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城镇)批次用地报件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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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材料清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纸质报件材料受理条件:建设项目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报件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纸质、电子版PDF版)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须附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确认盖章)。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红头文件原件)(建设单位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项目建设依据:审批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等。

备案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原件)、项目投资登记备案表(原件)(光伏项目)。

核准项目提供符合项目“十二五”规划依据,提供发改委项目可研报告审查意见、(风电项目同上),建设依据提供(彩色复印件、电子版PDF格式)。

3、项目管辖地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意见(原件)。

4、标注申报项目位置的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原件),图上准确标出拟用地范围,并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盖章、签字确认。

(线性工程公路可使用县级规划)5、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省级国土部门审查意见(原件)、省级国土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原件),工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生态园等园区内的项目可不再提供。

6、矿山项目需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7、提交土地预审电子报盘(光盘),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备注:1、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听证会议纪要或委托调规的证明材料(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2、对涉及天然牧草地的项目用地需提供项目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对牧草地质量评价证明文件(逐级申报,提交省农牧厅证明文件);对涉及林地、特别是位于自然保护区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或同意使用林地书面意见;对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根据国土资发(2014)18号文要求对拟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等级进行确认,提出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补充方式、资金拟安排情况;提交项目辖区人民政府耕地补充承诺函原件。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立法调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震减灾的要求,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依法做好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及职责的通知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及职责的通知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及职责的通知更新日期:2011-10-2710:24:05索引号:530181-008974-20111027-0001发布机构: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2011-09-27名称: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及职责的通知文号:安政发〔2011〕25号职责通知流程△主题词:国土土地报批△△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及职责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80号)、《昆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安宁市人民政府第19号公告)、《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各管委会土地收储和土地一级开发权的决定》(安政发〔2010〕16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切实明确职责,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服务、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改变“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用大家管”的用地管理格局,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进程,加大土地供应力度,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街道、各部门严格按照规范的土地报批和供应工作流程及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一、用地报批方式及程序(一)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方式:城镇批次用地报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城镇批次用地报批主体为市人民政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成员单位配合,共同组织报批资料;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主体为用地单位,以用地单位为主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成员单位配合,共同组织报批资料。

(二)供地方案报批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方案、协议出让供地方案、划拨供地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云政发[2012]156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云政发〔2012〕15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我省“两强一堡”战略的实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昭通等15个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针对昆明市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实际,现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审批权,该条款规定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审批权不变。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家和省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审批。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下放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建立完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机制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州、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联合会审、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内部监管等工作制度,优化规范供地方案编制、报批、审核、归档、实施等有关工作;明确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各部门责任,强化协同配合,提高服务效能。

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严格实行具体建设用地供应在线备案制度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后,要及时将审批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云南省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征转用报批流程

云南省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征转用报批流程

云南省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征转用报批流程云南省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征转用报批流程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及《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一般采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申报,不符合的,一般采用城镇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申报。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令)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实行分级预审制度,根据立项机关确定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出具初审意见,其下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用地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而后,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按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详见附件一)准备申报材料后,上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审查,再行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省政府审批。

注: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70公顷的,需上报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城镇(城市)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单位按照《城镇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详见附件二)准备申报材料后,上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审查,再行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省政府审批。

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范围内的,需最终上报国土资源部及国务院审批,且每年仅可报批一次。

附件: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二、城镇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附件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材料1.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用地请示文件;2.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4.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5.拟征收(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县级国土局盖章);6.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7.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9.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1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13.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1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15.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及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16.征地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听证会议纪要);17.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18.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的项目提供);19.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20.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21.土地复垦方案;22.涉及规划调整的,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23.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其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需附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及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2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2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6.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供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及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受让者草签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27.项目用地所使用的控制指标;2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29.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0.补充耕地位置图(在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31.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规划调整批复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调整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32.用地涉及林地的需要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水域水利设施的需提供水利部门的审核意见,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区域的需要提供文物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3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自2007年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以来,各地按照新的规定要求报批用地,保障了城市建设用地,但也存在用地从申报到实施周期偏长,不少城市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用地报批效率,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现就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事权和责任在总结分析各地实践情况、完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

坚持明晰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部重点对城市申报用地符合规划计划、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对具体用地落实规划用途、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审查把关,城市政府具体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从城市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城市政府实施征地供地等各环节入手,进一步改进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提高效率,缩短用地报批周期。

实行新申报用地与批准用地的征地供地等情况挂钩,促进城市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二、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工作(一)控制城市申报用地规模。

城镇批次用地报批工作流程图

城镇批次用地报批工作流程图

城市(镇)批次用地报批工作流程图附件:一、报件清单:1、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2、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3、批次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4、土地分类(含坝子面积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5、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6、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收意见;7、现场踏勘报告;8、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若无,须由当地林业部门出具林地手续正在办理,同意国土部门先行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初步意见。

二、报批费用: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2.6万元/亩;2、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1.0666万元/亩;3、耕地开垦费1.26万元/亩(水田)、1.08万元/亩(旱地);4、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及各类财政计提费用在供地环节缴纳。

单独选址用地报批工作流程图附件:一、报件清单:1、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2、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规划审查意见;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不需提交的应出具项目立项机关确认意见);7、建设用地土地分类(含坝子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8、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收意见;9、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0、现场踏勘报告;1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备案证明或审批文件(限于直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承诺书;13、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若无,须由当地林业部门出具林地手续正在办理,同意国土部门先行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初步意见;14、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的,应提供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批复文件。

二、报批费用: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2.6万元/亩;2、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1.0666万元/亩;3、耕地开垦费1.26万元/亩(水田)、1.08万元/亩(旱地);4、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及各类财政计提费用在供地环节缴纳。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17次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调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及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各类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或授权园区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同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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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城镇)批次用地报件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及拟供地项目说明(原件1份);
2.拟征收(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3.本州(市)内自行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经省厅同意的跨州(市)委托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协议,及被委托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4.**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出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5.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及履行征地程序的说明;
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社保局负责);
7.上一年度的城市(城镇)批次用地使用情况说明,要求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面积、审批单位及文号;
8.征地听证材料(原件);)
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1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
11.拟占用土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及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3.符合城市规划的说明和地块位置图;
14.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15.拟用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可研、初设批复文件;
以上批次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在5MB以内),及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省厅网站上下载更新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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