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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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发[2011]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体制改革要求,为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公平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目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是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基金共济。

2011年底全省各市州基本实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

二、市级统筹内容各地要在市州范围内分别统一三项保险以下内容:(一)统一政策分别统一三项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

缴费、待遇标准差异大的地方,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逐步统一,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各市州制定政策时要按照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合理设置、简化参保缴费档次,简化参保缴费、报销结算等办法。

(二)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统一管理办法。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在市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以统一基金预决算制度为基础,实现基金统筹共济。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5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55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5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9•【文号】医保函〔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55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123号王连灵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负担和事务负担,促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了劳动供给侧改革,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

截至2020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参保人数达1.08亿人,累计享受待遇人数136万人。

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部署,经国务院同意,2020年9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及配套措施。

您提到的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筹资机制、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建议是试点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做了相应规定。

关于制度定位。

在制度设计之初,我们就明确制度目标是要建立独立于医保制度的单独险种,主要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和资金保障。

《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并就建立独立筹资机制、基金单独建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参保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1.13•【文号】人社部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

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一)主要目标。

全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四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二)主要任务1.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按其职工医保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设立转移参保过渡期,过渡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间参保人员仍在原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缴纳保费并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按照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其他用人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5.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简化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7万元,加上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8.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1万元。

(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1.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待遇等待期统一调整为首次参保实际缴费后,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人员首次参保实际缴费连续、足额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在VIP、特需病房等优质优价病房住院治疗,如果票据可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扣除VIP、特需诊疗等费用后,按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票据无法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总额的5%,其它符合包头市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医保函〔2021〕120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545号(社会管理类250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1〕120号孙诚谊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功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乡村振兴局,现答复如下:国家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也对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各类补充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

一、关于加快医疗救助制度顶层设计2020年以来,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完善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立足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2021年,国家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根据实际优化调整医保综合保障政策,稳妥做好三重制度外其他补充保障措施并转,逐步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通政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能力,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切实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服务管理质量,缩短区域之间待遇差距,大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到2013年底,全市逐步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增强医疗生育保障能力;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一卡通”管理服务,形成具有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范围1.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9.16•【文号】医保函〔2021〕194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89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194号谭祖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稳定居民参保缴费标准,稳步推进医保法制建设”的建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各级财政持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投入力度。

“十三五”期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16年的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2020年的55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280元。

总体来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约67%,是主要筹资来源。

从个人负担情况来看,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当于当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9%左右,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保的个人缴费,还可通过医疗救助获得参保资助。

从实践情况看,在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大背景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标准,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您对推进医疗保障立法的建议与我们的工作考虑是一致的。

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医疗保障法》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国家医保局与相关单位共赴部分省份进行实地调研,先后组织召开部分省市医疗保障立法座谈会,专家、行业协会及各相关主体代表立法集中研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现已面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严格按照立法程序,集全局、全系统之力,高效率高质量推动《医疗保障法》立法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法治建设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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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高度统一、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本着精简文风的要求,制定了涵盖我市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全市大病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等工作内容的意见。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浙政办发〔2014〕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22号)。

3.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

5.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

6.市政府《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号)。

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9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55号)。

8.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

9.省人力社保厅等三部门《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暂行)》(浙人社函〔2015〕3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意见》第一部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主要实现“四统一、一确保”。

1.“四统一”: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其职工医保参保地一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有利于生育保险应保尽保,2019年12月31日前,市内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参保人员,仍在原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之后则统一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缴纳保费并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仍按合并之前的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也维持不变。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将生育医疗服务要求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个人直接结算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规范经办流程,结合全市智慧医保系统建设,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2.“一确保”:确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同时规定: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没有就业的,也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报销后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二)《意见》第二部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包含了2020年的筹资标准、大病基金统收统支、大病商保承办及医保扶贫政策四块内容。

1.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0年,全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450元(包括大病保险缴费),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85元,财政补贴965元;市区大学生仍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贴480元。

均包含了大病保险缴费。

2.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0年,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其中个人承担40%(每人每年22元),基金或财政承担60%(每人每年33元)。

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按全年标准一次性缴纳。

3.实现全市大病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同时根据大病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建立大病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的动态调整机制。

4.规范大病保险商保承办。

从2020年起,由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承办全市范围内的大病保险业务,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具体承办全市大病保险业务的盈亏共担的商业保险公司。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定商保公司盈亏率,对超出预定盈余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和合理分担机制。

5.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任务。

主要为三方面:一是明确贫困人口定义,贫困人口是指绍市医保〔2019〕34号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二是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覆盖率100%,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率100%;三是贫困人口和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员,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降低50%。

(三)《意见》第三部分,对强化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作了明确。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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