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判决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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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一﹑国际法院简介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是以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基础起草的,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院于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

同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则》经过了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

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

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

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

二﹑关于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案例“执行”一词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解释为“强制服从法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发挥作用:一是两国或者多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某一国家根据强制管辖,将他国置于国际法院管辖之下,以解决其争端;三是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因此,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诉讼争议案件和咨询案件。

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国并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当事国并未“合理”、“善意”的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而仅是部分履行。

由于国际法院并无关于遵守执行其判决的标准或定义,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执行部分判决或者声称会遵守判决来规避最终判决的执行。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言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已于2005年9月4日至10日在我国的北京、上海举行。

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活动就是依照惯例设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虚拟的三个国家的空气、水资源受污染而引发的纠纷案。

不仅代表这三个国家出庭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精彩的代理词,而且来自不同国家的7名法官审理了案件并做出了重要判决。

鉴于模拟法庭的审判结果历来为国际社会所高度重视,而且对我国环境保护也有强烈的借鉴意义,本文特为此做出介绍和评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探讨跨国界环境污染的解决对策。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与裁判(一)基本案情A国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

通过这种方式,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气中。

作为一种粉末,煤表层广,且易于燃烧。

煤粉产生的热量可产生一种超热量的蒸汽,从而驱动汽轮机并发电。

世界上大多数煤粉发电厂都是采用煤粉燃烧的方式发电的。

因为煤包括氮气、硫磺和其他元素,煤的燃烧能导致一些污染物,如硫磺和氧化氮。

B国是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

B国是一个非常不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电力都要靠A国提供。

根据A国和B 国达成的长期协议,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

协议中包含了争端解决条款,任何一方都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D国是距A国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

D国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

D国有很多湖泊和小溪,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

2004年,专家在D国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A国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的空气、湖泊和溪流,而且也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

特别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使得湖里的鱼不能安全食用。

另一个问题就是臭氧问题。

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加剧心脏病。

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

国际的法律要求和条款

国际的法律要求和条款

国际的法律要求和条款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对于各个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至关重要。

国际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有助于促进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并确保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公平和平等地位。

本文将探讨国际的法律要求和条款,包括其定义、主要内容以及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一、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的定义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是指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和遵守的法律规则和规定。

它们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旨在解决各种争端、保护人权、规范国家行为等。

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的形成通常通过国际组织或国家之间的谈判和协商来实现,包括国际法庭、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等机构的参与和监督。

二、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的主要内容1.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核心之一是主权平等原则。

这意味着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无论其国力大小。

国家应遵守其他国家的主权,尊重其领土完整和国内事务,不干涉其内政。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法律要求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

各个国家应遵守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生命权、平等权利等。

同时,国际法律也规定了对于侵犯人权的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惩罚措施。

3.国际安全和冲突解决国际法律要求维护国际安全和和平。

国家应尊重国际安全规定,不使用武力威胁和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

同时,在国际冲突解决中,国际法律提供了旨在通过谈判、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

4.国际贸易和合作国际法律对于国际贸易和合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具体包括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海洋资源合作、投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和条款。

国际贸易和合作的规则和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

三、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对国际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们维护了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通过规范国家行为和解决争端的机制,有助于防止战争和冲突的发生,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和平。

其次,国际法律要求和条款对于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法经典案例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国际公法和规范国际私人关系的国际私法的总称。

国际法的发展离不开一系列经典案例的指引和影响。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国际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脉络。

首先,我们来看《拉巴特案》。

这是指1930年国际法院就法国和摩洛哥之间的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法国在摩洛哥建立了殖民地统治,并试图将摩洛哥的主权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

摩洛哥政府提出了诉讼,要求国际法院判决法国必须尊重摩洛哥的主权。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法国必须在摩洛哥领土上尊重摩洛哥的主权,这一裁决成为国际法上的重要先例,对殖民地统治国家的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制约作用。

其次,我们要提到《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这是指1986年国际法院就尼加拉瓜政府控告美国政府支持反政府武装并进行军事侵略的案件所做出的裁决。

国际法院认定美国政府在尼加拉瓜内政中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并裁定美国政府必须停止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侵略,并赔偿尼加拉瓜政府。

这一案件成为了国际法上对干涉他国内政行为的重要制约,也为国际社会对干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南斯拉夫诉意大利案》。

这是指1949年国际法院就南斯拉夫政府控告意大利政府侵犯南斯拉夫领土主权的案件所做出的裁决。

意大利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侵占了南斯拉夫的一些领土,南斯拉夫政府提出了诉讼,要求国际法院判决意大利政府必须归还南斯拉夫的领土。

国际法院最终裁定,意大利政府必须归还南斯拉夫的领土,并赔偿南斯拉夫政府。

这一裁决对国际法上对侵犯他国领土主权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制约作用,也为国际社会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几个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国际法在规范国家间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经典案例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依据,也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希望我们能够在学习和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际法,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国际法院对国际水道环境争端的解决——以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为例

国际法院对国际水道环境争端的解决——以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为例

国际条约 、 国际习惯 、 般法 律 原则 和 一 乌拉圭政府分别于 20 年和 20 年许可 E C 适 用 的法 律有 : 02 05 NE ( 西班 牙 ) 司和 B ti( 公 ona芬兰 ) 司在乌拉 圭沿岸城 市 “ 公 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的司法判例及各国 Fa et 建造纸 浆厂 , ry n s B o 乌拉圭的举动引起 了阿根廷人 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并“ 公允及善良” 原则。 其中 最 重要 的渊 源是 国际条 约和 国际习惯 。在 国际水道环 的不满,阿根廷否认其 20 04年协议 中认 可乌拉 圭建 造 97年通过 纸浆厂的权利。此外, 阿政府拒绝干预阿根廷人在两国 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渊源无疑就是联合国 19 的《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① 简称《 国际水道法 贸易和旅游 的要道设 立路障 的行动 。20 06年 5月 4日 ) 阿根廷 向 IJ C 提起 诉讼,指控乌拉圭违 反 了 17 95年规 公 约》 和各 国际水 道 的双边或多 边条 约 。 ( 国际水道法适用的实体和程序原则 一) 约 。2 1 4月 2 00年 0日, 国际法 院(C ) 出有法律约束 IJ作 当前 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关于国际河 流利用的 力 的判决 , 法院认 为 , 乌拉 圭在没有告 知阿根廷 的情 况 两 个最 基 本 的实体 原则是 “ 公平 合 理利 用 ” “ 和 不造 成 下批准建厂 ,这种做法违反 了其 按照两国 17 95年规约 重大损 害 ” 原则 。公 平合 理利 用原 则 承认各 沿 岸 国在 所应履行的程序义务 , 没有违反条约规定 的保护界河 但 同 环境的实质性义务, 因此, 法院决定驳回阿根廷提出的 国际河流利用和收益方面有着公平 、平等的权利, 时还应肩负合作保护国际河流的义务 。 由于每条国际 乌拉圭必须拆除 已建纸浆厂 、 对阿根廷承受 的经济损失 该原则要求积极保护行动 , 进一 予 以赔偿等诉讼请 求 。 这是 由 IJ C 解决 的为数不 多的与 河流存在个体差异 , 步阐释公平合理利用的内涵。 国际水道法公约》 《 第七 环境有关的案件之一 。随着环境 问题 日益尖锐 , 国际环 条中一般性原则下的“ 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 具体 境争端 在所难免 , 而作 为联合 国的主要 司法机关 , 其在 规定 为 :水道 国在 自己的领 土 内利 用 国 际水 道时 , 应 这一领域的司法实践对 国际法将产生重 大影 响。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防止对其 他水道 国造成重大损 害; 如对 另一个 水 道 国造 成重 大 损 害 , 又 没有 关 于 而 I J解决 国际水 道环 境争端所 适 这种利用 的协定 , C 其利用造成损害的国家应 同受到影 用的法律 响 的 国家 协商 , 当顾 及第 五 条 和第 六 条 规 定 , 适 采取 切 适 当 措施 , 除或 减 轻这 种 损 害 , 在 适 当 的情 消 并 按  ̄ {C 规 约》 3 IJ 第 8条规定 , 国际法 院在对 国际 况下 , 讨论 补偿 的问题 。 争端 进 行裁 判 时 , 依 照 国 际法 , 且 明文 规 定它 所 应 而 《 国际水道法公约》将经常交换数据与资料作为

浅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浅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对 国家主权 的影 响最直 接地体 现在 一些 国 际公约 中。例如 1 9 9 2 年 《 里约宣言》 原则 8 规定 :为了实 现持续发展 和提高 所有人 的生活质量 ,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 的生产和 消费模式和倡 导适 当的人 口政策。原则 1 6规定 :国家当局考虑 到造成 污染者 在原则 上应承担污染的费用并适当考虑公共利益 而不打乱 国际贸 易和投资的方 针 ,应努力倡导环境费用内在化和使用经济手段 。 近些年 ,一些发达 国家借环保 之名对发展 中 国家 的活动指 指点 点, 其 目的是 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1 9 9 1年 巴西亚马逊' J ' i ' l g H 长希尔韦 ・ 梅 斯特里尼奥 曾对说美 国 《 时代》 周刊记 者说 “ 每年 都有 一些美 国和其 他 国家 的政客指点我们哪些事能做 ,哪些事不能做 。你只 听见 ‘ 救救亚 马逊河 !救救动物 ! ’而这里的人们生活在 苦难之 中没人去关 心 。亚 马 逊河森林地 区居住着 1 7 0 0万人 口,你不 能指望着 他们不 接触周 围的环 境 。不过 ,我们可以做 到既 开发又 保护 。亚 马逊 河不是 一个 世 界纪念 碑 ,它属 于巴西 ,应该 由我们来决 定它的未来 。 ” 0 不仅如此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 院的判决 中也 被引用 ,著名 的 “ 加 布 奇 科 沃 一大 毛 罗 斯 项 ” 案 就 是 例 证 。 该 案 的 判 决 认 为 :从 人 类 历 史 中可 以看 出,过去 因为经济 的原 因或其他 的原 因人类 不 断地 干扰 自 然 ,而从不考虑这种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由于科学知识 的进步 ,人类 渐 渐认识 到,如果不计后果地继续这种干扰 ,将对 当代及其 后代人带来 危 险。在过去 2 0年里 ,一大批文件 制定 了新 的规范和标 准 ,在今 后进行 活动时 , 各 国都必须考虑新规范并对新标 准给予足够重 视 ,可持续发展 概念充分表达 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需要 。 由此 可以看 出,无论是从条约的规定 还是从 国际社 会实践 ,各 国基 本 都已认 可了可持续发展原则 ,并且国际条约呼吁各 国依 据可持续发 展 原则制定相应政策 、措施 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 .公 有 资 源 共 享 原 则 南极 、海洋 、大气层 、气候等被认为是 “ 全 球公域 ” 。国际环境 法 基本原则 在此公域也有所体现 。对于 “ 全球公域 ”的 自然资源 ,各国可 以进行科考 、探索并参与管理 ,但同时负有保护的义务 ,避免这些地 方 的资源被损害 。这使 国家对领土以外的领域享有 了一定 的管辖权 ,尽 管 该管辖并 非完全 的、排他的管辖 ,但却间接扩张了国家的管辖范 围,突 破了传 统意义上 的国家 主权概念。

国际环境法案例研习之大坝案

国际环境法案例研习之大坝案

• 书面陈述过程中,匈牙利和斯洛伐克都 为论证自己的观点而引用“可持续发展 ”。 • 匈牙利从该概念的环境方面论证它关于 不应由拦河坝系统的观点 • 而斯洛伐克则从该概念的发展要件论证 相反的结论,即如果1977年条约所规划 的两座拦河坝得以建造,则“可持续发 展”将得以实现。
本案判决书的第140段
• 卫拉曼特雷法官在有关本案的反对意见 书中指出,我们已进入一个国际法的时 代。在这个时代,国际法不仅促进单个 国家的利益,而且超越它们和它们的地 方性利益,着眼于更大的人类的和行星 的福利。在对付这种超越诉讼国的个别 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时,国际法的视线需 要超出为纯粹的当事人之间诉讼而制定 的程序规则。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将必然 超越在一个封闭的、与全球人类关切之 事项无关的个别国家的自我利益的范围 里对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权衡的传 统模式。
• 卫拉曼特雷法官在其个别意见书中还提出这样 的问题:国际法院在履行其传统的在当事人之 间作裁判的职责时,在涉及影响深远的不可逆 转的环境损害的案件中是否对具有“对一切” 性质的权利和义务给予公正的对待。“对一切 ”义务是各国公认的、为维护人类基本道德价 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所必需的,针对整体国 际社会和明确事项的、依照国际法基本准则作 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绝对的国际法律义务。 虽然《联合国宪章》等并没有使用“‘对一切 ’义务”这一术语,但以《联合国宪章》为标 志的现代国际法从一开始就把保障和平、人权 等人类的基本道德价值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作为自己的最高宗旨之一,从而为“对一切” 义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前提与基础。
• 1988年,匈牙利国会认定该河流的 生态效益高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 并通过一项决议将该项目的继续进 行置于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则之下, 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在1989 年5月,匈牙利政府中止在拉基玛洛 的工程并宣布它打算在项目的环境 影响得到充分评价之前停止执行在 盖巴斯科夫附近的工程中它的那一 部分。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

国际公法020004案例讨论题1.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

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

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

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

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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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判决中的应用【摘要】1997年的多瑙河水坝案的国际法院判决中将“可持续发展”引入人们的视野,但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定位。

2010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再次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判决依据,完善了该原则的有关理论。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的两次判决中得到了新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中一项重要原则。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国际习惯法;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发展与创新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在国际环境法的独特目的是要“在国际社会建立一个有利于人类社会和自然的持续发展的新国际法律秩序,使人类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持续发展”①的指引下,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了国际环境法的鲜明标识。

然而这一原则的法律地位在国际法院的“开放”②态度中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国际法院在1997年的咨询意见中第一次总结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在此案之后的所有判决中,国际法院似乎一直没有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核心司法规范予以运用。

③直到2010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给国际法院提供了一个更新和发展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机会,同时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定位带来了新的契机。

一、多瑙河水坝案多瑙河水坝案的焦点是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于1977年签订的《布达佩斯条约》,根据此条约引发的有关多瑙河发展的问题。

两国于1978年开始双重拦河坝系统工程,旨在利用河水发电、改善航行并且对抗洪水。

而1988年,匈牙利的科学家和环境学家认定该河流的生态利益高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且该项工程会给地下水和湿地带来威胁。

但是捷克斯洛伐克却认为该项工程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并试图从两国共享的区域和河段中导出80%的河水至其领土。

匈牙利提出抗议并要终止1977年的条约。

1993年4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双方将此案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裁决。

国际法院研究了双方的条约关系,参考了相关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最后做出了自己的判断。

也就是在这份决议中国际法院考虑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解决争端的中心概念提出来:“长期以来,人类出于经济和其他原因不断地干扰大自然。

过去这么做通常没有考虑到对环境带来的影响。

由于新的科学发现和进一步意识到以不假思索、持续的方式继续这样干扰下去而给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人类所造成的风险,新的规范和标准已经形成,并存过去二十年间的大量条约中有所规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恰如其分地反映了有必要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就本案而言,这意味着该缔约方应重新审视(斯洛伐克)发电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

”④在国际法院的这段陈述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位为“概念”。

而在本案中国际法大家卫拉曼特雷法官发表的个别意见书中谈及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时将其定位为“原则”。

他认为“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具有规范价值的对决定本案有至关重要的原则。

如果没有它的启示,本案涉及的问题将难以解决。

”⑤他在分析了该工程对捷克斯洛伐克及其人民的重大福利意义,以及工程可能对匈牙利产生的生态损害后,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是衡量对发展的考虑与环境的考虑的一条中间路线,在发展权和环境保护权的基础上,肯定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即“不存在抽象意义的发展权和发展权总是同环境对它的容忍相关是对发展权的正确阐述。

很清楚,如此界定的发展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部分。

它被简明地称为可持续发展。

”⑥在多瑙河水坝案中,国际法院仅在主权决策中提到可持续发展作为概念使用。

它没有宣称或提到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习惯法的一个规范。

⑦二、乌拉圭河纸浆厂案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法院的2010年的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再次成为双方的焦点。

1975年,乌拉圭和阿根廷签署《乌拉圭河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并在规约中设立乌拉圭河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规范和协调设计乌拉圭河利用和保护的有关活动。

在2003年和2005年乌拉圭先后授权两家纸浆厂建于乌拉圭河的本国部分。

对于乌拉圭的此种举动,阿根廷表示纸浆厂威胁到当地居民和河水的健康,阿根廷认为《规约》包括了国际环境法标准,而它保护环境的权利不但来自《规约》的字面意思,更来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乌拉圭回击阿根廷认为它的义务不是防止所有的污染,而是在发展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规则和措施防止污染。

双方都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在保护乌拉圭河的环境并且符合一般国际法。

这样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乌拉圭又授权一个纸浆厂投入生产运营。

2006年5月,阿根廷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乌拉圭和阿根廷在双方的书状中都提到“可持续发展”,并将其作为“概念”和“原则”互换使用。

阿根廷认为双方在乌拉圭河上采取的行动是在尊重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

双方需要一个综合方法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

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国家在履行发展权的同时应遵循条约义务考虑环境保护与提升的义务。

而乌拉圭提出所有国家应遵循自己国家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本国的资源,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它国家或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乌拉圭认为阿根廷在使用乌拉圭河时没有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好。

而只要为了后代人的利益保护好环境,发展就是应被允许的。

国际法院也在咨询意见中多次提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可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地位已经被大多数的国家所承认,但其具体的定位需要国际法院予以明晰。

法院认为,《规约》的27条⑧不仅反映了有必要协调在跨界情形下调和沿岸国不同利益尤其是共享自然资源的利益,而且有必要在利用河水和与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河流保护中找到平衡……因而,法院认为第27条体现了这种相互之间公平、合理利用共享资源以及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而这也恰是可持续发展的本质。

由此可见,法院虽未明确宣称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国际习惯法,但在判决中援引这一概念,已构成该原则为国际习惯法的又一重要的“法律确信”。

⑨三、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始于《我们共同的未来》,它的含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被认为是让人们享有健康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的纽带。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和1993年联合国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对可持续发展的全面提出,并清楚地提出人类对可持续发展担负最主要责任。

⑩其后,《21世纪议程》和《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等大量的法律文件都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进来,并从不同角度对其内容进行阐述,丰富了该原则的内涵,使之更加广泛和深刻,也使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地位日益巩固。

在国际组织的实践中,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决定审议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增进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审查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层面上落实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的进展情况,以便使所有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拥有着广泛的国家实践基础。

许多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确定为一项国家战略,并予以贯彻和落实。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设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1600多个地方政府制定了当地的《21世纪议程》,中国包含在其中。

而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多瑙河水坝案和乌拉圭河纸浆厂案是国际法院运用可持续发展进行判决的最典型的案例,而各争端方都在各自的书状中采用“可持续发展”支持自己的行动,但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因而,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的前两部分已经对这两个案例中有关可持续发展的论述做了总结,从这两个案例的国际法院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国际法院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态度越加明朗和明确,即表明“法律确信”,成为可持续发展原则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又一有力证据。

四、结论可持续发展原则平衡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两者看似矛盾的天平上作为支点支撑着一个国家健康的发展与成长。

随着气候变暖、核泄漏污染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可持续发展原则也越来越得到各个国家的青睐与信任。

环境与经济不再是绝对矛盾体,而是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国际法院在多瑙河水坝案和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中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应用,强调了它在处理国家环境争端方面的重要作用,显示了该原则在国际法上日趋重要的法律地位。

注释:①林灿铃著.国际环境法[m].人民出版社,2004:157-158.②原文为.“所有这一切都表示对一种新的国际法规范创立形式的开放态度。

这点在国际环境法这样的领域里尤为重要。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法院与环境保护[a]王曦译,载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1卷)[m].法律出版社,2002:14.③klaus bosselmann,the principle of sustainability:transforming law and governance (ashgate publishingltd.1988).see also lauren trevisan,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s treatmen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implications for argentina v.uruguay,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 policy,[c]fall 2009.④see gabcikovo-nagymaros project [db](hung.v.slovk.),htttp:///docket/files/92/7375.pdf.⑤克里斯多夫·格里高里·卫拉满特雷.国际法院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工程案卫拉曼特雷副院长的个别意见书[r]王曦译,载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422.⑥克里斯多夫·格里高里·卫拉满特雷.国际法院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工程案卫拉曼特雷副院长的个别意见书[r].王曦译,载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424.⑦see prue taylor,case concerning the gabcikovo-nagymarosproject:a message from the hagu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n].3 n.z.j.envtl.l.109,114(1999).⑧《1975年乌拉圭河规约》[s].第27条:每一缔约方使用河水的权利,应在其管辖权范围内为国内、卫生、工业和农业用途,并在此种使用可能影响河水管理方式或水域质量时不影响第7条到第12条规定的程序.⑨金慧华.国际法院对国际水道环境争端的解决——以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为例[j].社会科学家,2010( 12):74.⑩《里约宣言》[s].原则1:人类处在关注可持续发展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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