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桂价格〔2018〕43号附件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市政〔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18年,我市再次对2017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

经清理,现对决定继续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修改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17〕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工作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的,有效期为2年。

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2件)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桂林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6日附件1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2件)附件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附件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正)(2008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

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3]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3]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1993年12月2日桂政发〔1993〕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3〕94号)发出后,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进一步开展了对各种收费项目的清理,取消和制止了一批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项目。

按照自治区党委的部署,现决定将各地各部门清理出来的第二批不合理收费项目一百七十八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乱收费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抓紧时间继续进行清理和处理,务必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基本上把各种不合理收费取消。

二、各级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工作,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以外,凡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桂办发〔1993〕32号)中明确停止的八种乱收费都必须坚决纠正和制止。

三、做好整章建制工作。

今后,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审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外,其他部门和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继续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或擅自扩大收费服务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收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属于行政性收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拨款,事业性收费也要全额存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照收费单位用款计划审批回拨。

【精品文档】2018广西高考加分政策及审核程序有哪些-word范文模板 (4页)

【精品文档】2018广西高考加分政策及审核程序有哪些-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8广西高考加分政策及审核程序有哪些高考的加分政策一直都是高考生十分关注的,那么你知道广西的高考加分政策有哪些吗,他的审核程序又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8广西高考加分政策及审核程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广西2018高考加分政策根据我区《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招考委〔201X〕9号)、《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1X〕5号)和《关于解释我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桂考院〔201X〕308号)的有关规定,我区2018年高考报名期间按如下加分项目采集有资格考生的相关信息。

一、加分政策(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普通高考统考成绩 (以下简称总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对烈士子女考生,总成绩加20分。

2.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成绩加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县)和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同等待遇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成绩加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等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成绩加10分。

评审专家操作指南

评审专家操作指南
3) 注册成功后进入政采云平台首页 https:/// 4) 点击用户登录,输入注册的账号或手机号码、密码登录到用户中心。
2. 资料维护
路径:用户中心—信息资料管理—基本信息。
1) 评审专家用注册账号首次登录后需维护个人资料,输入基本信息、工作履历、 现有职称、执业资格等(页面中带星项属于必填项);
第4页共7页
3) 评审专家状态变为“注销中”,需财政两岗审核后生效。 注意:注销中的评审专家不能参与项目的专家抽取。
五、评审专家请假
说明:评审专家临时有事不能参加已定的项目评审工作,可临时请假。请假 有三种方式:登录系统临时请假、短信请假、或项目经办人代为请假(注意:在 区划财政设置的允许临时请假的时间范围内专家可通过前两种方式请假,超过允 许请假的范围请假会失败,建议联系项目抽取经办人)。 (一)登录系统临时请假:
本指南可能包含技术上不准确的地方、或与产品功能及操作不相符的地方、 或印刷错误。政采云将根据产品功能的增强而更新本指南的内容,并将定期改进 或更新本指南中描述的产品或程序。更新的内容将会在本指南的新版本中加入。
版权所有©政采云 本指南适用于政采云平台—广西评审专家。未经政采云书面许可,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修改本指南的部分或全部,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
路径:用户中心—专家请假—专家请假管理。 1) 评审专家登录平台,在临时请假页面点击【新增】; 2) 输入项目唯一识别码、手机号码、请假理由等,点击【提交】,请假成功。
(二)短信请假: 说明:评审专家在参加项目评审的短信上,通过直接回复【项目识别码 QJ】
来请假,请假成功后会收到一条回复短信。
(三)项目联系人代为请假: 说明:如果专家超过临时请假时间范围,可联系项目抽取经办人(参加评审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南物价〔2018〕62号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南物价〔2018〕62号
南宁市物价局
2018年4月27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物价〔2018〕62号
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南宁供电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价格〔2018〕43号)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4.27
施行日期
2018.04.27
文号
南物价〔2018〕62号
主题类别
电力及电力工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桂财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按规定进行收入分成。

2017年7月1日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本办法规定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在2017年7月1日前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入矿业权出让计划的探矿权采矿权仍按评估价作为出让起始价组织出让,并按成交价缴纳。

2018年已按原分成比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桂财综〔2014〕52号)文件规定,下同)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本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调库;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已按原分成比例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调整办法将另行通知。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截至2017年6月30日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区直煤矿煤炭生产用电按上表电解铝类电价降低6分钱执行。
附件2:
广西电网输配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时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0.4436
0.4286
0.4136
-
-
-
两部制
-
0.2702
0.1243
附件1:
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基本电费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时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0.5283
-
-
1-10千伏
0.5233
35千伏及以上
0.5233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不满1千伏
0.8175
-
-
10千伏
0.8025
35千伏及以上
0.7875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抗灾救灾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0.5386
220千伏及以上
0.5200
三、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4925
-
-
1-10千伏
0.3875
-
-
35千伏及以上
0.3795
-
-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其中:两部制(不含电解铝等类)用电1.5分钱,其他各类用电2.5
分钱;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0.0993
0.0793
34
27.5
其中: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解二氧化锰、电炉黄磷、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用电
-
0.2216
0.083
0.0598
0.0412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价格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用户继续执行
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7年-2019年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80%计算,实际运行中综合线损率超过6.80%
带来的风险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低于6.80%带来的收益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电力
两部制
1-10千伏
0.6261
34
27.5
35-110千伏以下
0.6011
110-220千伏以下
0.5761
220千伏及以上
0.5561
其中: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解二氧化锰、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用电
1-10千伏
0.5875
35-110千伏以下
0.5618
110-220千伏以下
用户各分享5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