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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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1000g左右,分装在2个塑料瓶中,每瓶500g左右。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表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表2 掺混肥料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GB/T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编号:(X)XK13-001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复肥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产品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1、产品定义: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2、产品及单元划分:本产品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划分为三个单元。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复肥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第五条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注: 1)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2)企业如果使用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法对肥料中氮、磷、钾含量进行测定,此时企业应有GB/T 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所需仪器设备。

3)企业未申请的产品品种所执行标准为非必备标准。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凡生产复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设施、设备,见表3-1至表3-4。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合)肥料、磷肥(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2009《复混化肥(复合化肥)》GB /T21633-2008《掺混肥料》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NY525-201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依照2.2条款中的种类划分,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按照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化肥每种规格型号应抽取4kg样品,其中 2kg用于检验,另外2kg作为备样。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抽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仅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3.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 抽样方法4. 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 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合肥料是由多种不同的营养元素(如氮、磷、钾等)混合而成的肥料,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中。

为了确保市场上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必不可少。

以下为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一般框架,供参考。

一、监督抽查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生产的稳定,确保市场上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的安全。

2.任务:通过市级监督抽查,检验复合肥料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提高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水平。

二、监督抽查的内容和范围1.内容:抽查复合肥料产品的化学成分、营养元素含量、外观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2.范围:市级监督抽查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类复合肥料产品进行抽查,并依据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历史质量问题等指标选取抽查对象。

三、监督抽查的方式和程序1.抽样方式:采用随机抽样的原则,保障抽样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2.抽查程序:(1)确定抽查对象:依据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历史质量问题等指标选择抽查对象。

(2)确定抽查指标和方法:明确复合肥料产品的抽查指标和检测方法。

(3)制定抽查计划:根据抽查对象和抽查指标,编制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4)实施抽查: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抽查工作,采集样品进行检测。

(5)检测分析:将采集的样品送往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析。

(6)结果评价和处理:根据检测结果评价抽查对象的质量状况,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监督抽查的评价和处理1.评价:根据抽查结果,评价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状况。

2.处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产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产、罚款、撤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五、监督抽查的结果公示和信息发布1.结果公示:及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让消费者了解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状况。

2.信息发布:将抽查结果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包括官方网站、媒体等,提高公众对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六、监督抽查的频次和效果评估1.频次:市级监督抽查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农业生产季节的变化,合理确定抽查的频次。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1. 引言复混肥料是一种复合肥料产品,由多种农业营养元素组成,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复混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国家对其生产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其中,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企业获得合法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重要准入条件。

本文将详述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2. 申请条件2.1 申请者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 申请者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场所,并满足相应的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要求。

2.3 申请者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4 申请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备复混肥料生产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3. 申请流程3.1 申请者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2 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后,组织现场核查。

3.3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证其符合相关要求。

3.4 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农业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3.5 评审通过后,农业部门将颁发《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4. 许可证管理4.1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4.2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许可证上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复混肥料产品的生产。

4.3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4.4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要求定期向农业部门报送相关的生产和质量监测数据。

4.5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严格遵守许可证的使用规定,不得将许可证借用、转让或出售给他人。

5. 监督和处罚5.1 农业部门将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抽查。

5.2 如发现许可证持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生产质量安全问题,农业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

5.3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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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编制并发布了《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1000g左右,分装在2个塑料瓶中,每瓶500g左右。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表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表2 掺混肥料
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T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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