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杭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

关于转发杭州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的通知各有关企业:现将杭州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工作。
申报材料包括:1、全套申报材料一份(A4纸白皮封面胶装,请勿使用拉杆夹、活页夹等)及电子文档;2、研发中心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
(详见附件)请于4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提交至余杭区科技局科技研发与产学研合作科。
受理地址:临平东湖中路239号409室。
联系人:杨扬、沈遨联系电话:86242941附件:杭州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2018年3月21日附件: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开区、大江东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政办〔2013〕6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18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研发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市级研发中心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市科技创新重点企业和其它有行(产)业代表性企业;(二)领导重视研发中心工作,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能为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三)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四)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五)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6项以上;(六)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七)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杭科计〔2016〕137号-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新兴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1.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只限市属高校或科研院所)。
2.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2)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项目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3)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的市级重大在研项目不超过3项。
3.申请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技术重大创新。
(2)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科研项目。
(3)申请项目属于企业承担的市场导向类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
属于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三、资助标准及方式4.市场导向类项目资助标准及方式:(1)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5%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杭科合[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11〕277号)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杭州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杭州重点扶持的“十大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杭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组建。
第二章建设第四条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平台年度计划和建设要求,采用主动设计等方式组织平台建设,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行政决策等程序确定立项平台。
第五条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整合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
整合集聚相关创新资源,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建设为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浙政办发[2009]120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十日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智力资源,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支撑和引领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29号)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本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负责做好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奖励标准、奖励对象、奖励条件第五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奖励对象是项目,获奖项目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对象是个人,获奖人员每人奖励2万元。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特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每年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0项;三等奖获奖人员每年不超过50人。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在我省范围内、由我省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创新券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萧山)(3)

使用范围
浙江省级创新载体、杭州市级创新载 体及萧山区级创新载体;长三角省 (市)级科技部门推荐的优质创新载 体;国内高校、科研院所。
支持力度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按实际支付额的 30%给予资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含科技评估、科技查新、测试分析、 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按实际支付 额的5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度 享受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创客不 超过20万元。
题
回额度“。
三
Q:寻求的服务机构未在创新资源地图上,能获得创新
常
券支持吗?
见
问
A:一是先确认当地创新券政策是否支持所要寻求的服
题
务机构是否能够为企业提供服务;
四
二是如果政策支持,需让服务机构在科技大脑中注
册”地方载体”的账号 ,在账号中完善相关信息后,提
交至科技局进行审核。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企业便可使用
实施背景
国发〔2014〕70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 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2014 资 源
浙科发政﹝ 2015 ﹞ 20 号
《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 ——《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 创新的通知》
若企业名称发生变动时,需要点击 企业名称后的“修改名称”按钮,填写 原名称跟现用名称,上传相应的材料, 点击提交,待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 名称相应变更。
申领额度
——通过科技大脑“管理登录”的用户
使用创新券
用户申领得到一定创 新券额度后,可以预约 服务使用创新券。点击 左侧菜单栏中创新券使 用——>服务预约记录, 可以选择点击“在线预 约服务”或“线下使用 创新券”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04]162号杭财企一[2004]90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奖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激励先进,特制定《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办法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办法为进一步鼓励与支持杭州市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实施“一号工程”,建设“两港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科计[2003]167号,杭财企一[2003]1028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杭开展科技合作项目,或在杭共建高新技术创新平台。
奖励资金重点用于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其中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光机电一体化、高效农业等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优先奖励。
二、奖励条件申请奖励的企业和项目须具备如下条件:1、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申请奖励项目必须已获得同级财政部门资助,并已实施完成,通过专家组验收合格,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杭科高〔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3〕118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26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政策制定、认定考核和业务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市级孵化器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两种类型。
(一)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运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发展方向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满1年。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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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杭州市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设立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调动本市企业、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形成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良好局面。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资助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杭州市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吸纳国内外高校院所和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或者通过市级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从无关联单位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的项目。
企业提交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技术合同、项目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市县两级可以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150万元的财政资助。
应急公共安全、“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军民融合、发明专利产业化、战略合作项目,依次优先支持。
涉及科技成果关联交易、申报主体失信、申报材料不全、同级重复申报等情形的,不予资助。
(二)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
鼓励在杭科技大市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孵化、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从细分行业、产业技术领域入手,逐步向标准化服务、专业化深耕、国际化拓展。
按照前两个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科技成果转化量、标准化服务量、人才培养等业绩、行业信誉和影响力,每两年依申请择优评选10家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允许重复参评),予以公布并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三)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
在杭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本市企业牵头完成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在杭产业化,两年内完成项目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可以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500万元,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
在杭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外地高校院所在杭技术转移机构,与杭州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单位收款票据和银行收款凭证等材料,可以按照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奖励科技成果输出单位,可用于奖励科技成果研发和转移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员。
三、适用对象
(一)资助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杭州市范围内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且具有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
杭州市范围内包括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中心在内的所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且面向社会开展技术孵化、成果转化、技术扩散、科技评估等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技术转移服务。
(三)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
杭州市范围内团队(企业)牵头完成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且该成果在杭州产业化,两年内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四)鼓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
所有在杭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外地高校院所在杭技术转移机构,且与杭州市范围内企业完成实际技术交易。
四、注意事项
1.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合同,特指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万元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合同。
技术合同签订日期,可以往前追溯,其中新药项目5年、其他项目3年(追溯日期由征集通知明确)。
所涉及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可按照技术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计算。
2.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团队奖励、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奖励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转移单位奖励所需经费按体制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市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富阳区和钱塘新区的承担比例为1:1;市与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承担比例为1:3。
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本文件明确的承担比例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五、新旧政策差异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