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32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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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国企混改职工安置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成为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

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保障职工权益、稳定就业是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之一。

以下是2023年国有企业混改职工安置方案。

一、政策基准1. 职工权益保障:混改过程中,职工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包括工资待遇、福利保障、工龄计算等问题。

2. 就业安置优先:优先保障职工就业,注重提供转岗培训、创业支持等服务,确保职工能够持续稳定就业。

3. 人力资源支持:政府将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职工转岗培训、创业扶持等方面,确保职工获得合理的人力资源支持。

二、职工转岗安置1. 转岗培训:根据混改情况和企业需求,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为职工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就业能力。

2. 优先安置:优先将空缺岗位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岗位留给原国企职工,确保职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3. 岗位调整补贴:对于调整工作岗位的职工,给予一定的调整补贴,以保证职工转岗过程中的经济稳定。

4. 融入新企业:将原国有企业内的职工合理分流到新企业中,确保职工的稳定就业。

三、创业扶持政策1. 创业培训:针对希望创业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2. 创业贷款支持:对于想要创业的职工,政府将提供一定的创业贷款支持,降低其创业时的资金压力。

3. 优惠税收政策:对于通过混改后创办的新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刺激职工积极创业。

四、离岗职工安置1. 培训转岗:针对无法再继续在企业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提供再培训并协助其转岗到其他行业或企业。

2. 优惠退休: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给予一定的退休金及退休优惠政策,保障其生活质量。

3. 就业补贴:对于失业的职工,给予一定时间的失业补贴,帮助其过渡期间的生活开销。

五、职工参与机制1. 职工代表参与:建立起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决策的机制,确保职工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方案

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方案

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方案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方案一、引言国企混改是指将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在保持国有股权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革和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背景下,国企混改股权的合理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方案,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考。

二、国企混改的背景中国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如管理不规范、效益不高等。

为了推动国企的改革与发展,国家提出了国企混改的政策。

国企混改通过引入民营资本,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企业的问题,增加了市场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三、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国企混改的股权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国有股权和非国有股权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市场价值、国家政策等进行合理分配。

2. 激励原则:国企混改股权分配应考虑激励机制,激励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3. 长远发展原则:国企混改股权分配应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确保在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同时,保持国有股权的控制地位,确保国企的持续发展。

四、国企混改股权分配方案1. 国有股权分配方案国有股权是国企混改的核心,应保持国有股权在企业中的控制地位。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国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2. 非国有股权分配方案非国有股权分配方案可参考以下几种方式:- 优先股: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可以设立优先股,该股权具有较高的分红权和收益权,但在决策权上受到限制。

- 债转股:将一部分债务转化为股权,引入外部的投资者,并提供与债务等额的股权,以实现国企混改。

- 职工持股:鼓励企业员工参与国企混改,通过职工持股的方式,使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从而增加他们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工作动力。

- 社会资本引进:通过各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如企业并购、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以增加企业的市值和市场竞争力。

3. 股权转让和回购机制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和提高股权市场的流动性,可以建立股权转让和回购机制。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

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

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性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实体的过程。

在股权转让中,职工权益的保护与合理的安置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股权转让对职工权益的影响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公司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的变更,对职工的稳定性和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在转让过程中,职工可能面临以下问题:1. 就业不稳定:新的股权所有方可能采取不同的人事政策,导致员工的就业岗位不稳定。

2. 薪酬待遇:新的股权所有方可能会对职工的薪酬待遇进行调整,导致职工的收入减少。

3. 福利保障:在股权转让后,原有的福利待遇可能面临调整或取消,职工的福利保障受到威胁。

4. 岗位变动:新的股权所有方可能对职工的岗位进行调整,导致职工需要重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二、股权转让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为了保护职工权益,有效的职工权益保护与安置方案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信息公开与沟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应及时向职工公开转让信息,充分沟通转让的原因、目的和影响,确保职工了解转让的过程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 保持稳定就业:新的股权所有方应承诺保持现有员工的就业稳定,不随意解雇或降低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3. 福利保障:新股权所有方应继承并完善原有的福利制度,并确保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如有必要,可以提供适当的过渡期和补偿措施。

4. 岗位调整与培训:在股权转让后,公司应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和培训,帮助职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三、股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为了确保职工得到合理的安置,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安置协议:在股权转让前,公司和新的股权所有方应达成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方案,包括就业岗位、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内容。

2. 优先聘用与培训:新的股权所有方应优先聘用原有公司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职工实现转岗和晋升。

公司转让合同员工安置

公司转让合同员工安置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并就乙方接收甲方公司员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事宜1. 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股权转让。

2. 转让完成后,乙方成为公司新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二、员工安置事宜1. 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确保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2. 乙方在接收公司员工时,应尊重员工的选择权,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岗位和待遇。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以便乙方了解员工情况。

三、员工安置方案1. 乙方接收公司员工后,应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乙方应确保接收的员工在原有岗位上的待遇不变,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3. 乙方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但应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对于因岗位调整导致员工工资待遇下降的情况,乙方应与员工协商解决,确保员工利益。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依法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接收员工,或未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日期:10-01-20根据市政府常务办公会议[2005]14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06年7月31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为1860人,其中:在职职工1468人(含内退职工252人),退休人员392人(以上数字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数为准)。

二、职工安置原则1、在国有股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国有股股权转让后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续企业”)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继续上岗,并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政策执行。

2、职工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离开存续企业自谋职业。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则上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选择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上岗职工,继续安排上岗,原有劳动关系不变,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也不得在存续企业就业。

3、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自行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个人全额续缴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

4、职工安置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实施。

三、职工安置具体办法(一)在职职工安置1、在岗职工: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时,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其原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职工与存续企业双方继续履行,接续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其原劳动合同自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到期的,存续企业应与之续签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

存续企业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在符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和现行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选择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级别不降;在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原企业的薪酬制度和职工待遇保持一年内不变。

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32问)

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32问)

天津x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手册一、此次股权转让企业按照什么依据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我是处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我现在是劳务派遣职工,我也能与用工企业/派遣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集团系统内组织安排的调动?以集团组织正式手续为依据,如因本人原因解除/终止工龄不连续计算。

五、退伍(复原)军人,军龄是否计入公司连续工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2002]20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六、我是从劳务派遣状态转回的职工,劳务派遣期间工龄还累计计算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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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xx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政策依据手册一、此次股权转让企业按照什么依据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我是处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疗观察期/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三期内/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 年的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吗?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我现在是劳务派遣职工,我也能与用工企业/ 派遣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如何界定是否属于集团系统内组织安排的调动?以集团组织正式手续为依据,如因本人原因解除/ 终止工龄不连续计算。

五、退伍(复原)军人,军龄是否计入公司连续工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2002]20 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 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六、我是从劳务派遣状态转回的职工,劳务派遣期间工龄还累计计算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派遣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转入公司,故工龄不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 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七、经济补偿金计算的依据是什么?1、根据《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 〕165 号)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 年12 月31 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2007 年12 月31 日以前出台的正在生效相关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 年1 月1 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注:2017 年11 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 〕87 号),通知宣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 号)予以废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八、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平均工资依据是什么?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发工资)九、如何能享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励?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可以享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奖励十、股权转让后新单位会继续录用我吗?一方面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新单位继续录用(工伤一至四级职工除外),另一方面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新单位也会优先录用。

十一、股权转让后如果我不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我能享受什么待遇?1、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一)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二)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三)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四)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及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后至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其所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3、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330 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1290 元(具体标准以政府公布为准)。

十二、如果我不同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工龄连续计算,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十三、我上班期间也发生过工伤,为什么不算?须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确认,即有工伤认定书。

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工伤认定期限为一年。

十四、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待遇?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至12 个月:五级伤残为12 个月,六级伤残为10 个月,七级伤残为8 个月,八级伤残为6 个月,九级伤残为4 个月,十级伤残为2 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至18 个月:五级伤残为18 个月,六级伤残为15 个月,七级伤残为12 个月,八级伤残为9 个月,九级伤残为6 个月,十级伤残为3 个月。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五、我发生过工伤,没有做伤残等级鉴定怎么办?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一)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60日内提出鉴定申请。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 日内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同时人力资源部已对前期工伤情况进行摸底,对有工伤认定未做伤残等级鉴定职工进行补鉴定,部分职工个人申请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十六、我还在等做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鉴定中),怎么办?对于已发生工伤还未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职工(包括疑似职业病、职业病鉴定中),由股权转让后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待其工伤停工留薪期结束,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等级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享受本次公司补偿金优惠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十七、我患有特殊疾病,如何能拿到一次性特殊疾病补助?本人自愿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参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一次性特殊疾病补助1 万元十八、本人身体不好,需要经常就医看病,会影响本人医保吗?1、不同意协商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继续缴纳;2、享受失业待遇的职工,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 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 月1 日起,我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其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十九、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还有医疗补助费吗?2017 年11 月24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通知宣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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