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运城市乡村建筑风貌整治设计导则

运城市乡村建筑风貌整治设计导则一、引言乡村建筑是乡村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代表了当地的历史文化传承,又反映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
乡村建筑风貌整治设计是提升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本导则旨在规范乡村建筑风貌整治设计,提高乡村建筑的美观度和融入性,推动乡村建设与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总体要求1.保护传统建筑风貌。
积极保护和修复传统村落建筑,传承历史文化,促进乡村风貌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2.融入当地特色。
乡村建筑设计应融入当地自然环境、文化传统和地域特色,凸显地方特色和人文氛围。
3.突出功能和实用性。
乡村建筑设计应注重实用性和功能性,满足当地农民居住和生产的需求,提高建筑的使用寿命。
4.注重环境保护。
乡村建筑设计应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乡村建筑风貌整治设计原则1.领导规划支持。
加强乡村建筑风貌整治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2.建筑风格统一。
乡村建筑风貌整治设计应统一建筑风格,提高整体美观性和风格连贯性,避免因个别建筑风格过于突出而影响整体效果。
3.建筑布局合理。
乡村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和居民生活习惯,合理规划道路、绿化和公共空间,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4.保护传统建筑。
对于传统建筑应注重保护和修复,避免过度拆除和改造,保持建筑的历史风貌和特色。
5.引进新技术。
在乡村建筑风貌整治设计中,可以适当引入新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耐久性和节能性。
6.加强管理和维护。
对乡村建筑进行维护和管理,落实责任到人,定期进行检查修缮,确保建筑风貌整洁有序。
四、乡村建筑风貌整治设计实施步骤1.建立乡村建筑风貌整治设计规划小组。
由相关部门、设计师、专家和村民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乡村建筑风貌整治设计方案。
2.调研和调查。
对乡村地区的建筑风貌进行调研和调查,了解当地的历史文化传承和发展需求,为设计方案提供基础数据。
3.制定设计方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141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规范我省勘察设计文件编制,通知如下:一、工程勘察报告(一)工程勘察报告是指编制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报告。
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应按车站、区间等划分工点分册编写。
(二)勘察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责任页)、目录、文字部分、图表部分,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报告中应有详细的说明。
对地质结构复杂的地基勘察项目,应在扉页中明示为重要工程。
(三)勘察报告签字、签章要求: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扉页应有法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还应加盖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出图)专用章;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计优秀案例图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计优秀案例图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19
•【字号】晋建村函〔2023〕873号
•【施行日期】2023.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
计优秀案例图集》的通知
晋建村函〔2023〕87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省农村建房工作,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改善农村居住条件,我厅组织编制了《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计优秀案例图集》,按地域特色、农村生活方式和气候特点编制三册图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积极主动公开图集,大力鼓励建房农民使用规范图纸,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乡村建筑带头工匠学习研究图集,帮农民选用符合建房人要求的图纸,规范性建房,大力提高图集在农民中的知晓度,使用率。
附件:1.2023.11.20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计优秀案例图集(晋中、晋东、晋东南分册).pdf
2.20231212山西省农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晋北分册(省院)修订.pdf
3.山西省农村住房建筑设计优秀案例图集(晋南、晋西分册).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9日。
(完整word版)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制定《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村庄居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与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1.4规划依据1.4.1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4.2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1.5.1 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
对具有一定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5.2 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按照行政建制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庄。
1.5.3 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设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村庄村民委员会领导的村庄。
1.6规划原则1.6.1 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行政村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程。
1.6.2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1.6.3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013c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af.png)
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集镇进行规划建设,除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建设的项目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和集镇的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委托范围内负责本村庄或本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审定村庄和集镇住宅及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的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
(四)对村庄、集镇的住宅、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及选址、定点。
(五)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六)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匠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监督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二)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开工申请,并负责现场放样、验线。
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已由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6日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2019年8月30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规划第三章村庄建设第四章保障与产业促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尊重村庄发展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集约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历史传承的原则,合理划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类型,有序推进。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村庄规划建设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工作。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及图纸建议格式的通知-晋建村字[2006]165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及图纸建议格式的通知-晋建村字[2006]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c324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bc.png)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及图纸建议格式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及图纸建议格式的通知(晋建村字[2006]165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有关规划编制单位: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规范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新农村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晋建村字[2005]122号)和《山西省村庄治理技术细则》(晋建村字[2006]100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及图纸的建议格式,对新农村规划文本格式及图纸表达深度提出指导性要求。
请在编制、评审村庄建设规划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村庄建设规划说明书(建议格式)第一章概述一、地理位置与区位评价二、历史沿革与文化遗存三、自然资源与保护利用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五、村庄建设现状与人居环境第二章总则一、规划目的与作用二、规划编制依据三、规划指导思想四、规划基本原则五、规划发展目标(一)农村经济与产业发展目标(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三)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四)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要求[耕地、林地、河湖、环境……](五)农村人居环境发展目标[人居环境建设、村容村貌治理(含四化四改)、乡村特色的营造、农村居住建筑水平……](六)村庄人口预测与建设用地控制六、村庄规划的期限七、村庄规划的约束行为第三章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节农村经济发展一、经济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二、经济发展与产业布局第二节农村社会发展规划一、社会事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二、社会事业发展与设施布局第三节村域总体布局规划一、居民点布局规划[含农村所属各个自然村的分布与搬迁情况]二、各类用地布局[含空间组织结构、各类用地总布局、耕地林地保护]三、各项用地指标规划[含耕地、林地和建设用地等村域各类用地汇总表(标准格式)]第四节村庄空间管制规划[村域各类空间管制划分与管制措施等]第四章村庄建设布局规划第一节村庄建设现状一、现状建设特征二、现状建设问题分析第二节总体布局规划[远期规划]一、总体布局结构[功能组织]二、建设用地指标规划[指村庄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分类与标准确定,用地结构调整,用地平衡表]三、公共设施规划[含各类公共建筑、村庄公共中心、公共活动广场、公共设施项目与规模规划]四、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片区划分、居住片区内设施配置、居住人口分布、宅基地布局、住宅建筑规划]五、园林绿地规划六、工业仓储设施规划七、道路设施规划八、其它用地规划第三节住宅建设一、住宅建设现状二、住宅建设标准与要求三、住宅建筑设计与造型[附住宅建筑选型与说明]。
山西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山西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完整篇.doc

2019年山西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山西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山西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山西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农村建设的迫切任务,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山西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制订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坚持与巩固两轮“五个全覆盖”成果、办好“五件实事”相结合,与工业化、城镇化相结合,与实施百企千村产业扶贫开发工程相结合,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相结合,遵循规划先行、完善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四位一体、统筹兼顾,分步实施、长期推进的原则,大力实施以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完善提质工程,以采煤沉陷区治理、危房改造、易地搬迁为重点的农民安居工程,以垃圾污水治理为重点的环境整治工程,以美丽乡村建设为重点的宜居示范工程,确保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有力、推进有力、协调有力、示范有力,为实现2020年全省农民普遍住安全房、喝干净水、走平坦路,更多农户用上清洁能源,农村环境整洁,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开好头,起好步。
二、年度任务及责任分解(一)完善提质工程。
主要任务是围绕加强农村基础建设,突出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围绕完善农村公共服务,重点提升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水平。
1.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县乡公路改造,实施连片贫困地区公路连通项目,今明两年时间完成1000公里的县乡公路建设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提高自来水普及率。
优先解决山老区、采煤采矿区农民饮水安全问题。
重点解决1855个自然村、14.3万户、5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加快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县、乡、村建设,逐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加大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推进燃气管网向村镇延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制定《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村庄居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与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1.4规划依据1.4.1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1.4.2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1.5.1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
对具有一定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1.5.2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按照行政建制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庄。
1.5.3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设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村庄村民委员会领导的村庄。
1.6规划原则1.6.1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行政村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程。
1.6.2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1.6.3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
1.6.4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和地下采空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埋藏区。
1.6.5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公路进行布局。
1.6.6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布置,突出地方特色。
1.6.7公共设施应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住宅建设应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活生产习惯。
1.7规划期限村庄建设规划的期限远期为10年,近期为5年。
对规划期限已过,或明显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
1.8规划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庄布局2.1村庄布点原则2.1.1体现集约用地、集中建设、集聚发展的原则。
2.1.2符合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村庄布局要求。
2.1.3有利于现代化农业生产的组织,适应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2.1.4与镇(乡)域范围内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基础设施水平相适应。
2.2村庄等级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按照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村庄职能,可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
中心村,是指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庄服务的公共设施的行政村。
基层村,是指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
2.3村庄规模2.3.1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按照村庄人口规模的不同,可分为特大型村、大型村、中型村和小型村等四个等级。
其中:特大型村为1000人以上,大型村为600——1000人,中型村为200——600人,小型村为200人以下。
2.3.2新规划建设的村庄应尽可能超过1000人,对原有200人以下的行政村和自然村要积极引导撤并。
2.4现有村庄2.4.1应妥善处理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的关系,积极推进旧区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区。
2.4.2旧区改造,应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4.3新区建设,应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统筹安排新、旧区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5新建村庄新建村庄,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2.6撤并村庄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提出搬迁建设的计划。
2.7村庄用地布局原则2.7.1 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建设用地。
2.7.2宜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2.7.3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2.7.4新、旧街区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8村庄建设用地布局2.8.1居住建筑用地布局,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筑条件;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互相干扰。
2.8.2公共建筑用地布局,除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应独立选址外,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体现集聚规模、使用方便、节约用地、保持特色的原则,形成公共活动中心;商业金融和集贸设施宜设在村庄入口附近或交通方便地段;学校宜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
2.8.3生产建筑用地布局,应根据其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状况进行布局,一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二、三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
2.9村庄建设用地标准2.9.1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以下标准控制: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30—150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20—140平方米。
2.9.2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等四类建设用地之和要占到70—90%。
其中,居住建筑用地占52—62%;公共设施用地占6—12%,道路广场用地占9—16%;公共绿用地占4—8%。
3住宅3.1住宅规划设计原则3.1.1住宅应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多层住宅楼的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3.1.2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3.1.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保温、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地方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3.1.4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
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原有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3.2住宅建设标准3.2.1宅基地标准,山区或丘陵地区村庄建设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平原地区村庄建设住宅的,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特殊情况经县有关部门批准,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3.2.2住宅主楼基底面积应不大于宅基地面积的50%。
3.2.3住宅的朝向和日照间距应符合《山西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要求。
3.2.4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4 米。
3.3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3.3.1山地丘陵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应选择向阳的南、东南、西南向且通风好的坡面,必须避开滑坡、冲沟地带。
建筑群体组合宜适应地形的变化,布置形式灵活多样,宜形成随地形陡缓曲直而变化的自由式和行列式布局。
住宅建筑应结合地形,形式多样;竖向处理可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
3.3.2滨水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应处理好河流与道路的关系,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宅建设用地比较完整;住宅建筑群体的组合及其环境布置,应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住宅区的防洪安全。
3.3.3平坦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因受限制和影响的条件较少,住宅设计及其群体的布局,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
3.4住宅平面设计3.4.1住宅平面分区及其功能应本着方便农民生活进行合理布局。
3.4.2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功能分区明确,实现“三分离”,即寝居分离、食寝分离、人畜分离。
3.4.3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
3.5住宅立面设计3.5.1住宅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3.5.2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3.5.3色彩应与当地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
4公共设施4.1公共设施类型4.1.1公益服务型公共设施,是指文化教育、行政办公、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4.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是指商业贸易、餐饮服务、副食加工、理发洗浴、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
4.2公共设施布置原则4.2.1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4.2.2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4.2.3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庄交往活动的需求。
4.2.4小学校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4.3公共设施配套指标4.3.1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4.3.2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设置村委会办公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文化站、老年活动室、敬老院、卫生站、文化宣传栏和相应的运动场地。
4.3.3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为:村委会为200—500平方米,托儿所、幼儿园为600—1800平方米,文化站为200—80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为100—200平方米,敬老院为200—500平方米,卫生站为50—100平方米,运动场地为600~1000平方米,文化宣传栏长度大于10米。
4.3.4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建筑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及村庄实际设置。
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下表执行。
村庄规模(人)100~300300~10001000以上建筑面积(平≥100≥200≥300方米)4.4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4.4.1公共设施应参照合理服务半径,结合现状,根据自然地形,进行灵活布局,体现地方特色。
4.4.2公共建筑的排列,可根据实际情况沿街、沿广场,进行点群自由式等方式布置。
5基础设施5.1道路交通规划5.1.1村庄道路等级村庄内部道路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等四级。
5.1.2村庄道路宽度村庄主干路路面宽度为10—14米,建筑控制红线16—20米;村庄干路路面宽度为8—10米,建筑控制红线12—16米;村庄支路路面宽度为6—8米,建筑控制红线10—12米;村庄巷路路面宽度为3.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