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及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来源:时间:2012-08-17浏览:1863次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
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doc

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作者:陆青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06期摘要:《合同法》第97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
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
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
《合同法》第97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
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
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关键词:合同解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6-0072-15一、序说民法上若干基本问题,在实务上经常发生疑义,造成解释适用上的困难。
其中,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问题,就是最值得注意的争议之一。
就此问题,学理和实务虽多有讨论,但历时十余载,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由此造成一种奇怪的现象,即:一方面,人们依然乐此不疲地解读和争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效果规定的“本义”;①另一方面,在“一片繁华”背后,是对一系列与解除效果相关的实际问题漠不关心,又或者力不从心。
②在合同解除效果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同样有些“摇摆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曾专门刊载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桂冠电力案”)。
其[裁判摘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活中我们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在签订了合同后,会出现不能履⾏合同的事情,⽐如说合同解除,那么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的问题有所帮助。
⼀、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后,因当事⼈⼀⽅或双⽅的意思表⽰,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为。
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的事由之⼀。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或双⽅的意思表⽰,使合同⾃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为,它也是⼀种法律制度。
⼆、合同违约责任(⼀)继续履⾏1、继续履⾏的概念。
继续履⾏也称强制实际履⾏,是指违约⽅根据对⽅当事⼈的请求继续履⾏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其特征为:2、继续履⾏的适⽤。
继续履⾏的适⽤,因债务性质的不同⽽不同.⾦钱债务:⽆条件适⽤继续履⾏。
⾦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不存在履⾏不能。
因此,应⽆条件适⽤继续履⾏的责任形式。
⾮⾦钱债务:有条件适⽤继续履⾏。
对⾮⾦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履⾏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强制履⾏或者强制履⾏费⽤过⾼;(3)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采取补救措施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种独⽴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质量不合格)使履⾏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解决不履⾏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
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上,应注意以下⼏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民法典第五百⼀⼗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换⾔之,对于不适当履⾏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先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这些补救措施。
论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适用关系

( c o l f H ma i e n o il c e c s S h o u n t s a d S ca in e ,No t i a Elc rc P we i e st , o i S r h Ch n e ti o r Un v r iy
B in 0 2 6 C ia e ig1 2 0 , hn ) j
应 当允 许 在 合 同解 除 后 依 约定 要 求 承担 违 约 金 责 任 , 违 约 金 责 任应 优 先 于赔 偿 损 失 责 任适 用 。 且 关 键 词 :合 同 解 除 ; 约 金 ; 偿 损 失 违 赔
中 图分 类 号 : 9 0 4 D 2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2 0 ( 0 2 0 —0 0 0 1 0 — 6 3 2 1 )3 0 5 — 6
第 3 期 21 0 2年 6月
华 北 电力大 学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
NO .3
J u n l f o t C io E e ti P we nv ri ( o i l ce c s o a o r hn l c o r ie s y S ca in e ) r N h c r U t S
说 的解 释 。
( ) 存 说 二 并
( ) 灭说 一 消
持 该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观点 的学 者认 为 : 合 同因解 除而溯 及 “
地 消灭 , 之不存 , 将焉 附? 所 以违 约金 条款 也 皮 毛
收 稿 日期 : 0 20 — 1 2 1—30
作 者 简 介 : 恒 , , 北 电 力 大 学 人文 与社 会 科 学 学 院讲 师 。 蔡 男 华
On t e A p lc to ft e Te m i a i n o h n r c n q i a e m a e h p ia i n o h r n to ft e Co t a ta d Li u d t d Da gs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适用问题研究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适用问题的研究摘要:合同因一方解除的,是否允许另一方主张违约金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自然失效,当然无适用的理由;另一种观点认为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与合同本身的权利义务,在性质上不一样的。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行为之外的给付。
合同本身权利义务的终止,并不意味着违约金的终止给付。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通过对违约金性质的分析以及在对于该问题法理、逻辑、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方面的分析,认为合同的解除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依然有效,应该适用。
关键字:合同解除违约金违约责任正文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是否允许另一方主张违约金责任,是一个探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然而合同的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现在立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①。
对于此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它是以违反有效合同为适用条件,如果合同已经解除,违约金条款自然失效②。
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违约金损失不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范围之内。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接触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有终止履行、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四种情形,并不包括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完全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也不存在使非违约方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之说。
其次合同解除的效力来看。
合同解除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解除则意味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相应地不复存在,依据已经解除的合同的违约条款去主张违约损失,显然始行不通的。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引言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在合同法的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判断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通过一起具体的合同效力案例,分析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和影响因素,以期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
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在本案中,合同效力的判断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其次,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合同必须符合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公证等。
根据以上标准,本案中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且合同内容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同时,合同也符合形式要求,因此合同在签订时是有效的。
2. 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然而,合同效力的判断并非一成不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到影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效力的判断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标的的合法性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备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且合同标的(电子产品)合法,因此这些因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较小。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签订时是有效的,但由于甲公司的违约行为,乙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合同效力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内容、形式、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多个因素。
在合同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并运用这些判断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

合同解除效果:《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论作者:靳羽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1期摘要:关于《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学界历来有“直接效果说”“折中说”“区分说”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司法判例亦长期不统一。
在我国现行法体系内,有体物、受领劳务及金钱返还义务与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在正当性基础、要件事实方面均存在差异。
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场合,因风险负担规则的介入,以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解释此时的返还义务亦不够妥当。
但是,“直接效果说”与“折中说”的差异不应过分夸大,两者的区别更多地体现为逻辑自足性的优劣,从实务效果角度观察却并无根本性区别。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返还义务;不当得利;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4)01−0114−07“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这一规定历来被视为“合同严守”原则的经典阐释。
然而,有“一般”就有“例外”,“合同严守”并非意味着永恒正义,为避免特定态势下的非正义结果,法律有必要在矫正正义导向下进行相应制度安排。
合同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此。
但是,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实务见解颇不统一,学界亦长期争论不休,有必要寻求妥适的解释路径。
一、实务乱象与学界争议归纳各地判例及学者见解,当前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和损害赔偿范围两个问题上。
(一)实务乱象1. 案例梳理案例一:在“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判决“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1]。
案例二:在“桂冠电力诉泳臣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损失1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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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及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效力分析一、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效力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表现为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
我们先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6期刊登的最高院两则关于合同解除的判例。
这两个案例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篇幅有限,案例有省略)。
案例一简介:2003年,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泳臣公司为其建设办公综合楼和住宅小区。
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如泳臣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公司有权要求泳臣公司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有权终止协议……签约后,由于泳臣公司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桂冠电力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违约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判决:一、解除桂冠公司与泳臣公司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二、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购房款11050万元;三、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3123.3万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泳臣房产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款和利息,并对桂冠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维持原审第一项、第四项,变更第二项、第三项。
案例二简介:华东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三方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主要约定:柴里煤矿同华东公司合作经营印尼木材;柴里煤矿负责提供资金1000万元汇往华夏银行,作为华东公司在华夏银行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
柴里煤矿与华东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总资金额20%的违约金等。
后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华东公司收取柴里煤矿资金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笔资金,不履行进口木材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柴里煤矿主张解除合同、退回出资款、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依据,予以支持。
遂判决:一、解除《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二、华东公司退还柴里煤矿联营出资款1000万元;三、华东公司支付柴里煤矿约定违约金200万元……。
最高法院在再审中维持上述判决,援引的实体法依据是《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法定解除权)、第107条(违约责任方式)、第114条(赔偿性违约金)。
上述两个判例,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采取了相反的观点。
前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不可主张违约金,后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目前主流观点的看法是,《合同法》第57条中“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主要包括:1 仲裁条款,2 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3 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4 法律适用条款。
[1]那“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不包括,因为《合同法》第57的的规定仅限于程序性的规定,即仲裁、管辖法院等条款,不包括实体性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所以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结算和清理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
[2] 也有观点认为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同样应包括在内。
[3] 那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包括,合同解除后可同时主张违约金,理由如下:《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
相关具体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2012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对买卖合同解除主张违约金予以明确支持,那如果不是买卖合同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11号)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也表明出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案例一中,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损失而不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嫌,值得商榷。
在考虑合同解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到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在内的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决中应先肯定违约金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增加;如高于,可请求减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否则可能导致违背市场交易公平原则,如果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违约金,将有可能会导致守约方在不能证明损失多少的情况下无法索赔,损害守约方利益。
这也是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二、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案例三、甲乙两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如本合同被确认无效,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15万元。
后合同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
甲遂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本案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
理由是:《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合同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原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当事人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当事人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原因产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上文中,笔者已分析过,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算条款,那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应该有效啊?这岂不跟笔者观点矛盾?实际上,《合同法》第98条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无效是否属于《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呢?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没有区别?对此,我国合同法未将合同无效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对合同无效在《合同法》第三章予以单独规定,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在《合同法》第六章予以单独规定。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互相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看出,合同无效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98条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三、合同解除、合同无效与违约金条款效力结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效力适用《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
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效力适用《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