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

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一致行动人是指在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协议或默契等方式,在特定业务或交易中采取统一行动的人。
在投资领域,一致行动人常常以联合收购、联合持股等方式出现,成为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本文将就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一致行动的目的和方式一致行动的目的通常是加强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共同利益等。
具体表现为:通过联合持股、联合收购等方式实现共同投资;通过合作研发、共享资源等方式推动技术创新;通过集中采购、联合销售等方式优化市场布局等。
一致行动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备忘录、口头承诺等方式达成共识,有时也通过指定代理人等方式行使表决权等。
2. 共同持有的权益比例对于一致行动人之间共同持有的权益比例,通常要求至少满足一定比例才能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具体比例的认定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如果一家公司被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这些企业或个人便可能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持有某公司30%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这些企业或个人便可能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一致行动人时,除了考虑共同持有的权益比例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持股方式、投票权、管理权等。
3. 控制关系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
如果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控制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那么这些企业或个人便可能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控制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持有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获得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股份或表决权;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实质性影响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营决策等。
在认定一致行动人时,需要综合考虑共同持有的权益比例、持股方式、投票权、管理权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关系。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文件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文件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份中,一起采取一致的行动,其目的是实现共同的投资目标的一群人。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对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以及市场的稳定性。
为了有效地认定一致行动人,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以确保市场的公正和公平。
一、股权比例关联性判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首先要判断其股权比例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监管部门通常认为,当多个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大小相差不大,并且存在股票交易关系时,可以视为具有关联性。
比如,若多个股东在同一时间段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股份买卖,或者彼此存在内部关系,导致其股权比例存在相对稳定的变动,则可以认定为具有关联性。
二、协议行为和合作意向判断一致行动人通常会通过签订协议或共同声明来表明其之间存在着一致的行动意向。
监管部门在认定一致行动人时,会关注这些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
若多个股东之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共同决定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以达到共同投资目标,则可以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此外,股东之间进行多次会谈、协商或合作也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三、投票权行使方面判断在股东会议上对公司提案的投票行为是另一项认定一致行动人的重要依据。
如多个股东在大部分股东会议上的投票方向一致,并且持有相对较高比例的表决权,则可以视为一致行动人。
此外,即使在某些股东会议上没有一致投票,但多个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内部协调,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向,也可以作为判断的参考。
四、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上的关联性判断监管部门也会关注一致行动人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利益上的关联性。
比如,多个股东之间存在家族关系、配偶关系或近亲关系,或者彼此在经济利益上存在交叉或互通关系,都可以视为一致行动人。
此外,一致行动人之间共同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和决策权,也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五、其他的判断标准除了以上几个主要的认定标准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他一些因素来判断一致行动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而一致行动人则是指与股东共同协商、一致行动的人。
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和一致行动人之中,增持股份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投资行为,对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投资收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相应的指引,以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的指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披露、法律法规遵循、交易方式和市场透明度。
首先,指引要求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在进行增持股份行为时,必须遵循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
在增持之前,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增持的目的、方式、数量等。
同时,他们也需要在公开场合对增持行为进行说明,以便投资者对其行为有一个全面准确的了解。
其次,指引明确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进行增持股份行为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他们必须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增持操作。
同时,他们也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增持信息,以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第三,指引还规定了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进行增持股份的交易方式和市场透明度的要求。
增持股份行为可以通过买入现有股份、认购新股、行使限制性股票权益等方式进行。
而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通过交易所公告、公司公告、信息披露平台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增持情况和市场走势。
同时,增持行为也应当遵循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不得对市场造成异常波动或扰乱市场秩序。
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增持股份行为制定了详细的指引,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在这些指引的基础上,股东和一致行动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增持股份。
只有在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才能真正了解市场动态,公司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
股份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股份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股份比例是指一个公司股权结构中不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股
份比例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选举以及股东权益
等方面。
以下是股份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1.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公司股份超过50%,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决定性影响。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
选举和股东大会表决控制公司的重要事务。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上市公司产生隐性控制或者直接控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与控股股东不完全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实际控制人也是控股股东。
3.过半数股东:过半数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掌握5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拥有公司最终决策权。
过半数股东可以通过表决决定公司的
重大事项,例如选举董事、修改章程、合并收购等。
4.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协同行动以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或者共同投资或者
其他目的而约定的人。
一致行动人的存在可以形成联合控股的局面。
5.限售股东:限售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但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进行转让的股东。
限售股东要比普通股东对公司
的控制力有所减弱,但有时候限售股东也会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上海办公室杜晓堂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
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一、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
《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积极地进行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法条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法条【最新版】目录1.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定义与概念2.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3.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法律规定4.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案例分析5.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注意事项正文一致行动人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股东或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通过协议约定各方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投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协议。
这种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旨在实现合作共赢,提高投资者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议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持股比例等;2.协议的效力范围,即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投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3.协议的表决方式,即各方在一致行动人协议框架下如何进行表决;4.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5.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6.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在法律层面,一致行动人协议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
根据《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而一致行动人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规定,使得投资者能够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需要注意的是,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A 公司和 B 公司分别为某上市公司的第一大和第二大股东,为了提高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在协议的框架下,A 公司和 B 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场合行使表决权时将保持一致。
这样的做法有助于两家公司共同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高在资本市场的竞争力。
在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因违法导致协议无效;2.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纠纷;3.注意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确保协议能够按照预期发挥作用;4.设定合理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以保障协议的履行。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文件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文件摘要:1.引言2.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与概念3.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4.一致行动人的认定程序5.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责任6.结论正文:【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一系列信息披露制度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和监管成为重要的环节。
本文旨在解析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文件,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与概念】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增发、减持等过程中,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人。
简单来说,即通过某种方式共同影响上市公司决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以上;2.共同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以上;3.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人。
需要注意的是,一致行动人认定不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也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一致行动。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程序】一致行动人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相关当事人主动申报:在收购、合并、分立、增发、减持等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应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一致行动人关系;2.证券交易所审核:证券交易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决定;4.相关当事人申请复议:如相关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议。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责任】一致行动人在信息披露和合规方面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人应如实报告其共同拥有权益的股份、共同享有表决权的股份等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禁止行为:一致行动人不得滥用其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3.法律责任:如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存在滥用表决权等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表决权等。
关于一致行动人、关联方、股份锁定的法律规定整理

目录⏹ 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 关联方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3)⏹ 重大资产重组 (5)《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5)⏹ 借壳标准: (5)《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5)⏹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价格 (6)《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6)⏹ 股份锁定期: (6)《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6)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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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
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
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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