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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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案例名称】: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上市并购案例在各个行业中愈发普遍。

在上市并购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并减少风险,常常会涉及到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条款。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上市并购案例中的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情况,探讨其影响因素及对交易各方的影响。

【案例分析】:1. 对赌协议分析在上市并购案例中,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风险分担机制。

通过对赌协议,买方和卖方可以约定一定的业绩目标,并设定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机制。

对赌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促使双方共同努力实现预期的业绩目标。

2. 业绩补偿分析业绩补偿是上市并购案例中的另一种常见约定。

当交易完成后,如果目标公司的业绩未达到预期,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业绩补偿款项。

业绩补偿的金额和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通过合同明确约定。

3. 影响因素分析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目标公司的行业背景和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激烈的公司可能会面临更高的业绩要求和补偿金额。

b. 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可能会面临较低的业绩要求和补偿金额。

c. 交易各方的谈判实力和议价能力:实力强大的买方可能会在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方面占据较大优势。

d. 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影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有不同的规定,需要进行合规性评估和风险管理。

4. 对交易各方的影响a. 买方: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可以保护买方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确保目标公司的业绩达到预期,从而实现投资回报。

b. 卖方: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也可以对卖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压力,要求其在交易完成后继续努力提升业绩,以兑现补偿承诺。

c.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对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激励作用明显,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地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增长。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一、引言上市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或合并其他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的目的。

在上市并购过程中,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是常见的合同安排,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和补偿机制。

本文将对上市并购案例中的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进行分析,探讨其作用、特点和影响。

二、对赌协议的作用和特点1. 对赌协议的作用对赌协议是上市并购交易中的一种保障机制,旨在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补偿机制。

2. 对赌协议的特点(1)双方约定的事项:对赌协议通常约定了一些具体的事项,如业绩目标、股价表现、市场份额等。

当这些事项达到或未达到约定的条件时,将触发相应的权益分配和补偿机制。

(2)风险分担:对赌协议可以帮助双方分担风险,减少不确定性。

如果交易成功,买方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交易失败,卖方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

(3)时间限制:对赌协议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约定的事项。

如果超过时间限制,对赌协议可能失效。

三、业绩补偿的作用和特点1. 业绩补偿的作用业绩补偿是指在上市并购交易中,当某些约定的业绩目标未达到时,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补偿要求。

业绩补偿的作用是保护买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业绩补偿的特点(1)约定的业绩目标:业绩补偿通常约定了一些具体的业绩目标,如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等。

如果这些目标未达到,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业绩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现金补偿、股权补偿、利润分成等。

具体的补偿方式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约定。

(3)时间限制:业绩补偿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补偿要求。

如果超过时间限制,买方可能无法要求卖方进行补偿。

四、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以某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案例为例,分析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的具体情况和影响。

1. 对赌协议分析(1)约定的事项:双方在对赌协议中约定了业绩目标、股价表现、市场份额等事项。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在资本市场中,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拟上市公司的融资过程中。

对赌协议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风险控制手段,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相关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定义与常见形式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常见的对赌形式包括业绩对赌、上市对赌、股权对赌等。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_____公司与_____投资机构的业绩对赌_____公司是一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新兴企业,为了获得资金支持以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引入了_____投资机构的战略投资。

双方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公司在未来三年内净利润分别达到_____万元、_____万元和_____万元。

如果未能实现业绩目标,公司创始人需要向投资机构无偿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

在前两年,公司的业绩增长较为顺利,基本达到了预定目标。

然而,在第三年,由于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公司的主要客户订单大幅减少,导致当年净利润未能达标。

按照对赌协议,公司创始人不得不向投资机构转让了部分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案例二:_____公司与_____PE 的上市对赌_____公司是一家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科技企业,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实现上市。

为了获取PE机构的资金支持,公司与_____PE签订了上市对赌协议。

协议约定,如果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年化利率回购PE机构持有的股权。

由于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技术瓶颈和市场竞争加剧等问题,上市计划一再推迟。

最终,在对赌期限届满时,公司仍未能成功上市。

按照协议,公司不得不动用大量资金回购PE机构的股权,这给公司的现金流带来了巨大压力,甚至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上市并购成为了企业扩张和增长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并购涉及的风险与机遇并存,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采用对赌和业绩补偿等方式来保障各自的利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上市并购案例,探讨对赌和业绩补偿在并购交易中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上市并购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对赌和业绩补偿的含义。

假设公司A打算收购公司B,双方达成协议后,约定了一定的对赌条款和业绩补偿机制。

对赌条款通常是指双方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的条款,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而业绩补偿机制则是指在交易完成后,根据公司B的业绩表现赋予相应的奖励或者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和公司B约定了一项对赌条款,规定如果公司B在一定期限内的业绩达不到预期,则公司A有权要求公司B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这个对赌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B在并购后能够保持一定的业绩水平,以实现交易的预期收益。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一项业绩补偿机制,即如果公司B的业绩超过预期,则公司A会赋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公司B继续努力提升业绩。

对赌和业绩补偿在上市并购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对赌条款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

在并购交易中,双方往往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市场波动、经营风险等。

通过对赌条款,双方可以在交易前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补偿的标准和方式,从而降低交易风险,增加交易的可控性。

其次,业绩补偿机制可以促进交易后的良好合作。

在并购完成后,双方需要共同努力实现交易的预期目标。

通过业绩补偿机制,公司A可以赋予公司B一定的激励,以鼓励其继续提升业绩。

这不仅可以增加公司B的积极性和动力,还可以促进双方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实现共赢。

然而,对赌和业绩补偿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赌条款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利益平衡。

如果对赌条款过于苛刻,可能会对被收购方的发展和创新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制定对赌条款时,双方需要充分商议和沟通,确保各自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
Case study ● 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研究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江南分所 黄晨慧
,参与重组的 【摘要】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不断增加,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本文通过对部分 上市公司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条款以及相应的账务处理进行研究,探讨上市公司收到现金支付和股份支付的业绩 补偿的账务处理以及关于业绩补偿收入账面确认的时点等相关问题。 【关键词】业绩补偿 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 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事项规定 : 参与重组的交易 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 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然而在 实务中,由于约定的业绩补偿条件形式多样,目前 没有准则对该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范,故重 组业绩补偿的处理一直不统一。本文对业绩补偿的 形式以及账务处理等予以探讨,以期为并购重组业 务提供参考。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绩补偿形式 (一)全部以现金补偿 太极股份(股票代码 002368)在 2013 年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了交易对手持有的 慧点科技 91% 股权。该项重组中,交易对手承诺慧 点科技在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000 万元、 4,820 万元和 5,525 万元,且若在该 3 年中任一年度 的实际净利润低于预测数,太极股份将收到交易对 手的现金补偿,每年须补偿的现金金额 =(累计净 利润预测数-累计实际净利润数)× 目标资产的交 易价格 ÷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润预测数总和-已 补偿现金金额。 该案例中,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对手 对上市公司以后年度的补亏是全部以现金补偿,不 存在其他形式的补偿。在 3 年盈利预测期期满后,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出具 的“关于北京慧点科技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的专项审核报告” ,可以看出自重组后的 3 年,慧点 科技有较好的盈利情况,并未触发业绩补偿承诺, 交易对手也终止了补偿现金的义务。

并购案例中的业绩补偿分析

并购案例中的业绩补偿分析

根据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理论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标的公司不需再做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

实务中,由于标的公司的估值往往是交易双方商业博弈的结果,而缺乏一个客观、合理的可评判标准,因此,上市公司要求标的公司对并购完成后的业绩做出承诺、及未完成承诺期承诺业绩时做出业绩补偿,以期通过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证明”估值的合理性、标的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基于我们对已审核通过的并购案例、在审重组案例反馈意见的观察、及对市场化并购的理解,监管部门对并购重组的关注更多在于业绩承诺的合理性、业绩承诺年限、业绩补偿安排的可实现性、及标的公司原股东股份锁定期限、交易完成后的协同效应、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性等,而对于交易估值则更多交由市场决定。

就作为一种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的业绩补偿方式而言,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主要取决于上市公司的整合协同策略安排与经营管理能力。

短期的业绩补偿并不能改善与提高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实务中,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并购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账面价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在补偿主体方面,根据利益主体享有的估值溢价等原因,往往由交易双方或标的公司自行协商确定。

在补偿方式方面,主要为现金补偿、股份补偿、及“现金+股份”补偿。

在我们观察的各类案例中,我们将补偿方式划分五大类,分别为:(1)现金补偿;(2)股份补偿;(3)“现金+股份”补偿,但优先以现金补偿;(4)“现金+股份”补偿,但优先以股份补偿;(5)同时以“现金+股份”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不仅体现了对并购重组政策与监管部门审核态度的拿捏,更体现了交易对手在诡谲博弈后的利益平衡。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篇1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对赌协议在拟上市公司中愈发受到青睐。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约定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根据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对投资金额、投资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协议。

本案例将对某拟上市公司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进行分析,探讨其条款设计、风险控制及市场影响等方面。

二、条款设计分析1. 对赌标的:对赌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实现特定的业绩目标或财务指标,则投资方有权要求调整投资金额或投资条款。

这种对赌标的的设计,旨在激励公司努力达成约定目标,同时也为投资方提供了相应的风险保障。

2. 对赌期限:协议中对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通常为3-5年。

这样的期限设定,既能够给予公司足够的时间来达成目标,又能够确保投资方的利益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保障。

3. 对赌金额及调整方式:协议中详细规定了对赌金额的调整方式,包括金额调整的具体比例、调整时间的计算方式等。

这些条款的设计,确保了双方在达成协议后的权益得到明确保障。

三、风险控制分析1. 市场风险:对赌协议中通常包含市场风险的控制条款。

例如,若因市场原因导致公司未能达成约定目标,投资方可以要求调整对赌条款或延缓对赌期限。

这些条款的设计,有效地保护了投资方的利益。

2. 财务风险:公司财务风险也是对赌协议中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通过设定财务指标和对赌金额的调整方式,协议确保了公司在面临财务风险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3. 法律风险:对赌协议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争议解决方式等。

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相关法律风险的控制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四、市场影响分析1. 对公司融资能力的影响:对赌协议能够显著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通过签订对赌协议,公司可以获得更多投资方的信任和支持,从而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2.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对赌协议通常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一定要求,如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等。

会计干货之业绩补偿条款会计处理分析

会计干货之业绩补偿条款会计处理分析

会计实务-业绩补偿条款会计处理分析摘要:业绩补偿一直是资本市场上的热门话题,本文主要是结合理论与上市公司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就不同情况下的业绩补偿是否应确认损益展开分析讨论。

笔者最近遇到了一个ST 公司收到大额业绩补偿的案例,该笔业绩补偿在本期报表如何确认?是否会影响当期损益就成为了关键问题。

如果可以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则该公司可以达到保壳的目标;如果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则该ST公司本期净利润依然为负,面临退市的压力。

本文将就不同情况下的业绩补偿条款会计处理展开深入分析。

由于涉及客户信息保密,因此本文未列明该ST公司的具体名称。

如果被投资方收到现金补偿的情况:目前资本市场大多是老股东给新股东业绩补偿款,但也有个别案例是老股东将业绩补偿款支付给被投资企业的情况。

业绩补偿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交易双方(新老股东)之间的交易,即老股东补偿给新股东,理论上与收购标的无关。

如果老股东将补偿款支付给收购标的,则应理解为老股东先将补偿款支付给新股东(购买方),新股东再将所收到的款项作为资本性投入,投入到收购标的。

所以该款项对收购标的而言属于权益性交易,应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但在收购方的合并报表层面,仍计入损益。

即被购买方自身报表上对于所收到的业绩补偿款总是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在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按前面所述原则处理。

监管层主要政策: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问题2: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由于实质内容一样,如果是被投资方收到现金补偿则可以参考该文件。

证券市场部分案例:1、高科电瓷接受业绩补偿款案例2009年12月10日,创元科技与高科电瓷股东司贵成、司晓雪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了业绩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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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并购案例业绩对赌及补偿分析健民集团投资部张维武前言:我国目前有医药企业近5000家,其中70%以上的企业营收不足5000万元,近20%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行业集中度较低,而接连不断地政策施压,加上市场竞争的日益严峻,医药行业的并购重组是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医药行业作为永久的朝阳行业,未来前景广阔、行业增长持续向好。

多种因素刺激下,大量上市公司包括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及非医药行业的上市公司纷纷加大医药企业的并购力度。

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在开展并购时不得不考虑广大股东的利益,需要对拟并购标的未来能否给上市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提供一定的确定性保障,在此背景下业绩对赌与补偿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医药行业并购案例,试图全面解析医药行业并购中各种对赌及补偿的方式及其利弊。

一、对赌主体分析(一)对赌主体选择的关键点对赌主体应为股东而不是标的公司对赌主体的确立涉及到后续补偿由谁承担的问题,如以标的公司为对赌主体并约定补偿条款,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属于无效约定。

而与股东对赌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案例: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案例(PE对赌第一案)——对各行业对赌均有较强的借鉴意义2007年10月海富投资与甘肃众星锌业(后更名为“甘肃世恒”)、香港迪亚(甘肃众星锌业原100%股东)、香港迪亚法定代表人陆波(也是甘肃众星锌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增资协议书》,海富投资现金增资2000万元获得增资后甘肃众星锌业3.85%股权,并在其中进行了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第七条第二款):若甘肃众星锌业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众星锌业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众星锌业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因世恒公司2008年度实际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未达到《增资协议书》约定的该年度承诺净利润额。

2009年12月30日,海富投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1998.2095万元(按照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

2010年12月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增资协议书》中关于甘肃世恒2008年底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要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违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海富投资”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9月甘肃省高院二审判决:《增资协议书》中关于补偿的约定,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成为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应认定无效。

海富投资投入的人民币2000万元中,除已计入注册资本的114.771万元外,其余1885.2283万元的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由甘肃世恒、香港迪亚共同返还海富投资本金1885.2283万元及占用期间利息。

“甘肃世恒”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2年11月最高法判决: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条款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因而无效。

但香港迪亚对于海富投资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撤销甘肃高院的二审判决,并判定香港迪亚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

(二)并购案例中对赌主体的选择1、原大股东为对赌主体绝大多数并购案例中,对赌主体均为标的公司原大股东。

原大股东愿意对赌一般是基于其仍持有标的公司部分股权或者因换股获得收购方部分股权,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其自身利益相关或者仍负责标的公司经营。

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类情况是原股东100%现金转让股权,与标的公司斩断所有关联,但仍进行业绩对赌。

此类对赌大多是收购方为了平抑估值而设计的,转让方高估值转让,收购方需确保未来净利润符合预期方能平抑收购估值。

案例:通化金马收购永康制药100%股权(2016年5月)2016年5月通化金马(000766)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以不超过4.14亿元现金收购永康制药4名原股东所持100%股权,永康制药2名原股东进行业绩对赌,具体如下:注:杜利辉为永康制药董事长,牛锐曾任永康制药董事长(至2015年7月)永康制药估值4.14亿元为收益法估值,较净资产溢价约300%,为当年净利润(未经审计)的17.4倍。

2、以原股东中小股东(经营层股东)为对赌主体以经营层股东为对赌主体,主要是基于对管理层的经营管理给予压力。

案例:宝安集团定增收购贝特瑞32.15%的股权(2015年2月)贝特瑞原大股东为宝安集团子公司宝安控股(持股比例),此次定增主要是收购小股东所持贝特瑞32.15%股权,其中有13名外部机构投资者股东、7名贝特瑞经营管理层股东,剩余为一般员工股东。

仅由7名贝特瑞经营管理层股东进行业绩承诺对赌。

3、以非标的公司股东的经营负责人为对赌主体案例:溢多利(300381)现金收购利华制药100%股权(2015年8月)溢多利与刘喜荣(非利华制药股东)签订《合作协议》,溢多利委托刘喜荣负责利华制药的经营管理及业务拓展,刘喜荣承诺利华制药2016-2018年三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3600万元、4320万元。

完不成业绩需补充,完成业绩有奖励。

(刘喜荣为溢多利2015年7月收购的新合成的股东,方式为定增换股,刘喜荣持有溢多利9.85%的股份。

利华制药业务与新合成类似,但与新合成无关联关系。

)二、对赌期限及对指标分析1、对赌期限一般为三年,为交易完成当年及后续两年。

2、对赌指标(1)净利润绝大多数并购案例对赌指标为标的公司在对赌期限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少量并购案例对赌指标为不扣非的净利润,如:通化金马收购永康制药100%股权的案例。

永康制药业绩对赌指标为净利润,包含在业绩承诺期间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理由如下:①承诺净利润包含非经常性损益并不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证监会并购重组问答中关于业绩补偿的相关规定。

②对永康制药采取收益法进行估值时,非经常性损失无法区分。

同时业绩承诺包含非经常性损益有利于永康制药积极申请政府奖励或者政府补贴,从而更好的促进公司发展。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比较特殊的对赌指标,使用的情况非常少。

案例:香雪制药收购湖北天济55%股权(2016年3月)香雪制药与转让方约定业绩承诺要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两个经营业绩指标需同时完成,否则视为业绩承诺未完成。

三、补偿机制分析(一)业绩补偿1、现金补偿及补偿计算公式现金补偿为并购对赌业绩补偿最主要的方式,包括仅补偿利润差额、考虑交易对价的利润补偿。

其中,最常采用的为后一种补偿方式。

具体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1)仅补偿利润差额案例:通化金马收购永康制药100%股权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补偿金额=累积净利润预测数-累积实际净利润审计数-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2)考虑交易对价的利润补偿案例:宝莱特收购常州华岳微创医疗60%股权(2016年6月)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当期应补偿金额=(基准日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基准日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按照公式计算值为负值时,取0,即补偿金额不冲回)(3)约定业绩差额倍数的补偿案例:香雪制药收购湖北天济55%股权(2016年3月)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补偿金额=(乙方当年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湖北天济合并报表当年实际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总额)×4;或/及补偿金额=(乙方当年承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湖北天济合并报表当年实际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总额)×4。

若出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任何一个指标未完成的情况,乙方应支付的补偿金额按照未完成指标的补偿金额计算;若出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税后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两个指标均未完成的情况,乙方应支付的补偿金额按照上述两个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股份补偿及补偿计算公式股份补偿主要是在换股(部分换股)收购中用到,通常与现金补偿结合使用。

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有:(1)现金补偿优先,不足部分股份补偿案例:蓝丰生化收购方舟制药(2015年5月)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如标的公司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低于补偿主体承诺的对应年度净利润,则补偿主体应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签署时其持有的方舟制药股份比重优先以现金方式对蓝丰生化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股份方式补偿。

各补偿主体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之和(含减值补偿)不超过本次交易总价。

各补偿主体互相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对于各补偿主体股份补偿部分,蓝丰生化有权以 1 元的总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的对价总额-已补偿金额;(如依据上述计算公式在各年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0,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现金补偿后仍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为10.68元/股;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配,并且补偿主体以股份方式补偿的,补偿主体应将对应当期补偿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配部分随补偿股份一并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税前)×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并且补偿主体以股份方式补偿的,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2)先现金补偿,到期股份补偿并退已补偿现金案例:苏宁环球收购上海伊尔美港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16年7月)交易对价为股份、现金各10400万元,业绩承诺期间为2016-2018年。

①2016年度和2017年度,如果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大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内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如果当年应补偿金额为正数,则进行补偿;如果当年应补偿金额为负数,则对上一年度已补偿金额进行返还,返还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已补偿金额)②盈利预测期间届满时,即2018年度,若伊尔美港华2016、2017、2018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总和,认购方应当按照应补偿股份总数进行股份补偿,同时,苏宁环球应将认购方2016、2017年度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部分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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