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刻章的规定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维护公司财产安全,防范印章被盗用或滥用的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印章种类及用途公司设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等各种印章,用于公司各种合法商务活动,具有法定效力。
第三条管理机构公司设有印章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印章的制作、使用、保管和清查工作。
委员会由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担任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制作与登记1. 公章的制作应由国家授权的专业印章公司进行,制作完成后由印章管理委员会统一登记备案。
2. 印章定制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等信息,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字样。
3. 印章使用及核销记录应按规定填写,并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使用管理1. 公章仅限于重要合同、许可证、授权书等重要文件上使用,不得私自使用或外借他人。
2. 私章仅限于日常行政事务使用,不得用于合同签署或其他非法活动。
3. 印章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办理,未经审核通过不得擅自使用。
4. 对于印章的盗用、遗失或滥用情况,应立即向印章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更换或补办印章。
第六条保管管理1. 公章、私章等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安全柜内,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2. 印章的使用、领用、归还等行为应有明确记录,出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3. 对于操作不当导致印章损坏、灭失的,应依法责任追究。
第七条监督检查1. 印章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各部门应定期自查印章使用情况,确保印章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条附则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并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对以前的印章管理规定作废。
制定单位:公司印章管理委员会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刻章印章管理制度

刻章印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印章使用,保障印章安全和保密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涉及使用印章的工作,涉及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和保管等工作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印章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印章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护印章使用安全。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印章管理责任制,确保各印章使用权限的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用、挪用、私设印章。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与使用第五条印章分为单位印章、财务专用章、密级专用章、法人章等。
单位印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单位印章使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盖章人应当依法使用,不得超越权限盖章。
第七条财务专用章、密级专用章等印章只能由具有相应职务资格的人员使用,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和规定程序使用。
第八条使用印章时应当确认印章的内容准确无误,印章盖章后应当及时清理干净印泥,以确保印章的清晰和准确。
第九条在办公日常工作中,使用印章的部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避免印章被挪用、遗失或损坏。
第十条如需补盖章或更换印章,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统一管理、清点、盘库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印章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和备案,并设立专门的盖章登记簿,用于记录印章的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单位印章使用前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盖章人签名确认,在盖章后填写盖章登记簿,并附有单位盖章的文件。
第十四条单位印章除依法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拿走、使用或私设印章,如有发现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单位印章如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依法办理挂失程序,重新申领印章。
第十六条对印章使用管理不当、涉嫌私设印章、盖章不准确等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刻章管理制度范本

刻章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刻章行为,保障刻章安全,防止刻章的滥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刻章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职工、实习生。
第三条刻章内容包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等。
第四条刻章管理制度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下发施行,相关职工应当认真遵守。
第五条刻章应当规范化、标准化、制式化。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专门的刻章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刻章的保管、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刻章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不定期进行演练,保障刻章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违反刻章管理制度的职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刻章的备案和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刻章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用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对刻章进行编号、备案,并建立刻章档案,详细记录刻章的领用、使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公章仅限用于公司重要文件、合同等正式公文中,严禁私自借用、外借。
第十二条公司公章应当进行封存,避免公章被盗或遗失。
第十三条各部门的专用章应当由专门负责人保管,并对外发放的部门尽到审批责任。
第三章刻章的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职工应当在正式文件、合同等重要文件中使用刻章,不得超范围、乱用、私用。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使用刻章,不得擅自私自刻用。
第十六条职工使用刻章应当认真核对文件内容,刻章后不得更改、涂改。
第十七条刻章应当清晰、完整,不得出现磨损、模糊情况。
第十八条职工在刻章后应当按规定将文件、合同等归档妥善保存。
第四章刻章的保管和使用第十九条刻章应当妥善保管,避免刻章被盗、遗失。
第二十条刻章保管人应当定时检查刻章的完好情况,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刻章仅限使用人员本人使用,不得私自借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刻章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刻章使用人员应当在使用后签字确认。
第五章刻章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刻章使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刻章使用的监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追查和处理。
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

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刻章材料、刻章单位及资格、刻章流程、刻章使用等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一、刻章材料在青岛市刻章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 法人、合伙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 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
二、刻章单位及资格青岛市刻章单位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章等。
刻章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资格要求:1. 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 具备使用刻章的必要条件,如有经费决策权、签字权等;3. 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
三、刻章流程青岛市的刻章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刻章单位首先需要填写刻章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2. 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对刻章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合规;3. 记账收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刻章手续;4. 刻章制作:按照规定制作刻章,并加盖相关单位的印章;5. 领取刻章:申请审批通过后,刻章单位可以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刻章;6. 登记备案:刻章单位需要将领取的刻章进行登记备案。
四、刻章使用青岛市刻章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1. 刻章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程序和要求使用刻章,严禁私自借用、转让或者滥用单位印章;2. 使用刻章前必须核验刻章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刻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 刻章单位必须保管好刻章,防止丢失、盗用、损坏等情况发生;4. 刻章单位要加强对刻章使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刻章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5. 对于刻章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会进行定期抽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青岛市刻章介绍信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刻章材料、刻章单位及资格、刻章流程、刻章使用等方面。
对于刻章单位来说,必须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流程办理刻章手续。
同时,刻章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刻章使用规定,保护刻章的安全和合法性。
刻章 管理制度

刻章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刻章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刻章行为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科学化,规定了刻章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人员。
二、术语定义1.刻章:指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名字、公司章程等信息刻印在公章、私章等印章上的行为。
2.公章:指公司统一使用,用以盖在合同、重要文件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3.私章:指公司授权个人使用的印章,用于行政、财务等工作中,在公司内具备一定的效力。
三、刻章条件和程序1.刻章条件–公章:必须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公司统一制作和保管,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授权人员共有保管权。
–私章:必须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个人必须是公司员工,持有公司颁发的授权证明,并在公司内部备案。
2.刻章程序–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依法授权人员提出刻章申请,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并附上合同、授权书等相关文件,提交公司行政部门审批。
行政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并与公司法务部门核对后,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私章:由授权个人向公司行政部门提出刻章申请,填写《私章使用申请表》并附上个人身份证明、公司授权证明等相关文件,提交公司审批。
行政部门核实申请材料并与人力资源部门核对个人授权情况后,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刻章管理要求1.刻章保管–公章:公司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保管公章,定期进行盘点并做好防丢失措施,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性。
–私章:授权个人必须妥善保管私章,不得私自外借、私自销毁,确保私章的安全和保密性。
2.刻章使用–公章: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或经过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使用。
使用公章的文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合法,并由使用人员签字确认。
–私章:只能由授权个人在职务范围内使用,严禁私自外借或擅自代他人使用。
3.刻章备案–公章和私章的刻制和使用情况都必须进行备案,并在公司内部建立刻章档案。
刻章档案应记录刻章人员的申请、审批、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归档和整理。
4.刻章追责–对未经批准私自制作、使用或篡改印章的违规行为,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录、经济处罚、停职处分等。
刻制印章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印章刻制流程,确保印章安全、合法、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印章是公司合法权益的象征,刻制印章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印章刻制第四条印章刻制前,需提交以下材料:1. 印章刻制申请表;2.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3.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印章刻制申请经公司审批后,由公司指定的刻章单位进行刻制。
第六条刻章单位在刻制印章时,应严格核对以下信息:1. 印章名称;2. 公司名称;3. 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4. 印章规格。
第七条刻章单位在刻制印章过程中,应确保印章质量,防止出现错刻、漏刻等问题。
第八条印章刻制完成后,刻章单位应将印章及以下材料交公司指定的部门:1. 印章;2. 印章刻制申请表;3. 印章管理制度;4. 印章保管登记表。
第三章印章保管第九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印章保管室,由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
第十条印章保管室应具备以下条件:1. 通风、干燥、防火、防盗;2. 安装监控设备,确保印章安全;3. 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人员出入。
第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将印章带出保管室;2. 不得私自复制、伪造印章;3. 不得泄露印章信息;4. 不得将印章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印章使用第十二条印章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1. 审批原则:使用印章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审批;2. 实名原则:使用印章需注明使用人姓名;3. 责任原则:使用印章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印章使用流程:1. 使用人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2. 经公司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签字;3. 使用人持《印章使用申请表》和审批文件到印章保管室领取印章;4. 使用印章后,使用人需将印章交还印章保管室。
第五章印章销毁第十四条印章销毁需遵循以下规定:1. 印章因磨损、损坏等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印章保管人提出申请;2. 印章销毁前,需经公司审批;3. 印章销毁时,应采用焚烧、破碎等方式,确保印章无法恢复;4. 印章销毁后,印章保管人需填写《印章销毁登记表》。
公司刻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防止印章遗失、被盗、滥用等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保管、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印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申请、刻制、保管、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印章的使用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印章申请与刻制第五条需要刻制印章的部门或个人,应向印章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印章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具有资质的刻章单位下达刻章任务。
第七条刻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刻制,确保印章质量。
第四章印章保管第八条印章应放置在安全、隐蔽的专用保险柜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印章保管情况,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印章外出。
第十一条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离岗位时,应将印章交还印章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印章使用第十二条印章使用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
第十三条使用印章时,需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上注明用途、用印时间、用印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使用印章的部门或个人应妥善保管《印章使用申请表》,并确保印章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严禁将印章用于非法用途或超出规定范围的业务。
第六章印章销毁第十六条印章因故需要销毁时,应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销毁印章时,应在现场监督下,将印章破碎,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十八条销毁记录应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查阅。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对在印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印章遗失、被盗、滥用等后果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印章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印章安全使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3篇)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性公章。
第三条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第四条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五条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
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第七条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九条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长办公室主任指派____名工作人员负责,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第十条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第十一条本所印章应根据所长或副所长的指示,经所长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代行使用权。
各部门印章使用前,应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以本所名义发往所外的公文,必须经所领导签发后,然后加盖本所印章。
在所内下发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盖本所印章。
第十三条上报的统计报表、有关证件、函件、报告等需加盖本所印章的,应经呈报部门领导审阅签名,经所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
需盖所长印章的,经所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盖章和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介绍信、说明、证明等一般往来信函,应一式两联,统一编号,方可加盖印章,底联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如培训结业证、车辆年审表等),需盖本所印章及所长印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____人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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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刻章的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第五章印章业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申办公章刻制企业所需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业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保险拒;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四)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标准》)。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章刻制企业变更审批程序
(一)已经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不得擅自转包、转让经营。
要求转包、转让经营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后,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报告:2原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资格审查表:3从业人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4转让或转包合同协议;5原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公章刻制企业要求改变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治安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于公章企业改建、扩建、变更营业地址的,应按照新开设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公章刻制企业治安管理制度
(一)查验登记制度。
公章刻制企业在承接公章业务时,必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机构印章刻制审批表,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式样等要逐项予以登记,建立营业登记簿备查。
并按规定的规格、式样等进行刻制。
不得承接手续不全。
无公安机关审批的机构印章,不得先刻章,后审批。
(二)情况报告制度。
在承接公章刻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公安机关查辑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
不得隐瞒包庇,更不得与之勾结私刻、伪造公章。
(三)建立健全印章刻制企业承接、监制、保管、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申请雕刻机构印章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机关印章刻制审批表):
(二)申请刻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登报遗失、作废申明;(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五)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职责任务
(一)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掌握全市公章刻制企业治安管理工作整体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分)局印章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每年对黄州城区公章刻制企业检查至少二次,对县(市)区公章刻制企业抽查一次,对城区私杂章刻制摊点组织清查一次。
每年对各县级公安机构印章刻制审批工作至少抽查一次。
(二)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建立健全辖区公章刻制企业、私杂刻制摊点的基础台帐,负责公章刻制企业行政许可、年审和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对申请雕刻机构印章进行许可。
每年对辖区公章刻制企业检查不少于二次,组织派出所对辖区私杂章刻制摊点集中清查至少一次,对公章刻制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培训至少一次。
(二)派出所
建立健全辖区公章刻制企业、杂章刻制摊点基础台帐,并将企业摊点信息和从业人员如实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
每季度对公章刻制企业检查至少一次,对辖区私杂章刻制摊点抽查至少一次。
第三十四条治安检查内容
(一)公章刻制企业有无未批先刻行为;
(二)申刻人身份信息、公章信息及时录入印章业系统并上传;(三)私杂章刻制摊点有无非法刻制机构印章行为;
(四)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检查要求
(一)坚持公开着装检查和携带实物暗访检查结合的形式开展检查。
(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硬件设施不达标等问题、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罚约的,当场责令整改;无法当场整改到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隐患部位采取封闭措施,在规定对时间内进行复查;发现的问题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检查后必须当场填写《印章业安全检查登记表》,并及时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
(四)按月将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汇总,归档成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