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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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4.13
•【文号】国税函[2004]496号
•【施行日期】2004.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
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4]49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2〕96号),我局曾在2003年11月2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57号)做了批复。

为便于执行,现就来函提出的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依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规定只设定注册资本或总股本,不核准投资总
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投资总额问题,经研究,同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规定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推定企业的投资总额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企业所得税新规定(修订)

企业所得税新规定(修订)

企业所得税新规定(修订)(一)免税收入制冷剂改造赠款对经国家环境爱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剔除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07月22日国税函[2005]700号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股权分置流淌股对价收益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2005年6月13日)全国社会保证基金股权投资收益鉴于这种投资属于股权性质投资,因此,对全国社会保证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所获的收益,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证基金有关税收政策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全国社会保证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5]27号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

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二)应税收入托付理财取得收入纳税人按规定托付金融机构理财取得的收入按投资收益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咨询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06号注:扣除项目(一)限额扣除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对没有主营业务收入,要紧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支出可在不超过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的规定比例范畴内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率知多少

企业所得税税率知多少

企业所得税税率知多少作者:梁晶晶来源:《山东国资》 2021年第4期梁晶晶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都是25%,但随着国家优惠政策的陆续出台,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都出台了不同的优惠税率。

法定税率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府报告中提出“自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由实际税负率5%降至2.5%。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海税局确认和同意了本次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上海税局确认和同意了本次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上海税局确认和同意了本次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2020年12月10日晚间,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说明了相关股东分立时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分立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本次分立未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因此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缴纳问题。

本次分立交易各方符合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分立时暂不涉及所得税缴纳问题,具体如下:根据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分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要求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超捷股份分立时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100%,符合上述规定。

2017 年3 月1 日,超捷股份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交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说明公司符合上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重组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递延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932.66 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7 年3 月1 日就本次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确认和同意。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3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六)《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税总函〔2015〕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税总函〔2015〕3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税总函〔2015〕311号2015.6.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1日原文地址:/law/5416.html。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基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基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基调整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税率与税基是企业所得税征收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基调整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指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的纯利润所得进行扣除后,按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额。

税率的调整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

近年来,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降低企业税负,我国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

具体来说,自2008年至今,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三次调整。

首先在2008年,我国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降至25%;其次在2018年,我国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了税率优惠政策,分别将税率降至20%、10%和5%;最近在2020年,我国进一步降低了普通企业的税率,将税率调整为25%。

税率的调整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降低税率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税率的降低可以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促进创新和就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指纳税人应纳税的所得额。

税基的调整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税基的调整主要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整。

减免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利息、租金、研究开发费用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抵扣的项目。

税基的调整旨在鼓励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通过减免税收和扣除项目的政策,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资金,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此外,合理的税基调整还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推动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总结起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基调整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降低税率和调整税基,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发展空间和竞争力。

同时,合理的税基调整可以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研投入,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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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
税率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1.04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号 2005
年1月4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90号)收悉,批复如下:
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是1993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有线无线通讯终端设备、传输设备等。

2004年6月,该公司被上海市科委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GSM 移动通讯手机属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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