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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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者执照、,行证的,、地点;4。

;(2)《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1)相关法律规定:(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的日期”》第四”国庆长假10月1、10月8日、1010月8期限包含10月8日;若“2日不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1.1 诉讼和复议期限: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罚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3 听证期限:《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1.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6检验结果告知期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1.7 结案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关键信息项:1、行政行为的类型及对应的期限规定2、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自的期限要求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4、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5、期限的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6、特殊情况下期限的延长或中止情形7、违反期限规定的法律后果11 行政行为的类型及对应的期限规定11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2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具体期限根据不同的行政确认事项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3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12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自的期限要求121 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122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2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124 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恢复生产、营业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恢复生产、营业。

12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13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131 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32 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141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一、期间的计算(一)期间的计算鉴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着相互衔接的关系,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方法一般应与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相一致。

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方法,即: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起算,即从下一小时和第二日的零点开始起算。

例如,行政相对人在 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则从10月11日到12月9日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

期间届满之日逢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例如,某一申请人在2000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他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十五日届满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国庆节,按通常情况国庆节放假两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为期间的届满日期。

由于期间进行的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途中时间应当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诉讼期间届满之日交邮诉讼文书的,也不算过期。

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二)期间的耽误期间耽误,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为的行政复议行为。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无正当理由导致期间耽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有关权利的丧失,义务人应承担违反期间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的期间耽误主要有: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必要处理而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而没有发送;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没有作出的等。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期间总结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期间总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期限的汇总一、热点词汇:所属公安机关;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期限汇总: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5、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送达法律文书的顺序:直接送达——>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居民委员会代收——>留置送达(拒绝接收、签名盖章)——>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公告送达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8、当场处罚的备案期限:(1)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2)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9、对醉酒人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10、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被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并告知报案人。

11、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1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3、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4、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1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16、扣押期限: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17、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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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七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 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 在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 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 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为多久?《⾏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由⾏政机关⾃由确定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为妥当。

如果期限过长,有可能导致法院对⾏政机关的执⾏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规定,⾏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被执⾏⼈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内提出。

如果⾏政机关同意批准当事⼈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时间,超过当事⼈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旦遇到当事⼈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满后仍不⾃觉履⾏义务,⾏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有可能对⾏政机关的执⾏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被动局⾯。

期限过长,还有可能导致⾏政机关⾃⾏改变法律规定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限,双⽅或者⼀⽅当事⼈是公民的为⼀年,双⽅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若⾏政机关在法律⽂书中没有规定分期履⾏,⽽是在制作出法律⽂书后,经当事⼈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如果该期限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实际上是⾏政机关⾃⾏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

举⼀个简单例⼦,假如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的申请执⾏期限最后⼀天是2006年7⽉14⽇,⾏政机关同意当事⼈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在2006年7⽉14⽇以后,到期后当事⼈仍没有履⾏缴纳罚款的义务,⾏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执⾏,法院予以受理,实际上就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遵守的一定时间规定和相应的法定期限。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的时效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期限,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限度。

从法律上来说,行政处罚时效是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过度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超过六个月的,行政机关就不再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时效会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特别程序的时效(如滞纳金、罚款的时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的时效。

这些特别程序的时效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来确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

二、行政处罚的期间行政处罚的期间是指行政机关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被处罚人收到决定书之间的时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期间为三个月。

在三个月的期间内,行政机关应当完成下列程序:一是向被处罚人告知相关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罚则等;二是听取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特殊情况,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行政处罚的期间,并应当向被处罚人说明延长期间的原因和依据。

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总结起来,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是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重要规定。

行政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在期间内完成相关程序,以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对于超时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将失去处罚权力,而超过期间的决定书也将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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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期间的规定
期间是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某种特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期限。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期间)和指定期间(由有权机关指定的期间)。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各种期间分别规定于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之中。

至于这些期间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要看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因此,凡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有关期间不含法定节假日的,应理解为包含法定节假日。

此外,一般认为,关于期间的计算规则,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7条的有关规定,如‚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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