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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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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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PPT学习教案一、背景知识1.1 行政赔偿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请求人给予经济赔偿的行政行为。

其特点是强制性、终局性、权利性和兜底性。

1.2 行政补偿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补偿是指国家政府为弥补因国家行为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而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

其特点是自愿性、履行性、补正性和预防性。

二、案例分析2.1 行政赔偿案例某市某学校因为发生火灾,造成多间教室、宿舍、食堂设施和器具被毁损。

经过调查,发现火灾是由学校管理方面的疏忽所致。

学校通过行政诉讼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并得到了赔偿。

2.2 行政补偿案例某市政府在修建城市轨道交通时,在市民居住区附近进行了爆炸作业,引起了周围多家房屋的房顶破损、招牌掉落等损失,政府与市民协商后决定进行行政补偿。

三、课堂讲解3.1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是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申请赔偿人的请求进行裁决后,给予申请赔偿人一定金额的赔偿。

行政补偿是国家政府为弥补因国家行为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而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国家行为而导致的合法权益的损失。

3.2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因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导致的的损失赔偿。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因国家行为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失进行弥补。

3.3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申请方式对于行政赔偿的请求,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行政补偿的请求,申请人同样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四、反思思考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两者都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这些问题,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同时还要学会正确的申请方式和把握好时机。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政府和公民之间保持相互信任的桥梁,在实现社会和谐、公正、公平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12月13日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当赔则赔、应追尽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法治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

第五条行政赔偿和追偿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追偿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章法学课件

第二十章法学课件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1.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 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 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法院解决行 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步骤和时限。
2.行政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是指 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 须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 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 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 而解决赔偿争议的一种制度。
(二)行政补偿的方式
除金钱补偿外,还可以采取 (1)返 还财物,(2)恢复原状,(3)安排 就业,(4)减免税收,(5)在人、 财、物上给予优惠政策等多种多 样的灵活形式。
名词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
THANKS
谢谢
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 受到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行使职权的侵害,受害人向人民 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 予行政赔偿的程序
第五节 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 标准
行政赔偿的方式是承担赔偿责任 的各种形式。
一般来说,赔偿方式主要有金钱 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
第六节 行政补偿
一、行政补偿的概述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 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 为给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由行政主体依法与行政相 对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与 其相应补偿的制度。
二、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一)行政补偿的范围 (1)土地征用的补偿 (2)公用征调的补偿 (3)房屋拆迁的补偿 (4)公务协助的行政补偿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节 行政赔偿关系的主体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主 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 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标准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的行为。

行政赔偿标准是对行政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首先,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受损方的损失情况、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限制赔偿范围,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赔偿标准应当与实际损失相适应。

对于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行政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对于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损失,行政赔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方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非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赔偿,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赔偿标准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匹配。

对于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赔偿标准应当予以严格规范,加大赔偿力度,对其造成的损失给予充分赔偿,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最后,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注重对受损方的保护。

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尊重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因行政赔偿标准不合理而给受损方造成二次伤害。

总之,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与实际损失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匹配,注重对受损方的保护,确保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行政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提高行政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章行政赔偿

第二十章行政赔偿
、归责原则、范围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行政追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及类型
第二十六章 行政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判决的类型 行政裁定的概念 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七章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再 见 !(全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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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特征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举证责任概念、分担原则 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起诉的条件 一审、二审的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类型

行政法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行政法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二十一章行政补偿第一节概述一、行政补偿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

其特征有:一是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

二是行政补偿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并且是其遭受了特定的损失。

P264三是行政补偿必须以损失发生与合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政补偿方式多样,还可以是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妥善安置。

五是行政补偿的原则是正当补偿,由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

六是行政补偿多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后。

其与行政赔偿的区别为:一是引起原因不同。

二是性质不同,行政补偿不属于责任范围,而行政赔偿则属于行政责任。

三是发生时间不同,行政补偿往往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前。

四是标准不同,行政补偿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由法律规定;行政赔偿则据实赔偿。

五是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补偿适用行政程序,而后者可能会运用司法程序。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P263—264三、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P264--2661、社会公共负担平等说2、结果责任理论3、特别牺牲说4、人权保障论5、社会协作理论6、社会保险论第二节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一、范围指行政补偿责任的范围,相对人取得行政补偿的范围。

通常包括如下情形:1、土地征用补偿。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3、公用征调补偿。

4、执行治安职务损失补偿。

5、紧急避险补偿。

6、军事训练补偿。

7、高度危险工程补偿。

8、行政行为废止补偿。

9、公民主动协助执行公务的补偿。

10、其他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补偿。

二、行政补偿方式分为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两种。

直接补偿以金钱与财物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损失。

间接补偿则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给予的补偿。

直接补偿包括金钱补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间接补偿包括资源调配上的优待,减免税费,授予某种特许权,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等。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一、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什么《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赔偿特征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

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

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赔偿原则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违法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造成损害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

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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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指代表国家处理行政赔偿请求、 指代表国家处理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 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赔偿义务 法律、 机关 2、受委托的组织——赔偿义务机关:由 受委托的组织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机关撤销与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 案例:张某因行凶打人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 局拘留10 10天 张某不服, 局拘留10天,张某不服,遂向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拘留15 15天的复议决 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拘留15天的复议决 定,并交付海淀区公安局执行。拘留执行完 并交付海淀区公安局执行。 毕以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以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 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 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法院经过 审理撤销了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 审理撤销了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因此张某 要求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赔偿, 要求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赔偿,两个机关均 不予理睬,张某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不予理睬,张某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违法
2年 年
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3个月 个月
2个月 行政赔偿诉讼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2、举证责任合理分配 3、法院判决不受行政行为的限制
三、附带行政赔偿程序 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 行为违法或者要求撤销该行为时, 行为违法或者要求撤销该行为时,可以 附带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附带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案例: 2004年 21日 案例 : 2004 年 4 月 21 日 , 罗朝晖雇用的司机赖升华驾 驶的汽车在滨海大道沙河路段被省边防总队某支队截 由于赖升华无法提供车上货物的正式发票, 停。由于赖升华无法提供车上货物的正式发票 ,这批 货物连同车辆一起被移交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处理。 货物连同车辆一起被移交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处理。 同年6 28日 南山分局以“ 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同年 6 月 28 日 , 南山分局以 “ 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 为 作出了对货物没收并拍卖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由,作出了对货物没收并拍卖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经过反复交涉, 经过反复交涉, 南山分局无法确认罗朝晖具有违法的 主观故意,因此于2004 10月15日解除了扣车的强制 2004年 主观故意 ,因此于 2004年10月15日解除了扣车的强制 措施。罗朝晖到停车场取车时, 措施。 罗朝晖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才开了一年半 的新车有了明显的碰撞和修复的痕迹。 的新车有了明显的碰撞和修复的痕迹 。车辆行驶总里 程数从扣押时的“81050”变为 86515”。即使这样, 变为“ 程数从扣押时的 “ 81050 变为 “ 86515 。 即使这样 , 停车场还要求缴纳提车费和拖车费9800 9800元 停车场还要求缴纳提车费和拖车费9800元,罗朝晖才 能开走汽车。 能开走汽车。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 使行政职责,侵犯公民、 使行政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由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的制度。 赔偿责任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侵权主体 主体要件 行政侵权主体 2、行为要件——违法行为 行为要件 违法行为 3、结果要件——损害事实的存在 结果要件 损害事实的存在 因果要件——具有直接的相当因果关系 4、因果要件 具有直接的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
(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A、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 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 B、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 害或死亡的。C、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害或死亡的。 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主体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2、行政主体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 财物、摊派费用的;( ;(4 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 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应予赔偿的范围 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1、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违法拘留; A、违法拘留;B、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 的行政强制措施;C、非法拘禁;D、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 人行为 2、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 紧急避险 第三人的过错 正当防卫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较: 比较:行政诉讼原告与国家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行为 被确认违法
2年 年
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30日 日
2个月 个月
向上一级法院 赔偿委员会 要求作出赔偿决定 2个月 个月
向赔偿义务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院国家赔偿确认程序
向法院申请确认违法
2年 年
审查立案 立案 审查裁定不确认 违法或逾期不裁定
30
决定不予受理
4、复议与赔偿义务机关 (1)复议机关维持原状或减轻损害的——最 复议机关维持原状或减轻损害的 最 初作出侵权损害行为的行政机关 加重的损害部分 (2)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5、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权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 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 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没有加重的 损害部分
(二)先行处理程序 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由赔偿义务 机关对赔偿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 程序。 程序。
1、先行处理是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之前适用的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之前适用的程序。 2、先行处理主要解决的是赔偿问题,而不 先行处理主要解决的是赔偿问题, 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问题 3、先行处理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 先行处理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 4、在赔偿义务机关一并处理违法性及赔偿 问题时, 问题时,行政程序区分为行政机关对于违法 性的确认及行政机关对赔偿问题的确认。 性的确认及行政机关对赔偿问题的确认。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金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相应的赔 偿金或所得价款) 偿金或所得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违法拘留或 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的、 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 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 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 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5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向上一级法 院申请复议
具备“单独提起” 1、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 2、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 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 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 3、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 服的, 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赔偿诉讼, 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依照行政诉 讼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讼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 18条规定 条规定: 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复议机关的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 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 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 议机关为被告。 议机关为被告。
四、行政赔偿的方式 (一)支付赔偿金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
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 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 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因误 医疗费、 (1)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 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5 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最高额10倍或20 10倍或20倍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最高额10倍或20倍)、 所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所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总额为20 20倍 (总额为20倍)
2004年 日施行的《 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 第十六号规定, 下列情形, 适用民法通 第十六号规定 , 下列情形 , 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由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 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 造的构筑物因维护、 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造的构筑物因维护 、 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 堆放物品滚落、 人损害的; 树木倾倒、 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附 落致人损害的。 落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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