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最新修订(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人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解释

合伙人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一、合同的法律适用本合伙人合同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适用。
倘若合同的任何条款与适用的法律规定相冲突或违背,应以适用的法律规定为准。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适用以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本合同涉及的合作内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合伙企业法:对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管理方式等方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合同的解释1.解释权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共同拥有。
当出现争议时,各方应协商以最终达成一致性解释。
如无法达成一致性解释,则应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裁决。
2.语言本合同采用中文进行起草和解释。
3.条款优先级本合同的条款应按照次序列明的优先级进行解释,即在出现解释的矛盾或不一致时,较高排列的条款应优先适用。
4.补充、修改及终止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和终止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合伙企业及所有合伙人的签字确认。
5.不可抗力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的履行无法进行或受到重大干扰,各方应及时通知并协商解决方案。
视情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暂停或终止本合同。
6.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因合伙人合同引发的任何法律争议,应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
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的最终裁决。
三、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发生的特殊情况,可由各方另行协商制定补充性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两份,各合伙人分别持有一份。
以上为合伙人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解释,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努力推进合作事项的顺利进行。
如出现争议或违约行为,各方可依法寻求维权途径。
希望各合伙人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实现合作的共赢。
合伙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是你可以就他未承担的房租、水电、员工工资、装修费用起诉他的理由。
但治标不治本,他给过你钱你还是要给他分红,根本还是他要退伙还是继续干,他要求退伙对于财产分配打不成一致,你不同意,他可以起诉你,但你们有约定,他退伙就要按协议来,所以他现在只是闹,不敢起诉你;协议对你也一样有效,协议中没有约定哪些情况下合伙人可以表决将谁除名,那么你也没法起诉他要求他退伙。
这就是僵局,就是我说的看谁撑得过谁了,最终会有人认怂妥协的。
但他应当分担开支和债务是你扣他分红和工资的理由,扣住抵债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规章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法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合伙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应当依据出资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五条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恪守承诺,增强合作意识,共同发展。
第六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机制合理、效率高效。
第七条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合伙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应当按照出资协议确定的比例缴纳,并记录在册。
第十条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出资,不能拖延或减少出资。
第十二条出资人不得将应当出资的资金挪为他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出资管理制度,确保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民主、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应当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明确经营计划、预算,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并按照法律规定公示。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人事、营销等方面的有效管理。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应当对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第四章分配与转让第十九条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和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根据出资协议的约定自由转让其份额,但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其份额可以通过继承或法院裁定等方式进行转移。
合伙人合同的法规与规章制度

合伙人合同的法规与规章制度本协议为合伙人之间(下称为“合伙人”)在开展合伙事业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和约定。
1. 目的与范围本协议的目的是确定合伙人之间在合伙事业中的权利和责任,并规范双方行为。
本协议适用于合伙人签订的所有合伙协议。
2. 合伙事业合伙事业指合伙人共同从事的商业、工商业务或其他经济活动。
3. 合伙人权利和义务3.1 合伙人享有按份额分享合伙事业所产生的利润,并承担相应份额的合伙事业损失。
3.2 合伙人有权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事业发展计划、资金运作、业务拓展等。
3.3 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合伙责任,并遵守协议约定的义务。
3.4 合伙人应互相尊重,保持诚信,共同为合伙事业的顺利运营努力。
4.合伙份额4.1 合伙份额分为出资份额和劳动份额两种形式。
出资份额指合伙人以财物出资的份额,劳动份额指合伙人通过劳动或技能带来的贡献。
4.2 合伙份额应明确记载于合伙协议中,并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公正、透明的确认。
4.3 合伙份额的变更应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经合伙协议的相应修改。
5. 利润分配5.1 利润分配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比例进行。
5.2 利润分配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5.3 利润分配应及时进行,并按照约定方式进行支付。
6. 合伙事业损失6.1 合伙事业损失由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合伙份额承担。
6.2 合伙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合伙事业损失。
6.3 合伙事业损失的处理方式应经过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根据协议约定进行。
7. 合伙事业的解散与终止7.1 合伙事业可以由以下情况解散或终止:a) 合伙期限届满或完成目标任务;b)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条件发生;c) 合伙事业无法继续经营或达到预期目标;d) 合伙人中有合法解散的需求。
7.2 合伙解散或终止时,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合伙人,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清算和分割。
8.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8.1 合伙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形式,也可以以劳务等非财产形式。
第四条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六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协议;(二)出资额明确;(三)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二)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三)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四)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和风险分担办法;(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
第十条合伙企业应当有合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包括“合伙企业”字样,不得与已有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代表会议作出。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由合伙人共同负责,也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股权合作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股权合作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股权合作与合伙企业是两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们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探讨股权合作与合伙企业在法律上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种形式。
一、股权合作的法律规定股权合作是指通过购买公司股权的方式参与公司经营与投资的行为。
在我国,股权合作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
具体规定如下:1. 公司法根据我国公司法,股权合作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这两种公司形式的设立、运作和解散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权,并按照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公司的收益和承担相应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以货币或实物等方式购买股权,享有对企业经营的参与权利和分配权益。
2. 监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注册、股权转让等方面,相关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旨在规范股权合作的活动。
这些规章包括了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公司的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股东权益的平等和公司经营的稳定。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共同合作经营以追求共同的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在我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管理。
1. 合伙合同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缔结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体现。
合伙合同应包含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分配方式、合伙期限等内容。
此外,合伙合同还应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财务管理合伙企业应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对收入、支出、税费等进行合理的财务管理。
合伙企业应当及时编制和保留帐簿,合伙人有权查阅和监督帐簿。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按合伙合同的约定进行,其中包括分红、股权增值和股权转让等事项。
3. 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应依法进行。
解散和清算的程序、流程以及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详细规定。
2023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2023范文免修改)

2023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引言个人合伙是一种企业合作组织形式,是指由两个或两个的自然人合作共同经营的组织。
个人合伙在商业运营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如弹性管理、灵活合作等。
然而,在个人合伙的运营过程中,合伙人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合作关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介绍2023年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1. 合伙协议任何一个个人合伙关系都应该建立在一份合伙协议的基础上。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达成共识和规范合作关系的法律文件。
合伙协议应明确内容: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机制财务分配和盈亏分配方式入伙和退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合伙期限和解散程序在签署合伙协议之前,合伙人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的内容,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2. 合伙资本个人合伙的合伙资本是合伙人共同投入的资源或财产,以支持合伙事业的发展。
合伙资本可以是货币、实物或其他形式的财产。
合伙资本的计量和记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资本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合伙人对于资本的投入应当明确记载,并形成资本账户。
资本账户记录了每个合伙人对合伙资本的投入和取出情况,作为资本分配和盈亏分配的依据。
3. 合伙责任个人合伙的合伙责任是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个人合伙的合伙责任可以是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
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即合伙人仅对其投入的资本承担责任,不对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财产责任。
而在无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不仅要承担其投入的资本,还要承担个人财产的责任。
具体的合伙责任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规操作。
4. 合伙税务个人合伙需要遵守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要求。
合伙所得需要按照所在地税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金。
合伙人应当准确记录合伙所得和支出,并配合税务部门的审计和调查。
个人合伙需要注意避免税务规范和政策的风险,在合规操作的基础上寻求最佳的税务筹划,以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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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
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
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内部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包括合伙的财产的构成和合伙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个人合伙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成立合伙时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包括资金、实物和知识产权。
第二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起来的财产。
上述两部分财产都应属于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对合伙的共有财产,应当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以实现成立合伙的目的,在合伙人之间对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发生分歧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出资少服从出资多者的原则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事宜。
对外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人合伙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个人合伙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设定债权。
第二、个人合伙对外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偿还了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加入和退出个人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关于入伙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个人合伙的退出,又称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关于退伙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退伙,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书面合伙协议处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法律特征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
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合伙企业法》,后者适用《民法通则》。
2、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这样,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
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
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
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
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
合伙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
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
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
合伙出资构成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
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
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
5、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而带来的利益。
合伙期间如出现意外事故等风险,其所受损失由合伙人共同负担。
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
《民法通则》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责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