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意味着土地私有化
会计实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会计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会计处理一、农村土地转让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土地作为商品,被消费的时间往往很长。
受自然条件和生物生长周期的限制,一般对土地的使用时间至少超过一年。
在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拥有永久性的收益权。
因此,农民通过土地转让形式直接转让自已土地产权的使用权,不能像转让其他商品那样形成买卖关系,因为土地的产权不能转移(特别是土地具有的收益权不能发生实质性转移,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私有化)。
在实际中,对土地转让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根据经济业务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来确认、计量产权交易。
若将土地的转让权作为无形资产(转让权按照土地未来经济收益的折现值或土地转让权交易的市场价计量)按成本法来投资,则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无形资产转让权对于作为投资方的农业经济组织,其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土地贷:实收资本xx对于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的农业经济组织,它接受到的是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经济利用价值,而实收资本xx表明该经济组织的土地产权实质属于xx投资者,同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土地作为该经济组织的资产来处理。
若将土地的转让权作为无形资产(转让权按照土地未来经济收益的折现值或土地转让权交易的市场价计量)按权益法来投资,则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无形资产转让权农业经济组织的会计处理与成本法下一样。
2.按照经营租赁形式来确认、计量产权交易。
在实际中,农民大多厌恶土地经营风险,特别是土地的自然风险,他们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常一次性或分几次获得其稳定的土地转让收入,其土地使用权在实际中充当抵押品。
由于土地产权属于原转让农民,并且土地的寿命是无限的,交易只能是经营租赁形式。
因此转让方的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无形资产转让权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土地xx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中,xx代表土地产权属于原转让农民。
如果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贷:无形资产转让权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其他应收款投资方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土地xx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付款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如果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则交易双方均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

---安徽大学赴肥东暑期实践队中国发展离不开农民的发展--关于农村居民土地流转的意愿与行为选择的调查报告\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目录目录 (2)一绪论 (3)二课题背景 (3)三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5)(一)课题研究的目的 (5)(二)课题研究的意义 (6)四实践开展思路及方法 (8)(一)我们的实践思路 (8)(二)我们的实践方法 (9)五实践流程 (10)六可行性分析 (11)(一)经济可行性 (11)(二)时间可行性 (12)(三)组织可行性 (12)(四)社会可行性 (13)(五)技术可行性 (13)七.经费预算明细 (14)八预期实践成果 (14)九团队暂行规章 (15)十团队安全应急预案. (16)(一)安全守则: (16)(二)安全应急组织机构 (16)(三)安全应急组织运行原则 (16)(四)具体应急预案 (16)(五)应急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采访问卷. (17)一绪论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即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
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构建现代农业模式,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不断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村土地流转趋于加快,规模逐年扩大,呈现出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流转形式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发展局面。
农村居民在新的形势下,心态是怎样变化的?他们的行为选择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是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数?文化素质?还是其他的什么?他们的行为选择又会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其个人的生活状况造成怎样的影响?关注民生,是当代大学生的责任,如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也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效率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这也是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步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一)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一些地区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如未按规定进行流转登记、合同内容不完整等。
这不仅可能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引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二)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如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未对农民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征询意见,导致农民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于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这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了法律风险。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流转程序、合同内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为何要划出农村土地的三条红线

为何要划出农村土地的三条红线郑风田:三条红线的划定,既能够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又防止有人借改革之名损害农民及国家利益,让稀缺的土地资源为国家及农民增加更多的产出与效益。
我国农村的土地被划成“三块地”,第一块是承包地,第二块是宅基地,第三块是集体经营型建设用地。
土地对农民来说是安身立命之本,但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价格不断上涨,故此农村土地在不少地方成为一些人眼中的“唐僧肉”,从而想方设法从中攫取私利。
土地是最稀缺的农业资源之一,因为一旦占用以后很难再增加了。
如何把农村的土地管好,在改革中求发展,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以及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为何要划出这三条红线?在推进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农民的利益怎么保证?改革如何才能做到有序稳妥?分析如下:坚持土地公有制是国情的必然选择有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前些年有一个声音,那就是实行私有化。
但这个观点在我国农村经济研究者中一直有争议。
原因很简单,有一套理论,但凡“涉公”的基本上都被钉在耻辱柱上,而“涉私”的基本上被认为是“高效率”。
在发达资本主义人均资源得天独厚的背景下,有其正确的一面,但用这个理论来套我国,显然很不合适,也是水土不服的。
我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结合我国的国情,采取拿来主义而不是全盘照搬照抄西方理论。
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
近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公有制其实已进行了大幅度的制度演进,早已不是西方所说的“公有”,它对这个“集体公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既摒弃了原来公为大的不利一面,把集体土地充分授权给承包地的农民,把农民的承包权界定为财产权,其实也是一种准所有制,不准集体乱收回农民的承包权。
在此基础上还衍生出“三权分置”,即增加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个经营权利是可以抵押、出租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法手续下从一个农户转让给另一个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过程。
在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是农户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是农户之间的自愿交易,也可以是由于农户死亡、迁出或者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而进行的流转。
流转的方式可以是出租、转让或者合作经营等形式。
通过流转,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可以得到提高,农户可以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化经营主体,使土地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以及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流转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管理,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同时,流转还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农民就业转移,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为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国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乡村土地过度流转和农民利益受损。
同时,政府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引导土地向效益和规模化经营集中,推动农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支持。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农民应共同参与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 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

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土地流转的意思是:在保留承包权的情况下将土地的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转给他人获得土地佣金的行为。
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一、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法律常识: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一、土地流转是什么意思1、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2、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二、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有哪些规定: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
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及策略分析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及策略分析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本文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或制约因素,并提出我国土地良性流转的对策。
关键词:土地流转必要性问题对策本文中的土地特指农村土地,是指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土地流转制度是土地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般来讲,土地流转是指权利主体把土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所谓土地流转,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指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农户或个人或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
土地流转的必要性(一)土地流转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必须实现充分自由的流动,只有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率。
经济学理论指出:稀有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市场来流通转让。
只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顺畅的流转,才能有效的配置资源,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
中国入世以来,农产品市场已全面开放。
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发达,农产品质优价廉,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农民的生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必须发展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要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以此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和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和规模经济收益率,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土地流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在2006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己经指出,我国农业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
促进农村社会和谐,首先要发展农村生产力,建设现代农业。
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科学技术渗透到农业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整个过程中,可以说,建设现代农业的过程,就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经营方式,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过程;因此,建设现代农业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现代农业的前提是有规模。
没有土地流转,规模生产就无法实现,也不会产生规模效应;没有经营的集约化,也就没有现代化。
论土地流转与土地私有化

论土地流转与土地私有化高一(3)班许玮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胡锦涛指出,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但土地流转,并不是土地私有化。
不搞土地私有化符合中国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然的原则要求。
翻阅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过去和现在都没有出现过土地私有化的提法。
还权于农民的“权”不土地所有权,而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若笼统地提出把土地权利还给农民,让人误解为土地所有权可以流转,无疑等于倡导土地私有化,这完全是一种误读,不符合中央精神。
中国乃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
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理应归国民所有,按照我国的制度,国家土地由国务院统一管理。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九也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另外,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土地流转的本质,就是推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必然会引发其他要素市场包括农村资本市场的发育。
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
另一方面,构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机制,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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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中州学刊J u l y,2009第4期(总第172期)A cade m ic Journal of Zhongzhou N o.4=农业与农村经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意味着土地私有化丁关良(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29)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的私有化呢?这是一个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不是土地私有化性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移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而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下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实现土地私有化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兼并型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允许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性质得益彰显,但不体现土地私有化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满足/三个不得0的条件。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流转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4)0033)05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以及农村劳动力就业向第二、第三产业和城镇的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农村土地出现了适度规模经营的趋势。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0问题的一个热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私有化0成为社会各界近期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以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依据对此问题作一研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不是土地私有化性质所有权5土地管理法6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0。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二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5农村土地承包法6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0。
5农村土地承包法6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0。
按该条款规定分析可知,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同所有权分离,农村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民集体或国家,农户取得的只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同时,根据5农村土地承包法6第二章/家庭承包0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0,该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0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收稿日期:2008)12)11*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5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6(06BJ Y074)。
作者简介:丁关良,男,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33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0,根据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0第21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0规定分析,/只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依法流转0¹。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它包括:(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通过移转继受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而不是物权中的自物权(即所有权)。
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5物权法6(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用益物权,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0纳入5物权法6中的用益物权编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已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0其重要之用益物权法律地位。
可见,任何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会导致土地私有化。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移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权能,而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流出方物权是否丧失或是否保有可分为:(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型流转(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物权丧失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它是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出方)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流进方(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行为。
其结果,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出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进方(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移转继受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流出方与发包方之间在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流进方与发包方之间在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法律关系。
如果流出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流进方,那么,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律资格和拥有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同时丧失。
(2)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非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物权保有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出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移转给流进方的行为。
其结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出方)仍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流进方无法移转继受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传统的/一物一权0原则的体现。
/一物一权0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只能创设继受取得非物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的权利。
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问题未达成共识,存在以/保留(土地)承包权、转移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0、/转移(或者让渡)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0等为实质内容或依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其观点内容差异大,且存在明显不足。
笔者认为,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型流转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型流转这一客观事实,应以/转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0为实质内容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
根据5农村土地承包法6第二章/家庭承包0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0(第32)43条)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0(第49)50条)及5物权法6第128条规定,并结合民法理论分析,笔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作一客观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流出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移转给他人(即流进方)的行为0º。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意味着土地私有化,承租方只能创设继受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
34中州学刊2009年第4期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下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不是实现土地私有化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兼并型规模经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实行,一方面,实现了土地与劳动的直接结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实现了土地权利配置的公平目标。
然而,我国现在耕地仅有18.26亿亩,全国213亿农户,每户平均只有7194亩耕地,平均每户拥有的耕地块数却多达5186块。
由于农户分散,引起了土地分散占有与土地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农村家庭经营制度已经面临四个突出矛盾:一是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的要求相矛盾;二是农民因农村土地承包而产生的恋土情结与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客观需要相矛盾;三是按福利原则平均分包土地与按效益原则由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要求相矛盾;四是分散占有和经营的小农生产与社会大生产的要求相矛盾。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无法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耕地经营效率低下,耕地抛荒、粗放经营现象严重。
土地的本质在于利用,利用的本质在于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也必须实现充分自由的流动,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农业的活力。
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路径很多,有农业技术路径、权利配置路径、组织形式路径等。
从权利配置路径来看,又可以分为两条支路,即从土地所有权层面着手和从土地使用权层面着手。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实现规模经营的路径选择的是通过土地兼并,实现土地所有权集中,从而为土地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我国农村土地主要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在集体土地的基础上,农村土地利用主要实行的是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因此,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路径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和逻辑的必然发展,使农村土地相对集中,从而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扩大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重点在于如何在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合理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0(5决定6)。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之上发展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土地私有化。
四、我国多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历程表明,我国土地流转并不向土地私有化方向演化从调整、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制度历史沿革看,可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与政策都不允许阶段(1978)1983年)。
如中发[1982]1号5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6规定:/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则,集体有权收回;社员无力经营或转营他业时应退还集体0。
(2)政策初步放开与法律不允许阶段(1984)1987年)。
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5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6指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
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地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