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信访事项省级复查复核工作关系的请示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巴府办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完善信访终结机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巴中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巴中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信访事项初次处理或复查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复查或复核申请、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综合协调机构,办理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初次处理或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可责成直属工作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但原已参与信访事项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复查或复核建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局,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豫政办[2010]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1.07【实施日期】2010.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0〕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复查复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人民政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省人民政府。
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复查或者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是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四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四)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晋政办发〔2020〕8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8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0日山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因信访人不服本省行政机关针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有错必纠,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能,办理应由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承担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三)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四)办理复核意见经审核通过后的网上信息录入;(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访【发文字号】川府发[2008]1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04【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9号二○○八年七月四日)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更好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综合协调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办理应由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二)责成省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省政府信访办。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并提出复。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复查、复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复查、复核工作。
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应的复查、复核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信访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二)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三)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四)办理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备案;(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复查、复核机构依法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保证与复查、复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复查、复核申请。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和实事求是、公正合理、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复查复核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查复查复核申请;(二)出具书面复查复核意见;(三)研究复查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或者专项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二)对本地区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下级行政机关在复查、复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并视情况提出问责建议。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或者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复查复核工作机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复查复核工作专家库。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
被申请人是指原信访事项处理机关和复查机关。
第八条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书以及送达回执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复查复核申请材料可以采取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形式提交。
第九条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
信访复查复核申请

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尊敬的领导:我是某市某区的一名市民,现特向您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申请。
我作为市民的一员,对政府的工作非常关心,也希望能够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然而,在某一事件上,我对政府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希望能够得到复查复核的机会。
具体来说,这起事件是关于某市某区的一处环境污染问题。
近期,我注意到某区的一家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大的环境污染问题,给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作为一个关心环保问题的市民,我无法忍受这种情况的发生,于是我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然而,我对政府在处理此事上的态度和结果表示质疑。
首先,在我举报后的几个月内,相关部门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存在。
其次,政府在与化工厂方面的沟通和协商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权益和利益,导致化工厂方面并未采取积极的改善措施。
最后,在政府最终作出的处理结果中,对该化工厂的处罚力度过轻,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我对政府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并希望能够得到复查复核的机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有权申请信访复查复核。
信访复查复核是一种行政复议的方式,旨在确保政府在决策和处理事务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众利益。
我相信,通过复查复核,可以纠正政府在处理此事上的错误和不公,并为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在此,我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关注,尽快启动信访复查复核程序,对政府在处理此事上的决策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查。
具体来说,我希望复查复核的过程能够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包括居民、化工厂方面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确保复查复核的结果客观公正。
同时,我也希望政府在复查复核的过程中能够更加重视居民的权益和利益,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我希望政府能够对该化工厂做出更加严厉的处罚,并确保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我相信,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的机制,政府可以及时纠正错误,保护居民的权益,为社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衷心希望领导能够予以关注和支持,并尽快启动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鄂政发[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1〕6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0月9日湖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查复核,是指信访人对本省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
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与本级信访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部门承担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复查复核机关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具体办理复查复核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以及举行听证会;(三)审查原处理、复查意见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复查、复核意见;(四)督促复查、复核意见的履行;(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复查复核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六)负责信访终结方面的工作;(七)承办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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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更好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综合协调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省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省政府信访办。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七)办理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五)属于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管辖。
第五条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请求复查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请求复核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请求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要求;
(二)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
提出复核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同时提交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信访人。
(二)受理。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初步审查。
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在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
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充,所需时间不计入
受理期限。
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办理或复查意见的,经请示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同意后,将有关信访事项发回该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
由其转交对该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办理(或复查)。
(三)审查。
对诉求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审查。
对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原办理或复查意见与信访人所提供事实依据明显不同的,应重新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亦可退回并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或复查;对原办理意见明显错误的,应直接予以纠正;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由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协调组织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核)。
(四)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审查完毕后,由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复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同志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的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五)答复。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在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七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其他规定:
(一)信访人应当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逾期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视为自行放弃请求复查(复核)权利,原处理(复查)意见即为信访终结意见。
(二)在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过程中,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复查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进行。
经过听证的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市(州)和省直部门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听证。
(三)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成省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承办的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
(四)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
直接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信访人而被拒绝接收的,留置送达,并在复查(复核)办理卷宗中将情况予以记录。
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存根。
受送达信访人下落不明或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送达完毕后,复查(复核)的有关材料由复查复核机构归档保管。
(六)本办法有关“5日”、“3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