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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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动绍兴市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市场导向、法治思维和人本关怀相结合,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强化宏观调控,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根据绍兴市的自然、人文和经济资源状况,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布局方案和实施路径。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充分调研,了解城乡发展需求和资源利用状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综合规划,统筹发展经济、社会、环境等各个领域,实现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推动规划目标的落实和方案的执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规划相容性,协调城乡发展,防止规划冲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规划方案,确保规划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社会参与,鼓励广大市民参与规划决策,增强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法律法规的约束,加强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保护规划权益。

第四章规划建设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推动宜居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水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传承和发展地方文化。

诸暨市分区规划说明

诸暨市分区规划说明

第一章现状解读一、现状概况(一)地理位置城北区地处诸暨中心城区东北部,东与浦阳东江及浦阳东江支流相邻,南界浦阳江和浦阳东江,西与浦阳江相邻,北接本市的直埠镇。

总面积平方公里。

(二)自然条件本区属山环绕的平原地形,除北侧渔橹山、东侧江龙山、燕尾山和一些零星散布的小山丘外,其余地域地势低平,利于城市建设和农业耕作,但防洪排涝有一定困难。

本区全年主导风向以北、北北东为主,污染系数以北、北北东和南南西等方向较为显著。

城北区在市域中的位置(三)经济发展情况本分区紧邻老城区,经济发达。

2004年,区内工农业总产值约24亿元,工业产值约22亿元,工业类型以服装、袜业、电器等制造业为主。

农业产值约2亿元,以粮食蔬菜水果种植、家畜家禽和珍珠养殖为主。

(四)行政区划与人口本次规划用地包括暨阳街道城北办事处用地和浦阳东江东南侧浣东街道的部分用地。

其中属暨阳街道的行政村18个,浣东街道的行政村4个,户籍人口约18401人,其中属暨阳街道16807人、浣东街道1594人,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10296人(包括荣怀、海亮两所中学师生约9102人),总计常住人口为28696人。

(五)现状土地利用本区现状土地利用中,平原以耕地、城市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为主,其中耕地约占%。

水域中除江河水域外,尚有大量水塘,现状主要以珍珠养殖为主,山地主要为有林地。

从空间分布来看,城市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规划二环北路以南以及诸湄公路沿线,村庄用地分布较散。

东侧两江环绕地域为浦阳江滞洪区(面积约260公顷)。

现状图现状土地利用构成表1-1(六)城市建设用地现状本区内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公顷,人均平方米/人,其中居住用地公顷,人均平方米,工业用地公顷,人均平方米(见下表)。

(上述指标大大超过国家规范标准,其主要原因有四方面:一是用地统计中周边农村居住用地计为三类居住用地,由于农居占地普遍偏大,造成居住用地面积偏大;二是用地统计中将现状即将竣工的楼盘计入一、二类居住用地,但未有相应的人口入住,引起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偏大,三是用地统计中将已基本建成江龙工业区计入工业用地中,但工业企业正式投产的较少,相应地人口集聚量较少,也是引起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偏大的原因;四是环城北路、二环北路等城市主干道的计入也使人均道路指标偏大。

诸暨市国土资源规划

诸暨市国土资源规划

诸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版权信息|admin发布时间:2011-1-21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规划战略定位《诸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是落实《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绍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诸暨市的土地利用任务,并指导全市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其宗旨是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为全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二条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8年12月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令第278号);9.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7月5日起施行);10.《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列》(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1. 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性文件1.《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诸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8.《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9.国家、省其他相关文件。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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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诸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第三章建设用地的界定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建筑退让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城市道路第十章停车场(库)第十一章地下空间第十二章场地设计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第十四章村庄建设第十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章附则附录附录一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附录二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附录三诸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补充规定(诸建建[2010]54号)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

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2.1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3 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曹玉清、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玉清、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玉清、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浙06行终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金刚傅芝兰范卓娅【审理法官】毕金刚傅芝兰范卓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玉清;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曹玉清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曹玉清【当事人-公司】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刘春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杨汤英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春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杨汤英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春兴杨汤英【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曹玉清;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诸暨执法局所作诸综执罚决〔2019〕9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诸暨执法局所作诸综执罚决〔2019〕9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据此,国务院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

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2.1.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主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2.2.1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

2.2.2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1规定的下限值。

表2-1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建设用地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50010002000------30002000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绍兴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包括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审批程序、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内容:(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符合绍兴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科学合理,经济可行,技术可行;(四)注重环境保护,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五)注重社会公益,促进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和生活质量提升。

第六条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城乡规划的各项指标和布局。

第三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城乡规划的编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确定编制单位和编制组织机构;(二)组织编制工作组,确定工作任务和分工;(三)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四)制定规划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五)修改完善规划方案,提交审批;(六)经审批通过后,编制成规划文件;(七)公布和使用规划文件。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重视听取公众意见,公开透明,加强公众参与。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建设单位提交规划申请;(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评估;(三)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四)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发放规划许可证;(五)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须重新申请。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审批应当注重统筹协调,遵循科学规划、科学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时,应当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进行超标改造。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城乡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

城乡规划的管理技术规定

xx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建筑间距 (10)第四章建筑退让 (17)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26)第六章绿色建筑设计 (33)第七章停车设置 (37)第八章海绵城市建设 (42)第九章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44)第十章市政工程 (51)第十一章乡村规划建设 (62)第十二章附则 (66)附录一:名词解释 (67)附录二:计算规则 (86)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91)附录四:海绵城市用地分类设施指引 (100)附录五:xx市中心城区新旧城区范围示意图 (106)附录六:xx市中心城区停车系统规划—停车设施规划分区图 (1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x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本市的各级规划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并作为项目规划审查审批核实重点要求。

第四条建筑容量、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控制要求按控规规定执行。

根据xx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xx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五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旧城保护范围内,各项规划和建设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1-第六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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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诸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界定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建筑退让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城市道路第十章停车场(库)第十一章地下空间第十二章场地设计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第十四章村庄建设第十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章附则附录附录一 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附录二 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附录三诸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补充规定(诸建建[2010]54号)附表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

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2.1 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3 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设用地的界定3.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续建、改建等已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界线范围、面积为准。

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社会公益性用地。

3.3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

3.4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比例配置。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厂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7.0%。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0%。

第四章建筑容量4.1 项目建设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4.2 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4.3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4-3的规定。

第五章建筑间距5.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城市景观、建筑保护等方面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章各节规定。

5.2住宅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住宅建筑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达到大寒日底层窗台面以上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有4个或以上居室时,应保证其中2个居室达到大寒日底层窗台面以上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建筑日照分析计算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33/1050—2008)执行。

5.2.1平行布置的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8.0米。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2.0米。

5.2.2垂直布置的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5.0米。

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0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5.2.3不规则布置的多层住宅应进行日照分析,其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图例见附录二第20条):(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2.4多层住宅与其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5.0m。

5.2.5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5.9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其间距按相关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等有关规范控制。

5.10已建住宅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确需进行加层或拼接的,其日照间距无论在旧城区或新区在加层部分或拼接部位,须按1:1.2H计算。

第六章建筑高度6.1 建筑的高度应满足日照、消防、抗震、防灾等方面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限制高度。

6.2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地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专业对净空限制的规定。

6.3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沿主要河道两岸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

第七章建筑退让7.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各类管线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退让,其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本章各节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电力、防灾和交通安全等专业规范。

建筑物后退各类控制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7.2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宽度、交叉口视线等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按以下要求控制。

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

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定。

7.2.5在建筑物的红线退让距离大于等于8.0米时,允许阳台、踏步等附属构筑物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5内安排,且不大于2.0米。

7.2.6建筑最大外挑部分宽度不大于2米;涉及沿街建筑,当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5米时,沿街建筑主体最大悬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且不大于2米;建筑外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

7.3 沿公路布置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后退高速公路距离不得小于50米(二)后退国道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三)后退省道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四)后退县道距离不得小于10米(五)后退乡道距离不得小于5米(六)后退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距离不得小于50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定位依照国家规范满足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7.3.1如公路过境段兼有城市道路的属性,建筑后退距离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性质和等级,按照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7.3.2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进行耕种或绿化。

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7.4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要求,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并不得小于6.0米。

7.5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7.5.1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设施除外)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0米。

7.5.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8.6在城市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中,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利用和保护。

第九章城市道路9.1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道路交通专项规划要求进行。

9.2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清除高度1.2米以上的遮挡物。

9.3 沿道路基地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9.3.1城市快速路不得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城市主干路应严格控制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

9.3.2基地出入口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隧道引道端点不小于150米;距桥梁引道端点不小于80米。

9.3.3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9.3.4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9.4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9.4.1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9.4.2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3.5米。

9.4.3消防通道净高不应小于4米。

9.5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第十章停车场(库)10.1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0.1.1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宜超过2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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