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

合集下载

苏州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苏州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

苏州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思政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69号)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校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位的在职在岗教师。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恪守学术诚信,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正常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2年以上应聘。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应聘。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应聘。

(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应聘。

(五)受行政处分或党员纪律处分期限内,不能应聘。

(六)有伪造学历、学位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能应聘。

第四条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要求凡1997年(含1997年)以后补充到高校的人员,申请中、高级职务时,必须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申请中、高级职务者,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根据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专业学位导师资格

专业学位导师资格

普通苏州大学苏大学位〔2010〕4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苏州大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办法印发通知抄送: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部2010年03月15日印发校对:金薇吟附件: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相应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评聘制。

第五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规模,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六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水平和效益。

第七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对不同专业学位授权学科实行分类指导,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八条评聘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三章评聘对象与条件第九条评聘对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对象,为符合本章第十条评聘基本条件的本校和外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条评聘基本条件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丰富的专业学位领域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副本

《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副本

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9[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学术性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评阅结果及其常规处理第三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评阅结果包括两部分: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二、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略作修改后答辩、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

第四条将评阅结果与导师考核、招生、培养相联系一、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的学位论文,院(部、所、中心、室)在推荐校优秀学位论文时予以优先考虑;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外)必须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盲审。

二、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者,院(部、所、中心、室)在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则取消导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三、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并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者,将对导师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将评阅结果与论文答辩资格相联系一、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者,可直接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二、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均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须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对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经两位本校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再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苏州大学教师资格

苏州大学教师资格

关于2014年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更新日期:2014/3/24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4】11号)及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14年我校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聘范围应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是在职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包括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时间界限应聘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均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

三、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业务条件及聘任程序等有关事项按《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附件一)、《应聘创新创业团队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及学术能力》(附件二)、《应聘人文社会科学类(体育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及学术能力》(附件三)、《关于<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附件四)执行。

四、有关费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精神,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每次40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每次200元,评审费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五、聘任工作时间安排(一)3月27日前,应聘人员向所在学院(部)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材料(详见附件六),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展示。

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二)4月3日前,各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完成以下工作。

各学院(部)对应聘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并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将应聘人员的教学、科研成果及所列清单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

人文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等科研业绩的审核;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教学工作量、教学论文、教改项目、教学获奖等教学业绩的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技术人员相关条件的审核。

苏州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苏州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苏州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职称评定是对职工职业水平的认定和评价,是考察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方式。

苏州市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评定条件: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条件要求:拥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有较高的科研和创新能力,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工程技术职称评定条件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教师职称评定条件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成果,取得优异的教学业绩,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条件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具有执业资格,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有较高的医德和医术水平。

二、评定流程:
1.报名:根据评定通知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初审:由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继续评审。

4.面试:根据不同职称评定的要求,组织相应的面试环节,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价。

5.评审综合考察:将申请人的个人资料、面试成绩、学术成果等综合考虑,由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6.评定公示:根据评审结果,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

7.评定结果公示:将评审结果在指定媒体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即为评定成功。

8.发放职称证书:评定成功的申请人,领取职称证书,并实行职称津贴政策。

以上是苏州市职称评定的一般流程,具体的流程和细则可能会根据不同职称的评定要求有所不同。

申请人在评定过程中应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充分展示自己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苏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苏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苏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69号)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科学评价、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第三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合本校实际,协调发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合理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限岗评聘。

在充分考虑各学科差异性及各学院(部)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岗位数。

1第四条根据工作性质和类别,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包括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以及工程系列、图书系列、档案系列、出版系列、会计系列、卫生系列等其他系列。

第五条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牵头制订。

学校不具有评审权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江苏省苏州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的有关规定设置评审专家库,每年度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13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主要职责是: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对各学科评议组向学校推荐的人员进行审议,对通过的人员予以聘任(推荐)。

第七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状况及当年度申报人员所在学科情况,按学科大类设立相应的学科评议组,各学科评议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

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苏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省属高校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组建,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权限,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任职条件第三条我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部、综合学部等四个学部开展工作,其成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若干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院(部、所、中心、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

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并兼任综合学部召集人;校长提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并兼任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部召集人。

第五条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院(部、所、中心、室)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5至15人组成,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人数为单数。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两人。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本院(部、所、中心、室)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研究生部。

研究生部负责硕士、博士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遴选条件如下:一、学有所长,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二、具有教授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苏州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意见

苏州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意见

苏州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意见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各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质量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指导研究生科学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研究生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做好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依据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以下修订意见:一、修订指导思想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l号)和《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为依据,正确把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以下简称《专业目录》)(附件一)的内涵,本着优化学科结构、突出学科特色、提高办学效益、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原则,遵循研究生教育的自身规律,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培养条件,促进学科交叉,促进优质资源共享,为研究生创新研究提供更优良的环境条件,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各级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

各培养单位要认真总结自身的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研究成果,大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来。

二、修订培养方案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1、一级学科与二级学科的关系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进行修订。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的名称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为标准。

鉴于国家新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目录》尚未统计编制完成,若涉及二级学科,其名称暂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确定。

2、原学科与相应新学科的关系培养方案按新学科专业进行调整修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普通苏州大学苏大学位〔2010〕5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苏州大学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通知印发抄送: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部2010年03月15日印发校对:金薇吟附件: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相应的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审核。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四条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授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具有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

我校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和上岗招生资格实行分开审核制。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有利于构建素质精良、结构优化的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分增列、认定、特聘三类。

第六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有利于提高学科的科学研究水平和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升学科的整体建设水平和效益。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适合不同学科的情况,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审核,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三章研究生导师的增列第九条申请对象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对象,为符合本章第十条申请基本条件的本校和外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条申请基本条件一、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

任教授(含特聘教授)或研究员(含特聘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1960年1月1日(艺术类学科可放宽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前列,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

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科研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1。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部、所、中心、室)的具体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高于附件1所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研究生(境外引进的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除外),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学术性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术性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研究生。

(二)年龄不超过56周岁。

任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任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硕士以上学位1年以上。

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前列,研究方向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

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项目,有较重要的科研成果。

科研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2。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部、所、中心、室)的具体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高于附件2所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能为硕士研究生开设一门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参加过硕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能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实践工作。

特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不受本条第二款中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任职年限和指导研究生经历的限制。

第十一条审核程序一、申请本校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由个人向相关院(部、所、中心、室)提出申请;外单位兼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函(另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增列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并向院(部、所、中心、室)提交相应的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二、初评博士研究生导师初评小组,由学校聘请相关学科的教授5或7人(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80%)组成。

硕士研究生导师初评小组,由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属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

初评小组负责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

初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初评小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即为通过。

所在院(部、所、中心、室)应将初评通过人员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若无异议,初评结果由初评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院(部、所、中心、室)负责将初评通过人员的有关材料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人事处负责申请人思想政治、年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的审核,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负责申请人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审核,研究生部负责申请人培养研究生情况的审核。

审核后的材料由院(部、所、中心、室)统一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包括:个人申请书(外单位兼职人员另需单位委托函)、审核情况汇总表、所有成果的证明材料各一式一份;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一式九份,增列学术性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增列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代表性成果(3至5件)一式七份。

三、外单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7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初评通过的申请增列博士研究生导师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通讯评议。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通讯评议结果出现异议,申请人可提交申请,说明回避理由,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限三名),但不得提出回避送审单位。

四、校学科组评议校学科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5至9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

校学科组负责对通讯评议通过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

评议时应参考外单位同行专家的通讯评议意见。

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科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对校学科组评议通过的申请增列博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进行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学部对初评通过的申请增列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审核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增列名单由学校公示两周。

若无异议,则发文予以公布,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申请转学科认定的条件已具备外单位或我校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有明显转移,且拟转入的学科已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三条研究生导师申请多学科认定的条件已具备我校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涉足两个以上的学科,且所涉学科已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四条研究生导师申请转校同学科认定的条件已具备外单位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在原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学科与拟转入我校的学科相同,且拟转入学科已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五条申请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认定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原单位或我校有效证明材料)。

二、拟转入或拟涉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分学部分别对申请人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进行认定。

经审核通过的研究生导师认定名单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引进人员的特聘一、特聘对象(一)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特聘对象,为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以及我校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特聘对象,为引进的我校特聘副教授、特聘副研究员。

二、特聘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特聘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经审批通过的研究生导师特聘名单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外单位兼职人员的特聘一、特聘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一)任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拓展我校该学科新的发展方向或填补学科空白点。

(三)来自与我校联合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科研院所(主要是军工院所),申报时为该学科的主要学术骨干。

二、特聘博士研究生导师的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特聘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委托函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三)校学科组评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审批。

经审批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特聘名单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其他第十八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实行定期审核制。

审核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另定。

第十九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

申请人及其亲属不得参与审核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条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公示制。

各院(部、所、中心、室)应将初评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予以公示,学校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内,个人或单位若有异议,由院(部、所、中心、室)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若申请担任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应按增列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的程序与要求,参照《苏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中申请增列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