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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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在进行公务员考试时,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核内容。

掌握了一定的常识法律知识点,不仅可以为考试备考提供帮助,还能在日常生活中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述。

1. 宪法知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和执行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

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

在公务员考试中,宪法是一个必考的科目,对宪法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与职能、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

在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的了解是必须的,因为公务员的工作和职责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3. 劳动法知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

劳动法知识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在职场中,了解劳动法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刑事法律知识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

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与要件、犯罪种类和刑罚、刑事责任和刑事诉讼等。

虽然我们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但是了解刑法基本知识,可以使我们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从而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5. 民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是以调整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之间的非刑事法律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民事法律问题,了解民事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一些常见的问题。

以上是一些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的简要汇总。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教材、法律案例以及相关题库进行学习和复习。

同时,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也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素养之一。

尽管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掌握一些常见法律知识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有法律意识和素养的公民。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免费版)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免费版)

公法律常识汇总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性属于( 单行)。

2.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力量)比照关系的集中表现。

3.我国??规定( 制度)是的根本制度。

4.我国??规定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详细情况由( 全国人民)以法律规定。

5.假设遇到不能进展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常务会以( 全体组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延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的任。

6.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进犯。

制止用任何对公民进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一实在行精简的原那么实行( 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进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

8.全国非经( 全国人民会议团)容许在全国人民闭会间非经全国人民常务会容许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讯。

9.根据我国??、副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补选;在补选以前由( 全国人民常务会长 )暂时代表职位。

10.( )有权批准自治州、、自治、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1.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设立审计。

地方各级审计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视权对(本级人民和上一级审计 )负责。

12.人民检察院是的(法律监视 )。

13.我国??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 私有财产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的武装力量属于( 人民 )。

它的任务是稳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建立事业努力为人民效劳。

15.根据我国??的规定( 自治区 )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16.自治州、自治的自治和单行报( 或者自治区的人民常务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务会备案。

17.( 全国人民和全国人民常务会 )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会并且根据调查会的作出相应的。

18.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变动时由上级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充分协商拟定报( )批准。

19.村民会议由本村( 18周岁以上的村民 )组成。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知识记忆(600条)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知识记忆(600条)

国考法律常识重点知识记忆(600条)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汇总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简称行测)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这部分内容涵盖了广泛的法律领域,对于考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素养有着一定的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对行测常识判断中常见的法律知识考点进行一个汇总。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行测中,宪法的考点主要包括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方面。

1、国家的基本制度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

3、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民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

关于公务员常识判断的法律知识点总结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点涵盖面广,且与日常生活和工作紧密相关。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常见且重要的法律知识点,帮助大家在公务员考试中应对相关题目,也为日后的工作和生活打下一定的法律基础。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重要内容,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公民也应当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基本义务。

3、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二、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

例如,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3、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公务员行测辅导:常考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行测辅导:常考法律知识点汇总

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法律常识是非常简单的;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又是非常棘手的,原因在于他们没学过法律,更不知道会考些什么。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复习方向,明确复习重点,下面就一些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作简要论述。

一、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宪法修正案(四)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五、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构成行政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

(2)必须是行为依法确认违法的。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及口诀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总及口诀

公务员法律常识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单行条例 )。

2.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 )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5.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9.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暂时代表主席职位。

10.(国务院 )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臵和区域划分。

1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负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1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1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区主席 )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复习指南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复习指南

《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公务员考试复习指南一、引言在公务员考试中,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往往涉及广泛的知识领域,其中法律常识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常识不仅考察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还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本复习指南旨在帮助考生系统地梳理法律常识知识点,提高解题能力,为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打下坚实基础。

二、法律常识复习要点(一)宪法知识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法治原则: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纳税等。

国家机构与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等。

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

(二)行政法知识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或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三)刑法知识犯罪构成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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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导读】华图河北省公务员考试网同步河北华图发布: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北华图微信公众号(bdhuatu),答疑微信号dbhuatu521。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1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18.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0.劳动与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力也是公民的义务。 2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便民高效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22.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3.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5.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6.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7.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 2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9.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0.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31.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4—下落不明、2—意外事故、0—有关机关认定不可能生还)。 32.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3.成立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2)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4.有效合同的要件: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35.无效合同的要件:欺诈胁迫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6.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要件: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37.效力待定合同要件: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39.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0.物权法的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5)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41.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42.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3.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4.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5.国家专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海域、水流、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村土地,城市郊区土地。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46.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 47.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8.人格权: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与名称权。⑤名誉权。⑥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⑦隐私权。 49.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监护权等 50.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1.法定继承人和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2.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3.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5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亡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55.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又称作工业产权。 56.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57.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58.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如果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则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 59.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60.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1.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年: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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