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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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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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安全储存守则附件1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家粮食局2016年10月— 0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储粮方针,强化落实“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规范粮库安全储粮作业与管理行为,确保粮油安全储存,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等制度标准规范,制订本守则。

本守则是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

— 1 —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1.入仓作业准备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表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

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

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

已感染害虫的粮食— 2 —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

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控系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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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家粮食局2016年10月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储粮方针,强化落实“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规范粮库安全储粮作业与管理行为,确保粮油安全储存,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等制度标准规范,制订本守则。

本守则是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

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1.入仓作业准备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表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

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

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

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

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控系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章环境巡查与鼠雀防治4.环境巡查应检查库区内有无残粮、垃圾、污水、杂草等,并及时清理干净;应安排人员巡更,检查仓顶、仓壁、门窗、挡水墙等是否完好,特别是在大风、雨雪等恶劣条件下,及时检查仓房设施、通风设备、熏蒸器具、气调系统、挡鼠板、防雀防虫网等,确保各项设施性状完好、使用正常。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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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发文号: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7-01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应对高库存下的安全储粮压力,全面落实、层层压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确保粮油安全储存,国家粮食局制定了《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局2016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

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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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家粮食局2016年10月精品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安全储粮方针,强化落实“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粮油储存安全责任,规范粮库安全储粮作业与管理行为,确保粮油安全储存,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等制度标准规范,制订本守则。

本守则是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

精品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1.入仓作业准备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表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

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

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

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

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精品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控系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精品第二章环境巡查与鼠雀防治4.环境巡查应检查库区内有无残粮、垃圾、污水、杂草等,并及时清理干净;应安排人员巡更,检查仓顶、仓壁、门窗、挡水墙等是否完好,特别是在大风、雨雪等恶劣条件下,及时检查仓房设施、通风设备、熏蒸器具、气调系统、挡鼠板、防雀防虫网等,确保各项设施性状完好、使用正常。

储粮安全及储粮安全责任制度(3篇)

储粮安全及储粮安全责任制度(3篇)

储粮安全及储粮安全责任制度储粮安全是指在储存储备粮食过程中,保障粮食质量和数量的安全。

储粮安全责任制度是指由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储粮安全责任制度,划定储粮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对责任的监督和评估,以保障储粮安全。

下面我们从储粮安全的重要性、储粮安全责任主体、储粮安全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实施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

一、储粮安全的重要性储粮安全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储粮安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食品安全:粮食是人民的生活必需品,储粮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保证储粮安全是保障人们食品安全的基础。

2. 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粮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粮食储备和供应,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3. 保证市场稳定供应:储存粮食可以调节粮食市场供求关系,保证市场稳定供应,防止市场价格波动过大,维护市场秩序。

4. 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储粮可以促进农民合理安排产销时间和粮食销售方式,稳定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发展。

5. 提高粮食资源利用率:科学、规范的储粮管理,能够降低粮食损失和浪费,提高粮食资源的利用率,起到节约资源的作用。

二、储粮安全责任主体储粮安全责任主体分为政府主体和企业主体。

政府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储粮安全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工作。

包括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

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粮食局、国家储备粮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储粮政策、法规,统一组织国家储备粮的收购、储存和使用等工作。

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是储粮安全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粮食流通、储备和应急储备等工作。

企业主体:企业主要负责具体的储粮工作和储粮安全责任的履行。

包括粮食生产企业、收购企业、仓储企业等。

三、储粮安全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储粮安全责任制度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储粮安全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划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产守则》《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产守则》 16.⽕灾预防及处置 必须严格执⾏国家和所在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粮库(油库)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粮⾷消防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粮库(油库)必须配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测、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负责检查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

粮库(油库)必须加强⽕灾隐患防范,严禁烟⽕,严禁在储粮区、油罐区、作业区及其他禁烟区吸烟。

严禁堆放易燃、可燃材料,及时清理堆场内的杂草、垃圾,及时排查处置粮库周边环境⽕灾隐患。

严禁擅⾃动⽕作业,严格执⾏动⽕作业分级审批制度。

发⽣⽕情时,现场作业⼈员应⽴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负责⼈,并⽴即灭⽕,灭⽕⼈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粮⾷着⽕,⽤⽔灭⽕;油脂着⽕⽤泡沫灭⽕;磷化铝着⽕,应⽤⼲粉、⼲燥砂⼟或⼆氧化碳灭⽕器灭⽕,严禁⽤⽔、泡沫和酸式灭⽕剂灭⽕;烘⼲塔着⽕时,应⽴即关停风机,同时加快⼊潮粮和排粮速度,防⽌加⼤⽕情;电⽓着⽕,应先切断电源,后⽤⼆氧化碳、⼲粉灭⽕器灭⽕;电⽓焊作业时周边着⽕,应先切断电源,移⾛氧⽓瓶、⼄炔瓶;交直流电焊机冒烟或着⽕时,应⾸先断开电源,⽤⼆氧化碳灭⽕;⼄炔钢瓶发⽣⽕灾,应先关闭阀门,⽤⼲粉灭⽕器或带喷嘴的⼆氧化碳灭⽕器灭⽕。

发⽣⽕灾时,现场作业⼈员应⽴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领导,同时拨打119电话,报告单位名称、地址、⽕灾情况、着⽕物资、联系电话等,并派⼈在路⼝接应消防车。

在不危及⼈员安全情况下,现场作业⼈员应开展⾃救,⽆法⾃救时,应⽴即疏散⼈员。

如有⼈员受伤,应⽴即拨打120电话。

17.粉尘爆炸预防及处置 粮库必须按规范、标准使⽤防爆电⽓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和违规使⽤作业⼯具。

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二篇)

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二篇)

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储粮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粮食储备和储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储粮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并加强对责任追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储粮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及时。

第五条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主体是粮食储存单位和相关人员。

第六条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追究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措施。

第七条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机构是由相关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

第八条储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追究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情况属实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九条粮食储备和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储粮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相关部门对储粮安全执法监管和指导责任。

第十一条储粮工作人员对储粮安全工作负有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与储粮安全直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对储粮安全负有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事由第十三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1. 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粮食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的;2. 严重违反储粮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粮食损失或安全事故的;3. 操办公款,挪用储粮款项的;4. 泄露、篡改、删减或伪造储粮安全记录的;5. 故意隐瞒、虚报、漏报重大储粮安全风险的;6. 故意隐瞒、不报告储粮安全事故的;7. 其他严重违反储粮安全管理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储粮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分清事故责任和管理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各司其责。

第十五条未明确事故责任人员的,可以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业务分工等因素进行判断;对存在明确责任追求,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应加大追责力度。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六条追究责任前,应当进行事实核实,确保责任的确认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支持。

第十七条追究责任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接到报告或发现储粮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组应听取相关人员、当事人的陈述,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3. 调查组应进行案件分析研判,并提交调查报告;4. 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报告,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粮油仓储管理规定

粮油仓储管理规定

粮油仓储管理规定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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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国家粮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

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按照要求检测储藏粮情、排查处置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含外租仓储粮,下同)全面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储粮岗位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储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储粮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储粮设施和设备齐全完好,保证安全储粮必要的资金投入;(五)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落实经常性储藏粮情监测分析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储粮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储粮安全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异常粮情处置方案;(七)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并指挥本单位事故处置。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各项仓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粮油仓储管理具体工作方案,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定期组织开展储粮安全检查和储藏粮情分析,研究制订异常情况干预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四)督促、协调整治储粮安全隐患;(五)组织检查粮油出入库质量和管理情况,对出入库粮油的质量和工作的规范性负责;(六)审批通风、熏蒸等重要仓储作业方案,对通风、熏蒸等作业方案的合理性和用药的安全性负责;(七)组织制定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八)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协调促进事故的处置和调查。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储粮安全检查和储藏粮情分析,建立储粮安全隐患台账并跟踪整治;(二)提出储粮安全隐患处置方案,及时报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审批;(三)对库存粮油储存的安全性和仓储管理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负责;(四)对出入库组织的周密性、各环节工作的合规性、任务完成的实效性负责;(五)对通风、熏蒸等工作布置及报告单审批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负责,对通风、熏蒸工作指导和督促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负责;(六)对发现的储粮安全隐患和发生的粮油储存事故要及时报告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协调解决,及时处置储粮安全隐患和粮油储存事故,并查明原因;(七)积极组织保管人员进行或者参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八)提出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

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保管员是所管仓廒(罐)粮油储存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所管仓廒(罐)的粮油保管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粮油入仓(罐)前,检验责任仓廒(罐)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可用;(二)粮油入仓(罐)时,配合入粮(油)作业及时进行整理,使入仓(罐)粮油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三)粮油入仓(罐)后,及时建立粮油保管账,准确填写责任仓廒(罐)的账、卡、簿,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粮油储存期间,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密切关注储藏粮情变化,发现储粮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置,隐患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配合落实;(五)每次检查和作业完成后,及时、如实填写“工作日志”;(六)积极参与储粮技术研究及应用相关活动。

第九条粮油质量检验结果关系储粮安全状况,粮油仓储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粮油入库、储存期间的质量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条仓储设施、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等对储粮安全有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粮油仓储单位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确保仓储设施和机械、电气设备功能完好及日常维护负责。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细化安全储粮责任,并对内部相关岗位人员履行安全储粮具体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形成和落实奖惩激励机制。

第三章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第十二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包括对其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安全储粮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对代储、委托库点存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储粮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健全本公司仓储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储存安全监测预警机制;(二)对其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的安全储粮工作进行直接管理;(三)通过其分支机构或者直属企业依照委托保管合同对代储、委托库点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四)确保承储库点满足安全储粮条件,保证安全储粮必要投入;(五)及时对直属企业、租赁库点和代储、委托库点提供安全储粮技术指导;(六)及时处置国家政策性粮食重大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并按照要求汇总情况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委托承担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储存任务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对其受委托储存的上述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一)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储粮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及有关仓储业务管理制度;(二)定期检查所属企业和租赁库点承储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对储藏粮情作出分析研判;(三)督促所属企业和租赁库点及时排查整治储粮安全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或者直属企业报告情况;(四)及时处置重大储粮安全隐患和险情,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油收储政策执行主体对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监测预警机制;(二)直接管理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的安全储粮工作;(三)对代储、委托库点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四)确保承储库点满足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的条件,保证安全储粮必要投入;(五)及时对直属企业、租赁库点和代储、委托库点提供安全储粮技术指导;(六)及时处置地方储备粮油重大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并按照要求汇总情况向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第十五条国家粮食局负责全国安全储粮工作的监管督导。

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安全储粮的制度、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三)建立全国储粮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四)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执行主体、粮油仓储单位做好安全储粮工作和处置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五)对安全储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储粮工作进行监管督导。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促进安全储粮相关制度、政策和标准的实施;(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储粮具体规定;(三)组织辖区内除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处置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四)接受国家粮食局委托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建立辖区内储粮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按照要求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及时处置重大粮油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六)对辖区内安全储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储粮监管督导不得影响被监督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政策执行主体和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督导。

粮油仓储单位认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政策执行主体分支机构及其直属企业因监督管理干扰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政策执行主体分支机构及其直属企业的上级机构直至国家粮食局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储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储粮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核查、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储粮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履责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计入所在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失职、渎职行为情况,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粮食收储政策执行主体对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其及下属的分支机构或者所属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履行安全储粮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代储、委托库点发生上述问题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尽快整改、弥补损失;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政策执行主体应当中止其储存任务,调出承储粮食。

第二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安全储粮条件,或者违反安全储粮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发现储粮安全隐患、险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

报告单位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或者延报,由受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储存事故,造成政策性粮油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权属和相关规定,责令其按照账面品种、数量及等级在承储任务期内予以补库,或者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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