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研发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征税收入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2016年,中国政府实施了一项重大改革,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促进中国的创新能力。
政策的目的是帮助中国企业鼓励研发活动,支持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阐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内容,并分析其对企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首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针对企业的税收政策,旨在增加企业投资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以支持企业研发活动。
具体而言,政策规定,如果企业投入资金用于研发,那么费用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加计扣除。
本政策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从5%提升到15%,即如果企业投入资金用于研发,那么该费用可以按15%加计扣除,而不是现有的5%。
其次,本政策还规定,企业投入资金用于科技改造、设备更新及改进生产技术,那么费用也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加计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政策规定,如果企业投入资金用于科技改造、设备更新及改进生产技术,那么费用可以按照30%的比例加计扣除,而不是现行政策的15%。
此外,本政策还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当年和次年投资,用于研发和科技改造等目的,未能使用的相应投资金额,可以累计至5年内加计扣除。
政策还规定,企业在投入资金用于研发药品、疫苗等生物技术领域的投资额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新政策旨在帮助企业鼓励研发活动,支持科技改造、投资研发的药品领域,以及降低企业的税负,以支持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有着重大的积极影响。
首先,这项政策规定,企业投入资金用于研发,那么费用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加计扣除,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其次,政策还利用税负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投入研发活动,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从而加快经济发展。
此外,政策也有利于消费者。
首先,政策帮助企业鼓励研发活动,以更新设备、改进生产技术,从而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受益。
其次,政策还有助于科技进步,研发成果将有利于改善消费者的生活质量,提升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从而增加消费者的收入。
会计实务:关于财政性专项用途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问题

关于财政性专项用途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问题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9年接受政府的技术开发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相关领域先进技术开发。
年末,企业准备了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资料,准备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人员审阅了备案资料后告诉企业财务人员,由于技术开发项目中使用了财政拨付资金,不能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那么到底可否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费用呢?对此笔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研究,结果是肯定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主要原因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也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这些规定来看,企业通过有关部门联合取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应当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范畴。
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财务核算上讲,这部分研发资金政府部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实行专账核算。
应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相应发生的研发支出包括购置仪器等的折旧、专利技术的摊销等直接冲减,不计入当期损益,不进利润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存在税前列支问题,自然不能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研发项目”: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名称。
2.第2列“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第3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第4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第5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第6列“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第7列“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8.第8列“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9.第9列“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填报纳税人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119号文、97号文、40号文三文对比,且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与不变 谢华峰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 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条款废止]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 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 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 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 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 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 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 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工。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 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 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 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 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 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 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 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 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 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 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 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 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 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 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 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 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 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 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 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 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 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其他提示事项: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 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 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通过科技部门咨询。国科发政[2017]211号 •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
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规定了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 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 关资料备查。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理解

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理解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有心留意,就会发现很多增值税业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当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加之简易计税方法的存在,原本不应存在差额征税的问题。
为什么营改增后,出现诸多“差额征税”的业务呢,这需要从源头上说起。
“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余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
为什么营业税时期,出现差额征税呢?主要为了税负公平,消除重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同时规定,运输业务、旅游业务、建筑工程分包及金融商品买卖等业务可以差额征税。
同样,财税〔2003〕16号也规定了一些适用差额征税的业务。
比如: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对于建筑工程分包,为什么会适用差额征税呢?主要原因:总包对于分包业务并没有实际提供服务,让总包就其没有实际提供的服务缴税,对总包不公平,而且分包单位已经就其分包的服务缴纳了营业税,因此总包可以按剩余部分(自身提供服务部分)缴税,符合税负公平原则。
比如:工程总价款1000万元,分包300万元,则分包方按300万元缴税,总包方按700万元(1000-300)缴税,实际上还是相当于按1000万元缴税,只不过由两个纳税人负担。
如果不分包,全部工程由总包完成,则由总包全额缴税,计税营业额仍然为 1000万元。
因此,差额征税并没有减少税收,只是纳税人发生变化,这也是税法允许差额征税的主要原因。
另外,差额征税还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体现了税负公平。
营改增以后,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范围较广,且部分行业的部分支出无法取得符合增值税规定的进项凭证等原因,差额征税仍然在多个行业中有所保留。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指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研发费用可以给予额外的加计扣除,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研发费用包括科研开发费、试制费、研发设备费、试用费、差旅费等,可以作为企业营业费用用于计算企业税前扣除;另外,企业的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还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税负,也就是将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再次扣除。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例扣除可以达到300%,即由正常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三倍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此外,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可以按400%或者500%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
另外,政府还给予企业一定的抵免税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可以直接从应缴的税款中抵免。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为企业提供了税务上的优惠,可以有效鼓励企业发展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为企业节税减负提供了有效支持。
2022会计继续教育课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考试答案

2022会计继续教育课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考试答案单选2.基础信息表中,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只能选()。
A.纳税调整法B.备抵法C.应付税款法D.纳税影响法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A.15%B.30%C.20%D.10%D.《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5.《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A.8%B.10%C.5%D.15%A.以前年度B.当年度C.跨年度D.特殊年度7.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A.权益法B.权益或成本法C.成本法D.任何方法8.居民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境外分支机构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
A.大于零B.等于零C.小于零D.小于1万9.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6B.5C.10D.810.投资者取得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以赚取差价,则购买的国债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通过()科目核算。
A.金融资产B.非交易性资产C.非交易性金融资产D.交易性金融资产1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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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发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征税收入并加计扣除
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能简单地认为作为不征税收入就是对企业最有利的,应该根据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用途以及企业是否处于优惠期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得出最有利于企业的方案。
如一纳税人取得一笔可确认为财政性资金的不征税收入,且将该笔收入用于研究开发项目,那么是否可以选择将该笔收入按应税收入进行申报,将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一、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在上述案例中该纳税人取得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不过通知第二条同时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可税前扣除,同时也不能加计扣除。
二、必须作为征税收入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财税〔2011〕70号的3个条件,则必须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财税〔2011〕70号的3个条件或者企业选择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
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如果发生的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三、做出征税与否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
1.财政性资金的用途
如果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之外的其他支出或者用于构建固定资产,从长远来考虑,收入与支出是相等的,对企业的整体没有影响。
从短期来考虑,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当期不征税,后期不得税前扣除,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如果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并且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从长远来看,可税前扣除金额大于收入额,企业将其作为征税收入是比较合适的。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财政性资金的用途并权衡企业的总体情况来判断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2.企业是否属于减免税期
如果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年度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则企业可以选择将财政行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取得年度无需纳税,以后年度的支出还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两个年度的数据来看一下企业应该选择哪个方案:(1)2012年度
如A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10至2015年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2年取得1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的3个条件,假设A企业2012年度除了100万元的财政行资金之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如果A企业选择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应纳税额为0元。
如果A企业选择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应纳税额为0元。
(2)2013年度
假设2013年度A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50万元用于研发支出并且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除此费用之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50万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2.5%。
如果A企业选择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应纳税额为0元。
如果A企业选择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应纳税额为6.25万元。
因此,通过以上数据分析,A企业选择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结论:
当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税收政策时,不能只考虑当前利益,应综合企业各种因素进行测算考量,应选择执行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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