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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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界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高度

第七章建筑退让

第八章绿地

第九章城市道路

第十章停车场(库)

第十一章地下空间

第十二章场地设计

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

第十四章村庄建设

第十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附则

附录

附录一 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

附录二 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

附录三诸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补充规定(诸建建[2010]54号)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

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

2.1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3 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界定

3.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续建、改建等已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界线范围、面积为准。

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社会公益性用地。

3.3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

3.4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比例配置。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厂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7.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0%。

第四章建筑容量

4.1 项目建设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4.2 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4.3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4-3的规定。

第五章建筑间距

5.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消防、防灾、管线

埋设、土地合理利用、城市景观、建筑保护等方面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章各节规定。

5.2住宅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住宅建筑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达到大寒日底层窗台面以上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有4

个或以上居室时,应保证其中2个居室达到大寒日底层窗台面以上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建筑日照分析计算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33/1050—2008)执行。

5.2.1平行布置的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8.0米。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2.0米。

5.2.2垂直布置的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5.0米。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

6.0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5.2.3不规则布置的多层住宅应进行日照分析,其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图例见附录二第20条):

(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2.4多层住宅与其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5.0m。

5.2.5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

5.9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其间距按相关消防、环保、绿

化和安全等有关规范控制。

5.10已建住宅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确需进行加层或拼接的,其日照间距无论在旧城区或新区在加层部分或拼接部位,须按1:1.2H计算。

第六章建筑高度

6.1 建筑的高度应满足日照、消防、抗震、防灾等方面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限制高度。

6.2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地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专业对净空限制的规定。

6.3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沿主要河道两岸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

第七章建筑退让

7.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各类管线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退让,其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本章各节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电力、防灾和交通安全等专业规范。

建筑物后退各类控制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7.2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宽度、交叉口视线等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按以下要求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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