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刑法]重点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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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备考重点点拨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备考重点点拨
2.本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3个罪名中,有24个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有9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所谓徇私舞弊,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如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法。应当指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不都构成渎职罪,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其中,引起物权发生、变更、转移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两大类。
(二)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登记后生效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即使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如抵押合同)甚至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如房屋交付),也不发生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基础知识精讲:法

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基础知识精讲:法

2012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基础知识精讲:法编辑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五、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2.法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综合I大纲解读及备考指导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已经发布,为了使广大考生对此次考试的考察目标、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及考察内容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中公教育专家针对刚刚发布的大纲原文为广大考生做了一个深度解读,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接下来的复习时间内提高备战效率。

一、考查目标专业综合I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生应能: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

4.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辨析题: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法条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三、考查内容考查内容为刑法学和民法学。

这一部分是整个考试大纲的重点,详细列举了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部分的所有考点,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应以大纲中列举的知识点为依据,按照考纲中规定的试卷内容结构仔细安排自己的复议计划。

考试大纲中规定的知识点非常庞杂,考生常常会觉得复习难以下手,如果将考试大纲中的考点与中公教育的教材相对照,对考试大纲中所强调的部分狠下功夫,则一定会有事半功倍之效。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

l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A.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 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C.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C。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对于甲、乙二人的离婚案件,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本题对张某的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故C项当选。

4、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详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立法背景是劳动者讨薪难,进而引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加大对部分恶意欠薪、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在原有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途径以外,又增加了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手段,这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A项正确。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体现,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各类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理和化解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矛盾,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B项正确。

法具有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使犯罪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够对一般公民起到教育作用,能够引导大家遵守法律,依法行事。

所以,C项正确。

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刑法知识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刑法知识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主观题刑法知识点讲解1.定罪[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遂起意图财。

车行驶到某偏僻处时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

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

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施行10余米。

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牌号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

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 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

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

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2012政法干警教育入学考试:从真题看命题趋势

2012政法干警教育入学考试:从真题看命题趋势

2012政法干警教育入学考试:从真题看命题趋势一、民法学1.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总体特点(1)题型题量和学科分布2011年题型题量的变化是《民法》试卷的首要特点。

2011年的《民法》试卷,题型有单选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跟往年相比,取消了判断题。

单选题的数量从往年的30道增加为35道,但是总题量还是减少了5道。

总体来看,总题量的减少,使得考生有更充足的时间来答卷。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的具体学科分布特点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继承法齐头并进,占据主导。

(2)试题侧重考查民法基本知识,难度不大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部分的题目设计难度不大,侧重考查一些基本的民法知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和《婚姻法》也有部分试题。

考生只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即可解题。

例题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几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A.1年 B.2年 C.3年 D.5年【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例题2:张某被李某打伤,张某向李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可以说,大部分试题都是这种纯粹考法条的。

考生在备考中应熟记一些重点法条。

(3)考点与往年真题考点相似或重复考点与往年的相似或重复也是2011年民法试题的一大特色。

我们先来看一下2011年的第20题:20.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价目表的寄送 B.招标公告C.招股说明书D.竞买表示再来看一下2010年的第11题:11.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详解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正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

在刑法的实施中,要贯彻公平正义的理念,就要坚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以,当甲的杀人行为能够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对甲判处死刑,能够做到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实施中公平正义的理念。

A项应选。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如果行为人具有从重情节,比如累犯等,则在量刑时就要考虑从重处罚;如果具有从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则要考虑从轻处罚。

故,B项“无论甲是否具有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C项“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都过于绝对,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而,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B、C项不应选。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一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规定的成文法,不能依据习惯法和所谓的“民意”来定罪量刑。

所以,D项中说的应根据网民呼声来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的说法,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

D项不应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项。

【点评】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故,判断在刑事法律实施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理念,可以以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依据。

本题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平正义理念有机结合在一起,考察方式比较新颖,但整体难度不大。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C. 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D.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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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刑法]重点难点解析
1、第242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条以妨害公务罪规定定罪处罚。

(无聚众的情况下)
2、国际犯罪包括:海盗罪、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罪、恐怖主义、战争、灭种罪等。

3、对于国际犯罪的处理方法:立即予以逮捕;要么引渡给有关国家;要么自行起诉、审判。

4、关于犯罪主体方面: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务,扰乱学校及其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试用转化抢劫罪的规定。

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候应该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罚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犯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法律教育网。

6、实行单罚的单位犯罪:妨害清算;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7、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迫职工劳动罪。

8、单位之间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9、如果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在构成要件范围内不一致的(超出的构成要件的),阻却故意。

例如:甲偷包,里面有钱和国家秘密文件,甲仅在盗窃的范围内承担故意罪责。

甲偷包,里面没有钱,只有手枪和子弹,藏于家中,甲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10、贷款诈骗和信用卡诈骗醉的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1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法律教育网,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死缓犯有两年的缓期执行考验期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死缓的考验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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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14、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试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1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16、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才能构成抗税罪,至于其拒不缴纳税款的数额,以及其占有应交纳税款总额占应纳税款的比例大小,不影响抗税罪的构成。

17、诬告单位犯罪,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18、强迫职工劳动罪,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但实行单罚制的立法例,即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19、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罪也属于纯正的单位犯罪,但是实行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20、刑讯逼供罪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1、盗窃、侮辱尸体罪。

22、伪证罪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诬告陷害罪发生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

2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从重处罚。

24、盗窃固定在军事设施上作为军事设施组成部分的设备、器材的,应以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论处;盗窃军事机关内存放的器材、物资的,应定为盗窃罪。

2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只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是不能构成为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要件的其他犯罪,如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匿境外存款罪的主体。

26、首要分子包括两种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27、诈骗罪和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只要有一点交易内容就定具体的犯罪,例如:武汉有个人称能把油变成水,卖给别人若干吨,赚钱几百万,法院判决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8、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不是继续犯,其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9、抢夺行为致人伤亡的,认为是想象竞和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伤亡,结果加重。

30、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例如,抓个服务员,认为其卖淫,吊着打,不定此罪,定非法拘禁,卖淫是违法不是犯罪。

3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定罪,丛重处罚。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丛重处罚。

出售、运输味道的货币构成犯罪,同时又使用的,实行数罪并罚。

32、侵犯著作权(盗版)而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定侵犯著作权罪。

此为吸收犯。

33、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有非法拘禁他人的,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定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

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者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34、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6、邮政工作人员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盗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处罚。

37、因受贿而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
定失职罪、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因受贿而犯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等渎职性犯罪的,一般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8、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叫大的财物,又毁坏大量的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处罚。

39、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威胁以抢劫罪论处。

40、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亡的或者疾病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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