分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楼进行注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二、申请(一)提交材料: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