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问题研究综述

合集下载

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

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

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从19世纪中叶开始,德国就开始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建立的尝试,因此说德国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发源地实属名归,但与此悠久的制度历史不符的是,德国并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联邦和各州政府都有各自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这种公法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良好结合,是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完善的范本,因此对于中德两国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比较研究很有必要。

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理论综述1.一元论与二元论行政强制执行一元论意指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一元,即认为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只有行政机关。

德国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是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法行为,由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概念可以看出,德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此观点在中国体现较为彻底,从《行政强制法》可以看出,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同时这也是中德两国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方面的重要差别。

2.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设定的义务时,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手段,这其中也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对公民、国家实行危害行为的相对人的即时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学说观点认为广义也意为对已设定义务的履行。

狭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仅包括直接强制执行而不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因为当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人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后,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拒绝履行的表示之时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人便已实现相对人的义务,这时便不存在执行之说,之后的代执行或者执行罚只是强制履行。

二、中德行政强制立法演进过程比较1.德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演进德国于十九世纪中叶产生了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制度,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成文,由于德国实行的是联邦制,故并没有统一的联邦制立法,而是由各州分别之制定自己的行政强制执行法。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行政法律关系纷繁复杂,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地发生。

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过程中,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有助于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缓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该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这导致在实践中,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履行、监督等方面存在疑虑,影响了和解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程度不同,导致同一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部分当事人滥用和解制度,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措施(一)完善制度设计首先,应明确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保其具有可执行性。

其次,应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和解协议的签订、履行、监督等环节,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

此外,还应加强对和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当事人对和解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程度。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滥用和解制度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制约和惩戒。

(三)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更好地发挥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作用,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相关热词搜索:一、前言行政强制在提高行政管理质量,维持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强制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同时它和人们的则房屋产权、人身权有直接的关联,如果采用的司法强制措施司法制度不合理,就会造成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目前而言,各界对行政强制措施还存在人的分歧,对行政行政监察强制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会出现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从而造成了违反公民权利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分析行政补救措施的不足,并结合实际,避免出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显得十分重要。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概述(一)行政强制制度的涵义对于“行政强制”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在该法律中,对“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民事诉讼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山或者对则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和一般意义上细项行政行为相互分离,成为了一种独特的具体行政行为。

就目前而言,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行政部门中,虽然对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对于本体论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提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损毁证据、防止灾害发生,根据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或者对公民的则通过产进行暂时性的控制回。

对于《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是将其看做一种具体的行政违规行为行为,而不是将其当做一些则手段、方法。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属性对于行政管理强制措施,主要就具有以下几点属性:1、限权性,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不是最终处分的处罚结果,但是对被害人权利而言,行政强制措施是这种限制,对当事人的直接委托人利益是不利的。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思考与重置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思考与重置

03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 理分析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强制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强制力,能够通过具体的执行措施实现行政决 定。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实现行政决定、维护行政权威的重要手段。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来源
进行杖责、流放等。
近代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
01
多元化强制执行主体
近代中国开始出现多元化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包括地方政府、警察机
关、法院等。
02
引入西方行政强制执行理念
近代中国开始接受西方行政强制执行理念,强调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权
利。
03
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刑事处罚分离
近代中国开始将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刑事处罚分开,单独进行立法和
要点二
研究意义
通过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的深入思考,可以 进一步明确各执行主体的职责、权力和法律地位,为 解决实际执行中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同时,通过对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合理配置和运作方式的探讨,可 以为改进和完善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提供参考,推 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研究目的与方法
•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法理思考,明确各执行主体的职责、权力和法律地位, 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建议,以提升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公民 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思考与 重置
2023-11-11
目 录
• 引言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法理分析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重置 • 中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重置的配套机制建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

简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组织、程序和规则。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概念1.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强制力的文件,对被执行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目的的一种手段。

2. 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权力运作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促进社会公正与稳定发展等多重功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1. 行政机关:负责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2.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着审查并判决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等职责。

3. 其他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参与到行政强制执行中。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 催告通知程序: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过书面催告或通知等方式告知被执行人有关事项,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2. 查封、扣押程序: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确认。

3. 拍卖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当公开拍卖,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1. 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2.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如加强培训、完善监管机制等,以确保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将会面临更多更复杂的挑战。

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并积极探索新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现状分析

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现状分析

我国⾏政强制措施现状分析⾏政权是国家管理社会得重要⼿段,也是社会⽣活中运⽤最为⼴泛、社会⼤众接触最多的⼀种国家权⼒。

⾏政权如果被滥⽤,将会对社会造成极⼤的伤害。

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政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使,才能真正做到既满⾜社会管理的需要、⼜维护普通百姓的利益。

因此,我国从1989年开始,相继出台了《⾏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政处罚法》,《⾏政监察法》以及《⾏政复议法》,将⾏政机关的具体⾏政⾏为纳⼊司法审查的范围,逐步加强了对⾏政权的法律约束。

随着2004年7⽉1⽇《⾏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政许可从此有法可依。

但是,作为我国⾏政执法实践中经常使⽤的⾏政强制措施⼿段,在专门⽴法上却是⼀个空⽩,只是零星散见于不同的单项⽴法中并且是不完全的规定,没有⼀个完整的描述,⽐如什么是⾏政强制措施?如何理解、规范和把握⾏政强制措施?在⽴法上、理论上和实务中却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作为在基层执法第⼀线的执法⼈员,根据多年的执法经验,对我国的⾏政强制措施也有⾃⼰的⼀些认识和看法,在此与各位交流⼀下。

⼀、⾏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什么叫⾏政强制措施呢?在我国的现⾏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的“限制⼈⾝⾃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之后,在《⾏政复议法》、《⽴法法》中也只有类似列举式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概念。

其他则散见于如《商标法》第55条等零散规定,但均只是规定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留(押)等⾏政强制措施。

它应当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的专属性,是由具有执法权的机关⾏使。

包括有权⾏政机关和依法成⽴的具有⾏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

2、具有时限性,它是⼀种临时性的措施,⽽且是在⾏政处理决定之前所采取的,这也是它与⾏政强制执⾏的最⼤区别。

3、其⽬的是预防或制⽌违法⾏为或为了防⽌违法⾏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发⽣或进⼀步扩⼤。

4、实施的对象包括当事⼈涉案的财物甚⾄当事⼈的⼈⾝⾃由。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政强制执⾏模式如果⾏政机关作出了⽣效的⾏政决定,⾏政相对⼈是需要履⾏的。

如果⾏政相对⼈不履⾏的话,⾏政机关是可以进⾏强制执⾏的,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那么,⾏政强制执⾏模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我国⾏政强制执⾏的模式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为原则,以⾏政机关强制执⾏为例外。

如《⾏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在⾏政机关强制执⾏前有“依法”两字,说明⾏政机关的强制执⾏权只有法律特别授予时才具有。

1、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为原则⾏政强制执⾏权原则上属于法院,⾏政机关在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不履⾏⾏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如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的权⼒,就都需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必须认真进⾏审查,不仅要作形式审查,还要作实质性审查。

对⾏政机关的申请,经审查合法,将由法院实施司法强制;经审查不合法,退回⾏政机关,不予执⾏。

2、以⾏政机关⾃⾏强制执⾏为例外例外的根据就是法律,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哪⼀级政府或哪⼀⾏政机关部门享有哪⼀种⾏政强制执⾏权,不能超越。

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政机关就不享有⾏政强制执⾏权。

从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法律授权⾏政机关享有强制执⾏权的,⼤致有下列⼏种情形:(1)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般由法律规定,专项授权给主管⾏政机关。

涉及到⼈⾝权的,如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如滞纳⾦(《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强制收兑(《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细则》)、强制许可(《专利法》)等。

(2)属于各⾏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法律只授予少数⼏个⾏政机关,如税务、海关、审计等。

工作报告之行政法社会调查报告

工作报告之行政法社会调查报告

行政法社会调查报告【篇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调研报告】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调研报告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我工作的单位为某地房产管理局房屋测绘所。

由于社会财产纠纷,单位常常收到地方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如协助执行函,协助测量某地方、某房屋建筑面积的函等等。

而作为测量单位,我经常协同法院工作人员到一线去测量,因此也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有了一定的认识。

而通过行政法学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也对行政强制行为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些自己的看法。

同时,由于我非法学专业学生,对于一些语言表达上的不严谨与错误,望老师谅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各种行为。

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强制性是它的一个显著特点。

而在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的时候,被执行人,他们作为被执行的对象,执法行为是对他们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实施强制的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所以此行为肯定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

因此,在实际执行行为中,往往会遭到被执行人的抵触甚至反抗。

现在以我经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

2013年8月。

在我工作的县城,由于修建高速公路的原因,政府沿途征地。

为了得到更多的征地款,当地居民那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抢种抢建屡屡发生。

其中在某乡镇的一个拟建高速出入口处发生的违建行为最为突出。

当地陈某得到消息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在其所拥有的山林地上,迅速建起了7栋房屋,由于缺乏报建手续,此房屋属违章建筑,依法应予于拆除。

但由于陈某以建筑为早期建筑等等原因,拒不接受拆除,并向政府索取高额的拆迁补偿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问题研究综述姓名: 宋嫦娥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法学52班学号: 2265210指导教师: 杨钦职称: 讲师2008年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问题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宋嫦娥指导教师杨钦摘要: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首要问题。

目前因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不同认识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价值目标的不同取向形成了两大执行模式:德奥模式和英美模式。

我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例外的司法主导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因其存在的种种弊端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各学者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选择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执行主体;执行权的性质The summary of the model of administrative compelling execution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ong ChangeTutor Yang QinAbstract: The model of administrative compelling execution is the primary issu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execution. At present because the quality of administrative compelling executive power, the main body and the selec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have not been made agreements, it has formed the two main models of the implementation: German and Austrian model and Anglo-American model. In practice, our country has formed the principle of asking the people’s court f or the compelling execution and with the exception of self-enforcement b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But there are lots of defects about the model, which exist in the theory or the practice. Therefore , Chinese theorists also began to study and explore the selection of the model of administrative compelling execution. Key words: The model of administrative compelling execution; The main body; The quality of administrative compelling executive power一、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基础理论(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在中国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是在1983年由王珉灿主编的我国第一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中提出的:“在行政法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

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又叫做行政执行。

”[1]其随后的行政法著作、教材对此概念都有涉及,但理论界对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界定却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和表述。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界定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3]第一,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

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因此,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而不是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

即使在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执行依据也是行政处理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首要问题,它涉及到由何种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涉及行政行为效力的实现以及行政效率的提高。

而不同模式的形成和选择,又取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目标。

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目标是一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是行政强制执行法价值取向的法律化。

价值目标往往体现了一国的立法目的,而“法之目的,犹如指导法学发展的‘引导之星’,其在法学中的地位,犹如北极星之于航海者”, [4]价值目标取向不同,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其制度也大相径庭,因此,各国多重视价值目标模式的选择。

对于行政强制法而言,其价值目标模式包括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

[5]英美法系国家受其法律传统的影响,选择的是公正模式。

该模式以公正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对公正的追求使得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能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重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过程的参与,而且对强制执行权滥用还给予了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双重救济,从而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公正模式下的行政强制执行影响行政效率,行政效率的降低有碍于行政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是对行政行为先定力与执行力的违背。

与英美法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效率一直是立法者致力于解决的重要问题。

因此在行政强制执行价值目标的选择上当然侧重于效率模式。

该模式将行政效率的提高列为行政强制活动的首选价值,以促进和提高行政效率为终极追求。

然而效率模式在过于强调效率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公正对行政强制执行的重要性。

鉴于单一采取公正模式或者效率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的实践是协调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既能保证行政目的及时顺利实现,又能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力求兼顾公正和效率,因此综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做法采取一种折衷模式。

(三)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涉及到一个国家或地区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选择的问题,即行政强制执行权是由行政机关来行使,还是由司法机关来实施,或是在两者之间作出一定的权限分工。

对此,两大法系有重要的区别。

大陆法系行政法由于受其发达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影响,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对于不履行行政行为所课以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不待法院之确定判决,即有权直接以行政行为执行名义,自行对义务人实施强制执行。

[6]因此,大陆法系设置了以行政机关为主要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而英美法系其独特的普通法院传统要求任何人、任何组织均受治于法律和普通法院,“法律不承认行政机关具有‘自力救济’的特权,行政决定以及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传统上给由法院加以司法控制或司法审查为原则”,[7]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一般通过诉讼由法院确认并实现其请求权。

也就是说,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强制主体在绝大数情况下由法院来充当,行政机关或为行政强制主体是其制度设计的例外。

对于行政强制权的实施机关,我国理论界也有众多不同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如王连昌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中就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8]也有部分学者坚持认为法院应成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他们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应属于司法行政强制执行,其主要性质为司法强制执行,次要性质为行政强制执行。

[9]还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是行政强制主体,如姜明安在其著作中就指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 [10]目前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实践中,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四)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及其权属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精神内核”,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则是行政强制权的物质载体与表现。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运用。

对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的探究有助于我们建立合理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体系。

研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实际上是解决它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

毫无疑问,行政强制执行权是一种权力,关键在于它属于一种什么样的权力。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

该观点主要以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为立论的基础,认为“凡是由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即为司法权”。

[11]这种观点的产生主要受“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法院应统一行使强制执行权”等观念的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

大部分学者都持此种观点,但各自所持理由不尽相同。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权中的应有之义,一项完整的行政权既包括决定权也包括执行权。

前者解决的是义务设定问题,后者解决的是义务履行受阻时的实现问题。

”[12]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权本质上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表现,是行政权行使的自然延伸,它本质上是行政权的一项权能。

[13]还有学者认为“执行权的性质决定于执行依据作出时所体现的国家权力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是行政权力,那么,行政强制执行权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一样,属于行政权。

”[14]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

该观点认为,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部分职权具有行政权的特点,部分职权具有司法权的特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完整的强制执行权。

二、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概述(一)两大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强制执行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德奥模式,另一种是以法院为主导的英美模式。

德奥模式主要由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其代表有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侧重于国家意志的表现和执行,强调公共利益绝对高于私人利益,注重维护公益。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应注重国家利益,保障行政效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