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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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

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处理情形归集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遇到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导致项目流标或废标。

接下来,项目如何进行?笔者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试对此进行归集、分析。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只有两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申请变更时,需提交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表、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及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等资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响应时,采购人可以依法向设区的财政部门申请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前期潜在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情况、拟采购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专家(或评委)论证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正式核准。

当没有合格供应商响应时,代理机构应停止采购任务,报财政部门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需求表述是否清晰完整等,并依法重新招标。

可以看出,公开招标方式下,实质性响应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时,变更采购方式需提供招标文件无歧视性倾向性论证意见或不存在不合理的条款,防止招标文件自身原因导致的竞争不充分。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因是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一般不存在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作者:魏坤等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年第05期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简要论述了在招投标实践中,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成为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有效投标重新招标废标在招投标实践中,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投标管理机构,可能经常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或通过初步评审有效投标家数不足三家而被宣布招标采购失败,多次招标无果,招标人干着急项目采购却迟迟不能落实。

很多人认为,有效投标家数不足三家就一定需要重新招标。

事实果真是这样吗?我们比较一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知道,两法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

下面,笔者结合一具体实例说明两法针对有效投标是怎么规定的。

1 案例回放某政府采购项目为采购2013年城市维护费部分项目,采购人为市公安交警支队,代理机构为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7月2日在规定的网络上公开发布第一次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类别包括工程类——构筑物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共10个品目(1-4、8-13)、服务类——其他服务共4个品目(5-7、14)。

1品目:护栏、标志杆粉刷;2品目:更新标志杆;3品目:磁铁式活动反光柱;4品目:护栏维护备品;5-7品目:交通设施维护社会化队伍;8品目:交通标志维护;9-11品目:热熔标线;12品目:热熔胶带型标示;13品目:路面彩色防滑涂料;14品目:工程监理。

2013年7月25日在同一媒介公开发布第一次结果公告:采购分14个品目。

第一次采购结果:中标9个品目(1、3、5、7-12),因无供应商而废标5个品目(2、4、6、13、14)。

2013年7月31日在同一媒介公开发布第二次招标采购公告。

同年8月22日发布第二次结果公告:本次采购5个品目。

其中:中标2个品目(4、6),因无供应商而废标3个品目(2、13、14)。

2013年8月28日在同一媒介发布第三次招标公告,同年9月18日公开发布第三次结果公告:本项目共3个品目,本次采购3个品目,全部废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有效 投 标 不 足 三 家不 应 是 重 1 . 辽宁志城工程 造价咨 询有限 公司; 2 . 鞍钢股 份有限 公司 鲅鱼圈 钢铁分公司 )
摘要 :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简要论述 了在招投标实践中 , 有效投标
不 足 三 家 不 应成 为 重 新招 标 的 必要 条 件 。
2 分析 与论 证
政府 采购 法 第 4条 规定 “ 政 府 采购 工程 进 行招 标 投标 的, 适 用招标 投标 法 。” 从该 项 目采购 的 内容上 来 看 , 第 1 3 在 招 投标 实践 中 , 作 为 招标 人 、 招标 代 理 机 构 或 招 投 品 目为工程 类 , 根 据政 府 采购 法 第 4条规定 , “ 政府 采 购 工 标 管理 机 构 , 可 能经 常 会面 临这 样 的情 况 : 因投 标 人 不 足 程 进行 招标投 标 的 , 适 用招 标投 标 法。” 再根据 招标 投 标 法 三 家而 流标 或通 过 初步 评 审 有 效投 标 家 数 不 足三 家而 被 第 三 条 、 招 标 投 标 法 实施 条 例第 二条 的 规定 , 该 品 目属于 宣布 招 标 采购 失败 , 多次 招标 无 果 , 招 标 人 干着 急项 目采 工 程 建设 项 目, 应 适用 招标 投标 法 及 其 实施 条例 。招 标投 购 却 迟 迟不 能落 实 。很 多人认 为 , 有效 投标 家 数 不足三 家 标 法 没 有 对于 评 标 过程 中有 效 投标 的数 量 多少 及 是 否 影 就一 定 需要重 新招标 。事 实果真 是 这样 D - 5 7我们 比较 一下 响中标结果做明确规定 ,第 4 2条规定 : 评标委员会经评 招标 投 标 法 和 政府 采 购 法两 部 现 行法 律 的规 定就 可 以知 审 , 认 为 所 有投 标都 不符 合 招 标 文件 要 求 的 , 可 以否 决 所 道, 两法 对此 有着 不 同的规定 。下面 , 笔 者 结合一 具体 实例 有投 标 。根据 该 条规 定 , 否决 所 有投 标还 是 否决 部 分投 标 说 明两 法针对 有效 投标 是 怎么规定 的。 的权 力 法律赋 予 了评 标 委 员会。也就 是说评 标 委 员会 既可 1 案例 回放 以否 决所 有投 标 , 也 可 以否决 部 分投 标 。而 只有 否决 了所 某 政府采购项 目为采购 2 0 1 3年城市 维护 费部分项 目, 有投 标 时才构 成 重新招 标 的充 分条件 。 采购人 为市公安交警支 队 , 代理机构 为市 政府采购 中心。 政 府采 购 法第三 十 六 条第 一款 规定 : 符 合专 业 条件 的 2 0 1 3年 7月 2 日在规 定 的 网络 上 公开 发布 第 一次 招 供 应 商 或者 对 招标 文件 作 实质 响应 的供 应 商 不足 三 家 的 标 采购 公告 。 项 目类 别包括 工 程类—— 构 筑物 施 工— — 公 应 予 以废标 。 根据 该规 定 , 显然 有 效投 标 家数 不足 三 家 需 共设施 施 工共 1 0个 品 目( 1 — 4 、 8 —1 3 ) 、 服 务 类— — 其他 服 要重 新招标 没 有争议 。 务共 4个 品 目( 5 — 7 、 1 4)。1品 目: 护栏 、 标 志杆粉 刷 ; 2品 笔 者认 为 , 参 加开 标 会议 的 家数和 通过 评 审 的有 效投 目: 更 新标 志杆 ; 3品 目: 磁 铁 式 活动 反 光柱 ; 4品 目: 护 栏 标 家 数是 不 同的概 念 。根 据招 标投 标 法第 二 十八 条 规定 : 维护备品 ; 5 — 7品 目 :交通 设 施维 护 社会 化 队伍 ; 8品 目 : 投 标 人 少于三 个 的 , 招 标 人应 当依 照 本法 重新 招标 。 招标 交通 标 志维 护 ; 9 — 1 1品 目 : 热熔 标 线 ; 1 2品 目 : 热熔 胶 带 投标 法 实施条 例第 4 4条 规定 “ 投标 人 少于 3个 的 , 不得 开 型标 示 ; 1 3品 目: 路面 彩 色防 滑涂料 ; 1 4品 目 : 工 程监理 。 标; 招 标 人应 当重新招 标 。 ” 不难 看 出 , 投 标人 的数量 是 指 2 0 1 3年 7月 2 5日在 同一媒 介公开发 布第一 次结果 公 递 交投 标 文件 并 参 加 开标 会 议 的投 标 人 数 量 不 可 少 于 3 告: 采购 分 4个 品 目。 第一次采购结果 : 中标 9个 品 目( 1 、 3 、 个 , 否则须重新招标。招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工程建设 5 、 7 —1 2 ) , 因无供应商而废标 5个品 目( 2 、 4 、 6 、 1 3 、 1 4 ) 。 项 目施工 招 标投 标 办 法 等部 门规 章 对于 有效 投 标 家数 的 2 0 1 3年 7月 3 1日在 同一 媒 介 公 开 发布 第 二次 招 标 确定 及 对招标 结 果产 生影 Ⅱ 向的权 力 给 了评 标委 员 会。 采 购公 告 。 同年 8月 2 2日发布 第 二次结 果公告 : 本 次采 购 而 政府采 购 法第 3 6条 的规 定相 对 比较 苛 刻。 这也 造 5个 品 目。其 中 : 中标 2个 品 目( 4 、 6) , 因无供 应 商 而废 标 成 政府 采购 活动 中经 常 出现废标 ,采购 方式屡 屡 变更 , 采 3个 品 目( 2 、 1 3 、 1 4) 。 购 人 抱 怨 采购 效 率 低 下 的主 要 原 因之 一 。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2 0 1 3年 8月 2 8日在 同一媒 介发 布第 三 次招 标公 告 , “ 废标 ” 虽 与招标 投 标 法 中的 “ 否决 投标 ” 有差异, 但显 然两 同年 9月 1 8日公开发 布第 三次 结果 公告 :本项 目共 3个 者规定 是 相互 矛 盾 的。可 以说 , 政 府采 购 法严 格 以数 量来 品 目, 本 次采购 3个 品 目 , 全 部废 标。2个品 目( 2 、 1 4) 无供 判 断竞 争 性 , 在 要公 平 还 是 要效 率 问题 上 , 政 府采 购 法 中 应商 投标 , 1个品 目( 1 3) 有效 供应 商 不足三 家 。 的规 定 显得 不具 备科 学性 和 实用 性。 而 且 , 两 法 虽然 在废 笔者 有 幸参 加 了第 三 次采购 的评 标 , 且被 推选 为评 标 标 或否决 投标 问题上 矛盾 , 但 既 然政 府采 购 法 明确 了工 程 小 组组长 。评标 时 共有三 家供 应商 提供 了投标 文件 。其 中 招标 适 用招标 投 标法 , 根据 我 国法律 “ 特殊 优 于 一般 ” 的适 家投 标 人 的预 算 书只 填 写 了总 价 , 没 有填 写数 量 、 单价 用原 则 , 在招 标采 购 程序 上 也应 该按 照招 标投 标 法 的程 序 及 合价 。且其 营业 执照 复 印件 未 提供年 检证 明 。针 对 因初 和 规则 来 处理 。 步 评审 后 有效 供应 商 而导 致废 标 可能 需要 重新 采购 时 , 作 再 看看 世行 采购 指 南 中此 类 问题 是如何 规 定 的 , 其 中 为 评 委成 员之 一 的 采购 人 代 表 恳求 评 标 小 组其 他 成 员不 有这样 的规 定 , “ 招标 文件 中通 常 规定 借 款人 可拒 绝 所 有 要 废标 , 说 项 目这 次 已是开 第三 次标 了。作 为评 标 小组 组 投 标 。拒 绝所 有投 标只 有在 缺 乏有 效 竞争 , 或投 标 书 未对 长, 笔 者 向采 购 中心质 询 : 尽 管 政 府采 购 法 规 定 实质 性 响 招标 文件做 出实质 性 响应 , 或 投标 价 大大 高于 现 有 的预算 应 的供 应 商 不足 三 家的应 予废 标 , 但政 府 采购 法 中又 明确 的情 况下 才是 正 当 的。但 是 , 缺 乏竞争 性 不应 仅仅 以投标 了采购工程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而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符 人的数量来确定。如果招标广告的刊登令人满意 , 而所报 合 性评 审 不足 三 家需要 重新招 标 。 采购 中 心虽然 听 了采购 的价格 与 市场 价格 相 比是 合理 的 ,即使只 有 一份 投标 书 , 人 的诉 求及 评标 小组 的意见 , 但还 是 依照 政府 采购 法 决定 招标 过程 也 可 以被认 为 有效 。 ” 无论 是招 标投 标 法还 是 政 了废 标结 果 。 府采 购法 , 颁 布 已超过 十年 。 如 果修订 , 世 行 的这项 规定 应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编者按:实践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会时常出现。

对此情形的处理方式,《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予明确,国务院不同部门间虽有相关规定却存在差异,不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了困惑。

本文拟通过辨析不同规定间的异同,对其中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前言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参与投标竞争的重要表现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个,即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即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处理办法没有进行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招投标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但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法律规定及辨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相关规定如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简称“《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审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审

如何对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审作者:于存芳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2019年第07期摘要:随着企业货物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对此,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分析和评审剩余有效投标的竞争性,选择否决全部投标或继续评标。

投标竞争性究竟该如何分析和评审,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招标实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维度对投标竞争性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为评标的分析和评审工作提供了一些参考标准。

关键词:有效投标;投标竞争性;分析;评审一、案例背景随着企业物资招标采购业务的增加,在货物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由于不同评委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同、业务能力不同,常常会出现否决所有投标的情况,或出现评标意见不统一、致使评审工作无法顺畅进行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公开招标项目,采购N台机电设备。

资金计划安排205万元。

开标日,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进行了投标,其中A报价220万元,B报价161万元,C报价180万元,D报价197万元,E报价202万元。

依据招标文件的资格评审条件,评标委员会否决了A的投标。

B所投设备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被否决。

C商务条款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供货日期不满足招标要求),其投标被否决。

剩余D、E两家投标单位。

出现上述情况后,究竟是否决所有投标,还是继续评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从法律层面看,该条规定对“否决全部投标”的处理方式是具有选择性的,否决与否,权利在于评委,而并非强制必须执行的否决条款。

即评标过程中,因否决不合格投标或废标后,在有效投标人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剩余有效而缺乏竞争的投标文件”全部否决,但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招标经验谈(之七)一、产生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原因1、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实际已经暗中串标,但事与愿违,少数1家或2家单位因为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把标书做成了废标(非故意);2、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但由于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排斥少数投标人导致刻意废标;3、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但由于投标人自身失误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废标;4、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如招标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偏远),能够响应招标,或者能够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本身不足三个;5、行业专业性强,潜在投标人实际不足三家。

二、如何理解和处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情况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该怎么办?对于七部委12号令中这个条款的理解,有的认为有效标不足三个,就要否决全部投标,然后重新招标。

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这个条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使用"可以"这个词,意思就是说,这是一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不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倾向性或者指令性的处理方式,在起草法律条文时,会用"应该、必须、禁止"等字眼。

希望大家注意,用词是有区别的。

扯远了,回到这个规定的理解上来。

说的明白点,就是说,作为评委,我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也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决定权在于我自己。

而使用否决全部投标时,也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有前提的。

前提是两个:一是有效标不足三个,二是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选择否决全部投标这种方式。

还有个题外话,可能有人会问,既然这么拗口,而且还容易引起错解,那干嘛还要有这条规定?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来个反向思维,如果没有这一条,会怎么样?如果没有这一条,假设我是投标人,那我串标围标就简单多了,我可以串通其他投标人,或者串通业主来个虚假招标,投标时故意把其他标书都做成不合格标书或者废标,只留我一个(或两个)是合乎标准的。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解析开标时评标后不足三家如何处理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开标会时会发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出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配套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三十八条也有重新招标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年27号令)第三十四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2003年2号令)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很明显,投标截至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个数不够三家的主要原因有: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4、招标文件中商务条件苛刻。

5、工艺太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6、有陪标、串标嫌疑;7、专利技术;8、其他。

由于施工企业多,实实在在的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三家投标人的情况。

而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使招标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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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卷第1期2019年1月Vol.7,No.1J a n. 2019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研究探讨·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施珠显,周庆华,蒋言佳(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收稿日期:2018-02-27作者简介:施珠显,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周庆华,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蒋言佳,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摘要:在评标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形,对此不少评标专家(包括监督部门和招标单位)都认为应重新招标,其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本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法理辨析,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观点和理由,并给出了防范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减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的困惑,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关键词: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是否终止评标;研究与探讨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9)01-0060-04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whether to terminate the bid evaluation when there areless than three effective biddersSHI Zhu-xian , ZHOU Qing-hua , JIANG Yan-jia(Unit 96785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bid evaluation, there are often fewer than three valid bidders. Many bid evaluation experts (including supervisory departments and bidding units) think that they should be re-tendered. The basis is mainly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Article 36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ticle 28 of 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This article makes a simple legal analysis of this issu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uts forward the viewpoints and reasons for dealing with such problems, and gives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prevention and improvement, striving to reduce the confusion caused by actual operators and improve the recruiting. The efficiency of bidding work.Key words :effective bidders; less than three; whether to terminate the bid evaluation; research and discussion0 引言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效投标人是指已按规定程序对其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开标,并按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均能满足(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规定)的投标人。

经初步评审满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规定)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即指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

在工作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不少评标专家认为投标人少于三个,则要求终止评标工作,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其理由是《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或惯例。

本文对招标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就这个问题的规定进行简单的法理辨析,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观点和理由,并给出了防范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减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的困惑,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第1期611 相关法律规定及法条辨析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从此条规定不难看出,投标人的数量是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收到的密封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数量,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即为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不能开标,应重新招标。

很显然,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剩余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在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所有投标按否决投标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条规定了两个中标条件,第一个条件主要指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的中标条件,其强调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第二个条件主要指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其强调的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低并合理,并没有规定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有效投标人不能中标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此条文强调的是“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就不能随意否决其投标。

另外《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中指明的否决投标的条件(原条文略),也没有明确或隐含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所有投标的条款。

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和“有效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是否决所有投标的两个必备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不一定没竞争,只要有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就不能否决所有投标,按规定应继续进行评标工作,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而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是否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权力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的有效投标没有竞争力,就可否决所有投标。

只有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可重新招标。

这也进一步说明,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把对于有效投标的数量认定及对招标结果的影响的权力交给了评标委员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此条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均按废标处理,也就是说不管是投标人或是有效投标人,只要少于三个,均应重新招标。

通过对以上法规条文的简单解析,很显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废标条件或否决条件是不一致的。

2 对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的处理观点及理由笔者认为若实际操作中遇到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形,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的相关规定来处理问题。

其理由有:施珠显等: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62第 7 卷招 标 与 投 标2.1从法理上分析,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应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理问题《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五种方式,并给出了各类采购方式的定义和使用范围等,说明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而《招标投标法》明确指出了制定招投标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又规定其使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活动,并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操作程序等。

这说明《招标投标法》应该属于程序法。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是规定采购活动的一般规则,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是特定的招投标规则,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一般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同时,《政府采购法》第四条也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因此,不管是工程招标或是工程物资设备招标,在程序上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和规则来处理。

2.2从招投标工作的实践来分析,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也应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理问题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所有投标被否决,损害了有效投标人的利益,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那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即有效投标人,虽然他们不存在任何过错,但是投标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得不到任何补偿,更是无端地剥夺了其中标的机会和权利,这种做法对他们是不公平、公正的,违背了立法意图。

正如竞技比赛的运动员,若在比赛过程中因犯规而没有成绩,没犯规的运动员即使成绩不十分优秀,也不能不给其记成绩,更不能因此被逐出赛场。

因此,一旦遇到此种情况,不能武断否决所有投标,应认真对有效投标进行详细比较评审,得出评审结论,撰写好评标报告或评标决议书提交招标单位,这样操作才是公平公正的。

二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所有投标被否决,增加了招标单位的工作量和工程管理成本,打乱了工程计划,造成工期推迟。

对招标单位来讲,他们不仅要分析上次招标失败的原因,而且还要再一次向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准备下次招标工作,增加了招标单位的工作量和工程管理成本。

并且按照招标的程序规则,每次招标一般要花费两个多月时间,工程迟迟不能开工,工期延误是无法挽回的,项目建设的效益不能及时发挥,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三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所有投标被否决,增加了社会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对整个社会而言,各投标企业要重新购买招标文件,重新踏勘现场,重新制作投标标书,重新组织进行工程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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